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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概述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概述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概述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 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光伏产品认证简介[1]CQC认证

光伏产品认证简介[1]CQC认证

• 2002年两机构合并,成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QC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级认证机构 • 2007年3月,CQC与原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 公司(CCIC)合并成立新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有限公司 • 2008年5月,原中标认证中心(CSC)、原中国电 磁兼容认证中心(CEMC)、原北京陆桥质检认证 中心(BQC)的相关认证业务并入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
光伏产品认证范围
认证范围
024001晶体硅光伏组件
024002薄膜光伏组件
认证实施规则
CQC33-471541-2009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认证规则 CQC33-471542-2009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认证规则 CQC33-464141-2009 独立光伏系统认证规则 CQC33-461232-2009 控制器、逆变器、控制逆变一体机认证规则 CQC33-461239-2010 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认证规则 CQC33-464142-2010 光伏发电系统用贮能电池认证规则 CQC33-462192-2010 光伏组件用接线盒认证规则
3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 器/独立光伏系统/薄膜硅光伏组件/接 线盒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地面用薄膜光 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光伏系统用 储能蓄电池
4
5
国家重点试验室-扬州光电 产品检测中心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地面用薄膜光 伏组件
3 人员培训:具备多种体系认证培训和产品 认证培训资质,共开发80余门课程,拥有 各类培训教师百余名,已在国内外开展了40 万多人次的培训,并为日本JET、JQA、加 拿大CSA、美国UL、瑞典SEMKO、挪威 NEMEKO、德国VDE,以及海外分公司等十 几家境外机构培训产品认证跟踪检查员200 多人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101689-认证认可知识问答(一)

101689-认证认可知识问答(一)

认证认可知识问答一、认证的概念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机构是指具有可靠的执行认证制度的必要能力,并在认证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

2、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

产品是指一种过程的结果,包括服务、软件、硬件和流程性材料四种通用类别。

服务是指一种特殊的、无形的产品,是发生在服务提供方和顾客之间的活动的结果,如空运服务、旅游服务等。

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相互关联或者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管理体系又可细分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

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其总体业绩与效率,不断提高质量、环境等管理的科学性,增强市场竞争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但一个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等于其产品的质量也必然得到了保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还需要进行产品认证。

同理,产品认证也不能替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这里所称的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包括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相关技术规范和推荐性标准是指和认证认可有关的、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方针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还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者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者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见诸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八大认证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八大认证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八大认证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认证体系是指为了验证和评估不同领域中的产品、服务或组织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而建立的制度。

认证体系的目的是确保产品、服务或组织在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提供可靠的保障和信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认证体系在各个行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选择依据。

本文将介绍八大认证体系,这些认证体系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和行业,涵盖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能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管理等方面。

每个认证体系都有其独特的标准和要求,并且有着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通过深入了解每个认证体系的要点和特点,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认证体系的作用和意义,为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更多的参考。

同时,本文还将对各个认证体系的发展和趋势进行展望,为读者提供对未来认证体系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安排顺序。

本文以"八大认证体系"为主题,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论述:2.正文:2.1 第一个认证体系:2.1.1 要点12.1.2 要点22.2 第二个认证体系:2.2.1 要点12.2.2 要点22.3 第三个认证体系:2.3.1 要点12.3.2 要点22.4 第四个认证体系:2.4.1 要点12.4.2 要点22.5 第五个认证体系:2.5.1 要点12.5.2 要点22.6 第六个认证体系:2.6.1 要点12.6.2 要点22.7 第七个认证体系:2.7.1 要点12.7.2 要点22.8 第八个认证体系:2.8.1 要点12.8.2 要点2文章结构清晰明了,按照从第一个认证体系到第八个认证体系的顺序进行介绍,每个认证体系下又有详细的要点进行论述。

这种结构严谨有序,便于读者理解和学习各个认证体系的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标准化—认证与认可

标准化—认证与认可
“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检测所进行的符 合性评价”。
2 检验机构 inspection body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注: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或一个组织的一部分。 ISO/IEC指南2中给出的其他定义也适用。
3 测试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试验的实验室。
注:“测试实验室”可指法律实体或技术实体,或同时指 法律和技术实体。
4 (实验室)能力测试 (laboratory)
proficiency testing
通过实验室间的对比确定实验室的测试水 平。
二 实验室认可的具体原则
1 自愿原则 2 非歧视原则 3 专家评审原则 4 国家认可原则
三 实验室认可的意义(补充教材P 64)
1 市场的需要 2 竞争的需要 3 管理的需要 4 贸易便利化的需要
2 认证 certification
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 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3 认可 accreditation
由权力机构对机构或人员具备执行特定任 务的能力进行正式承认的程序。
4 测试 testing
进行一个或多个试验的行动。
5 试验 test
依据规定的程序测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 种或多种特性的技术操作。
——对企业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节 实验室认可
一 几个相关的基本概念
1 检查 inspection(GB/T18346-2001) 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
核查,并确定其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 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注1:过程检查包括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 注2:检查结果可用于支持认证。 注3:在ISO/IEC指南2中将检查inspection(检验)定义为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1、型式检验。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2、型式检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3、型式检验+认证后的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从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型式检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既从市场购买,又从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5、型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后的监督-质量管理体系复查+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这种认证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对产品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评定,及在批准认证后的监督中增加了对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复查。

此种认证制度包括了认证制度的全部要素,无论是取得认证的资格条件,还是认证后的监督措施,均是最完善的,其集中了各种认证模式的优点,因而能向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信任。

因此,这种认证模式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向各国推荐的一种认证类型,亦称之为典型的认证模式。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这种认证制度是对生产厂家按特定的技术标准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7、批检。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据此作出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判断。

8、百分之百检验。

每一件产品在出厂前,均要依据标准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维是测试、检验和认证服务的全球领导者,得到36个以上的国际授信机构和国家授信机构的认可。

目前在全球140个国家拥有1330个办公室以及5700多名训练有素的资深审核员,为全球超过30万家客户提供服务。

详情咨询:刘畅。

质量管理八种模式和方法

质量管理八种模式和方法
四、如何搭建质量管理体系
设备利用率高=F(人、机、料、法、环、测、信息)=F(人)+F(机)+...+F(信息)=f1(人)+f2(人)+f3(人)+.......=人的输入+人的输出+人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人的风险防范+.......
管理体系高阶图
ISO9001标准条款给出范式
四、如何搭建质量管理体系
Y=F(X)
X:过程条款变量(4.1-4.6)
所以:4.1-4.6的单独变化通过九项基本理念的作用影响了4.7的结果和综合成功。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内容展开和分值分布
过程包括基本要求、总体要求、详细要求3个要求层次,如下图:
五、如何搭建GB/T19580 卓越绩效模式
要求怎么来或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经验?科学方法?
二、世界知名奖
卓越绩效模式是以各国质量奖评价准则为代表的一类经营管理模式的总称。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四大奖项。
日本戴明奖(知名度)
美国波多里奇奖(影响力)
欧洲EFQM质量奖(全球卓越奖)
中国全国质量奖
基本事项特色活动领导职能领导力
领导、顾客、系统、全面实践、崇尚简洁、注重实效。
评价标准每两年更新,体现管理实践与创新变革的关系。
1987年,在时任美国商务部部长马尔科姆·波多里奇推动下,《马尔科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提高法》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国家质量奖的设立,1988年开始建立评奖准则评审国家质量奖。90年代重新回到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卓越绩效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关注与应用。已有80多个国家开展质量奖或卓越奖评审。
四、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介绍
基本理念:突出战略计划、突出社会责任、强调过程与结果并重。

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CE认证种模式介绍

CE认证种模式介绍

C E认证种模式介绍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CE认证的模式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

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

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

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

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知识一、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即1985年ISO理事会将其所设立的认证委员会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但没有给出合格评定的定义。

1993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给出了合格评审程序的定义,ISO采用此定义,对合格评定定义如下: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有关的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和认可两类。

(1) 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

(2) 认可: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比较认证和认可两个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体进行的。

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同第一方和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

认证工作应由具有第三方地位的团体进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团体(或称官方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的一个组织,强调认可应由这样的组织进行是为了确保认可的权威性。

(2)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

保证的含意是确信,书面保证是通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使有关方面确信经认证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

正式承认意味着经批准准予从事某项活动,例如,一个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的机构是一个依据程序规定经批准准予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其认证的结果将得到国家的承认。

(3)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力。

经认证的产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认证的质量体系是自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表明该机构具有从事特定任务(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检验)的能力;经认可的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则表明该审核员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能力。

二、质量认证(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可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FCC认证的三种方式

FCC认证的三种方式

FCC认证主要有三种方式:CE认证的政策与法规CE认证的意义在于:让拥有CE认证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有关指令要求通过CE认证的工业产品,在没有通过CE认证的时候,不得上市销售.必须首先符合CE认证的要求并加贴CE认证的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会责令其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有关CE认证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认证产品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或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确保了那些方面?1. 产品必须不妨碍健康、不危及环境及消费者,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2. 在某个欧盟国家合法上市的产品,也可在其它会员国销售。

制造厂商透过在产品贴上CE标志的方式,标明此项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指令的相关规定。

如果规定允许,CE标志也可标示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CE标志幷非测试标志,只是标明此制造厂商宣示其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法规。

目前有各种符合评监模式用以标注符合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涉及数个单位,如生产厂商、进口商及配销商等。

除此之外,为表明符合规定,认证工作可能还必须由独立机构执行,如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等。

测试及认证机构也必须经过正式授权,或是经过认可的委托机构监督下进行认证。

不符合相关指令的产品,可能造成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建议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通过CE认证,是否证明了该产品质量合格了?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定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的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防止欺诈,保障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方可制造、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部门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生产技术、工艺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方式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能、可能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和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范

总局第 117 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2.7.3第 117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差不多 2022 年 5 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爱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爱护人体健康或者者安全、爱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爱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通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地点质检两局)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差不多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 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CE认证简介

CE认证简介

全球标准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定制化管理咨询定制化管理培训CE认证简介什么是CE认证“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字母CE是什么意思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

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 等,故改EC为CE。

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认证可适用范围(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塞浦路斯、捷克、爱沙泥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

产品认证的八大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大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大模式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模式归纳为八种。

产品认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国,随着时代的变迁,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用于产品安全、质量、环保等特性评价、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国际上通用的认证模式为八种,具体可归纳为下表:第一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按规定的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试验,以证明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第二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这是一种带有监督措施的认证制度,监督的方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第三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这种认证制度与第二种相类似,这是监督的方式有所不同,不是从市场上抽样,而是从生产厂发货前的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第四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度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综合;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工厂和/或市场抽样),此种认证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在批准认证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产品生产厂质量体系的检查评定,在批准认证后的监督措施中也增加了对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复查;第六种认证模式——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的质量体系复查,这种认证制度是对生产厂按所要求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品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定,常称为质量体系认证;第七种认证模式——批量检验。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对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据此对该批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进行判断;第八种认证模式——100%检验。

对每个产品在出厂前都要依据标准经认可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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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产品认证模式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模式归纳为八种。

八种认证模式具体可归纳为下表:
第一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按规定的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试验,以证明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第二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这是一种带有监督措施的认证制度,监督的方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三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这种认证制度与第二种相类似,这是监督的方式有所不同,不是从市场上抽样,而是从生产厂发货前的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
第四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度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综合;
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
督(质量体系复查+工厂和/或市场抽样),此种认证制度的显著特
点是在批准认证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产品生产厂质量体系的检查评定,在批准认证后的监督措施中也增加了对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复查;
第六种认证模式——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的质量体系复查,这种认证制度是对生产厂按所要求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品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定,常称为质量体系认证;
第七种认证模式——批量检验。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对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据此对该批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进行判断;
第八种认证模式——100%检验。

对每个产品在出厂前都要依据标准经认可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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