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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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桂建质[2016]4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安全
检查的通知
(桂建质〔2016〕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近期,我区陆续发生了四起因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和拆卸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起是9月17日南宁市五象新区某项目在浇筑基础混凝土时,因调运混凝土的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意外断裂,导致1名工人被掉落的料斗砸中死亡。

第二起是9月23日钦州市钦南区某项目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因千斤顶螺栓松动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造成1死1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起是10月7日桂平市某项目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过程中,因液压机械故障引起配重倾斜,导致吊臂上的作业人员从32米高处坠
落,造成2人死亡。

第四起是10月8日平南县某项目在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因吊臂倒塌导致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2死2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些接连发生的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事故绝不是偶然现象,须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广西境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检测工作和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检测、使用实施统一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一、起重机械租赁(一)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应在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供核查,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登记表》(2份)。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初10日内,将已登记的租赁单位名单及登记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已登记的租赁单位名单向全区公布。

(二)租赁单位应当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租赁单位所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是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厂家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1、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活动。

从事安装和拆卸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拆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遵守如下程序:1、查验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2、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起重机械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机械等具体条件,制定专项安装方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机械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大、中、小型三个等级。

第五条大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超过100吨的机械;中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至100吨之间的机械;小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以下的机械。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安全管理人员,并接受安全培训合格;(二)有与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建设和维护场所;(三)有完善的机械维护保养计划和台帐;(四)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警示灯,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禁止超重、超高、超限等操作。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经常对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配戴个人防护装备,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报废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磨损和老化的部件。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废标准,对无法修复或达到使用期限的机械及时报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

附件1: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 -注:本表一式2份,备案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 2 -附件2: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组成: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由汉字、字母和数字共10位组成,格式如下:XX-X - XXX – XXXX(1)(2)(3)(4)其中:(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桂”表示自治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如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各市英文字母代号详见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2)第三位为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二)。

(3)第四~六位为单位代码,以先后为序。

(4)第七~十位为该单位的设备序列号。

示例:桂A-T-001-0001表示:南宁市塔式起重机第一家租赁(产权)单位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其单位增加起重机械都在其单位的序列号内,是唯一的编号。

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3 -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代号对照表附件3:各市可根据此样式进行调整。

建议此牌大小:长×宽为26cm×18cm,金属材质,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字样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产权单位将登记牌钉在设备显眼不易损坏的地方,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回。

- 4 -附件4: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注:1.使用单位填写此表,安装单位、租赁(产权)、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作业人员名单填写空间- 5 -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指挥人员、司索每个工种不得少于2人。

2. 本表一式五份,安装、租赁、总承包、监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 编号规则: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起登字”+[年份]+设备类别号+流水号(四位数)。

如南宁市:450100起登字[2015]-T-0001。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法、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实施全员参与、部门合作、层层落实、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和购置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选择和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考虑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证、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并且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购销合同,明确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和信誉调查,了解其过往的质量和服务记录。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根据设备的型号和规格,确定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和岗位交接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环境,确保安全可靠,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操作职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桂建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明确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辖区内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应当在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拆除,并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其产权备案: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⒊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与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不一致,或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缺失的。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暂停其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中办理业务。

二、加强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监管(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需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书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使用管理细则资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使用管理细则资料

桂建质〔20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桂建质〔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第七条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建筑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很高,起重机械操作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二、管理责任1. 企业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2. 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及时了解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操作人员的资质;3. 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1.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能够准确使用操作手册;3.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调指挥。

四、起重机械的检查和维护1. 每天操作前,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功能正常;2. 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磨损和老化的零部件;3. 对起重机械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保证测量准确性。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事先制定明确的作业计划和指导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作业流程;2. 提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清理障碍物、避开高压线和其他危险源;3. 严禁在使用起重机械时超负荷或超限位操作;4. 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维修人员。

六、紧急情况处置1. 在突发情况下,操作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2. 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3. 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立即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安全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按照一定的频次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评估其操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3. 建立培训和考核档案,做好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记录。

八、违纪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纪律处分;2.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3. 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操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如下:1.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调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2.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同时需要经过合格的检验和验收。

3.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4.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必须在专门监控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5.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必须由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并且需要经过验收后方可使用。

6.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重要构件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如发现有缺陷或损坏,必须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7.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8.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积极参与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9.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备设备信息,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文档,以备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0. 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以上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以下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1. 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 装载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严禁超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1: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注:本表一式2份,备案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附件2: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组成: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由汉字、字母和数字共10位组成,格式如下:XX-X - XXX – XXXX(1)(2)(3)(4)其中:(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桂”表示自治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如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各市英文字母代号详见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2)第三位为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二)。

(3)第四~六位为单位代码,以先后为序。

(4)第七~十位为该单位的设备序列号。

示例:桂A-T-001-0001表示:南宁市塔式起重机第一家租赁(产权)单位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其单位增加起重机械都在其单位的序列号内,是唯一的编号。

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代号对照表附件3:各市可根据此样式进行调整。

建议此牌大小:长×宽为26cm×18cm,金属材质,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字样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产权单位将登记牌钉在设备显眼不易损坏的地方,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回。

附件4: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注:1.使用单位填写此表,安装单位、租赁(产权)、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作业人员名单填写空间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指挥人员、司索每个工种不得少于2人。

2. 本表一式五份,安装、租赁、总承包、监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 编号规则: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起登字”+[年份]+设备类别号+流水号(四位数)。

如南宁市:450100起登字[2015]-T-0001。

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各地监督机构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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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 1 -
注:本表一式2份,备案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 2 -
附件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组成: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由汉字、字母和数字共10位组成,格式如下:
XX-X - XXX – XXXX
(1)(2)(3)(4)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桂”表示自治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如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各市英文字母代号详见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2)第三位为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二)。

(3)第四~六位为单位代码,以先后为序。

(4)第七~十位为该单位的设备序列号。

示例:桂A-T-001-0001
表示:南宁市塔式起重机第一家租赁(产权)单位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其单位增加起重机械都在其单位的序列号内,是唯一的编号。

表一: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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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代号对照表
附件3:
各市可根据此样式进行调整。

建议此牌大小:长×宽为26cm×18cm,金属材质,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字样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产权单位将登记牌钉在设备显眼不易损坏的地方,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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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注:1.使用单位填写此表,安装单位、租赁(产权)、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作业人员名单填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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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指挥人员、司索每个工种不得少于2人。

2. 本表一式五份,安装、租赁、总承包、监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 编号规则: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起登字”+[年份]+设备类别号+流水号(四位数)。

如南宁市:450100起登字[2015]-T-0001。

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各地监督机构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表。

各市、县(区)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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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备注栏标注有★的区域在全区无统一行政区划编码,请统一使用我厅制定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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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注:本表由安装单位填写,一式3份,租赁(产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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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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