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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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作指南(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优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审批(含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委托审批,或市环保局受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准前发生的变更情况。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方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项目环境影响变化以及对周边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影响为主要考虑因素,对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进行界定。本文界定的重大变动包括:

1.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环评文件编制类别提高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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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的实际地点发生变化;建设项目四至边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与周边相邻方或规划中相邻方距离变化,导致改变相关防护距离、或者使项目对环境影响有所增加的;

3.产业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建设项目生产或设计规模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20%的;

4.产业类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或功能发生变化,增加主要生产装置、设备或主要配套设施;增加环境风险源的或重大风险源发生变更的;项目污染物产生、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

5.建设项目治理或者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设施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或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污染物排放位置、方式或排放口数量发生变化,导致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

6.铁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执行;

7.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执行;

8.法规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9.其他经技术论证认为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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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1.如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2.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前,将相关环境影响分析及其结论提交环保部门审核。

四、对不构成重大变动情况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方提交的环境影响分析以及结论,结合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审查等环节进行审查,并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阶段明确环保要求。

经审查认为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应要求建设方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试运行),项目不得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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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2.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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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

编制要求(暂行)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在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制定《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应概括地反映建设项目变动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环境现状调查应全面、深入,主要环境问题应阐述清楚,重点应突出,论点应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应可行、有效,评价结论应明确。

2.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及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突出项目变动后对周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4.对于已经完成现有项目回顾评价、且符合现行环保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针对变动的项目开展回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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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重点

1.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工程及排污变化情况。重点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组成、产污环节及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变化情况。对于工业类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公用工程及原辅材料消耗、生产设备等变化情况。

如排污情况有所增加,则应重点说明增加的原因,评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无法削减至变动前的原因,并对该项目的三本帐进行重新计算。

2.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重点说明项目变动前后治理或者防止污染及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变化情况,并论证环保措施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3.清洁生产分析。应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分析变更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分析项目变更前后的清洁生产水平,并提出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议。

4.环境影响预测。应全面评价项目(变更)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对于排污量有所增加的变更项目,应在叠加评价区内已建、在建项目污染源强的基础上,预测项目变更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

5.环境风险评价。应根据项目变更前后风险源数量和种类、空间布局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全面分析项目变更后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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