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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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

一、报关 (3)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

(一)交单及审核 (3)

(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

(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

(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

三、出口退税 (6)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

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

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

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

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

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

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

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

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

一、参与清算银行 (10)

1、境外参加银行 (10)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

3、境内代理银行 (10)

4、港澳清算银行 (11)

二、清算模式 (12)

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

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

三、清算流程 (12)

1、汇入汇款 (12)

2、汇出汇款 (1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一、报关

(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一)交单及审核

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

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

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服务部分提交商业合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提供海运提单等单证。

2、银行审核:境内结算银行应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于业务日终后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

(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资金清算和结算商业银行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为企业如下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1、如为企业进口对外付款业务,商业银行首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等信息,选择确定资金清算和结算渠道(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或者代理行渠道)。

(1)如果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 M T1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指定的境外收款企业银行账户,境外收款银行收妥款项后,为境外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如果使用代理行渠道,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 M T1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收妥后通知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为收款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对于企业出口收款业务,商业银行收妥境外付款企业开户银行

或境内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汇兑报文C M T100(业务种类为“60—出口贸易结算”)后,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其金宏工程接口程序。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此外,境内代理银行还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对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1、商业银行可以依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商业银行办理购售业务应当:(1)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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