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国银行产品说明及操作流程
2.有进出口经营权;
3.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中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办理流程
1.企业到中国银行营业场所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2.提供人民币计价结算贸易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及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业务办理所需其他材料;
产品特点
1.规避汇率风险,防止外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2.锁定财务成本,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3.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4.丰富跨国资金调配选择,降低资金错配风险;
5.有利于企业拓展贸易领域,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其贸易业务的持续开展。
适用客户
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需求的公司客户,满足企业在使用本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简化业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拓展海外市场等各方面的贸易需求。
3.中国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业务信息报送RCPMIS系统。
跨境人民币结算
(RMB Settlement in Cross-border Trade)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企业提供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产品,如各种信贷、结算、融资、担保、资金及理财产品等,目前中国银行现有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产品均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1. 概述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该业务能够降低外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并提升结算效率。
本文将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
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1 开设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首先需在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开设人民币账户。
2.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在开设人民币账户后,申请人还需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
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2.3 签订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后,需要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会包含双方的权责关系、业务规定、费用结算等内容。
签订合作协议后,申请人即可正式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 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3.1 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申请人需要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货物的详细情况、交易金额等。
3.2 提交结算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或其他渠道,将结算申请提交给银行。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交易信息和支持文件。
3.3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申请后,会进行结算申请的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交易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银行将继续进行后续处理;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银行将给出理由并拒绝结算申请。
3.4 资金划付和结算经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指示,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操作。
银行会将指定金额的人民币从申请人的人民币账户划付给收款方的人民币账户。
3.5 结算通知和凭证在完成资金划付和结算后,银行会向申请人发送结算通知。
结算通知中会包含结算金额、结算日期、交易摘要等信息。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附表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附表3
企业信息情况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所在地人
民银行。
2.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3.
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4.信息主报告银行: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
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时,负责向企业采集相关信息,并向人
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银行。
附表4
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
境内代理银行填制本表后,一份由境内代理银行留存,一份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本表中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机
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身份的唯一标识。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附表1-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2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7 / 21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8 / 21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付款日期年月日付款企业名称组织
易:
易:
元
元
额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电报
无货物报关
元
离岸转手 买
其
他
:
卖:
元
元
仅选择一 种类型填 写;所有 金额根据 电报填 写,保留 至小数点 后两位
服务贸易: 投资收益: 经常转移: 资本账户:
元
国际收支编码:
国际收支编码: 元
批准证书号(仅汇出直投收益时填报):
元
国际收支编码: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
付款金额合计:
元
货物贸易金额:
元
预付货款项下:
元பைடு நூலகம்
仅货 贸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
占合同金额比 预计
例: %
天后报关(结账期)
额
已
电报
报
关
组织机构代码: 人民币报关 □
一般贸
进
料
加
工:
易:
元
元
外币报关 □
其他贸
边
境
贸
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
元
国际收支编码:
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
元
国际收支编码:
其他投资: 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
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1)银行方面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介绍
目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试点企业 境内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 (支付报文 支付报文CMT100) 支付报文 境外清算行 境外参加行 境外企业 境外参加行 SWIFT
境外企业
企业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处理办法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以外币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理;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无须办理收款核销手 续。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 的进口核销管理。 的进口核销管理。
政策出台的目的: 政策出台的目的: (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设计思路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 贸易真实性由办理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负责审核。 企业办理试点业务事前无须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审批,人民银行通 过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来掌握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
贸易出口人民币收款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试点企业无须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步:出口企业向外汇局申 第二步: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并取得 领纸质出口核销单,并办理网 上备案。 出口报关单。 第三步:企业收款时向结算银行提 第四步:企业凭出口核销单办 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 理报关手续。 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贸易单证 第五步: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对来料 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记录比例 加工收款超合同金额30%的,试点 信息,超合同的30%,银行还 企业在收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需审核合同等资料后记录超比 例信息。企业收汇先入外汇待 结算银行补交超比例说明、报关单、 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收款 核查账户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无须入待核查账户及经联网核查才 结汇或划转前须经过联网核查 能划转,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程序。 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表格
附件1
信息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
附件2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4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南银发[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银发〔2011〕218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南昌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大新银行南昌分行:为促进企业跨境贸易便利,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了《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至本单位辖内分支行,并督促认真执行。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之内将业务准备情况(含系统准备、总行授权、内部管理制度、系统管理员名单)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三、企业已在RCPMIS系统中被激活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了《企业信息情况表》的,境内结算银行不需再重新报送。
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的新表样格式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引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首选。
本文档旨在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业务。
一、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企业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
开设账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银行要求缴纳一定的存款作为账户余额。
二、申报资金进出口1. 资金进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进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进口到账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 资金出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出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出口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1. 资金清算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需要将资金清算到跨境人民币账户中。
具体操作如下:1.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参与者发送人民币。
2.境外参与者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境外银行转账到其境外账户。
2. 结算支付完成资金清算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支付,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与境外参与者达成结算协议,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
2.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账户向境外参与者支付人民币。
3.境外参与者收到人民币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本地货币或留存为人民币。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2.风险管理:对于资金进出口、结算支付等环节,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包括货币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办发[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信息报送流程,便利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各类信息的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见附件1)。
二、简化“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报送,按照修订后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2)和《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3)进行信息报送,停止“进/出口日期”、“中间转汇行”、“清算账户账号”信息报送。
简化“进口延期付款和出口延期收款申报备案”信息报送,只保留“境外抵付和存放境外申报备案”信息报送。
三、简化“人民币外来投资专用账户境内支付信息”报送流程,银行可逐笔报送,也可选择按性质按月归集后报送该账户的境内支付信息。
归集报送规则为:(一)针对同一人民币外来投资专用账户发生的境内付款,除付款用途为“经核准的实业投资”外,可按“付款用途”进行分类汇总,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付款日期”统一填写最后一笔付款的发生日期,境内收款人代码填“000000000”,名称填“合并”。
(二)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开展的境内贷款业务信息,可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付款日期”统一填写最后一笔贷款的发生日期,境内收款人代码填“000000000”,名称填“合并”。
论述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论述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是指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和付款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般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1. 开立人民币账户:首先,买方和卖方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以便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
2. 签订合同:买方和卖方需要签订具有约定条件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商品的交付条款、价款以及结算方式为人民币。
3. 提供相关文件:买方和卖方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如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以便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便于银行进行结汇。
4. 银行办理结算:买方和卖方准备好相关文件后,通过各自的银行向银行提交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从买方账户划入卖方账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
具体的办理步骤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建议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全程合规和顺利处理付款事宜。
此外,根据中国政府的外汇管理政策变化,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具体操作可能会发生调整,请在进行具体业务时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