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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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体现人才使用公开、公平,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集团公司直接、间接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及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科级管理人员流动,原则上采取内部协商办法。各单位科级岗位需要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时,由需求单位在集团内物色人选,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办理相关流动手续。集团公司总部调入的科级人选,要征得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四条新提拔副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本单位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本单位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岗位出现人员空缺而本单位无法调剂时,需进行集团内部公开调配,公开调配的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情况后,填写《岗位需求情况表》(见附件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岗位需求情况表》2个
工作日内,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宣传媒介,公布有关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及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三)员工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布的招聘信息,按有关要求报名,填写《内部招聘报名表》(见附件二)。
(四)岗位需求情况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等媒介公布5个工作日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审核收到的报名材料。
(五)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岗位需求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六)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考核通过者填写《内部流动审批表》(见附件三),办理相关内部流动手续,其中,由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流动到集团公司的,应征求集团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六条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出现岗位空缺,需面向集团内部招聘的,应将岗位需求及岗位任职条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报备项目管理单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内部招聘方式予以协调。
第七条成立新单位(部门)等情况需要较多人员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招聘方案。
第八条流动到集团公司总部的,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流动到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西基港务分公司、拖轮分公司、石油化工港务分公司、华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科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机制,鼓励科级管理人员在不同岗位之间流动。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集团公司总部从
(穗港人资[2004]16号)基层单位聘任管理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和《关于调入集团公司总部等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的通知》(穗港人资[200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岗位需求情况表
附件二:内部招聘报名表
附件三:内部流动审批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