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一)法律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2008-1-63,多)A 国务院B 中央军事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D 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2 依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63,多)A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B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3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2-1-41,多)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D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4 依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2002-1-34,多)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 教育制度C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5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1-3,单)A 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 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 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 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6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1-2,单)A 宪法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 基本法律D 国际条约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1-1,单)A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B 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 诉讼和仲裁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答案】1.ABC;2.ABCD;3.BC4.ACD;5.B;6.C;7.A(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8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41,单)A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 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 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9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2-49,单)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10 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2003-2-77,多)A 国务院办公厅B 国家体育总局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 审计署11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2-76,多)A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B 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C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答案】8.C;9.D;10.BD;11.CD(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2005-1-14,单)A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C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D 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1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质量和一致性,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原则。

其中,释义法律适用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

一、释义法律适用的概念和重要性释义法律适用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过程。

由于法律文本无法包含所有具体情况,因此需要依靠释义法律适用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解决具体问题。

它不仅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二、立法法对释义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要求立法法对于释义法律适用制定了一些原则和要求,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释义法律适用要遵循法律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能脱离法律宗旨进行解释和适用。

其次,释义法律适用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不能忽视实际需求和公众利益。

此外,法律适用还要遵循立法的一致性原则,避免对相同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三、释义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手段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释义法律适用采取了一些方法和手段。

首先,可以借鉴先例法和类似案例的法律解释,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

其次,可以采取类推和类比的方法,将类似情形进行统一适用。

此外,还可以依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目的意义以及历史背景进行解释和适用。

四、释义法律适用的意义和挑战释义法律适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释义法律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审慎判断能力。

其次,法律适用中可能会存在个别法官主观判断的情况,导致法律解释不一致。

五、完善释义法律适用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其次,可以完善法律适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此外,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和透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现对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宪法规定的我国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是针对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进行改革的情况下制定的一项修订草案。

通过对立法法进行修正,可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修正草案对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草案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立法权利,同时强调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为民众发表意见和建议提供了更多机会。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民主的立法决策机制,确保立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修正草案还在立法程序和程序规则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立法权力的行使将更加规范和透明,草案明确了立法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并强调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效力。

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立法决策的民主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对民众无法参与的立法项目进行公开听证,增加了立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修正草案对于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能力也进行了强化。

草案规定了立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必须将立法工作的情况报告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这将有效地提高立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了人民代表的权益。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地方立法进行了重要调整。

草案强调了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依据,要求地方立法必须符合中央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统一的法律体系,减少地方立法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出台是我国立法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修正草案对立法工作原则、程序、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修订,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加立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草案也强调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能力,进一步提高了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立法法全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立法活动。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全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并对立法程序、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修改和补充。

下面将对修订后的立法法全文进行解读。

首先,立法法全文明确了立法的任务和原则。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立法的任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立法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引导和法治宣传等。

这些原则的明确规定将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立法法全文强调了立法的程序规范。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准备和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草案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立法法全文还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审议程序和通过法律草案的程序等,进一步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立法法全文明确了立法的主体。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三章的规定,立法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些规定对于明确立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立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立法法全文强化了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五章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干预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对于违法违纪的立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规范立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修订的立法法全文是对我国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明确立法任务和原则、规范立法程序、界定立法主体和加强法律监督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我国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立法法的概念与意义
2.2023 年立法法的主要内容
3.2023 年立法法的亮点与解读
4.2023 年立法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正文
立法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一部关于立法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规范。

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 年立法法的全文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立法法的概念与意义。

立法法明确了立法的程序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规范,对地方立法工作也具有指导作用。

其次,2023 年立法法的主要内容。

2023 年立法法全文解读主要包括: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解释、法律效力、法律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再次,2023 年立法法的亮点与解读。

2023 年立法法全文解读的亮点包括:更加强调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更加注重立法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更加明确立法权限和程序,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加强化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提高立法质量。

最后,2023 年立法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2023 年立法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化建设,保障人民
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法2023修订对照

立法法2023修订对照

立法法2023修订对照
(最新版)
目录
1.立法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2.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3.修订后的立法法的亮点和影响
正文
一、立法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工作的基本法律,自2000 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的立法工作,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对立法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和立法需求,显得尤为必要。

二、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效率。

修订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方面进行立法,以便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2.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修订后的立法法强调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修订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4.完善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修订后的立法法强调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修订后的立法法的亮点和影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效率、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完善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对于推动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益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题讲座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题讲座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题讲座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题讲座一、历史地看待立法法——立法法制定的社会背景二、立法法产生的历史环境(一)在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逐渐积聚了种种需要以系统而较为健全的制度固定下来并藉此加以巩固发扬的宝贵立法经验。

(二)在立法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显露出种种不足或弊病。

这些不足亟待弥补,弊病亟待消除,否则中国立法便难能进一步健康发展。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终于历史地开始进入中国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三、立法法是如何适应历史环境的(一)立法法的许多规定适应了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经验的需求,使这些经验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立法法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一些具体制度,使中国立法有了集中、系统的法律制度可以遵循,因而适应了建设法治国家对立法的合法化、法治化的需求,也有利于矫正立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偏差,有利于消除危害日甚的混乱、冲突和其他弊病。

(三)立法法的制定还在一定程度上策应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优秀成分的要求。

四、立法法的优点和成功之处(一)立法法确定了中国立法的政治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方法原则(或科学原则)(二)立法法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为重心,以法的渊源为线索,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有关立法制度(三)立法法也专门规定了以适用和备案为主要内容的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的渊源的效力等级有了系统、明确的制度可以遵循。

这些法的渊源之间如若再发生矛盾、冲突,便有了消除这些矛盾、冲突和由于这些矛盾、冲突所带来的种种混乱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五、立法法的缺憾(一)立法法偏重于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

(二)立法法偏重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制,而忽略了对立法主体、立法者素质的制度规制;只对法律解释作出制度规制,而忽略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解释的制度规制;只规定了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或立法职责,而全然没有规定立法者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及立法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析和释义。

一、立法法的起源与意义立法法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确立了中国国家的立法原则和程序,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确立了法律的主权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整。

二、立法法的基本条文解析1. 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

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对国家重大事项和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法中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工作。

2. 立法程序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法的发起、审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议程序和通过程序等详细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立法法还规定了各类法律、决议的报告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相关立法活动进行报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 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立法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同时,立法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优先级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一致性。

4. 其他规定立法法还对法律的公布、施行、生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立法法的启示与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全面规范立法活动,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调整范围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本条对制定立法法的宗旨作了简明的概括,即:“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

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

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08•【文号】国发[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八日国发〔200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既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对立法法的实施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政权建设。

立法法的制定与施行,对于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各项工作。

当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刻领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以此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法律(法律适用适用适用部分)部分)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

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法法要确立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缺少宪法的效力的规定是不完整的,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对正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和准确适用法律有积极意义。

立法法条文

立法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规定。

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二、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了一系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主要表现为:(一)在起草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班子,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就法律草案涉及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时,由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律草案发至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当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参加,并到基层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四)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

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活动,同样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活动的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发布日期: 2015.03.15实施日期: 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立法法规定

我国立法法规定

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立法法规定,是指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法律制定的程序和原则,保证了国家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及其组织机构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等。

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制定法律必须经过充分的听证和讨论,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共利益。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草案的起草、审议、表决等程序,确保法律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再次,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和规范性。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具有公共利益的保护性和强制性。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公布、实施和解释等程序,确保法律的效力和规范性。

同时,我国立法法还规定了法律的追溯力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是动态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和废止。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的发起、审议、表决等程序,确保法律的及时性和适应性。

总结起来,我国立法法作为我国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效力和规范性,以及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这些规定保证了我国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确保了法律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试题一、填空题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6、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7、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5.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7.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8.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9.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范本第一节:选择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 C2. A3. B4. D5. C6. B7. D8. A9. C10. D11. A12. B13. C14. D15. A16. D17. B18. C19. D20. A第二节:判断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 错误2. 正确3. 错误4. 正确5. 错误6. 错误7. 正确8. 正确9. 错误10. 正确第三节: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第一部分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共分八章,包括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命令等。

2. 第二部分答案:各种法规的权威性排序是: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单行条例 > 决议 > 命令。

3. 第三部分答案:法律是国家最高行为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普通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具体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规。

单行条例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政区域的法规。

决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决定。

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职权的文件。

4. 第四部分答案: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提案、审查、审议、表决、公布和施行。

- 提案:提案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向立法机关提出。

- 审查:立法机关对提案进行审查,包括评估其合宪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 审议:立法机关组织对经过审查的提案进行讨论和决策,最终确定是否通过。

- 表决:立法机关对通过的法案进行正式的投票表决。

- 公布和施行:通过的法案将被公布并正式实施。

总结:本文通过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测试题进行了回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