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宽限期条款
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
《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D3、B4、C5、A6、B7、A8、A9、C 10、A11、A 12、C 13、C 14、D 15、D 16、C 17、C 18、D 19、D 20、C 21、A 22、C 23、A 24、C 25、C 26、C 27、A 28、B 29、C 30、B 31、A 32、B 33、B 34、B 35、A 36、C 37、C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3、ACD4、AB5、ABC6、ABC7、ABC8、AD9、AB 10、ABC11、ABCD12、ACD 13.ABC 14.ABCD 15.BCD16、ABC 17、AB 18、ABC 19、CD 20、CD11、ABC 12、ABCD 13、ACD 14、CD 15、ABC16、ABC 17、ABC 18、ACD 19、ABCD 20、ABCD11、ABCD 12、BCD 13、ABC 14、ABCD 15、AC16、ABC 17、ABCD 18、ACD 19、AC三、判断题1、B2、A3、B4、B5、A6、B7、B8、B9、A 10、B11、B 12、A 13、B 14、B 15、B 16、B 17、B 18、B 19、B 20、B21、B 22、A 23、A 24、B 25、B 26、B 27、B 28、B 29、A 30、B31、A 32、B 33、B34、A35、A 36、B 37、B 38、B 39、B 40、B四、简答题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储蓄最典型的特征是返还性和收益性,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返还性: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具有必然性,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收益性: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其中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按预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宽限期概念条款说明出险案例
1. 2011年6月,杨先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到期后导致保单效力中止。 2. 最终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杨先生:此次保单宽限期外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1-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身故、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如符合主
解
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的,应当正常赔付身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读
但需从该保险金中扣除需缴纳当期保费。
宽限期出险
“健康惠万家”之保险大讲堂第十季
目录
CONTE NTS
PART ONE
宽限期的概念
PART TWO
宽限期条款说明
PART THREE
宽限期出险案例
宽限期的概念
种类很多:缴费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贷款宽限期等
•《保险法》宽限期规定:“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首次缴付保 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短期保险严格讲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2-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因发生意外或患病治疗的,如符合附加险责任 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的,应当先缴纳当期保费,再正常申请理 赔,给付相应保险金。
内容回顾页
宽限期的时间为六十天。 保单交付时点需向客户明确说明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内出险理赔原则:
主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理赔时直接扣除欠交保费; 附加险责任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先缴保费后再申请理赔。 宽限期内出险,保险责任有效;宽限期外出险,保单效力中止。
【理赔结论】
1. 由于客户发生出险事故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2. 针对王先生保单情况,我司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当期应缴保费。2018年3月11日,王
先生收到我司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余元。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标准寿险合同条款
我们刚了解到王 女士有心脏病, 可在合同里她没
如实告知。
不否定条款
(一)条款内容 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1、投保人停缴保费; 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3、永久完全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付 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投保抵押贷款。
唉!想买 车没钱怎
理 人
么办?
保单贷款条款
(一)条款内容 如果是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
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 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 上的现金价值。如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 数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共同遇 难
共同灾难条款
(一)条款产生的原因: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 意外事故。
条款产生原因:为了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共同 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依据。
(二)条款内容: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 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 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的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 ①以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②必须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③以当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仅限于 后两种方式); ④变更或退保时,如有保单贷款或自动垫缴保费贷 款,均需扣除贷款本利。
二年以后……
保险人发现了女士没有如实告 知
但已经超过生效 日2年了,根据不 否定条款,我们 不能解除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五、自杀条款
•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 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 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 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 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 ,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 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
• 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保险人可要求被 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
5/6/2比020 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 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 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 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 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 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 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 ,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
5/6/2尚020 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
九、战争条款
• 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程度较高且难 以预料,在制定正常的人寿保险费率时, 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计算在内。
5/6/2020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 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 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 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 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 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 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 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
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
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
宽限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
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
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
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
试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
试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在我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对于避免人身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概述了宽限期条款、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探讨了立法规定宽限期条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评价了《保险法》新引进的催告程序,同时分析了新《保险法》第36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标签:宽限期催告程序选择权一、宽限期条款概述所谓宽限期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付“续期保费” 时,人身保险合同会给出一个宽限期间(一般为31天,我国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简言之,宽限期即为允许欠缴“续期保费”而不受处罚的规定期间。
一般来说,“续期保费”的按期缴纳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先决条件,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但投保人可能因为资金困难、工作调遣等原因无法及时交付到期保险费,如果因此导致保单失效或效力中止,不仅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不公平,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
二、立法规定宽限期条款的原因分析1.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1)假定投保人未及时缴费是善意的。
投保人没有按时缴付“续期保费”的原因有很多,但经归类后莫非两种:一是疏忽、过失或不得已造成的,属于善意,如无意忘记、工作出差、一时的经济困难等;一是故意行为,属于恶意,如故意欠缴。
但是宽限期条款并不对此加以区分,都推定投保人是善意的,这不仅挽救了善意投保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保单失效,也给故意投保人思考和反悔的机会,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给投保人充分的时间决定是否继续现有保险合同。
基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和抽象性,可能会造成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并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
投保人不及时交付保险费,可能是在犹豫要不要继续现有的保险合同。
2.从保险人角度分析。
宽限期条款对于保险人来说,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保险宽限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各类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期限届满后,保险人仍接受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并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第四条保险宽限期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利益,避免因逾期缴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同时减轻保险人的业务负担。
第二章保险宽限期的时间规定第五条保险宽限期的时间一般为60天,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保险宽限期的起算时间如下:(一)对于年缴保险费,自保险费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对于分期缴付保险费,自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前,投保人已向保险人交付全部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章保险宽限期的法律效力第九条投保人在保险宽限期内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交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宽限期届满后30日内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宽限期届满后30日内未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宽限期的责任承担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宽限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单宽限期,又称宽限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缴纳保险费的时间。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宽限期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保险人一定的缓冲时间。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单宽限期的法律规定。
二、保单宽限期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保单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缴纳保险费的时间。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一旦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保险费未缴纳而失效。
2. 意义(1)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宽限期制度确保了投保人在未按期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仍能享受保险保障,降低了因缴费问题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风险。
(2)给予保险人缓冲时间:宽限期为保险人提供了缓冲时间,使其能够处理保险费缴纳问题,避免了因保险费未缴纳而导致的合同失效。
(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宽限期制度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因保险合同失效而引发的纠纷。
三、保单宽限期的法律规定1. 宽限期期限《保险法》第36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 宽限期起始时间《保险法》第37条规定:“宽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宽限期结束时间《保险法》第38条规定:“宽限期届满,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宽限期内的保险责任《保险法》第39条规定:“宽限期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 宽限期外的保险责任《保险法》第40条规定:“宽限期届满,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失效。
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6. 保险费缴纳期限《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缴纳期限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宽限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保险费缴纳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期间。
在我国,保险宽限期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宽限期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宽限期计算方法、宽限期内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宽限期的概念保险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保险费缴纳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期间。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一旦保险费缴纳完毕,保险合同恢复效力,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宽限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缴纳保险费。
因保险费缴纳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投保人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2.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保险费缴纳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缴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3.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保险费缴纳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四、保险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险宽限期适用于以下情况:1.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2.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不足;3. 保险公司因特殊情况导致保险费缴纳中断。
五、保险宽限期计算方法保险宽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0天。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日止,为保险宽限期;2. 保险宽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
六、宽限期内保险责任在保险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 投保人在保险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宽限期内的;2. 保险公司因特殊情况导致保险费缴纳中断,且在保险宽限期内恢复正常缴纳的。
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概述a. 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的权利和义务。
① 宽限期是指保单持有人未按时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允许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支付保费后仍维持保单有效的期限。
② 本条款明确了双方在宽限期内的责任、义务及权利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会因一时失误或特殊情况而受到损害。
④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由甲方提供的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并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
b. 宽限期的时间长度及适用条件① 本合同所述的宽限期为____天。
② 在宽限期内,乙方仍可支付未缴保费,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③ 若乙方在宽限期内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将失效,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④ 宽限期的适用,具体条件应当符合保险合同中所列的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提供宽限期。
c. 宽限期的起始与终止① 宽限期自保费到期未支付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② 乙方需在宽限期内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单继续有效。
③ 若乙方在宽限期内支付保费,保单将恢复生效,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继续承担责任。
④ 如乙方未在宽限期内完成支付,保险合同将按约定条款终止,甲方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a. 按时支付保费① 乙方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费到期日之前支付相应保费。
②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提前与甲方沟通,确认是否能够获得宽限期处理。
③ 乙方应保证支付的保费数额正确,确保不因支付错误导致保单失效。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宽限期限
案情介绍2000年10月,雷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按年交纳,缴费期的下一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但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条款中则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投保人雷某同意并签了字,又交纳了第一年的保费;2001年续保。
2002年10月,雷某因故没有及时交纳保费,次月仍未去交。
12月初,雷某在出外办事途中遭遇车祸受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则认为,雷某怠于交纳保险费,并在宽限期之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没有给付其保险金的义务。
雷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交纳保险费,并且宽限期过短(1个月),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关于宽限期为60天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双方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有通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合同上约定的1个月的宽限期有无法律效力?3.何为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中止的后果如何?知识点剖析从针对此案提出的三个问题看,主要应该涉及这样几个知识点:第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保险法关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的规定。
第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这几个知识点,重温一下“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吧。
第一点:保险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进行讲解。
2.赔付义务: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2)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3)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4)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5)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篇一:第九讲人身保险合同(新)第九讲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人格化1.被保险人限于自然人2.保险标的人格化3.保险利益的判断(二)保险金额的固定化(三)保险费用的非诉性(四)保险期间的长期性(五)保险责任的给付性(六)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人寿保险合同(二)健康保险合同(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述分类是根据保险危险的种类所进行的分类,如按被保险人的多少,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独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保险产生的根据,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与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常见条款1、宽限期条款2、复效条款3、自动垫付保险费条款适用自动垫付保险费条款的条件是:(1)必须投保人与保险人就该条款达成协议。
否则不生效力。
(2)必须是保险单上积存现金价值。
4、不丧失价值条款5、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条件是:(1)必须是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才能申请贷款。
(2)贷款的数额及利息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质押贷款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仍为有效,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退保的,保险人应依法或约定支付退保金。
但在保险单贷款还清之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退保的提出,都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二)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常见条款1、不可争议条款复效时,如何计算不可争条款中的二年?2、年龄误报条款3、自杀条款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自杀仍赔条款的法理基础旧念和新念(无欺诈保险人的故意)(2)自杀仍赔条款的具体适用何为自杀?应是被保险人在具备自由意思决定能力前提下主动追求并导致自身死亡的一种事实.4、故意犯罪条款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双方协议而否定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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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
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产生背景: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较少保险金额。
”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案例:死者家属最终获理赔金
吴某曾于2008年9月和12月,在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
今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但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吴某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
吴某家属最终获得11.5万元的理赔金。
建议:可选择自动垫交保费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当然,保单效力“中止”与“终止”的概念又有不同。
从字面上看,中止就是有复效的可能,的确,在保单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对失效的保单提出复效申请,在办理一系列复效手续后,保单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超过2年以上未缴费者,保险合同将彻底失效,想要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
可以说,保单完全失效即终止后再重新投保时很不划算的,一来被保险人年龄上升,很多按投保年龄厘定费率的保险会变得更贵,而若超出了投保年龄的规定,还可能无法再重新享有保障。
此外,一些健康类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经过体检后确认保障范围及保费,随着年龄的上升,疾病发生的概率会更高,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很可能被保险公司作为除外责任剔除,或即便纳入保障范围也要收取更多的保费。
如果选择了自动垫交保费功能,即使在交费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欠款要扣除)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合同可继续有效。
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合同继续有效。
直到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