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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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法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的基础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帝国。

那么,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罗马城的建立。


此之前,群众没有法律权利,一切由统治者掌控。

经过多次战争和政
治斗争,罗马共和国成立后,大量法律被颁布,成为当时诸多城邦中
最完善的法律体系。

接着,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发展出了盛大的法律网络,其中包括了大量的民法和商法的规定和制度。

尤其是以马克西穆斯•乌
勒斯为代表的大量法学家,将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提炼,
形成了广泛适用的罗马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律师历经了多个时代的演变,其法律体系
不断发展,大量的法学著作被写成并传承至今。

在中世纪,罗马法是
欧洲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成为基督教往后教性、人文主义和启蒙
运动的基础之一。

尽管在现代,罗马法并不如之前那样重要,但罗马法在一些领域
内仍然有其独特和广泛适用性,包括国际法、民事法和商业法。

同时,罗马法也在很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中美洲
和南美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体现明显。

总之,罗马法的形成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历程,通过法律体系的
发展和不断改进,其影响范围在历史上横跨了强大的皇帝国度到现代
的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对当代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学与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的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从法的起源的形式上来看,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

在这个过程中,文化的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对于社会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许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基本知识,重点探讨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一、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立法权的体现。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2. 法律法律是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制定或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

法律对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规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地方事务的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

5. 规章规章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主要涉及职业行为规范、社会管理等方面。

6.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对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主要涉及具体领域的管理、专业行为规范等方面。

7.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解释的文件。

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的形成过程法律的形成过程包括立法、行政法规制定、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的形成。

1. 立法立法是指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过程。

立法是法律最重要的形成方式,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对社会进行规范和管理。

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

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

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源泉和形成过程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

二、法律的源泉1. 自然法自然法是指不依赖于人类意愿而存在的法律规则,其基础是人类本性和理智。

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天赋权利和道德原则,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这些基础上。

2. 社会法社会法是指由人类社会共同决定并实施的法律规范。

社会法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它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反映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的形成过程1. 立法立法是法律形成的最主要途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确立国家法律体系。

立法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民意、专家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建议,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司法司法是实施法律的过程,通过审理案件、判决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司法的核心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它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进行公正的解决。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为了管理和调节社会事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民间法律规范民间法律规范是社会成员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束行为的规范。

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威,但在特定社会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例如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等。

四、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法律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废止。

修改法律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决定,废止法律则需要合法的程序和依据。

五、结论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是复杂而重要的,它涉及到自然法、社会法和各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

了解法律的来源与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同时也为我们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法律的形成

法律的形成

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通常涉及众多的法律实体和利益相关者。

在一个社会中,法律的形成是通过立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多种途径实现的。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的形成过程进行详细阐述。

立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形成途径之一。

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或规章。

在立法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个立法机关负责起草、审议和通过法律。

这个立法机关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如国会、国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

立法可以是针对特定领域的一部法律,也可以是一系列法律的组合构成的法典。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以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判例法是另一种法律形成途径。

判例法是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奠定法律原则和决策的。

在这种方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判断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果类似的案件在相似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下有着相同的判决结果,那么该判决结果可以成为判例,用于指导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

通过积累一系列的判例,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习惯法是一种基于社会实践和普遍承认的法律形成途径。

在某些情况下,当法律条文不够明确或不存在时,司法实践和社会习惯可以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例如,一些传统习惯具有强烈的社会共识和约束力,被无形中纳入了法律规范中。

习惯法在某些地区和特定领域尤其重要,可以填补法律条文中的漏洞。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形成不仅仅局限于这三种途径,还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法律形成,如国际法、宗教法、行政法、合同法等。

不同的法律形成途径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创新。

法律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形成必须依靠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

立法过程通常包括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律专家、公众意见等的参与,以确保法律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在最后,法律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努力和智慧。

法律的形成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的产生及本质

法的产生及本质

法的产生及本质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祖华公务员独家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例题】: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

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

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答案及解析:A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

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指导法的起源是古代⽂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们⽇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益复杂化⽽出现的。

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治,甲兵不起⽽王”[①],“⽆制令⽽民从”[②]的状态。

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产⽣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族⾸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的全体即⽒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族相互解决”。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今⽇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

⼀切问题,都由当事⼈⾃⼰解决。

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切调整好了”[③]。

在⼀些极端场合,有时也以决⽃、复仇或战争等⽅式解决⽭盾、纠纷与争端。

但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义下进⾏的,丝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压迫性质。

随着⽣产⼒⽔平的提⾼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们的劳动⽣产率已能创造出维持简单再⽣产之类的最低消费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并且迅速转化为社会财富,逐渐被某些⽒族⾸领据为⼰有。

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会劳动分⼯⽇渐扩⼤,脱离⽣产领域的商⼈阶层和从事精神⽣产的宗教神职⼈员以及从事脑⼒劳动的管理⼈员相继出现,私有制、贫富分化及社会分层⽇趋显著。

少数垄断社会资源的上层⼈物,为了维护⾃⾝的特权利益,调整和解决⽭盾冲突,开始建⽴国家机器,法的起源也就应运⽽⽣。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地区法律体系的统称,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大陆法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是最早的法律体系之一,其规定和原则广泛应用于欧洲各个地区。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古罗马法逐渐分化为各地的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

中世纪时期,教会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宗教法也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随着国家的崛起,各个国家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为了统一法律规范,开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如拿破仑颁布的法典。

19世纪以后,随着法学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普及,法律的制
定和适用逐渐由国家集权化,法律体系也趋于统一化。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和刑法逐渐成为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20世纪,民法和刑法继续发展和完善,同时逐渐涉及到更多
的领域,如劳动法、商法、环境法等。

同时,国际法和欧洲联盟法也对大陆法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空白。

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分立也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总体来说,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受到历史、宗教、文化和国家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大陆法系广泛应用于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地区的多个国家和地区。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的姊妹篇。

在我看来,法的形成和运作与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样,都是有规律可寻的。

科学研究的使命就在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本质,把握事物的内容和形式、整体和部分、静态和动态,探究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

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观察世界,承认世界是物质的。

精神、意识、思想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外在的物质世界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

人类生活也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紧密联系的基本方面。

法、法律属于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制度性的因素,是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最接近的因素,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承认现实、改造现实的文明有效的手段。

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的过程,法的运作是精神变物质的过程。

但在物质变精神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到已有的精神产物的影响,在精神变物质的过程中也会有物质因素的作用,这是不能不细察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个延续不断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人的主观世界的过程。

很古以来,人们就有法是或应当是正义的化身的认识,法被认为是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

什么是正义?历史表明:正义是随着时间、地点和人的不同而变化不定的,没有永恒的正义。

但正义是存在的,正义的最抽象表述似乎可概括为:“给每人以其应得的”或“各得其所”。

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情况、不同的人所应得的是什么?怎样或通过什么途径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各”指什么人?什么是他应得的“其所”?对这类问题的回答是大不一样、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可见,正义是可变的,不过也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成则王侯败则贼”。

对此无数前人曾作过研究,其中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最为深入、精辟。

他们既否定了永恒正义的存在,又反对根本不承认正义的“正义虚无论”。

他们反对把法简单地归结为法律(法的形式渊源),反对不承认法中有任何正义理念的法律形式主义。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罗马法的形成过程(1)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作用是什么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万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

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影响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堪称古代世界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

(1)是近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西方法律大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及诉讼原则,甚至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于罗马法。

(2)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

(3)罗马法的影响还波及亚洲。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和日本的民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对罗马帝国和后世影响1、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罗马法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亨利二世之前,虽然在司法审判时也引入陪审制, 但并不普遍。亨利二世改革时, 将陪审制正式引入 民事审判。国王在令状中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可以 采用陪审, 郡长依此令状召集邻居中的十二个人组 成陪审团, 在王室法官面前回答提问。后来, 陪审 又被用于刑事控诉。
• 意义:陪审制为王室法官提供了一条了解和熟悉 各地习惯的有效途径, 从而能够使他们在较短时间 内很容易地了解分布于全国的习惯法。还有一点 值得注意, 那就是陪审在一定程度上是接受与自己 地位同等者的审判, 因此更容易为常人所认同。这 样, 它就能吸引更多的人到王室法庭诉讼, 从而增 加王室法庭的业务, 间接促进普通法的形成
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采取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
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便是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所
以称普通法,即固定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已是国家确认通行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还有其他四种含义:(一) 与制定法而言,普通法是判例法; (二) 与衡平法相
会生活中已有的法律观念相结合,服务于实际生
活,推动了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1.建立王室司法机构
• 普通诉讼法庭:民事诉讼 • 王座法庭:刑事案件、涉及王室人员的案
件 • 财政署:财政税收领域的司法权 • 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审判---抽象出法
律原则—威斯敏斯特定论—再次巡回—判 定
2.发展令状制度
对而言,是指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三)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四) 与教会
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院发布的法律; (五) 特别法的对称。

——栗劲,李放 主编.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第
1803页

国际强行法的形成

国际强行法的形成

国际强行法的形成作者:姜曦来源:《学理论·下》2022年第02期摘要:各国对于国际强行法的核心认定是比较一致的,即在国际关系的规则中具有基本价值和共同伦理的意愿,同时也承认它是维持国际良好秩序的法律依据,但一直以来强行法都没有明确的内涵和范围,也没有违反它的法律后果,由此强行法想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以适用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道阻且长。

因此试图通过分析强行法的规范基础,来厘清国际强行法是如何形成的。

关键词:强行法;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国家同意;条约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2-0081-03.强行法(Jus cogens)是一个来自罗马法文化的词汇。

在古代罗马法中确立了一些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的强制性规则,试图排除的行为都归于无效。

在国际法中,它体现为存在着一些比条约、习惯国际法“更为高阶的规范”,以促进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国际法核心价值不受影响[1]。

国际法领域的很多学者都阐述过关于义务来源和国际法性质的理论,他们通常将自愿或合意的法律与独立于国家意志而约束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加以区分,从法律的一般原则中引申出强行法的概念,指出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压倒性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而实证主义者则依靠国家同意来确定强行法的起源、内容和功能。

本文将分别进行梳理。

一、自然法对于多数古典学派来说,法律责任存在三个层次:自愿法、神法和自然法,他们将自然法与万国法联系起来,格劳秀斯深受其影响,将自然法置于首要地位,甚至高于神法,“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甚至连神也不能改变”,那么它们必然会约束地球上的所有君主,“由于这种法律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它所规定的义务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所以各国不可能通过协议来改变它,也不能单独或相互解除它。

”[2]因此,虽然可以通过国家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愿来建立自愿或经过协商的法律,但这种法律不能超越自然法。

万国法当然属于自然法,因此,根据其起源,它被称为自然法,并且由于其强行性,被称为万国的自然法。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令状: 是拉丁词(breve)的英译, 后者意为简短之物, 引 申为信件, 简短的书信遂称令状。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 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通过它, 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下 达指定的人。
• 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法改革 • 颁布四个令状:地产敕令;新近侵夺敕令;收回被占继承
土地敕令;圣职推荐权敕令
1803页
2.形成过程
一.诺曼征服前 • 罗马人统治时期,以罗马法为主,管理不列颠社
会。如设立法庭、委派著名法学家担任法官。 • 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时期,一方面带来了盎格鲁
萨克逊习惯法,另一方面还积极地继承了罗马法。 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各地区、各特定阶层、各 特定行业都有各自的习惯法。 • 表现:在经济方面有了关于土地财产的规定;在 司法方面,设立众多司法机构,如郡法院、百户 区法院等;在“国王和平”的观念下,对于刑事 案件的判例有了充分的经验
参加审判活动。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
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法官、陪审官认为正确、合理与国王的
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采取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
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便是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所
以称普通法,即固定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已是国家确认通行全国的法律。
三.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 背景: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时期王室机构不完善, 不能有效管辖全国,王权缺乏稳固的根基。亨利 一世之后,英国爆发了长达19 年的斯蒂芬乱世。
• 结果: 亨利二世继位之后,加强王权、恢复和平, 其中司法改革成效卓越。
• 司法改革特点:法律分类;司法常规化。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把司法权力行使与社

法的形成的名词解释

法的形成的名词解释

法的形成的名词解释法,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一种有约束力的规范或准则,用于指导和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并在不同的文明中形成了多样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剖析法的形成,包括法律的起源、法的功能以及法的适应性。

一、法的起源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秩序和规则的存在,而法作为人类协商、制定和遵守的一种规则系统,起源于对社会秩序的需求。

最早的法律依托于宗教信仰,神灵的旨意被认为是至高的法源。

例如,古代的巴比伦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包含了许多由神授予的法律规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形成逐渐脱离了宗教的束缚,开始借鉴其他方面的经验和智慧。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律逐步成为由人类智慧制定的规则体系。

特别是罗马法的传承和发展,在中世纪对欧洲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法的功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以及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行为: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在特定情境下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人们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会造成危害或损害他人的利益。

通过规范行为,法律可以减少人类之间的冲突和争端。

2. 保护权益:法律对于个体和集体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无论是财产权、人权还是其他种类的权益,法律都确保其得到尊重和维护。

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利益受到保障,增强了公民的权力感和主体性。

3. 约束权力: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个行权部门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确保政府按照法律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现象出现。

4. 社会调控:法律通过对社会经济行为的规制和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正分配。

它通过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不同的领域,为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法的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变化。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关于自然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开始对自然界的本质和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开始尝试将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以揭示自然界的本质和规律。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哲学家恩格斯。

他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将其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

恩格斯认为,自然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它遵循着辩证法的规律,即量变引起质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而且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指导。

同时,自然辩证法也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促进了科学技术与哲学的结合,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自然辩证法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为人们认识自然界的本质和规律提供了哲学指导,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的形成2007年05月30日星期三 11:26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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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方式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

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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