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与绩效考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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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

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

附件3XX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激励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学校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X围1、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工勤人员。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1、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绩效优先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相结合,重点向责任大、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倾斜。

3、竞争择优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平等竞争、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

4、正常晋升原则:对于职称职务发生变化、履行岗位职责出色者每年可申请变岗,经学校评审、考核合格后调整岗位津贴。

三、岗位等级的设置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设置见附表。

四、绩效考核及津贴的划拨工作人员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根据学校发展新增的津贴。

1、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和绩效津贴发放按原有办法执行(日常考核由学校领导负责,年终面向全校述职、测评后决定10%的津贴发放);2、其余人员岗位津贴的50%划拨个人XX,余下50%、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新增的津贴作为绩效津贴划拨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勤率以及加班等,按月考核后发放;具体考核办法见重医大人[2005]39号五、其他1、现享受岗位津贴标准高于上述岗位等级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不变;2、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岗位等级;3、“双肩挑”人员选择了行政岗位者,不再按教师岗位绩效奖励办法奖、扣津贴;4、新聘用的人员实行考核期或试用期,博士、硕士考核期为6个月,本科及以下人员为1年;5、已聘高级技师、已聘技师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且在本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经学校评审、认定的人员。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一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岗位激励竞争机制,突出绩效优先、优劳优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激励原则:以《重庆医科大学教师1—9级岗位职责与绩效考评办法》(重医大人【2004】113号)、《重庆医科大学教师教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重医大教【2007】67号)和《关于修改教师1—9级岗位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补充通知》(重医大【2007】133号)为工作目标,激励广大教师勤奋进取,努力工作,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为提升学校竞争实力,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2、量化积分原则:在教师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各项任务明确的前提下,以各级岗位要求的分值为基础,对教师的工作任务相应评分,并在教学、科研工作之间赋予一定的转换系数,实现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合理转化,从而为教师的绩效津贴发放提供客观的依据。

3、分类考核原则: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所侧重的情况,建立教学、科研型评价体系和以科研为主型(含专职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以利于教师的个性发展。

二、量化积分的组成与各级岗位分值要求根据重医大人【2004】113号文件要求,对各个岗级的津贴数额,以25元为一个基本计分单位,按照现行的岗位津贴额折算成相应的岗位分值要求。

其中,对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岗位,由研究生学院按现有考核办法确定导师津贴的奖、扣,研究生培养所占权重暂不纳入积分体系。

1、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要求分值教学、科研型教师的岗位积分由教学积分和科研积分组成,参照学校目前岗位科研权重与科研考核分数之间的比例,结合学校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科研与教学之间的转化系数暂定为8。

具体岗位要求分值见附表内“教学、科研型岗位要求分值”一栏。

2、科研为主型(含专职科研人员)教师岗位要求分值以重医大【2007】133号文对自然科学类教师科研量化考评分为基础,科研为主型教师按受聘岗位的科研分值增加0.3的系数,再乘以科研转化系数得到其岗位要求分值。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1、为了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务晋升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探索符合本校各类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力求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实现专业人员评价工作的分类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各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职业道德、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的履行现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或受到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延期2年申报。

2.受到“警告”处分,延期2年申报;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延期3年申报。

3.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延期3年申报。

第三条任职年限与学历要求(一)任职年限:1、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由中级晋升副高级、副高级晋升正高级的实际任现职时间,均要求满5年。

2、博士学位获得者:①医疗系列(医、药、护、技):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满2年(非临床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副高级职务;担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满5年且实际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可以申报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职务;②其余系列人员担任相应中级职务满2年(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副高级职务;担任相应副高职务满3年(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正高职务。

3、转评同级别其它系列职务需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相近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基本资格及条件与晋升相应系列职务相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全套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全套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全套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大学及附属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皖人社函〔2010〕274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对照聘用条件申报分级岗位的聘用;其它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如符合高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与在职人员一起同时兑现待遇并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岗位总量、类别及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设岗方案,我校岗位总量共计2744个,其中:管理岗位521个;专业技术岗位2058个;工勤技能岗位165个。

(二)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职务、工资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84号)等精神,结合校(院)已执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委校[1998]93号)、《关于修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委校[2001]6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指导思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聘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晋升、续聘、低聘、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凡在聘担任我校、院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包括兼职教师)。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考核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评审和聘任及工资的晋级。

第二条考核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是在校委的领导下,通过校(院)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1、实绩为主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

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及考核结果必须与本人见面。

4、奖惩结合原则:考核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条考核的要求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终做好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结,重点是完成本年度工作数量、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外语学院考核工作手册四川外语学院人事处编印二○○二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教职工考核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9)四川外语学院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2)有关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其他政策规定 (16)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主要职责要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职责 (17)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职责 (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19)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职责 (20)出版编辑人员职务职责 (21)技术编辑人员职务职责 (21)校对人员职务职责 (21)翻译人员职务职责 (22)会计人员职务职责 (22)统计人员职务职责 (23)档案人员职务职责 (2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2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2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职责 (24)中学教师职务职责 (24)职员非领导职务职责 (26)工人技术等级要求 (27)第二部分部门考核四川外语学院机关、教辅部门考核办法 (29)各部门工作职责: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32)党委组织部 (33)党委宣传统战部 (34)纪检监察处 (35)人事处 (36)教务处 (38)科研处 (40)计划财务处 (41)审计处 (42)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43)招生办公室(附中工作办公室) (44)后勤管理处 (46)外事处 (47)离退休工作处 (48)网络中心 (49)《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 (49)第三部分附录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51)四川外语学院服务规范 (56)《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 (57)第一部分教职工考核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

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正高专业三级岗位设置要求标准

正高专业三级岗位设置要求标准

正高专业三级岗位设置要求标准正高专业三级岗位是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岗位,承担着高级别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为了确保该岗位的合理设置和有效管理,以下八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设置要求标准。

1、学历要求:担任正高专业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且相关学科背景。

若具备博士学位,则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的博士后研究经历。

2、资历要求:任职人员应具备至少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如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奖项等。

同时,应具备在高级别学术机构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相应职务的经历。

3、学术成果:任职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并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

4、专业技能:任职人员应具备至少一门专业技能,如教学、培训、管理等方面,且在该领域具有五年以上经验。

同时,应熟练掌握各类办公软件和教学科研工具。

5、教学能力:任职人员应具备至少三年的教学经验,具备良好的教学风格,能够清晰、简洁、易懂地传授知识,并获得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6、团队合作:任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协调团队成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7、职业操守:任职人员应具备优秀的职业操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承担起岗位职责。

8、外语水平:任职人员的外语水平应达到全国英语四级及以上水平,并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若涉及多语种工作环境,应具备多语种交流能力。

综上所述,正高专业三级岗位设置要求标准涵盖了学历、资历、学术成果、专业技能、教学能力、团队合作、职业操守以及外语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在满足这些标准的前提下,该岗位的设置将有助于提高高等教育领域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同时,也能够为高校或组织吸引和培养高水平人才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人才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

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人才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荣誉表彰等多项制度,增强党组织对专家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服务人民健康。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医疗卫生人才发展需要,以培养、引进、使用好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分类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医疗卫生人才在服务人民健康工作中的聪明才智。

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前言医学院是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基地,旨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专业人才。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学院的岗位设置,提高培养质量和教育水平,制定了以下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1.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医学院的各类岗位,保障教学质量;2.落实人才培养计划,做到产教融合,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医学专业人才;3.提高医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高水平的医学教师;4.推进医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提高医学院的学术影响力;5.加强医学院与社会及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促进医学教育与医疗服务的优化。

三、岗位设置原则1.学科特点原则:根据医学院学科特点,设置与学科相关的岗位,以满足学科发展的需求。

2.任务需求原则:根据医学院的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任务和社会服务任务,设置相应的岗位,以保障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3.资历和能力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合理确定各岗位的资历和能力要求,确保担任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背景知识和技能。

4.配备合理原则:根据学院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数量,达到经济、合理、高效的用人目标。

四、岗位设置内容根据医学院的需求和目标,将设置以下岗位:1.专任教师: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培养出高水平的医学专业人才。

2.实验师:负责医学实验室的管理和实验实施工作,应具备扎实的实验技术和实验室管理经验。

3.临床师:负责临床实践指导和临床工作的师资力量。

他们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践培训和指导。

4.科研人员:负责医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包括课题申报、实验数据分析、研究成果发布等。

他们应具备扎实的科研基础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发展。

5.行政人员:负责医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招生、教务、人事、财务、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保障医学院的正常运行。

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

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

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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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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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在“聘用时间”一栏填写“未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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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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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医科大学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50人】

2021重庆医科大学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50人】

【导语】2021重庆医科⼤学考核招聘⾼层次紧缺⼈才50⼈,报名时间:简章发布之⽇起⾄2021年10⽉31⽇⽌。

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为进⼀步加强学校⼈才队伍建设,聚⼒内涵式发展,全⼒推进学校“双⼀流”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渝⼈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社保局《关于进⼀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通知》(渝⼈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社保局备案,现⾯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层次紧缺⼈才。

⼀、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式进⾏。

⼆、招聘单位、对象和⼈数 本次⾯向海内外考核招聘⼯作⼈员50名,具体岗位详见《重庆医科⼤学2021年公开招聘⾼层次紧缺⼈才岗位⼀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 4.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以下⼈员不纳⼊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员;刑罚尚未执⾏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民法院尚未宣告⽆罪的⼈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招录(聘)纪律⽽处于禁考期的⼈员;⼈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员。

现役军⼈;在读的⾮应届⾼校毕业⽣;试⽤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签订的事业单位聘⽤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尚未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

医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医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医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第一条教师(教学、科研、医疗)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保证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在聘任时充分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

其他岗位是指教师岗位以外的其他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主要是为促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聘任。

二级岗位由学院、学校根据条件要求,推荐人选,报主管部门、省人保厅确定;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按规定的比例下达,并根据各院的学科建设、人员情况、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各院按下达的岗位数、按标准推荐人选,学校审定。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三条基本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2、积极承担组织安排的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拟聘教授、副教授岗位,必须为本科生授理论课,并且拟聘教授岗位的要求教学评价达到优秀标准,拟聘副教授岗位的要求教学评价达到良好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病患提供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符合国家关于相应职务的基本要求,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4、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近五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

第四条资历、学术业绩要求(一)一级一级岗位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除满足上述资历、论文要求,申报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条: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国家级教学名师;3、国家级学术组织二级学会任正副理事长职务; 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9、在《Science 》、《Nature 》、《Cell 》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影响因子≥20)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总影响因子50以上; 10、主持“863”、“973”、国家科技支撑等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以上;11、获国家级科研奖一等奖(前4获奖人)或二等奖(前3位获奖人);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获奖人);省社科优秀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获奖人);1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且在实施中推广应用,为学校创造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 2008〕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 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 1 -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最新版】重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最新版】重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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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本办法为员⼯晋升制定了明确、严格的标准和依据,确保员⼯晋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励员⼯⾟勤劳动、努⼒学习知识技能,不断提⾼⾃⾝素质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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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激励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学校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围
1、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工勤人员。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绩效优先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相结合,重点向责任大、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倾斜。

3、竞争择优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平等竞争、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

4、正常晋升原则:对于职称职务发生变化、履行岗位职责出色者每年可申请变岗,经学校评审、考核合格后调整岗位津贴。

三、岗位等级的设置
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设置见附表。

四、绩效考核及津贴的划拨
工作人员的校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根据学校发展新增的津贴。

1、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和绩效津贴发放按原有办法执行(日常考核由学校领导负责,年终面向全校述职、测评后决定10%的津贴发放);
2、其余人员岗位津贴的50%划拨个人,余下50%、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新增的津贴作为绩效津贴划拨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勤率以及加班等,按月考核后发放;
具体考核办法见重医大人[2005]39号
五、其他
1、现享受岗位津贴标准高于上述岗位等级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不变;
2、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岗位等级;
3、“双肩挑”人员选择了行政岗位者,不再按教师岗位绩效奖励办法奖、扣津贴;
4、新聘用的人员实行考核期或试用期,博士、硕士考核期为6个月,本科及以下人员为1年;
5、已聘高级技师、已聘技师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且在本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经学校评审、认定的人员。


6、校长助理在34000元的基础上增加0.1的系数。

7、凡有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申报变岗资格。

附表: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岗位等级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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