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1〕7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业权分类管理(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对部分勘查矿种分类进行了调整,现已经报国土资源部,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批准后的分类方案执行(分类方案另行下发)。
(二)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省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级地质勘查专业机构编制,经专家审查论证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后,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其中,涉及34种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审查、批准,报部备案后实施。
(三)矿业权的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转让协议内容不真实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四)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详查(含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低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在低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或高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属无偿取得的,应当按变更的矿种补交探矿权价款。
由高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需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经批准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云国土资〔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以下简称云政发〔2015〕58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29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现就省级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内涉及集体决策的重要审批事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凡属省级登记发证权限且按照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须纳入集体决策范围的重要审批申请事项实行逐级审查报送制度。
由矿业权人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请示文件。
(一)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事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送省厅。
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行文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或者采矿权开采区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同意协议出让意见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20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200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业已成为振兴云南经济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战略措施。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维护和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矿业开发中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不严格,无证采矿人员进入矿区破坏和盗窃生产设施、哄抢矿产品,扰乱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影响了我省采矿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我省矿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矿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干扰矿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
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2005年9月29日)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小矿数量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
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二)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一年来的实行情况,现就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流程(一)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预审环节审查工作强化首办责任制,省厅矿管处各经办人在预审时进行退件后,该项目经“三级联网”系统再次以同一类型上报的,仍然由首次办理该项目的经办人继续办理,各经办人可根据系统自动分件情况,使用阶段内批转功能进行报件流转。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未预审的项目,不得再转原经办人,由系统自动分件形成的经办人继续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预审职责,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要求的应按时限办结,省厅将加强对预审报件质量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上报资料退(补)件率较高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预审件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补件通知要求补齐要件,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
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转入退件节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精神,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以申请登记方式依法办理探矿权新立手续。
其中,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新立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申请范围核查表在地勘基金立项论证前,由项目申请范围涉及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先核查并签署意见)4.探矿权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8.省财政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的文件(复印件)9.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0.交通位置图(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云政发[1995]277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云政发〔1995〕277号1995年12月29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省人民政府:矿产储量统一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赋予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矿产储量由储委代表国家统一审批。
国务院专设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专设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是法定的两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经储委统一审批的储量,是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是进行储量统计和办理合法采矿登记的前提,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有效手段。
矿产由勘查进入开发,必须经过矿产储量审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也是针对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的。
为了适应矿业开发的需要,现就矿产储量统一审批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一、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省储委成立以来,截至1994年底,共审批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各类矿产储量勘查报告292份,为我省一大批重要矿山企业建设,城市、工矿企业供水水源地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源依据,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投资渠道的多元化,矿产勘查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地下水、地热资源及非金属矿产勘查活动大量增加,需要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数量大幅度增加,多数地质勘查部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主动将勘查报告报送储委审批,主流是好的。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4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4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云政函〔2017〕39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提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
加强滇西北铜矿等7个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
强化个旧锡矿区等62个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及各地上报情况,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清理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办理矿业权登记工作。
经2016年第28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以及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手续。
二、已有矿业权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云国土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各地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业务中反映出的问题,经2016年第3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权申请延续时,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6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规定的情形,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
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
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仅用于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价款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保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出让、登记以及转让的管理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采矿权出让(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
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市场供需状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书主要内容及计划建议表格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纳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采矿权是指: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开采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3.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含)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配套规范,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成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除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3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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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并同时将审批资料电子档案归档汇交,纳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信息体系。
其他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所负责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资源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有两个及以上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由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除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
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缴纳时限及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
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和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
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不得审批登记。
(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分割出让。
对违法违规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越权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审批系统的建设,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智能审批系统的对接,全省矿业权登记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
做好人员的合理调配,切实保障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出让登记。
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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