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冰箱的相关法规1
冰箱管理制度
冰箱、定期检查食物质量等。
03
电力浪费
冰箱长时间使用会消耗大量电力,管理不当会造成电力浪费。预防措
施包括合理使用冰箱、调整适宜温度等。
冰箱安全使用常识及紧急处理方法
安全使用常识
冰箱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冰箱周围应留有一定空间, 以便散热;不要将电器放在冰箱上或内部,以免过重导致压缩机损坏等。
创新技术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研发更高效、节能、环保的冰箱技术。同时,探索 新的应用领域,拓展冰箱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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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要求
保持冰箱内部和外部的卫生,避免细菌滋生和 食品污染。
02
冰箱使用规范
冰箱使用前的准备
检查冰箱外观
在使用前,应该检查冰箱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损,确保没有明 显的损坏或污垢。
清理冰箱内部
使用前需对冰箱内部进行清理,去除可能残留的杂质,以便 更好地存储食物。
冰箱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合理存放食物
01
冰箱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冰箱管理规定 • 冰箱使用规范 • 冰箱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冰箱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 冰箱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 • 冰箱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冰箱管理规定
冰箱的定义与用途
定义
冰箱是一种用于存储、保鲜食品的家用电器设备。
用途
主要用于存储易腐食品,如肉类、鱼类、乳制品、蔬菜等,同时也可以用于 保鲜水果、饮料等非易腐食品。
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冰箱将越来越智能化。智能冰箱可以连接到家 庭智能家居系统中,实现远程控制、语音交互等功能,提高用户使用体验。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一、申请产品范围及条件(一)申请产品为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 以上)。
嵌入式制冷器具、葡萄酒储藏柜、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冰箱暂不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以下简称冰箱能效“领跑者”)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规定的测试方法,产品能源效率达到能效2级;2.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获得CCC认证证书或大冰箱生产许可证;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获得节能产品认证;4.在近一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专项检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5.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二、申请企业条件申请冰箱能效“领跑者”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一)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承诺申请的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政策年度内单个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万台。
三、组织实施(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能效“领跑者”产品申报和评选工作,确定推荐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所依据的国家标准。
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能效“领跑者”产品申请报告(见附件1),提交申报材料。
每个品牌每类产品最多申请5个型号,仅更换颜色、面板的款式等可认为是该产品型号的子型号,作为同一型号申报,每个型号的子型号不得超过4个。
(三)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01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以下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源效率等级;(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确定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2019年1月1日起冰箱、电热水器行业全面禁止使用HCFC-141b
49电器2018/11STANDARD 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整体厨房器具的特殊要求》开始修订2018年10年8日,国家标准GB 4706.107-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整体厨房器具的特殊要求》修订计划结束公示。
该标准定义了整体厨房器具,规定整体厨房器具组合在一起之后,对于各种可能的组合,需要给出的说明文字和标志;明确了整体厨房器具中的任何单一器具被移离原安装位置后所暴露的空间里,不应有可能导致触电危险的带电部件;要求整体厨房器具组合之后,需要考虑相互之间的影响而造成的非正常工作情况,并且对于器具要逐一进行试验。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正式实施2018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 34914-2017《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水效的检测和计算方法,并将水效分为5级,设定了净水产水率的红线,5级即水效限定值为35%。
104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公示2018年10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对被列入2018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104项团体标准进行公示。
其中包括T/CESA 1018-2018《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电视机》、T/CAS 287-2017《家用电冰箱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T/CAQI 33-2017《空气净化器气态污染物净化性能分级 第一部分:甲醛》、YDB 199-2018《移动互联网+智能家居系统 总体要求》、YDB 201-2018《智能家居终端设备安全能力技术要求》、YDB 200-2018《可穿戴无线通信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腕戴式设备》等。
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11月20日。
TOP ONE HCFC-141b 淘汰工作终于靴子落地。
2018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电器质保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器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器产品的质保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针对电器质保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器质保期限1.法定质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电器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保期限:(1)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起计算,整机质保期限为一年;(2)家用电器的关键部件,如电机、压缩机、变压器等,质保期限为一年;(3)家用电器的易损部件,如电池、开关、按键等,质保期限为三个月。
2.约定质保期限除法定质保期限外,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限。
约定质保期限不得低于法定质保期限。
三、电器质保责任承担1.生产者责任(1)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质保责任,在质保期限内,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2.销售者责任(1)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质保责任,在质保期限内,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3.维修者责任维修者应当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对消费者提供的电器产品进行维修。
维修者未按照约定进行维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电器质保的行使方式1.消费者在发现电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反映。
2.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修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电器产品进行修理;(2)更换: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器产品;(3)退货: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家电管理制度及规定
家电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家庭电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家庭电器的使用效率,延长家电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家庭电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电热水器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第一要务,电器使用过程中请务必注意安全防范措施。
2. 省电节能:节约能源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使用电器时请注意节能。
3. 延长使用寿命:正确使用家电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性价比。
4. 定期维护:定期对家电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电器的良好使用效果。
5. 环保健康:使用环保家电,保护环境,注意家电使用对健康的影响。
四、管理规定1. 安全使用规定(1)禁止在使用电器时使用湿手。
(2)禁止在使用电器时穿着潮湿的衣物。
(3)禁止在电器旁边堆放易燃和易爆物品。
(4)禁止在电器上堆放杂物。
(5)禁止将电器遮挡,影响散热。
2. 节能规定(1)不使用时,及时关闭电器的电源开关。
(2)不要长时间开启电视、空调等大功率电器。
(3)尽量使用定时开关功能,避免空转浪费电能。
(4)不要在同一插座上连接过多电器,避免过载使用。
(5)尽量使用LED等节能灯具。
3. 延长使用寿命规定(1)不要频繁开关家电电源,避免损坏电器内部元件。
(2)使用家电时,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3)定期清洁家电表面和过滤网。
(4)家电故障时,请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不要自行拆卸维修。
4. 定期维护规定(1)定期对家电进行清洁保养,避免灰尘污垢堆积。
(2)定期更换家电内部滤网,保证家电正常工作。
(3)定期检查家电电线插头,避免损坏导致意外。
5. 环保健康规定(1)购买符合环保标准的家电。
(2)在使用家电时,请保持通风良好。
(3)不随意丢弃旧电器,应根据相关法规处理。
(4)及时处理电器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报废时的处理方式。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管理规定的家庭电器,管理者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通报批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 GB/T 8059(所有部分)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12021.2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源效率等级判 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耗电量和各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 GB12021.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 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耗电量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 值范围。对于具有可变温间室的电冰箱,所能达到的每类温度区间对应的 能源效率等级都应满足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但能效标识标注的耗电量按变 温室温度设定在可变温温度范围的中间值附近并按冷藏室、冰温室或一、 二、三星级冷冻食品储藏室就高取特性温度确定。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12021.2 的现行有效版本。
进行检测,实测值不应大于额定
2
耗电量 值的 115%,且应不大于耗电量
限定值。
单位:kW·h/24h
3 储藏温度
检测结果见表 1
总调整容积 (L)
能源效率等级判定
基准耗电量 (kW·h/24h)
耗电量限定值 (kW·h/24h)
能效指数 (%)
能源效率等级
12
编号:
表1 储 藏 温 度 检 测 结 果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 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 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
家电法律法规知识点
家电法律法规知识点购买使用家电产品,这些法律知识请牢记。
一、家电类产品有安全使用年限,并非“一买永逸”。
根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曾在2020年1月10日发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涵盖冰箱&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八种产品,不同的商品期限从8-10年不等,安全使用年限是在设定的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下,推算出来的确保使用(者)安全的基本年限,而企业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是企业自己对消费者做出的产品整机或关键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因此安全使用年限与产品质保年限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上述耐用商品时,向销售人员了解该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查看使用说明书,不能存在“没坏就不用换”的传统思维,该类商品超期使用后,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涉及人身与财产安全,需要谨慎对待。
二、收货后及时查看外观与生产日期,防止错失“维权良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建议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查看商品的外观与生产日期,如果发现外观明显存在异常现象的,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也会积极处理,但如果消费者不及时反映,事后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签收前就存在问题的,会陷入维权困境;同时,目前没有“库存商品”的明确时间界线及必须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日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及时查看并提出异议的,产生纠纷后,很难获得理想中的结果。
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冰箱行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冰箱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冰箱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冰箱产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冰箱行业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冰箱行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冰箱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冰箱行业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箱行业的宏观调控,制定有利于冰箱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产品质量第七条冰箱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冰箱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安全、可靠、耐用。
第九条冰箱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性能:(一)制冷性能:冰箱产品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制冷温度,并保持稳定。
(二)保温性能:冰箱产品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规定的保温温度。
(三)节能性能:冰箱产品应具有合理的能耗水平,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四)安全性能:冰箱产品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冰箱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冰箱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宣传用语。
第十二条国家对冰箱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企业自愿申请认证。
第三章生产许可第十三条生产冰箱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生产冰箱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
冰箱管理制度_冰箱管理制度规定
冰箱管理制度_冰箱管理制度规定冰箱管理制度_冰箱管理制度规定为规范冰箱的管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冰箱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冰箱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冰箱管理制度篇11、冰箱应放置于通风干燥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
2、严格按照低温贮存药品的要求进行冰箱存放。
3、固定班次管理,并记录签名,以保持冰箱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每周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清洁消毒一次;每月检查、除霜一次;存在问题及时报修并有记录签名。
4、冰箱内放冰箱测温计,冷藏室温度应恒定在2-8℃之间,湿度在45%-70%之间。
每日2次检测温湿度,间隔不低于6小时。
5、药物应分类放置,每类药品都应有独立的贮存箱(或篮、筐),如生物制品、中药、抗生素等;存放药品贮存箱(或篮、筐)外面应有醒目标志,高危药品要贴有高危标识。
6、所有存放冰箱的药品和试剂包装上有效期要明确,定期进行效期检查;冰箱内药品数量不宜过多。
7、启封抽吸药液后的余量。
如放入冰箱,必须注明抽吸日期、时间并签名,做好交接班。
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使用,配制过期及时废弃。
8、若有血标本、病理标本应封存保存,防止倾倒污染其它物品,做好交接班及时送检。
冰箱内严禁放置痰标本、便标本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冰箱内不得存放食品、非低温保存药品以及私人物品。
10、因故突然停电,应将温控器旋至“停”的位置或拔掉电源插头。
如在很短时间恢复了供电,应5分钟后再接电源。
如事先知道停电,可在停电前1-2小时,把温控器旋至“强冷”位置,也可制取些冰块放在冷藏室的`容器内。
11、将冰箱管理记录于《科冰箱管理记录表》(见附件1)冰箱管理制度篇21、冰箱要设专人管理,每周由治疗班负责冰箱的清洁除霜。
2、冰箱内药物、试剂等用物要分类放置,药品标签清楚,定期进行清点、检查、贵重药品要登记,药物开瓶后,未使用完者,应注明开瓶日期,并用无菌棉球覆盖。
3、冰箱内物品要无过期、无受潮、无丢失。
电冰箱机身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冰箱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冰箱机身码,是指电冰箱在出厂时由生产企业在机身明显位置永久性标示的唯一标识代码。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冰箱,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冰箱机身码的编制第四条电冰箱机身码应当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编制,并确保其唯一性。
第五条电冰箱机身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代号;(二)产品型号;(三)生产日期;(四)产品序列号;(五)其他需要标示的信息。
第六条电冰箱机身码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迹清晰、易于识别;(二)颜色与背景形成对比,便于查看;(三)不易脱落、损坏,保证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可读;(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电冰箱机身码编制和管理制度,确保机身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三章电冰箱机身码的使用第八条生产企业在电冰箱出厂时,应当将机身码完整、规范地标注在产品上。
第九条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电冰箱进行查验,确保机身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电冰箱时,有权要求查看机身码,并核实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涂改、伪造电冰箱机身码。
第十二条电冰箱机身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四章电冰箱机身码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电冰箱机身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冰箱机身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冰箱机身码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电冰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冰箱机身码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电冰箱机身码的;(二)擅自更改、涂改、伪造电冰箱机身码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冰箱机身码的;(四)未按照规定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家电生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电生产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家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家电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家电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二)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三)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四条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家电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家电产品分类及标准第六条家电产品分为以下类别:(一)白色家电: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电饭煲等;(二)黑色家电:包括电视、音响、录像机等;(三)小家电:包括电风扇、电热水壶、电吹风、剃须刀等。
第七条家电产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八条家电产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二)产品安全、环保、节能要求;(三)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要求;(四)产品售后服务要求。
第三章家电产品质量要求第九条家电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功能、性能、寿命;(二)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三)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耐久性、可靠性;(四)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
第十条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家电产品在销售前,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家电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家电产品标识和包装第十三条家电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产品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四)生产日期、批号;(五)产品标准号;(六)售后服务信息。
家电产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家电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家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家电产品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电产品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家电产品定义及分类1. 家电产品定义家电产品,是指用于家庭或类似用途,供人们生活、工作、娱乐、保健等目的使用的设备。
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清洁设备、安防设备、照明设备、办公设备等。
2. 家电产品分类根据产品功能和用途,家电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1)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2)厨房设备:如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微波炉等。
(3)清洁设备:如扫地机器人、拖把、吸水机等。
(4)安防设备:如摄像头、报警器、门禁系统等。
(5)照明设备:如灯具、照明器具等。
(6)办公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家电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1. 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1)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确保产品质量。
(2)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电产品。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2. 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1)销售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家电产品。
(2)销售商应当保证所销售家电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3)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1)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商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文件。
(2)消费者在使用家电产品时,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消费者发现家电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销售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四、家电产品召回制度1. 召回制度概述家电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当发现某批次家电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并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电器质保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器产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器产品的质保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器质保适用法律规定,包括质保期限、质保范围、质保责任等内容。
二、电器质保期限1. 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家电、交通工具等,质保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 企业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市场状况,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电器产品的质保期限。
企业在产品说明书或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质保期限。
三、电器质保范围1. 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保范围包括:(1)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2)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3)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性能下降。
2. 企业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市场状况,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电器产品的质保范围。
企业在产品说明书或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质保范围。
四、电器质保责任1. 产品质量问题(1)产品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2)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3)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性能下降,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2. 非质量问题(1)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故意损坏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坏,不属于质保范围。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损坏,不属于质保范围。
(3)产品在质保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或销售合同规定进行保养、维护而导致的损坏,不属于质保范围。
五、电器质保纠纷处理1.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后,如遇到质保问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智能家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智能家电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智能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智能家电,是指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家电设备与用户、设备与设备之间互联互通的家电产品。
第三条智能家电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智能家电行业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家电产品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智能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智能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智能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智能家电产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智能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必要文件,并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维护和回收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智能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智能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价格、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十一条智能家电销售企业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智能家电时,应当了解产品功能、性能、使用方法等,确保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使用智能家电过程中,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装、拆卸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发现智能家电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智能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召回。
第十六条智能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七条智能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电器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电器产品,包括家用和商用电器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提供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电器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电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章电器三包的基本内容第六条电器三包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包修: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免费进行维修服务。
(二)包换: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检查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包退: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检查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第七条保修期从消费者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的产品损坏。
(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规定。
(三)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第八条保修期自产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一)家用电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7年内。
(二)商用电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
第三章电器三包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电器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电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二)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电器产品承担三包责任。
(三)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缺陷。
第十条电器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一)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产品质量要求的电器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电器产品在三包期内符合保修条件。
(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冰箱管理制度_冰箱管理制度规定
冰箱管理制度_冰箱管理制度规定冰箱管理制度篇11、冰箱要设专人管理,每周由治疗班负责冰箱的清洁除霜。
2、冰箱内药物、试剂等用物要分类放置,药品标签清楚,定期进行清点、检查、贵重药品要登记,药物开瓶后,未使用完者,应注明开瓶日期,并用无菌棉球覆盖。
3、冰箱内物品要无过期、无受潮、无丢失。
4、冰箱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5、需低温保存已配制的液体,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应注明药物名称、配制时间。
6、抽吸好的针剂,需低温保存,应放在铺好的无菌盘中,注明床号、姓名、药品、有效时间、做好交接班。
7、若有血标本,病理标本应封闭保存,防止倾倒污染其他物品,并做好交接班及时送检。
8、冰箱内严禁放置痰液、便标本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冰箱管理制度篇21、冰箱应放置于通风干燥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
2、设专人管理(总务或治疗护士) ,每月检查、除霜和维修一次。
3、保持冰箱内、外的清洁,每日清擦消毒一次。
4、冰箱要加锁,建立贵重药品登记本,各班交接清点登记并签名。
5、冰箱只存放需低温保存的药物及其它医疗用品,保存物品有标记。
6、患者用药需写明床号、姓名、开启日期时间等,并在有效期内。
7、冰箱内禁止存放食品及其它私人物品。
8、患者自带药品一律不保管。
9、护士长按计划每周检查一次。
冰箱管理制度篇31、冰箱应放置于通风干燥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
2、严格按照低温贮存药品的要求进行冰箱存放。
3、固定班次管理,并记录签名,以保持冰箱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每周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清洁消毒一次;每月检查、除霜一次;存在问题及时报修并有记录签名。
4、冰箱内放冰箱测温计,冷藏室温度应恒定在2-8℃之间,湿度在45%-70%之间。
每日2次检测温湿度,间隔不低于6小时。
5、药物应分类放置,每类药品都应有独立的贮存箱(或篮、筐),如生物制品、中药、抗生素等;存放药品贮存箱(或篮、筐)外面应有醒目标志,高危药品要贴有高危标识。
6、所有存放冰箱的药品和试剂包装上有效期要明确,定期进行效期检查;冰箱内药品数量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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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标示的粘贴
▪ (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 (2)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 (3)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 (4)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
安全标准涉及的安全方面,分为对使用者和对环境两部分。对于使
用者的安全包括5项。首 先是防止人体触电。第二是防止过高的温升。
过高的温升不仅直接影响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还会影响产品其他安全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能,如造成局部自燃, 或释放可燃气体造成火灾;第三是防止机械危害。
第四是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第五是防止辐射引起的危害 。对于环
量KW.h/24h;H、制造厂名称;I、制冷剂名称及装入量g;J、制造日期
和编号。大于100W的电热元件和任何辅助元件的额定输入功率应另行标
出。
六 家用电冰箱的制冷
▪ 6.1 制冷性能方面
其主要检测项目为:冷却速度和冷却性能,以及储藏温度和负载 温度回升速度,可分为A级品和不合格品两种。例如:“冷却速度” 项目。试验方法:将电冰箱置于试验室内,环境温度为32±1℃。待 箱内外温度大致平衡时,关上门,压缩机连续运行,测定箱内温度达 到规定值所需要的时间。技术要求:冷藏室温度降至10℃,冷冻室温 度降到-5℃时,所用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 5.2 表面涂层
外观应良好,不能有明显的针孔,每100cm2
▪
正方形面积内,直径0.6-1mm的气泡不能多于两个,不允许出现直径大于 1mm的气泡。
▪
例如,按标准规定对于“额定值和标志”内容要求如下:电冰箱铭
牌上应标出如下内容:A、产品牌号、名称、型号;B、气候类型;C、额
定电压V;D、总有效容积;E、额定频率Hz;F、输入总功率W;G、耗电
▪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 1.3标示的信息确定
▪ (1)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 (2)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 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 (3)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 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 见附件3。
一 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 1.1 标示的样式
▪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如图
一)
▪ 1.2 标示的名称
▪ (1)生产者名称;
▪ (2)产品规格型号;
▪ (3)能源效率等级;
▪ (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
▪ (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 容积等;
家用电冰箱的相关法规
机械工程学院 第五组
目录
▪ 一 、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 二、家用电冰箱的电耗限定值 ▪ 三 、家用电冰箱的能耗指数 ▪ 四 、家用电冰箱的安全性能 ▪ 五、外观和装配质量 ▪ 六 、家用电冰箱的制冷 ▪ 七 、电冰箱的可再生利用率 ▪ 八、电冰箱的门缝塑胶套 ▪ 九 、电冰箱的杀菌 ▪ 十 、电冰箱的结构设计要求 ▪ 十一、其他
(5)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 (6)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 (7)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 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如图二)
▪
▪
图一
▪
▪
图二
二家用电冰箱的电耗限定值
七 电冰箱回收性能的评价指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电冰箱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家电 之一。为了满足不同的消费层次,电冰箱的种类越来越多, 功能也在不 断地增强, 这都有力地促进了冰箱产品的更新换代, 使其废弃淘汰的速 度不断加快; 同时, 早期生产的电冰箱目前也到了更新换代的时期。这 些废弃淘汰的电冰箱在产生大量有害垃圾并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的同时, 也造成材料资源和一些稀有金属的浪费。如何有效地回收和 处理这些废弃淘汰的电冰箱, 使其中的材料得到有效的再利用, 减小对 环境的压力就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因此分析电 冰箱的回收性能, 研究有效的家用电冰箱回收方法和工艺,对促进冰箱 产品的优化设计, 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 义。
其值不低于所示的要求(如有加热元件应将它断开)。
五外观和装配质量
▪ 这方面的主要检测项目包括:电镀件、表面涂层、装配牢固性与运输 试验,以及有效容积、额定值和标志。
▪ 5.1 电镀件
▪ 电镀件进行盐雾试验后,检查电镀层表面腐蚀情况,镀层上的金属锈 点和锈迹每100cm2不应超过两个,当试件表面积小于100cm2,不允许出 现锈点和锈迹。
▪ 6.2 制冷剂泄漏
试验方法:将电冰箱置于净化室内,用灵敏检漏仪进行检验,不 应发生制冷剂泄漏现象。一般情况下,电冰箱制冷剂泄漏量不应超过 加入量的1/100。如,某台电冰箱的制冷剂加入量为100克,那么年泄 漏量不应超过1克。按电冰箱的等级标准规定,制冷剂年泄漏量分为 四个等级:A级≤0.16克/年;B级≤0.32克/年;C级≤0.40克/年; D≤0.50克/年。
3.2 能耗指数的计算
能耗指数η=(实测耗电量/耗电量限定值)×100%
3.3 能效等级的判定
由此可见,能耗指数越低,则用户用电量越低
四 家用电冰箱的安全性能
▪ 电冰箱的安全性能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使用环境不受任何危害而制
定的,是在设计、制造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严格执行标准中的 各项规定 。
三 家用电冰箱的能耗指数
3.1 电冰箱能耗状况
电冰箱是家用电器中的主要耗能设备。我国容积在 200 升左右的传统 电冰箱,大部分耗电量为 1.2-1.4kWh/24h。 ▪ 按照 GB12012.2-89《家用电冰箱电耗限定值及其测试方法》的规定, 目前冰箱的能耗水平绝大部分在国际规定值的 80%-90%。 ▪ 我国是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及第二大 CO2 排放国,节能和环保无论是 对自身还是国际社会都有着重大意义
境的安全方面包括两项。第一项是防止火灾。第二项是防止过量的噪音 。
▪
安全性能不分级,只分为合格品和不合格品两种。
▪
它主要检测致命缺陷项目,共有六项:防触电保护、工业温度下的
泄漏电流、防水、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和接地装置。其中有一项不合格
者,即判定为不合格品。例如,绝缘电阻的测定:湿热试验后,在箱内
进行电阻测定。绝缘电阻在施加约500伏的直流电压1分钟后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