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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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

相关问题的说明

近期,我市将启动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现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住房问题

(一)哪些房屋认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法定应得房屋的(含承租公房);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6.已购买或征收拆迁已安置的房屋;

7.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二)申请人名下的办公用房或商铺是否认定为自有住房?

不认定为申请人的自有住房。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所指均为住宅性质的房产,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下的办公用房或商铺认定为其拥有的资产。

(三)城镇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曾在南京有房产,

已转让多年,现在名下无房产,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吗?

不可以。城镇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需满足在南京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要求。

(四)在本市已经领取拆迁补偿款5年的时间如何界定?

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日起,在报名登记时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关于户籍问题

(五)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适用的户籍范围是什么?

本轮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适用的户籍范围是XX市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江南六区),其中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需要满足具有江南六区城镇户口满5年的条件,城镇居民无房家庭和新就业人员的户口可以为江南六区集体户口。XX区、XX区、XX 区、XX区、XX区和江北新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工作。

(六)申请家庭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不在南京江南六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吗?

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江南六区户籍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户籍非江南六区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在户籍地有无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三、关于社保问题

(七)新就业人员因跳槽,期间有几个月社保为个人缴纳,但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总时长已超过两年,可否申请?

不可以。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必须有连续的两年,中间不能间断。

(八)新就业人员曾在外地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两年社保,现在南京工作未满两年,可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不可以申请,申请时须在南京连续缴纳2年社保。

四、关于学历问题

(九)新就业人员毕业未满5年如何认定?

新就业人员在登记报名时,若毕业证书上的时间距报名登记时未满5年即可。

(十)通过成人自考等非全日制方式取得本科学历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吗?

不可以申请。

五、关于购房问题

(十一)保障对象如何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

答: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低于80%。

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

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每次购买份额不得低于原房款总额的10%;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十二)保障对象可以购买什么户型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无房家庭和新就业人员不受套型面积的限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不低于70%时,可参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房时不受套型面积限制。

(十三)保障对象在共有产权保障房选房成功后因故未能购房或未按时缴款的如何处理?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如房屋已具备竣工交付条件仍未按规定缴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以贷款吗?

符合XX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贷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贷款。

(十五)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首付比例为多少?

首付的计算基数为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户个人承担份额部分。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收入还贷比由贷款银

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房契税和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如何缴纳?

保障对象应缴纳共有产权保障房个人产权部分契税;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保障对象全额缴纳房屋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六、其他问题

(十七)申请对象正在享受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能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为兼顾保障家庭的保障需求,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但租赁补贴在保对象在选房结束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政策;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对象须先前往安居颐和资产公司办理解约手续,方可签订《XX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XX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合同》的,视作放弃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资格,已选定房号、已签署的《XX 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认购协议》均作废处理。

(十八)共有产权保障房报名登记和选房须申请人本人到场吗?

须申请人本人到场。

(十九)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后是否可以购买其他住房?

答:可以,但应先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完全产权,或按照约定退出个人拥有份额。

(二十)出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后还能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吗?

答:不可以。原保障对象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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