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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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
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如果出现与宪法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或同位阶的法之间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立法工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立法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需要。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将是一项长期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在立法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外国的经验只能起参考借鉴作用,决不能照抄照搬。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要落实到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五)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权,做到各国家机关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去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二
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各自权限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切立法都必须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立法法明确规定,凡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国家立法的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的立法理念,我国的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同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绝不仅仅是一个理念,更是真实的立法实践。它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了我国每一部具体法律中和每一部具体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首先,立法机关始终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根本,正确把握权力与权利、权力与监督、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对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强化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制约。
其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经历8次审议的物权法,刷新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车船税法等一部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让人记住的不只是法律本身,更是各方
精彩纷呈的激辩过程,人民积极、有效地参与让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不断完善、意义不断深化。
最后,日益健全完备的民生立法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民生立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的民生立法已驶入快车道,从解决“上学贵”的义务教育法,到消解“就业难”的就业促进法;从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从保护全体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到维护特殊人群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等,这些民生立法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立法法》对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一、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
要通过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二、立法应当切实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意志。
当前在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轻重失衡的倾向,概括起来讲就是重治民轻治官,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失衡,老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失衡,人民群众对我们某些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法规,应该也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的。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要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加强和完善立法监督,是我国法制建设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立法数量将越来越多,法规重复,纷繁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