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概念条款说明出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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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宽限期条款

人身保险-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产生背景: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较少保险金额。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案例:死者家属最终获理赔金吴某曾于2008年9月和12月,在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

今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但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吴某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老张是个车迷,他有一辆心爱的老爷车,一直保养得特别好。

小李呢,是个刚拿到驾照的年轻人,对老张的老爷车那是垂涎已久。

有一天,老张终于决定把车卖给小李,他们就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明,小李得在一个月内,也就是30天,把车款总共5万块钱付给老张,然后老张就把车的所有手续和车钥匙都交给小李。

可是啊,这小李刚工作不久,手头有点紧。

30天过去了,他只凑够了3万块钱。

老张就有点生气了,心想这小伙子怎么回事啊。

不过呢,老张人还不错,他就跟小李说:“小李啊,我知道你可能有点困难,我再给你15天的宽限期。

这15天里,你把剩下的2万凑齐给我就行,但是这15天里每天得给我100块钱的利息,就当是对我的补偿啦。

”小李一听,那是感激涕零啊,连忙答应。

这15天里,小李那是想尽了办法,到处借钱啊。

结果呢,到了第12天的时候,小李就把2万块钱加上360元(12天乘以100元)的利息都给了老张。

老张也很爽快,就把车的相关手续和钥匙都给了小李,还笑着说:“小伙子,以后开车小心点啊。

”从这个案例里就能看出来,在买卖合同里,宽限期是一种很人性化的设置。

对于像小李这样一时有困难的买家来说,这是一个补救的机会。

而对于老张这样的卖家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避免自己的损失。

要是没有这个宽限期,可能小李就违约了,老张就得按照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来处理,比如说没收小李已经付的3万块钱定金之类的,那小李可就惨咯,而且他们俩可能还会因为这个事儿闹上法庭,那可就麻烦大了。

小王最近买了套新房子,高兴得不得了,就跑到一家家具店去挑选家具。

他看中了一套特别漂亮的实木家具,包括沙发、茶几和电视柜,总共价格是2万块钱。

家具店老板和小王签了买卖合同,规定小王要在两周内,也就是14天付清全款。

结果呢,小王家里突然出了点状况。

他的妈妈生病住院了,他把钱都拿去给妈妈交住院费了,这家具款就暂时凑不齐了。

14天过去了,小王只付了5000块钱的定金,家具店老板就打电话来催了。

真实的裁判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真实的裁判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真实的裁判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编者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索赔时可能面临拒赔;部分保险代理人可能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导致理赔时保险人援引“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2009年新保险法第一次引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必须赔条款,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情况可以抗辩?真实的裁判案例告诉你。

⊙作者:埃孚欧研究中心桂芳芳埃孚欧研究中心,是埃孚欧学院知识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埃孚欧研究中心将定期推送埃孚欧学院的法商研究成果,欢迎更多的朋友加入埃孚欧,并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1:焦飞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号】(2015)青金商终字第72号【案件评析】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解除合同,在解除权消灭后无权拒绝赔偿【案例概述】2011年11月7日,焦飞母亲经超声诊断显示“左肾积水、宫腔积液”。

合同效力条款形式案例

合同效力条款形式案例

案例欠缴保费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2004年11月13日,个体户李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货车外出办事,中途被查扣。

经过与A保险公司协商,李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需缴纳保费1890元。

但当时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

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保费在2004年11月25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李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李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2004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费,于当日通知了李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李某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2005年3月21日,李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已作废,不再与李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理赔案,拒绝赔偿。

李某于2005年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投保人部分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是否部分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3月21日,化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该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保险期限为1年,从2004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21日24时止。

化工厂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2362万元,保险费为5.36万元,分两次支付,2004年3月21日支付3.13万元,2004年7月21日支付剩余的2.23万元。

双方签约后,化工厂当日支付了首期保险费。

但是在7月21日后,该厂并不积极缴纳第二期保费,虽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讨,该厂却一直借故拖延支付。

2004年8月化工厂因设备故障走火而引发火灾,固定资产损失875.4万元,施救费用53.31万元。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保险学》名词解释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1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16.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17.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1.人寿险案例15则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

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

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

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

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2)没有作出(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解读

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解读

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解读债务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宽限期和展期作为债务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进行深入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加以说明。

一、宽限期的含义和作用宽限期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同意延迟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段时间。

宽限期的设立是为了在债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和机会,以便债务人能够通过调整经营策略、筹集资金等方式,尽快恢复偿还能力,从而避免债务违约和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宽限期往往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设立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宽限期的时间长度、延期条件等进行约定。

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宽限期,一方面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和合作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

通过给予债务人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保持与债务人的良好合作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同时也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二、宽限期的合法性和限制在债务法中,宽限期的设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宽限期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宽限期的设立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充分考虑和评估后自愿同意的。

如果债务人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债权人不同意设立宽限期,则债务人仍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过分偏袒债务人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同意设立宽限期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或者支付一定的利息等,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有限的,不应超出合理的范围。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
案例一:
小张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中特别条款规定,如果insured 在旅行期间因参与危险运动或冒险活动而受伤,保险
公司不负责赔偿。

小张在旅行期间选择了进行滑翔伞运动,并在运动中受到了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特别条款拒绝了小张的赔偿请求。

案例二:
小王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中特别条款规定,如果
insured 酒后驾驶车辆而导致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小王在喝了少量酒后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以及对方车辆的损坏。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保险公司根据特别条款拒绝了赔偿,因为小王酒后驾驶违反了合同约定。

案例三:
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中特别条款规定,如果
insured 患有某些预先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对这些疾病不进
行赔偿。

小李在购买保险后被诊断出患有合同约定的某种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根据特别条款拒绝了赔偿请求,因为小李患有的疾病在特别条款中受到了排除。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保险合同中特别条款的作用,特别条款对于合同的约束具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根据特别条款来判断是否赔付,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1. 张先生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了解到保单有退保和部分领取等功能,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和流程,获得了满意的答复。

2. 李女士购买了人寿保险后,出现了支付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保费。

她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得到了支付宽限期的特殊安排,保障了她的保单有效性。

3. 王先生意外失去了工作,无法继续支付人寿保险的保费。

他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并表明了自己的困境。

消保服务人员为他提供了解析合同的服务,帮助他理解产品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保障他的长期利益。

4. 小刘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突然被诊断出罕见疾病。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销材料。

消保服务人员协助他加快了理赔流程,保障了他的治疗费用的支付。

5. 张女士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疏忽了保单中的某些细节。

她后来发现自己出现了一些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但担心无法获得理赔。

她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消保服务人员详细了解了她的情况,并向她解释了相关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消除了她的疑虑。

6. 小陈购买了人寿保险后,一年后发现自己患上了心脏病。

他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销材料。

消保服务人员帮助他了解了理赔流程,并迅速处理了他的理赔请求,帮助他支付了医疗费用。

7. 王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保单中包含了重大疾病的保障。

他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询问了重大疾病定义和理赔条件。

消保服务人员耐心解答了他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案例和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说明,帮助他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

8. 小黄购买了人寿保险后,庆幸地遇到了一次机遇,成功创业,取得了可观的收益。

他希望对保单进行调整,提高保额和投资比例。

他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咨询了相关流程和费用调整方案。

消保服务人员帮助他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制定了符合他新需求的个性化方案。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难度升级了!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
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
“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
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
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 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 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 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 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 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
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 是否予以赔付?
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 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合同生效起算日的 保险纠纷案件。我们知道,自杀条款和复 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我国 《保险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 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根据 《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 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
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 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 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 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 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 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 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 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 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 有加以说明。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 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
答:(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先按 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 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 的赔偿责任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 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 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 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 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 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 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 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 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 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1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再保险责任恢复条款案例

再保险责任恢复条款案例

再保险责任恢复条款案例第一篇案例分析:从患病获赔11万看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法律认定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朱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妻邹某购买A保险公司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XXXX年X月XX日保险合同生效,XXXX年保费按时交纳。

XXXX年X月XX日交费日到期时,朱某没有交费。

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提醒朱某交费,并告知XX日为宽限期,在XXXX年X月XX日之前交纳保费,否则保单会变为失效状态。

XXXX年X月XX日,朱某才交纳保费及复效利息。

XXXX年X月XX日,朱某又交一期保费。

XXX年X月XX日,邹某被诊断为慢性髓细胞白血病。

随后邹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A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保险合同于XXXX年X月XX日复效,发病时仍处于复效观察期,不属于保险责任。

邹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1万余元。

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1、保险合同复效后,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不利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案例分析:分析本案需要明确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正确理解观察期、宽限期与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保险合同,尤其是健康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观察期,亦称为等待期,指保单生效后的约定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一约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先生病后买保险获取保险金。

宽限期是续交保费时,保险人为投保人保留的资金周转期间,通常为XX日。

在这个期间,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发生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内。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为其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的复效这一概念,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衍生而来的。

保险宽限期是指什么

保险宽限期是指什么

保险宽限期是指什么保单应交⽇后六⼗天为宽限期,在此期间保单不会失效,客户可以继续缴费。

本公司在宽限期最后⼀天的次⽇零时对保单做失效处理(如遇宽限期最后⼀⽇为节假⽇的则顺延)。

所以客户⼀般在此之前将保费交进公司均能保证保单的有效。

案例解析杭州⼈李先⽣,2007...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宽限期是指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案例解析杭州⼈李先⽣,2007年6⽉购买某公司**⼈⽣终⾝保险,附加**⼈⽣重疾,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

12⽉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员通过查询发现李先⽣6⽉当期保费未交,两个⽉宽限期到期后保费因帐户余额不⾜仍转账不成功,导致保单效⼒中⽌。

该公司理赔⼈员遗憾地告知李先⽣此次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李先⽣表⽰不能理解,⾃⼰只不过是忘记存钱⽽已,⽽且不是有两个⽉宽限期的吗?事实上,像李先⽣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每年都会遇到。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店铺⼩编查询了《保险法》,其中对“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起六⼗天内为宽限期。

店铺⼩编就此采访了从事多年理赔⼯作的**⼈寿相关负责⼈,该负责⼈表⽰:“如果被保险⼈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并⽀付保险⾦,⽀付的保险⾦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

但是,⼀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法实现。

我国《保险法》第三⼗六条、三⼗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合同效⼒中⽌之⽇起满两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这⾥特别强调中⽌和终⽌的概念,中⽌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致,补交所⽋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但是保单⼀旦终⽌,是不能恢复效⼒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人身保险》案例库

《人身保险》案例库

《人身保险》案例库使用说明:本习题集是配合我校使用的《人身保险》教材的教学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其它的教材,在题型的设计与难度方面是根据专科水平设计的,主讲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与课时及其他的要求予以增删,作者建议主讲教师在使用本案例集的同时,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增加些分析思考题,在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前提下,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代理人错签保单后旅客死亡如何给付保险金【案情简介】19××年12月9日,某县三轮车驾驶员许某(个体)架02138号三轮车与华江县驾驶员王某(个体)架19648号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导致三轮车旅客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三轮车已于该年12月4日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号码为9200123号,保额5000元,收取保费135元。

该业务有县交警队代理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

本应赔付无可争议。

但由于代理人业务不熟,费率和保额条款没有掌握清楚,超过了规定的保额每人3000元的标准,费率应按座位定月计算,即按座位每位乘客保额3000元,每月固定保费12元,全年保费应为144元。

该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起案件,由于代理人业务不熟,少收了保险费,多算了保险金额,为此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标准上意见存在分歧。

主要有三种意见:意见一:县交警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县交警的一切保险行为可视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此案的死亡金给付为5000元,但应补收保费及利息144×5000/3000 - 135 ×(1 + 0.9%)= 110.67元意见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标的是人而不是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能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所以最高限额只能为3000元;并不收保险费及利息。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咱就说老张和老李的事儿吧。

老张是个果农,种了一大片果园,那果子长得水灵灵的。

老李呢,是个水果批发商。

有这么一回,老张和老李签了个买卖合同。

老张答应在9月10号给老李提供100箱优质苹果,每箱价格都定好了。

可眼瞅着到了9月10号,老张这边出了点岔子。

他果园里临时请的几个工人家里有急事,一下子少了好多劳动力,结果只准备好50箱苹果。

老李就有点不乐意了,这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啊。

老张赶忙给老李打电话,那声音都带着焦急:“老李啊,我这实在是对不住,工人出状况了。

你看能不能给我个宽限期啊,我保证再过三天,也就是9月13号,一定把剩下的50箱给你补齐,而且品质绝对有保证。

”老李在电话那头想了想,觉得老张平时也挺靠谱的,就说:“行吧,老张,看在咱们这么多年交情的份上,就给你个宽限期。

不过你可不能再出啥幺蛾子了啊。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宽限期的例子。

在这个买卖合同里,本来老张按时交货是他的义务,但是因为意外情况没能做到。

老李呢,考虑到各种因素,给了老张三天的宽限期,让他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再说说小王和小赵的例子。

小王是个做家具生意的,小赵开了个小旅店,正打算重新装修客房呢。

他俩签了合同,小王要在11月1号给小赵提供20套定制的床和配套的床头柜。

结果到了11月1号,小王的工厂设备出故障了,只做出了10套。

小王赶紧找小赵商量:“赵哥啊,我这工厂机器突然坏了,现在就只有10套家具做好了。

您看能不能宽限我五天,到11月6号,我把剩下的10套给您送来。

我知道这是我的问题,但是我真的会尽快解决的。

”小赵皱着眉头说:“小王啊,你这可有点耽误我事儿了。

不过呢,我也理解机器故障这种意外,行吧,就给你五天时间。

但是你得知道,这五天我旅店的装修进度可就被你拖慢了,你得给我点补偿。

”小王连忙点头:“赵哥,您说的对,这补偿我肯定会给的。

太感谢您给我这个宽限期了。

”从这两个例子就能看出来,在买卖合同里,宽限期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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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结论】
1. 2011年6月,杨先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到期后导致保单效力中止。 2. 最终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杨先生:此次保单宽限期外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1-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身故、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如符合主

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的,应当正常赔付身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需从该保险金中扣除需缴纳当期保费。
宽限期出险
“健康惠万家”之保险大讲堂第十季
目录
CONTE NTS
PART ONE
宽限期的概念
PART TWO
宽限期条款说明
PART THREE
宽限期出险案例
宽限期的概念
种类很多:缴费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贷款宽限期等
•《保险法》宽限期规定:“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首次缴付保 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短期保险严格讲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2-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因发生意外或患病治疗的,如符合附加险责任 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的,应当先缴纳当期保费,再正常申请理 赔,给付相应保险金。
内容回顾页
宽限期的时间为六十天。 保单交付时点需向客户明确说明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内出险理赔原则:
主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理赔时直接扣除欠交保费; 附加险责任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先缴保费后再申请理赔。 宽限期内出险,保险责任有效;宽限期外出险,保单效力中止。
【理赔结论】
1. 由于客户发生出险事故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2. 针对王先生保单情况,我司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当期应缴保费。2018年3月11日,王
先生收到我司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余元。
【案情简介】
杨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附加重疾保险,保额各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 2011年12月杨先生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并递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
避免合同的 非故意失效
• 投保人因工作繁忙,外出,遗忘等未按时交纳续期 保费,如果保险人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会增加合同 失效数量。 • 如大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会影响保 险业务的稳定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单持有人
提供保护 (经济困难、 非故意)
• 宽限期内缴付逾期保险费,不计收利息。
• 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 任,支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应缴当期保险费。
THANK YOU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 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终止。”
保单中止:中止是临时的,意味着 客户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公 司同意即可恢复合同效力。
保单终止:终止是永久的,意味着 保险公司不再接受客户协商,不可 恢复合同效力。
宽限期条款说明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业务人员)应当在将保险合同送给投 保人的同时,必须将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等相关条款向投保人 作出告知及解释,详细说明如宽限期内缴费不成功将会给保险合同的 效力及后续理赔所带来的影响及后果。
宽限期出险案例
【案情简介】
某私营企业主王先生,40岁,2016年2月20日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保险,重疾保额30万,缴费期10年。 2018年3月5日,王先生因胃癌住院手术治疗。由于生意忙且生病的原因,当期保费尚未缴纳。 2018年3月10日,王先生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我司并提起理赔申请,是否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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