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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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ﻫ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ﻫ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ﻫ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ﻫ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ﻫ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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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宿迁市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xx〕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法》(苏财规〔xx〕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宿迁市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欢送阅读。

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xx年5月10日至xx年10月31日。

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全市范围内xx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xx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于xx年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均应参加xx年会计继续教育。

培训内容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

其中:1. 行政事业类。

培训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政府会计准那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

2. 企业类。

培训内容与“宿迁市xx年企业会计知识大赛”一致,详细包括:企业会计准那么及实务、财税法规及涉税财务、内控标准及风险管理、投融资及管理会计。

必修课为学员必学课程,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课内容。

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

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补学、补考次数不限。

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宿迁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家栏目——继续教育”进入,或直接“宿迁市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ce.esnai./c/asuqian/)学习。

登陆方式:姓名+身份证号。

1. 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学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或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锡财会〔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锡财会〔202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当补培训完成学时学分。

目前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

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四、继续教育形式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1.报备年度自主培训方案。

组织开展自主培训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30日将2023年度自主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苏财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2日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2014年由中国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远程教育、自学等。

- 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涵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

3.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包括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等。

-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学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考核等。

4.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规定了会计人员每年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24小时。

5. 考核与认证:- 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核、评价等。

- 规定了通过考核后的认证程序,以及未通过考核的处理办法。

6. 激励与惩罚措施:- 对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7. 监督与检查:- 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 附则:- 包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升会计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的专业性。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2020年江苏盐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江苏盐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盐城市财政局

【导语】⽆忧考从盐城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会计⼈员继续教育,会计⼈员可通过登陆盐城市财政局,进⾏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级和正⾼级)的⼈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包括中央及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的各类会计⼈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应当⾃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应当⾃从事会计⼯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员之前未进⾏江苏省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法确认。

⼆、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会计⼈员继续教育⾃2020年9⽉15⽇开始⾄2020年12⽉31⽇结束。

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学习时间和考试,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员,可选择相应年度予以补学。

三、继续教育内容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包括专业技术⼈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包括会计专业技术⼈员从事会计⼯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融和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基础⼯作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等及相关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继续采⽤上远程教育的⽅式。

参培⼈员直接登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站⽤银⽀付学习费⽤(操作程序详见页说明),参加上远程继续教育学习。

考试成绩合格后,不再打印成绩单,由市财政局统⼀记载继续教育情况。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上远程教育培训机构原则由市财政局在江苏省财政厅招标确定的机构中选取。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扬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0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2020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院校和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院校和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院校和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苏教办财[2013]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院校和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财〔2013〕17号)
在宁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苏财会〔2013〕11号)精神,经研究,省教育厅将组织在宁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在宁高校(含民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过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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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宁财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2011]4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内容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行政事业两个类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1、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由持证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内容:(1)网络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共24小时。

其中必修课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共8小时;选修课程由学员自主选择,共16小时。

(2)面授培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共24小时。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分期培训方式。

2、内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政府采购政策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政策、财政会计改革相关制度等。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The process of enrolling in the continu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junior accountants in Jiangsu Province consists of several pivotal stages. Initially, prospective participants are required toplete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via the assigned official website or registration platform. During registration, it is imperative that junior accountants furnish their personal details, including full name, identification number,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The accurate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by the junior accountants is crucial in order to mitigate any potential issues during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江苏省初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招生过程包括几个关键阶段。

最初,要求可能的参与者通过指定的冠方全球信息站或登记评台填写登记程序。

在注册期间,初级会计师必须提供个人详情,包括全名、身份号码、通联信息以及目前的就业状况。

初级会计师准确提供信息对于减轻登记过程中的任何潜在问题至关重要。

After signing up, the junior accountants will have to take the courses required by the Jiangsu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hese courses are all about boosting their skills and knowledge in things like accounting laws,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tax policies. And after each course, they might need to pass a test to show they've got a handle on thematerial.注册后,初级会计师必须参加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课程。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了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1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不同城市、不同专业的继续教育要求略有不同,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所属行业进行具体计算。

3. 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为: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

4. 对于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按照规定时间取得规定学分。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2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3. 具体的学时计算方法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城市、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查询和了解。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5.10•【字号】苏财会[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认真掌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内容,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环境。

二、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在宁部、省属单位,包括在宁的部、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部、省属、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二○○五年五月十日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新技术、新理念、新技能的熟练程度。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一)自主学习
(二)组织培训
(三)参加技能竞赛
(四)参加各种会议讨论
(五)发表、出版著作
(六)其他形式的研修成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估和技能考核,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义务教育或者重点计划中的专业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给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支持,在国家、省级发放的培训费、津贴等具体形式的财政支持范围之内,各单位应当发放培训补助、津贴等报酬,以及
其他形式的激励。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适当的继续教育机会,及时更新知识技能,切实加强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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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六)组织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七)指导、监督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八)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局、经备案的省主管部门(部委办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省财政厅领导下负责所属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做好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记录工作;(三)做好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档及档案管理工作;(四)制定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五)管理、指导所属市、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六)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教育对象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六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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