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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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论文

刑事辩护制度 论文

论刑事辩护制度作者:邓娟发布时间: 2005-06-27 15:34:18内容提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辩护权律师辩护引言刑事辩护制度源起西方社会,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它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

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前言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通过申诉、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地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英美法系抗辩制的因素,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

所有这些,均充分表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改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辩护制度也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司法实践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的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

另外,尽管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实践中遇到大量障碍。

这些都导致庭审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同时,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降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办理刑事案件不但关卡多,收费少,而且风险大,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其罪名大多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包庇罪等。

与此相适应,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呈下降趋势。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探讨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目录摘要 (1)1. 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1)1.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2.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2)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问题 (3)3.2.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问题 (4)3.3.关于律师阅卷权问题 (5)3.4.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 (5)3.4.1.律师不具有侦查阶段的取证权 (5)3.4.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形同虚设 (6)3.5.关于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6)4.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7)4.1.明确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7)4.2.取消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同时增设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展示制度 (8)4.2.1.取消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 (8)4.2.2.取消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保障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增设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9)4.3.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0)4.4. 增设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以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为主题,一个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标志着其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精神的思考所达到的层次。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前言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及其功能、辩护人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到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散布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国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为中心”。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时也有解释定罪和量刑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地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审判。

而且,证明的标准也比较高,需要明确和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调查为中心”,相比大陆法系更注重调查程序。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官并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如此大的权力。

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将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受到审判。

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有更多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案件开始时就雇佣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的标准比较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水平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他仍有可能被判有罪。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审判为中心”和“调查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

此外,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被削弱,甚至可能被压制,而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之间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与完善进行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与参考。

一、起诉阶段的借鉴与完善在国外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阶段的程序与规定相对成熟。

例如,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德国的“审查法院制度”在起诉前的调查与审查程序上有着独特的优势。

借鉴这些制度,我国可在起诉前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审查,提高起诉质量,保证起诉的客观合理性。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将不公正的起诉抑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起诉权滥用。

可以借鉴英国的“检控建议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起诉建议,法院依据其独立判断决定是否起诉。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起诉权过度集中,提升起诉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证据收集与保护的借鉴与完善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与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又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

例如,澳大利亚的“披露制度”规定了双方在庭审前必须披露证据,确保了辩护人能够充分了解起诉的证据,形成平等的辩论环境。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双方提前披露证据,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与威胁。

对于具有重要证人身份的人员,可以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如身份保密、庇护等。

这不仅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也提高了证人的配合度。

三、庭审程序的借鉴与完善在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审程序也有一定的特点和亮点。

例如,德国的“单一审判制度”和法国的“控辩混合制度”都为庭审流程提供了灵活性。

这些制度在犯罪案件庭审中,允许法官灵活使用审判方式,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况。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制度,将庭审程序更加个性化,提升庭审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西班牙的“全民参与制度”,在庭审中让公众充分参与讨论与决策。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社会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提升司法的透明度。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摘要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

因此将中美两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研究中美两国在刑事制度上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讼模式陪审制度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

本文就中美刑事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希望对我国建设更为民主的国家有所帮助。

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比较。

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07-05-12作者简介:许能风(1965-),女,江苏句容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¹ 米良:越南程序法汇编[M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37.本文后面引用的越南5刑事诉讼法6的相关条文均引自米良翻译的5越南程序法6汇编第29)110页。

特此致谢。

文章编号:CN 53-1143/D (2007)04-0140-05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许能凤(云南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091)摘要:不了解他国的法律制度就等于不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比较才能鉴别。

我国和越南同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着相同的政治、历史背景,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却有很大差别。

要实现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的完备必不可少。

通过对辩护制度的立法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辩护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陷,以便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制度;保障措施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很多国家还将其上升为宪法权利。

中越两国宪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就是围绕被指控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原则、方式、保障措施等一整套规则的总称。

[1]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司法人员主观臆断、保护人权的有力手段。

辩护制度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实体权利的实现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也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

因此,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标志。

各国法律对辩护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被指控人选任辩护人的时间;辩护人的资格;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机关保障被指控人及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义务等等。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律师的会见权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加之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身并不知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导致实践中我国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的时间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相去甚远。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和比较研究日益重要,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领域,其国际比较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程序规定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和社会需求。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美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规则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等权利。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警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口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警方侦查犯罪的难度,导致一些案件的侦破效率受到影响。

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的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注重实体正义的实现,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上,法官拥有较大的权力。

同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可靠。

但这种制度也可能导致诉讼过程的相对繁琐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再来看日本的刑事诉讼法。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二战后受到美国的影响较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引入了对抗制的元素,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但同时,日本也保留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

例如,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同时,中国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各国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

美国的法律文化深受其宪法精神的影响,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这种价值观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高度重视。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在现代社会中,刑法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各有不同,各国的刑法制度也存在着差异和特点。

因此,进行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

比如,在刑法立法方面,我国可以参考尤其是欧洲国家的做法,加强对刑罚的限制和人权的保护,推动刑法制度的人性化和精细化发展。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度,确保被告人和控辩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发现我国刑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加以改进。

比如,我国刑法制度在刑事立法方面相对保守,对于一些新兴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够完善。

而一些先进国家则积极面对新形势下的犯罪行为,不断完善刑法立法,及时调整刑罚力度。

我们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借鉴,吸纳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刑法立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此外,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还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刑事犯罪也日趋跨国化。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和熟悉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我们也可以向其他国家介绍我国的刑法制度和犯罪防控经验,促进各国在刑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借鉴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而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考虑。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法治需求,刑法制度也必须因地制宜,不能简单复制。

我们需要在借鉴他国的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创新。

综上所述,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

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

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概要)议题:被告沉默权对羁押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对话人:陈翠芳(The Honorable Dorothy Chin Brandt)美国纽约州第一位亚裔女法官陈瑞华北大法学院教授主持人:袁泳(北大知识学院)翻译:郝倩(法学院研究生)主办: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学术一部一、对羁押的司法审查陈瑞华:在美国,谁来决定羁押、扣押、逮捕、搜查、窃听等涉及公民权利的司法行为?陈翠芳:在美国,警察决定指控,但被指控的财产必须与被指控的范围有关。

公民一经被羁押,24小时内,警察必须到法官那里说明指控的原因。

在24小时内,当事人随时都可与法官见面。

法官根据会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决定继续羁押,仅仅是因为这个人犯了罪或法官认为是他个犯人,则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可以上诉。

陈瑞华:在美国,羁押一段时间仍未开庭,被羁押者向谁和怎样提出解除关押申请?陈翠芳:到法官那里申请。

他可以通过其律师,以“我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这么长时间了”为由向法官提出释放申请,这时候,法官必须签署命令,释放被羁押者。

超期羁押在美国是较少发生的。

陈瑞华:在美国纽约州,有多少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陈翠芳:在美国有保释制度,但谋杀犯和贩毒犯不能保释。

据我估计,有25%的人在审前被羁押。

陈瑞华:其它未被羁押的,是否会影响或妨碍侦查?陈翠芳:不会。

美国人的看法是,人身自由很重要,如果有自由,就可以更好地准备辩护,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陈瑞华:在美国,所有的羁押决定都是法官做出来的,而法官的决定是有个证明标准的,例如,逮捕的标准是Probable Cause(可成立的理由),而将来在法庭判定无罪的标准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性怀疑)。

因此,在美国一个人被羁押后,又被判无罪是不用赔偿的。

但中国是公检法流水作业,逮捕的标准与定罪的标准差不多,法院最后判被告人无罪,就带来国家赔偿的问题。

二、被告沉默权陈瑞华:在美国,沉默权确立的依据是什么?米兰达规则为什么在60年代能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确认?陈翠芳:沉默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美国被认为是很重要的。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刑事辩护制度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民众信仰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完善刑事辩护的法律基础刑事辩护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完善法律基础可以极大地促进刑事辩护的工作。

现行法律中虽规定了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独立的辩护活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对辩护人参与具体的刑事诉讼阶段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辩护人的权利。

其次,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也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维护辩护人有效辩护的权利。

此外,还需在法律中将刑事辩护制度和其他司法制度联系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法律体系的完整制度。

二、提升刑事辩护的实效性刑事辩护制度的实效性是其是否有效果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事辩护不完全、辩护人无从查证事实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提升刑事辩护的实效性。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辩护人资格审查,减少辩护人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提供必要的证人或证据,以便辩护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活动。

同时,应当完善证据保全、保密等制度,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权威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辩护人职业培训、岗位监管等方面的管理。

三、构建刑事辩护的公平保障机制刑事辩护的公平保障机制是指为辩护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保障其在工作中的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构建独立的辩护机构,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一些经济困难的被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反对执法不公、违法乱纪等行为。

此外,还应当建立涉及刑事辩护工作的投诉制度,为辩护人提供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

四、创新刑事辩护的推进机制刑事辩护制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创新推进机制以确保其工作效果。

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刑事辩护的协作和沟通机制,将辩护人、公诉人、法官等各个主体联系起来,共同推进刑事辩护的工作。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重要发展与进步,并对其进行深入实施的分析。

我们将概述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重点关注新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变革与影响。

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读,我们将分析刑事辩护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律师作用发挥等方面的积极进步,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本文还将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我们将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演变,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状况出发,分析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局限。

接着,我们将重点关注新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包括辩护权的扩大、律师参与度的提高、证据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具体影响,包括提升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强化律师的辩护作用、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等。

我们也将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例如,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辩护权的有效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将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我们将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未来刑事辩护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与改革重点。

我们将结合国内外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律师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刑事辩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满曲折与进步的历史。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但在其后的几十年里,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一度受到阻碍。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制度也开始逐步走上正轨。

进入21世纪,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刑事辩护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刑事辩护制度,揭示其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的关键作用。

文章将从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其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梳理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特点、功能等,为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考察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揭示其演变过程和发展规律,为理解当前制度提供历史视角。

在现状分析部分,文章将重点探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包括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辩护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的衔接等方面,以期全面反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

在问题分析部分,文章将指出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律师执业环境不佳、辩护权保障不足、辩护质量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加强辩护权保障、提高辩护质量等。

这些建议旨在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力求通过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全面研究,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并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刑事辩护制度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所有被告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特征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利。

平等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被告人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有效辩护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辩护,包括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获得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准备辩护的权利。

有效辩护原则旨在确保被告人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从而能够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其辩护观点。

中日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c aatrit si rmia jsiet ns se cnb o s ee srfrn et h eol n rv me to ut cto h rcer i nci n lu t ai ytm a ec n i rda eee c terfr l di o e n fjsi ain sc i f o d o T a mp i f
第 2 卷 8
第 2 期
安 徽 工业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An ie st f e h o o y( o il ce c s o r a h i o u Unv r i o c n lg S c in e ) y T aS
V0. 8,No 2 12 .
M a c 。 20l1 rh
20 1 1年 3 月
中 日辩 护 制 度 比较 研 究
丁 德 春
( 中共 马鞍 山市委 党校 , 安徽 马 鞍山 2 3 0 ) 4 0 0
摘 要 : 护制 度 是 刑 事诉 讼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衡 量 一 国诉 讼 文 明 程 度 的重 要 标 志 。我 国 与 日本 具 有 相 辩 是 似 的法 律 传统 , 日本 刑 事 辩 护 制 度 的一 些 特 色 对 改革 和完 善 我 国 的 辩护 制 度 具 有 借鉴 价 值 。 关键词 : 国; 中 日本 ; 事诉 讼 ; 刑 辩护 制 度 中图 分 类 号 : 9 8 I 0 ) 文献 标 识 码 : A
s se i ia y tm n Chn .
Ke o d : i yw rs Ch a;J p n r n lig t n ue mi li o fa o n
阶段 , 可聘 请 辩护 人 。该 条 规定 可 以说 是 更 明确 地 均 表达 了宪法 第 三 十七 条第 三款 ( 事 被告 人在 任 何 场 刑 ( 关 于辩 护人的 范围和 辩护 人介 入 刑 事诉讼 的 一) 合都 可 以委 托有 资 格 的辩 护人 , 告人 不 能 自行 委 托 被 时 间 问题 由国家提供 之) 的含义 。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 三 十 二条 规 定 , 护人 的数 时 , 第 辩 ( ) 于侦 查 机 关 的告 知 义 务 问题 二 关 量在 l ~2人 , 可担任辩护 人 的主体 范 围较广 , 不仅包括 我 国《 事诉 讼法 》 没有 规定 侦查 机关 对 犯 罪嫌 刑 并 律师 , 还包括 人 民团体 或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所在 单位 被 包 推荐 的人 和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监护 人 、 被 亲友 。 日本 疑 人首次讯 问前 的告 知义 务 ( 括告 知 犯 罪 嫌疑 人 涉 有权 获得律 师帮助 等 内容) 和羁押 理 由 的告 知 将辩护人分 为律师辩 护 人和 特别 辩护 人两 种 。非 律 师 嫌 罪名 、 《 第九 十三 条规 定 : 查 人员 侦 者被选 任为辩 护 人 的 时候 , 称 为 特别 辩 护 人 。 日本 义 务 。相 反 ,刑事诉讼 法 》 被 在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的时 候 , 当首 先讯 问犯 罪 嫌 疑人 应 刑事诉讼 法 规定 , 护人 应 当从 律 师 中选 任 。简 易 法 辩 让 院、 家庭 法院以及地 方法 院允许 选 任特 别辩 护人 , 必 是 否有犯 罪行 为 , 他 陈 述有 罪 的 情节 或 者 无 罪 的辩 但 解, 然后 向他提 出问题 。这 就形 成 了一个 悖论 : 查 人 侦 须获得 法院 的 同意 。在 地方 法 院 , 任 特别 辩 护 人 的 选 员不仅不 告 知犯 罪嫌 疑 人 涉嫌 的罪名 , 而 让 其 证 明 反 前提是 同时选任律 师辩 护人 。 L 特别 辩 护人 的选 任 , 1 多 其 半 因为案件 的 性 质上 , 需要 有 特殊 的机 能 , 经验 、 识 自己没有犯 罪 , 隐含 的逻辑 就 是 有罪 推 定 。对 于 拘 学 《 第 丰富的场合 , 者 与被 告 人 有 特殊 关 系根 据 情况 特 别 留后 的犯罪 嫌 疑人 ,刑 事诉 讼 法 》 六 十 四 条第 二 款 或 “ 应 必要 的场合 。 法规 定 被 疑人 的辩 护 人 人数 不 得 超 规定 :除有碍 侦 查或 者 无 法通 知 的情形 以外 , 当把 [该 3 在 4小时 以内 , 通知被 拘 留 过 3人 。有特殊情 况 , 法 院许 可 , 经 辩护 人 的人 数可 以 拘 留的原 因和羁 押 的处所 , 2 ” 超过 3人 。通 过 比较 可 以看 出, 了辩 护 人 的人 数 差 人 的家属或 者他 的所 在单 位 。该法 并 没有规 定 要告 知 除 异以外 , 日本对辩 护人 的范 围规 定较 窄 , 师是 行使 辩 本 人拘 留原 因 。这一 点也体 现在 我 国法律 文 书 的设计 律 拘留证 ( 页) 正 和逮捕证 ( 页) 正 均无 拘 留、 逮捕 原 因 , 护权 的主导力 量 , 非律 师 担 任辩 护 人 仅 限于 审级 较 中 , 而 低 的法 院 , 且须 经法 院许可 。对 于在 审判 前 阶段 , 疑 这 不能不说 是 现行 立 法 和法 律 文 书设 计 的 重 大 缺 陷 。 被 又 人是否可 以选 任特 别辩 护 人 存 在 争论 , 日本 最 高法 犯 罪嫌疑人 连 自己为 什 么被 羁 押都 不 知 道 , 如何 谈 但 行 使辩护权 ?相 比之下 , 日本宪 法第 三 十 四条( 不 立 如 院的判例对 此持否定态度 。 即告知理 由并 给 予委 托辩 护人 的 权利 , 任 何 人 不 得 对 我 国《 刑事 诉 讼法 》 三 十三 条 规定 : 诉 案 件 自 第 公 对 案件移送 审查起 诉 之 日起 , 罪 嫌 疑 人有 权 委 托辩 护 拘 留或 拘 禁 ) 侦 查 机 关 的告 知 义 务 均 有 明确 规 定 。 犯 日本刑事 诉讼 法 规定 : 司法警 察 员 和 检察 官 依 逮 捕 证 人 。第 九十六条 规 定 : 罪 嫌疑 人 在 被 侦查 机 关 第 一 犯 应 次讯 问后 或者 采 取强 制措 施 之 日起 , 以聘 请 律 师 为 逮捕被 疑人后 , 立 即告 知犯 罪 事 实 要 旨和可 以选 任 可 并 其提供 法律咨询 、 理 申诉 、 告 。犯罪 嫌 疑人 被逮 捕 辩护人 的意 旨 , 给予 辩 解 的机 会 。如 果认 为 没有 留 代 控 的, 聘请 的律 师可 以为其 申请 取保 候 审 。因此 , 师 在 置的 必 要 时 , 当立 即 释 放 ( 二 百 零 三 条 、 百 零 律 应 第 二 。 侦查 阶段并 不 具有 辩 护人 的 身份 , 有 从 检察 机 关 审 四条 ) 只 ( ) 于 法律 援 助 问题 三 关 . 查起诉 之 日起 , 师 才 具有 辩 护 人 的 身份 。而 日本 现 律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司法 解 释 规 定 , 院指 定 承 刑 及 法 行刑事诉讼 法 规 定“ 被告 人 或 者被 疑 人 可 以 随时 选 任 辩 护人” 第三 十条 ) ( 。也就 是说 , 罪嫌 疑人 不论 人 身 担法律援 助义务 的律师进 行辩 护 的情 况分 为 可以 指定 犯 可 在 自由是 否受 到 限制 , 不论 是在 侦 查 阶 段 还是 在 起 诉 和 应 当 指定 两 种 。 以指 定 辩 护 的对 象 是 : 公 诉 人 也

刑事诉讼法论文-中美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doc

刑事诉讼法论文-中美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要正确看待我国的辩护制度,除了解我国的制度概况外,还需了解他国的辩护制度,毕竟有比较才能提高。

由此,通过与美国辩护制度的比较,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我国辩护制度的特点和所存在的缺陷,以便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辩护制度; 辩护人; 辩护人权利引言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辩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制约控诉权,维护被追诉者的实体性、程序性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在控辩过程中,辩护制度的合理执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对被指控人正确定罪处罚,使得司法由专横、任性、随意变成民主、成熟和理智。

因而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中美两国宪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然而,中美两国辩护制度的具体情况却有很大的不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与研究,提出对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合理性建议。

正文一、辩护种类的比较1、我国辩护的种类我国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自行辩护是辩护权行使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下)

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下)

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下)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刑事辩护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符合《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能较快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符合《公约》关于“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要求。

又如刑事案件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常都能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并且能在开庭前留出10天以上的时间供被告人与律师联络并准备辩护,在时间方面基本符合《公约》关于被告人有相当的时间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的要求。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被告人都能出庭受审并为自己辩护或由他选择的律师进行辩护,当被告人因经济或其他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如果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特殊案件,人民法院都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们辩护,如果是三类特殊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这些也基本符合《公约》关于“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以及“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的要求。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某些方面,我们离《公约》提出的相关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譬如《公约》要求要为被告人与辩护人联络以及准备辩护提供“便利”,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辩护律师根本不能查阅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辩护律师又面临很大的执业风险。

又如,《公约》要求“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虽然法律规定了办案期限,大多数案件也能在办案期限内开始并完成审判,但仍然有一些案件受审时间常常被无故拖延。

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办案中就有多起案件从进入审判程序到审判终结长达一年半以上。

全球探索: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与挑战

全球探索: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与挑战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挑战。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政治和文化背景,这些因素决定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和目标。

本文将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

例如,一些国家更加强调对罪犯的惩罚,采取严厉的刑罚来制止犯罪行为。

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加注重矫正和恢复,通过教育和康复计划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

在某些国家,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试图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预。

相反,其他国家可能更加注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然而,无论是哪种模式,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挑战。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巨大负担随着犯罪率的增加而增加。

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演变,给执法机构和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何应对犯罪行为的快速演变,并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有效打击,是刑事司法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

其次,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公正现象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在某些国家,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导致有罪和无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而在其他国家,由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种不公正现象削弱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并对社会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差异和挑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引渡制度的改进,各国可以更好地应对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长的犯罪威胁。

此外,推动司法改革也是解决刑事司法制度差异和挑战的关键。

这包括加强执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性,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标准,以及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这些改革,各国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英律师审前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

中英律师审前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

中英律师审前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
李媛媛
【期刊名称】《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4)003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发端于西方而盛行于现代各国的一种先进法律制度,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特别是赋予了律师在审前阶段新的权利,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

紧接着,1998年出台的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内安排会见。

但是,现实和法律常常总是两层皮,在办案实践中,律师在审前阶段遇到的问题之多是令我们始料不及的,从六个方面比较申英律师辩护制度的差异从而揭示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李媛媛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律师审前辩护权实务问题研究 [J], 薛涛;王明睿
2.审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及其立法完善——以新律师法为基点 [J], 何静;江雁飞
3.论逐步强化刑事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 [J], 陈宇翔
4.“审前辩护”催生中国律师收费改革 [J], 张兵
5.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审前全面核实证据的正当性 [J], 孔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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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我保障权利的过程,通常由律师代理。

刑事辩护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体现和发展。

比较国内外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发现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国外刑事辩护制度
1. 司法制度健全,律师保障权力得到保障
在西方国家,刑事辩护制度非常健全,并且律师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例如,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如果无力请律师,会有政府提供免费律师,确保其拥有被审判的基本权利。

而在法国,律师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其职业素质很高,并且拥有广泛的权利,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法律援助。

2. 趋向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程序
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趋向公正和公平,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例如,英国
的司法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法院会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此外,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3. 保障律师独立
在欧美国家,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
缺的专业人员。

因此,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和权利,成为了许多国家的法律保障。

在德国,是一项基本法上的权利,法律规定律师有独立性,不能受行政权力干涉和限制。

二、国内刑事辩护制度
1. 律师角色不够突出
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设若”的状态,律师的角色和地位没有被充分重视和认可。

虽然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授权律师参与辩护,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律师难以登门会见嫌疑人,律师提交的证据可能无法被法庭接受等情况。

2. 刑事审判程序长,有冤假错案
另外,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较为冗长,常常导致被告人被拘留或者监禁时间过长。

另外,由于审判程序中一些错误的司法行为,也存在一些冤假错案的情况。

3. 民众意识的提高,刑事辩护的进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刑事辩护这一行业也在逐渐产生变化。

在一些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专业性都逐渐提高,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逐渐成为被告人的第一选择。

同时,在公司刑事罪案件中,也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和重视。

总的来说,国内外的刑事辩护制度都存在一些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并完善刑事审判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在律师领域中,应该更加重视律师培养、推崇律师职业素质和提高律师服务专业化水平等方面,使之成为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力量,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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