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11•【文号】计价格[2000]2303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计价格〔2000〕2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上海海昌公园免票规则
上海海昌公园免票规则
上海海昌公园是中国最大的海洋主题公园之一,以其独特的水族馆、表演秀和刺激的游乐项目吸引着大批游客前来观赏和游玩。
作为一个大型的景区,海昌公园拥有一系列的门票政策和免票规则,主要为特定人群和特定时间段提供免费入园服务。
首先,根据《上海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管理办法》,儿童、老人、军人等特殊群体享受免票政策。
根据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70周岁以上老人、现役军人以及享受全国范围内旅游景区免票优惠政策的优待对象都可以免费入园。
这是一项常规的免票规则,旨在照顾弱势群体、传递社会温暖。
其次,海昌公园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促销和免费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
其中,通过上海市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可以享受团体票价格,即使实际游览的人数不足团体票规定的人数。
此外,对于生日当天的游客,只要携带有效证件和出生日期证明,即可在当天免费入园。
这一规定可以让游客在自己的生日这一特殊日子里享受一天的欢乐和快乐。
除了免票规则外,海昌公园也提供了一些附加服务和项目需要额外付费。
例如,水族馆、表演秀和游乐项目通常需要额外购买门票。
此外,一些特殊的活动和节假日时期,可能会有特别定制的门票价格规定,需要游客事先购票。
作为游客,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利用上海海昌公园的免票政策。
例如,带着年迈的父母或者小孩前来游玩的话,可以充分利用老人和儿童的免票规则。
同时,在特殊的时间段,如生日当天,可以享受免费的
入园待遇。
此外,如果我们在上海有亲友来访,可以选择组织一个旅行社的团队游,享受团体票价格。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上海博物馆票务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汽车博物馆票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上海博物馆现行参观票券分为6类:套票、普通票、学生票、儿童票、团体票以及学生卡,票款以人民币形式结算。
第二条各类票券适用范围及使用权限如下:1.套票:60元⑴观众购买价值60元的套票,可获得参观券、语音导览设备使用券及中英文对照简介手册各1份。
凭语音导览设备使用券可获得多语种语音导览服务。
⑵已与上海博物馆签约的旅行社导游凭有效签单带团进馆参观,可享受套票同等待遇,票款结算办法按照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办理。
2.普通票:20元此票适用于不使用多种语音导览设备的成人观众。
3.半价票:10元⑴已退休的观众和残疾观众可享受半价优惠。
⑵购买半价票的观众应出示本人退休证或可证明真实年龄的其他相关有效证件,残疾观众应出示本人残疾证。
4.学生儿童票:5元⑴此票只面向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身高超过85公分的学龄前儿童。
⑵在校学生购买学生票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学生证。
新入学的大、中学新生凭身份证及学校的新生报到证或录取通知书。
⑶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带有成人教育性质的高等院校学生及参加各类短期培训或进修的学生,不享受此优惠。
⑷外国学生或在华留学生可参照以上规定购买学生票,但外籍人员在华短期培训或进修不足半年(含半年)者不享受此优惠。
⑸若发生学生证转借他人购票,或重复购票,或以非正当途径取得学生票者以及成人使用学生票者,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其进行进馆参观。
5.团体票。
⑴团体票适用于国内以团体形式有组织的参观者,外国游客不属此范畴。
⑵九折优惠团体票由单位组织的20人以上的团体参观,凭单位有效介绍信可享受普通票九折优惠。
由学校组织的学生20人以上的团体参观,凭学校有效介绍信可享受学生票九折优惠,同时每20名学生可对1名带队教师免票,随团的其余教师凭教师证可享受成人票价的八折优惠。
⑶八折优惠团体票八折优惠团体票仅限教师团体。
由学校组织的教师20人以上的团体参观,凭学校有效介绍信可享受此优惠。
上海迪士尼6月23日起门票调价
上海迪士尼6月23日起门票调价上海迪士尼6月23日起门票调价自2023年6月23日起,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将在现行四级票价结构下调整上海迪士尼乐园的门票价格,各级定义及对应的票价如下:“常规日”门票价格为475元人民币,涵盖大部分平日和部分周末;“特别常规日”门票价格为599元人民币,涵盖部分周末和部分平日;“高峰日”门票价格为719元人民币,涵盖夏季大部分日期、部分中国法定节假日放假和调休期间及其前后部分日期、国际性节日庆祝期间、乐园特别活动日以及其他客流高峰日;“特别高峰日”门票价格为799元人民币,涵盖部分中国法定节假日放假和调休期间、乐园特别活动日以及夏季部分日期。
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攻略一、入园前的准备1.门票预订:为了确保游玩体验,建议提前在官网或第三方平台上预订门票。
同时,根据门票类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入园,过期将无法使用。
2.行李寄存:如果您携带了重物或大型行李,可以在入园前寄存在园区内的行李寄存处,以减轻游玩负担。
3.游玩路线规划:在入园前,可以先规划好当天的游玩路线,根据个人喜好和时间安排,选择最想游玩的游乐设施和主题区。
二、游玩设施介绍上海迪士尼乐园共有七个主题区,分别是明日世界、梦幻世界、探险岛、宝藏湾、奇想花园、米奇大街和迪士尼乐园酒店。
每个主题区都有各种不同的游乐设施和景点。
明日世界:这是上海迪士尼乐园的主题曲之一,这里有很多高科技的游乐设施,如“星际旅行者”和“翱翔·飞越地平线”。
“星际旅行者”是一款高速飞行游乐设施,游客可以感受身临其境的太空场景,体验刺激的冒险旅程。
“翱翔·飞越地平线”则是一个动感游乐设施,游客可以乘坐飞机,穿越世界各地的风景和文化,感受奇妙的探险之旅。
梦幻世界:这是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另一个主题区,这里有很多梦幻的游乐设施和景点,如“七个小矮人矿山车”、“灰姑娘城堡”、“梦幻家园”。
“七个小矮人矿山车”是一款过山车游乐设施,游客可以乘坐小矮人矿山车穿越山洞和矿山,体验刺激的乐趣。
上海之巅观光厅门票
上海之巅观光厅门票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的门票攻略1.普通游客:150元(100层+97层+94层);120元(94层*)。
2.60岁以上老人、23岁以下学生、离休干部:100元(100层+97层+94层);80元(94层*)。
3.140cm以下儿童、现役车人、烈士家属、残障人士:75元(100层+97层+94层);60元(94层*)。
4.生日特惠、伤残军人、100cm以下儿童:免费。
注:1)* 为购买94层门票的游客,如需前往100层参观,需至94层售票柜台另行购买50元追加门票。
2)需出示相应有效证件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追加票价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的交通攻略1.轨道交通:地铁二号线东昌路站 4号口出站后步行即至陆家嘴站 6号口出站后步行即至2.出租车和自驾车:延安东路隧道出世纪大道隧道口后即至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隧道口车程约5分钟大连路隧道东方路隧道口车程约10分钟3.轮渡:东昌路渡口乘坐公交339路至浦东南路站下车4.公交线路:东泰路站金融城2路世纪大道东方医院站 01、584、85、454、798、783、799、992、隧道三线、隧道四线陆家嘴环路东方医院站 459、上川线、蔡陆线、机场5线浦城路东昌路站 795、86、沪南线浦东大道东方医院站 981、630、774、935、313、936、797、977、85、983、799、877、隧道六线、隧道八线、隧道九线浦东南路东昌路站隧道三线、泰高线、454、584、607、977、82、798、818、314、339、796、783陆家嘴环路浦城路站 985、82、961、875、583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的景区介绍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是位于中国上海陆家嘴的一栋摩天大楼,2023年8月29日竣工。
是中国目前第一高楼、世界第四高楼、世界最高的平顶式大楼,楼高492 米,地上101层。
开发商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公司",由日本森大厦株式会社(森ビル)主导兴建,是一幢以办公为主,集商贸、宾馆、观光、会议等设施于一体的综合型大厦。
上海东方明珠观光行程旅游攻略
上海东方明珠观光行程旅游攻略上海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也是世界著名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其中,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作为上海的地标性建筑,吸引着众多游客的目光。
如果你打算前往上海游览东方明珠,则本篇攻略将为你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和参观建议。
第一天:体验浦江夜游,近距离欣赏东方明珠首先,你可以选择一家位于上海市区的酒店作为你的住宿点。
下午到达后,你可以选择参加夜游浦江的活动。
夜晚,江边的灯光璀璨,给人一种别样的美感。
你可以选择乘坐一艘观光游船,欣赏浦江两岸的著名建筑,其中不可错过的就是东方明珠塔。
从游船上,你将近距离欣赏到东方明珠闪耀的夜景,这将是一次难忘的体验。
第二天:深入探索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在第二天的行程中,我们将深入探索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的内部。
早上,你可以选择乘坐地铁或出租车前往浦东新区,到达东方明珠的所在地。
抵达后,首先要做的是购买门票。
你可以选择购买观光大厅的门票,也可以选择升级为VIP票,以便能够进入更多的楼层和体验更多的项目。
进入东方明珠后,你将乘坐电梯上到塔顶,这里是东方明珠的标志性部分。
在这里,你将俯瞰整个上海市区的壮丽景色,包括黄浦江、外滩等。
你可以在塔顶的观景平台上尽情拍照,留下美好的回忆。
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还设有多个楼层,每一层都有不同的展区和体验项目。
你可以参观电视文化历史陈列馆,了解电视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参观电视台的摄影棚、演播厅等。
如果你对科技感兴趣,可以前往科技馆区域参观。
在这里,你可以亲身体验虚拟现实技术、智能家居等科技产品。
此外,在东方明珠游览过程中,你还可以参加茶艺表演、帆船模型展示等活动,丰富你的旅游体验。
第三天:游览周边名胜,感受上海的魅力在探索了东方明珠之后,你可以利用第三天的时间游览周边的一些知名景点,更好地感受上海的魅力。
首先,你可以前往外滩,这是上海最著名的观光区之一。
在这里,你可以欣赏到一系列建筑风格各异的历史建筑,包括上海中心大厦、南京东路步行街等。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期间临展门票价格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期间临展门票价格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沪价费[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期间临展门票价格的复函(沪价费〔2014〕3号)市绿化市容局:你局《关于核定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临展门票价格的函》(沪绿容〔2013〕413号)收悉。
依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上海古猗园在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临展期间(2014年2月10日-2014年2月17日,每日17:30-21:30)执行临展门票价格。
二、临展门票价格方案具体如下:1、普通门票价格为每张30元。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惠门票价格为每张25元;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优惠门票价格为每张15元。
3、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实行免票。
4、临展期间,上海古猗园月票(早锻炼卡)不通用。
三、上海古猗园应切实做好临展的门票价格公示制度,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价格、售票方法、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你局应督促上海古猗园认真执行国家、本市相关政策以及《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服务与展示的软硬件设施,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认真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
五、上海古猗园应在2014上海古猗园新春游园会元宵灯会临展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临展门票价格执行情况书面报我局。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上海市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游览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降低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
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游览参观点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海豫园和城隍庙入园标准
上海豫园和城隍庙入园标准上海豫园和城隍庙是上海地标性的旅游景点,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作为上海的文化遗产,它们蕴含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而作为旅游景点,入园标准也是游客们关心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上海豫园和城隍庙的入园标准。
首先是上海豫园的入园标准。
上海豫园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市豫园路,是一座私家园林,建于明朝嘉靖年间。
园内有假山、石碑、亭台、一梯山石、古树名花等,构成了“以色为主”的特色景观。
豫园还是上海市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家AAAA级景区。
在豫园入园之前,游客需要购买门票。
门票的价格因季节不同而有所变化,通常为成人60元,学生、老年人和军人等优惠票为30元。
门票一经购买,当日有效,游客可以在开放时间内自由参观。
游客在入园时需要排队排队,出示门票,并接受安检。
豫园内有一些特殊景点需要额外购票,比如船票和南园景点,需要在购票处另行购买。
在游客入园之后,游客需要遵守园区规定,注意安全。
禁止在园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
同时,不可以随意摘花、伤害植物和动物,不可以攀爬古树、古建筑,不可以翻越围栏、护栏,不可以在水池、湖泊中游泳。
在游客游览园区时,应当保持园内的清洁,不随意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破坏花草树木。
为了确保游客的参观体验,豫园还设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和游客服务。
接下来是城隍庙的入园标准。
上海城隍庙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是上海市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城隍庙是中国古代城市里的一种宗教建筑,用来供奉城隍神明。
城隍庙内有许多古建筑和历史文物,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也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游客入园需要购买门票,门票的价格为成人30元,学生、老年人和军人等优惠票为15元。
同样,门票一经购买,当日有效,游客可以在开放时间内自由参观。
在城隍庙入园时,游客需要排队排队,出示门票,并接受安检。
城隍庙内也有一些特殊景点需要额外购票,需要在购票处另行购买。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价格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26
【实施日期】200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6年8月26日 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有关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门票价格及Leabharlann 关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游览参观点名录
附件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
省份:年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1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老人家补报2005年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五、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已连接上“全国发展改革委系统纵向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纵向网上报。
附件: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2
二、门票价格管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门票价格管理的同时,就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应由游览参观点如实填写,必要时应经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地价格和管部门签署意见,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为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协调各地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委将适时对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通报。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上海旅游景点及门票指南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近花园石桥路)金茂大厦地址:浦东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强生浦江游览¥128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01号(在东门路与新开河的中间)。
1.开船时间10:30-20:30。
【注:春节期间请在11:30分以后预约乘船时间】当天的10:00—15:00之间按照预订成功短信上的联系方式和景区联系预约船位2.取票及登船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01号(在东门路与新开河的中间)。
3.特殊人群预订标准:A.免费政策:儿童1.3以下免费B.优惠政策:景区暂无其他优惠4.发票说明:网络预订景区门票,同程网不提供发票5.门票说明(1)清游江游览线路:十六铺-陆家嘴-南浦大桥-北外滩-外滩-十六铺。
门票仅为游船票!(2)世博线游江(带餐及现场乐队)游览线路:新十六铺码头—滨江大道—香格里拉——东方明珠—国际会议中心——杨浦大桥—航交所—海鸥宾馆—外白渡桥—外滩万国建筑——南浦大桥—世博园—卢浦大桥—新十六铺码头。
(3)下午茶航班:①时间:14:45一班,15:45一班(航程50分钟);②线路:十六铺-陆家嘴-南浦大桥-北外滩-外滩-十六铺;③下午茶航班免费提供咖啡、茶水、点心。
(4)晚茶航班:①时间:20:15一班(航程50分钟);②线路:十六铺-陆家嘴-南浦大桥-北外滩-外滩-十六铺;③晚茶航班免费提供咖啡、茶水、点心。
6.温馨提示:(1)请在游船当天的10:00—15:00之间,按照预订成功短信上的联系方式和景区预约,否则船位紧张不预留。
定好航班后,在开航前30分钟直接取票登船。
(2)同程网优惠不与其他优惠同时进行上海古猗园¥12(牡丹花会)上海市沪宜公路218号购票须知备注:2012上海古猗园牡丹花友会活动时间:2012年4月2日-5月6日1.景区开放时间:6:00—18:002.取票地点:古猗园游客咨询中心。
领票时间:8:30-16:30(16:30之前未取票预订自动作废)3.特殊人群预订标准:A.免费政策:70岁以上老人、离休干部、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儿童凭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实行免票,儿童身高1.3米以下免票。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形成旅游攻略
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形成旅游攻略上海中心大厦位于中国上海市黄浦区陆家嘴金融中心,是目前中国最高的摩天大楼,也是全球第二高的建筑物。
其标志性的观景台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观赏上海的美景。
为了帮助游客更好地游览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本文将提供一份旅游攻略。
一、基本信息和开放时间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位于上海中心大厦顶层,海拔高度632米,共设有三层观景平台。
旅游季节来临时,游客如何安排自己的行程才能充分欣赏上海市区的独特风景以及乘坐高速电梯体验?以下为基本信息和开放时间:1. 开放时间: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的开放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晚上9点(最后进入时间为晚上8点30分)。
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在这个时间段内进入观景台。
2. 交通:上海中心大厦交通便利,游客可以选择乘坐地铁或出租车前往。
乘坐地铁,可以选择地铁二号线到东方明珠塔站,从B出口出站即可看到上海中心大厦。
3. 门票价格: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的门票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包括普通票、优惠票以及快速通道票。
价格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的不同而有所变动。
游客可以提前在官方网站上查询最新的门票信息,并提前购买以避免排队等待。
二、观景台景点推荐上海中心大厦观景台共有三个观景平台,每个平台都有其独特的风景和特色。
以下是观景台上的几大景点推荐:1. 城市全景观景点:位于观景台的顶层,游客可以360度欣赏上海市区的壮丽景色。
从这里,游客可以俯瞰上海的高楼大厦、蓝天白云和滚滚的黄浦江。
尤其是在夜晚,上海的灯火辉煌,给游客带来了无尽的想象空间。
2. 透明落地窗观景点:位于观景台的第二层,这里的落地窗采用了透明材料,游客可以站在窗边感受到身临其境的刺激。
从这里,可以近距离观看建筑和街道下面的车流和行人,亲身感受上海的繁忙与活力。
3. 智慧城市观景点:位于观景台的第一层,这里展示了上海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的智慧应用。
游客可以了解到电子导览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和智慧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应用,深入了解上海的城市发展和科技创新。
2023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
2023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2023年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景区管理、环境保护、游客权益保护等。
以下将对这些政策法规逐一进行介绍:1.景区管理上海对景区的管理主要遵循旅游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旅游景区,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安全。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景区规划和发展目标,定期对景区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环境保护上海注重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景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景区环境保护方案,加强对景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景区,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景区环境的良好状况。
3.游客权益保护上海加强对游客权益的保护,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和景区经营者需要依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如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游客的财产安全,加强对景区内的财产保护工作;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等。
同时,游客也需要自觉遵守景区规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4.景区服务质量上海提倡景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景区管理部门和景区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舒适的住宿环境等,提高游客满意度和体验感。
5.旅游市场秩序上海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旅游经营行为。
景区经营者需要按照市场准入规定,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
同时,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
6.文化保护和传承上海注重对景区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的完整性。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文化保护方案,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景区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加强对景区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景区文化内涵和吸引力。
以上是2023年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旨在实现景区的良好管理和发展,保护游客的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收支管理(上)
类 管理 。 目前 ,不 同类 型的游 览 参观点 分 属
票收支 的管理也成 为社会关 注的热 点。
广东游览参观点门票收支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 以来 ,广 东在 全国 率先起 步 发 展旅 游业 ,逐 步将本 地 丰富 的旅 游 资源 转 化 为现 实 的经济 优势 。经 过2 多年 的发 展, 旅 O 游 业 已经 形成 相 当的产 业规模 和旅 游 生产 力
体 系。
不同 的政 府部 门管理 。如文 物古 迹属 文化部
门管 理; 自然 风景 区属 建设 部 门管理 ;森林 公 园属林 业部 门管 理; 城市 公 园属 园林 部 门 管理 ;人 文 景观 属旅游 郜 『管 理 等。在不 同 J
政 府 部 门的管 理下 ,游 览参 观 点 门票价格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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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游览参观点
门票收支管理 () 上
口 广东省物价局课题组 目前 ,旅游 业 已经 成为世 界各 国经 济发 展 的 重 要 产 业 。 随 着 我 国旅 游 业 的 蓬 勃 发
特 别是 标志 着旅游 业 发达程 度 的旅行 社 、酒 店 以及 旅游 景 区建设 成效 显著 。 目前,全 省
作 为维护 经费返 还游 览参 观点, 大 部分用 _ J 开发 建设 和其他 行政 支 出。根据调 查 显示, 2 0- 04 0 2 2 0 年,肇庆 星湖风景 区上缴 当地财政
2 1万 元, 收到财政拨款 只有3 3 97 9 万元; 阳江
游 览参观 点门 票的收 支管理 体制, 一是
地政 府派 出机构 ,如 风景 区管理 委 员会, 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价费[2012]00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12]006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为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及时掌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等有关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游览参观点信息定期报告制度1、各游览参观点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门票价格、参观人数、收支等有关情况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上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各游览参观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参观人数等信息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上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上述信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应依据市、区县游览参观点管理目录将信息报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信息动态报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制定具体门票价格后15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自主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后15日内,应将门票价格相关信息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报送的内容包括:制定或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原门票价格,《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类门票价格,优惠及免费的对象、幅度等。
各游览参观点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如实填写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按时上报。
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今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门票价格的参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
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沪价费[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导游管理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
目录的通知
(沪价费〔20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沪价费〔2012〕002号)有关规定,现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普通门票最高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游览参观点管理情况,动态公布所在区(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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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
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行为监管。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以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严控制票价。
(三)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项目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下列门票价格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一)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臵门票的。
(二)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
(三)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
对确有观赏价值,投入较大且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调整门票价格的。
(四)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需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的。
(五)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设臵的月(季、年度)门票、套票、夜间票等价格。
第八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管理机构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者相关资质材料;
(二)游览参观点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新建游览参观点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门票价格和拟制定的门票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四)拟制定门票价格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门票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管理机构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要认真审核。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开展成本调查。
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开展成本监审并进行听证。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前应当报区县政府同意。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实行旺季上浮和收取临时展览(活动)门票价格的总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一次提价调整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原票价35%;50元至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原票价30%;100元至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原票价
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原票价15%。
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价格优惠超过20%的,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确有特殊情况的,核定前应当征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游览参观点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指导价幅度内制定具体门票价格后15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自主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后15日内,应将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等信息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以下情形免费及优惠。
(一)对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实行免票。
(二)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三)对身高1.3米以上儿童、60岁以上老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应当实行优惠。
(四)旅游、绿化市容等部门规定的应予优惠的其它情形。
(五)游览参观点要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参照上述优惠措施执行。
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或采取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
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臵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方法、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
游览参观点联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臵,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应当一视同仁,同质同价,不得区别对待。
第十七条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门票价格、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至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 053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