第六章 寿险保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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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标准保单条款
本条款对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通过将保险合同条款限制在特定的书面文件,可以有效防止因口头陈述、声明或承诺引起的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
通常规定整个保险合同由保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共同构成。本条款确保投保人明确保险合同中有约束力和条款和条件。
通常还规定:只有特定人员(如保险公司高管)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合同进行任何变化;
又称免费观望条款。通常为10个工作日。
一、重大不实告知
在投保单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作用的陈述称为不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实告知称为重大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解除相应的保险合同。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
个人寿险保单必须载明缴纳保费的宽限期。宽限期是指自保费到期日起的约定期间,投保人在该期间缴纳续期保费不会影响保单效力。
保单在整个宽限期内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死于宽限期内,保险人将向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应缴未缴的续期保费。
如果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续期保费,保单即告失效。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有些保险人还不会将该保单视为失效保单;投保人在某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下,可以继续获得保障。
有些寿险保单(如万能寿险保单)没有规定缴付保费的时间表。万能寿险保单的宽限期条款适用于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的情况。
(1)从现金价值不足以扣缴保单整个月度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之间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60天或61天;
(2)从现金价值等于零的日期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30天或31天。
保险公司必须至少在保险终止前30天或31天内,通知投保人其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扣缴各项费用,如果再不缴付足够的保费,保单将会失效。
尽管保单规定了宽限期,但保单失效和现象还是无法杜绝。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个人寿险保单复效条款规定在保单失效后一定时期内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条款陈述了投保人恢复保单效力所需满足的条件。
复效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将以下两类保单效力恢复:(1)未及时缴付续期保费而终止的寿险保单;(2)通过展期保险或减额缴清保险不丧失选择权而得以继续的保单。
如果投保人为领取退保金已撤销保单,则大多数人不允许保单复效。在保单复效后,原保单将重新生效,保险人并没有签发新的保单。
我国人寿保单的复效条款通常规定如下: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常见的复效条款要求:
1、投保人必须在复效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
2、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继续可保的证明;
3、投保人必须缴付一定款项,其金额取决于复效的保单类型;
4、投保人必须偿付保单贷款余额或者将保单贷款随同保单一起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后的一个月左右申请复效,并实缴应缴保费,许多保险公司根本无需可保证明,就会同意将保单恢复效力。但是,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进行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1)宽限期满超过一个月才提出复效申请;(2)保险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健康或其他问题;(3)保险金额较高
复效的好处:保险费率较低;现金价值同时复效;更有利的条款(保单贷款利率)
我国寿险保单的常见表述: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利息选择权: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进行投资,并向受益人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保单通
常保证,保险人至少按规定的最低利率支付利息,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也可能按更高的利率支付利息。
2、固定期间选择权:保险公司同意在约定期间内向受益人分期给付等额保险金。每次付款的金额主要取决于保险金的数额、利率以及投保人选择的给付期间长度。
3、等额给付选择权: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定期进行等额给付,直到保险金的本息付清为止。如果受益人在保险金本息付清之前死亡,保险人将余额一次性付给次顺位受益人。
4、终身年金收入选择权:保险人将在受益人生存期间支付年金。包括纯粹终身年金、确定期间终身年金、全额偿还终身年金(支付不小于保费)、联合最后生存终身年金
通常规定,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未仍未缴纳保费,他就可以在保单所提供的几种不丧失权益选择中任选一种。具体包括:
一、退保金选择权:终身寿险保单通常用一张表列示在不同时点的退保金,并给出相应的计算方法。
在退保时,投保人实际得到的现金价值可能不完全等于保单中所列示的退保金。增额缴清保险、累积红利、预付保费和保单贷款等都会增加或减少退保金数额。经过这些调整后,投保人实际得到的金额称为净现金价值。
二、延续保险保障选择权:允许被保险人停缴保费,并选择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以延续保险保障。
1、减额缴清保险:保单的净现金价值用于购买与原保单设计相同的、保费趸缴的缴清保险,其保费根据本选择权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计算。由于在该选择权下,可以购买的缴清保险的保额小于原保额,减额缴清保险因此得名。
注意,保险人对这一保险保障按净保费率收取保费,也就是说,保险人没有收取附加费用。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购买保险,其成本往往低于领取保单现金价值后重新购买一张相同的缴清保单的成本。根据这一选择权得到的保险保障继续享有并累积现金价值,投保人继续享有保单所有权利。原保单的任何附加权益,如意外死亡保险,通常不会包含在减额缴清保险中。
2、展期保险:保险人将净现金价值全部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为净现金价值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保险期间取决于保险金额、净现金价值、被保险人的性别及到达年龄。
三、自动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最常见的自动不丧失权益是展期保险,其次是自动缴保费。
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通常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进行贷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向保险人贷款,但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保单净现金价值与贷款一年的应计利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