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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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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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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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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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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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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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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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通用部分)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A.科学理论的需要;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M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A.最低安全标准;B.最高安全标准;C.建议安全标准;D.通用安全标准。

AE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D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DM5、《航空法》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M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BM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CM8、适航管理程序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4•【文号】民航总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46号1995年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第17号令)作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要点如下:一、保留原来的《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增加《维修人员上岗证》和《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加强对直接维修人员和高级维修管理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和管理,促进整体维修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下放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权限,除保留一部分证件必须由民航总局直接颁发外,将大部分证件交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维修人员上岗证》交由经批准的维修单位自行颁发和管理。

三、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各种证件的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于维修作业中由于维修人员违章操作或者施工组织者指挥失当,造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损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等情况,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及时通报,加以纠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作全面修正后,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1991年2月10日制定,1995年12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2019-04-22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1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XX书申请指南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XX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X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XX书的人员。

3. 撤销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3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同时撤销。

4.说明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XX书考试申请;执照基础部分、XX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XX书考试地点XX书(附件1)。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真题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真题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真题二1、单选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符合适航标准.A.制造B.质量C.设计D.维修正确答案:C2、单选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江南博哥)的职责属于().A.中国民用航空局B.民航地区管理局C.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D.国务院法制部门正确答案:A3、单选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项目,如果要安装在航空器上使用,还必须得到局方相应的()批准.A.装机B.生产许可C.设计D.适航正确答案:A4、单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人员.A.在中国的登记B.在中国运行的C.中国制造的D.中国运营人运营的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暂无解析5、单选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A.2B.1C.1.2D.1.5正确答案:A6、单选持照人对有关工作程序和专项工作的再培训().A.每半年一次B.每一年一次C.每两年一次D.每三年一次正确答案:C7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A.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B.民用航空局负责C.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D.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正确答案:B8、单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负责编写.A)空中航行委员会B)航空运输委员会C)法律委员会D)联合支援委员会正确答案:A9、单选民航局针对某些航空器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的强制措施是:().A.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B.颁发《适航指令》C.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D.颁发《适航信息通报》正确答案:B10、单选使用困难报告的类别包括:().A.运行类和维修类B.机械类和电子类C.运行类和结构类D.电子类和结构类正确答案:C11、单选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维修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小时.A.8B.40C.24D.36正确答案:D12、单选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应由()部门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维修工作单卡.A.质量B.生产计划和控制C.培训管理D.工程技术正确答案:D13、单选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连续中断与执照相对应的工作多长时间,执照将失效或吊销()?A.一年B.二年C.二年以上D.三年正确答案:C14、单选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的适航性职责不包括().A.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B.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C.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D.修订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正确答案:D15、单选对一个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分为五个阶段的工作:().A.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颁证阶段和问题反馈阶段;B.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问题纠正阶段和颁证阶段;C.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颁证阶段和监督与检查阶段;D.申请阶段、审查阶段、问题纠正阶段、颁证阶段和监督与检查阶段.正确答案:C16、单选按照CCAR-145维修许可审定批准的国内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持有什么执照?().A.部件修理人员执照B.维修人员执照C.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D.只需具备其中任一种正确答案:C17、单选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A.《芝加哥公约》B.《哈瓦那公约》C.《巴黎公约》D.《泛美航空公约》正确答案:C18、单选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的管理规则?().AR-23部AR-21部AR-25部AR-39部正确答案:B19、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和实施的日期是(可查看管理条例原文)().A.1987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B.1987年5月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C.1987年6月1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D.1987年7月1日发布,1988年元月1日起施行正确答案:A20、单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A.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B.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C.结构部分和附件部分D.机械部分和电子部分正确答案:B21、单选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A.第一类特许飞行证B.第二类特许飞行证C.第三类特许飞行证D.有效适航证正确答案:B22、单选以下不属于实施II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至少装备的仪表或设备的是().A.排雨设备B.双套ILS仪表着陆系统和下滑道接收机C.仪表故障警告系统D.辅助动力装置(APU)正确答案:D23、单选航空器制造厂商对其本身所制造的航空器或部件实施索赔修理以外的翻修和改装时,需().A.申请CCAR-145部维修单位许可证B.在持有相应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监督下完成C.在监察员的监督下,按照局方的规定完成D.局方授权的委任代表完成正确答案:A24、单选II类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决断高要求低于60米,但不低于()米.A.30B.15C.10D.20正确答案:A25、单选CCAR-145部规定的能够外委工作有哪些?().A.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B.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项目范围内的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委C.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不必具有维修许可证D.按国家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承接外委维修也必须取得维修许可证正确答案:A26、单选()中规定了维修和检验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和管理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B《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45);C《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正确答案:D27、单选根据CCAR-121部的规定,运营人的单机档案和单机适航状况的监控由()部门负责.A.工程技术B.质量C.维修计划部门D.生产控制部门正确答案:B28、单选合格证持有人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飞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的飞机.A.运输类或者正常类B.通勤类或者正常类C.运输类或者通勤类D.通勤类或者实用类正确答案:C29、单选ICAO的中文名称是().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国际民用航空组织C.中国民用航空局D.美国联邦航空局正确答案:B30、单选属于运行管理规章的是().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B.《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C.《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D.《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正确答案:A。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04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文通用版)(1988年11月2日制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订)CCAR-145-R2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R2)的说明一.修订背景《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以下简称CCAR-145部)是对1988年11月2日颁发的《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全面修订而形成的,并于1993年2月3日发布施行。

CCAR-145部在施行过程中,对保障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及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CCAR-145部施行的7年中,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也渐趋国际化,国际民航组织在对我国的持续适航管理进行评估时提出了相应管理法规同国际接轨的要求。

随着我局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与CCAR-145部相关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R1)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AA-R1)的相继颁布施行,要求对CCAR-145进行修订以协调各规章之间的规定。

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航空器数量和型号的快速增长,民航总局批准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大量增加;国内也有一大批民营、外资和合资维修企业迅速崛起,不但形成一个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产业,也初步具备了进入国际维修市场的条件。

参考国际上的经验,维修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管理水平是否同步,尤其是进入国际市场还需要政府在管理上与国际接轨,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使政府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完善原有的CCAR-145部规章体系,将有关程序、咨询通告和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规范性内容充实到修订的规定中;(二)充分考虑与CCAR-121AA-R1、CCAR-65AA-R1 (计划改为CCAR-66)等有关规章的协调;(三)充分考虑与FAA与JAA等民航当局相同规章的对应性,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四)统一表格以规范管理,并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CCAR-66R3新版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规定

CCAR-66R3新版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及机型签署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机型签署;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机型签署是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照人从事维修放行相应复杂航空器的型号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1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经历,对于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人员,可以用参加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代替1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经历;(d)完成本规则第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完成本规则第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如适用);(f)通过本规则第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学历证书;(b)身体健康证明;(c)航空器维修经历证明(如适用);(d)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e)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证明(如适用);(f)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g)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管理制度

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的管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务人员。

三、管理职责1.民航局: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核、审批、发放、吊销、换发、补发等工作。

2.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核、审批、发放、吊销、换发、补发等工作,并监督、指导民航维修单位对机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3.民航维修单位:负责对机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机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遵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

四、机务人员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民航机务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3.通过民航机务人员执照考核,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五、机务人员执照管理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2.机务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民航维修单位注册。

3.机务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换发。

4.机务人员执照遗失、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

5.机务人员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吊销执照。

六、机务人员培训与考核1.民航维修单位应定期对机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机务人员应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执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机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考,复考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七、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维修单位及机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制度的落实。

民航法规复习题答案

民航法规复习题答案

民航法规复习题答案一、术语解释1. 适航管理:即对适航性进行的控制。

2.人为过失:人的行为结果超出了可接受的界限〔或:生产操作过程中,实际实现的功能与被要求功能之间的偏差〕3.修理: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到达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

4.违规:故意偏离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或标准。

5.沟通:信息从一处传送到另一处的过程6.维修: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等工作。

7.人为因素:有关人的科学〔或以操作设备的人为研究中心的一门应用科学〕8.遗忘:工作中因信息追溯或回忆而产生的过失。

9.时寿件:航空产品持续适航性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10.适航性: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或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11.改装: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12.决策:根据可用信息来制定各种可行性方案并选择一个优选方案的过程。

13.紧张压力:人体自身适应外界环境而产生的一种应变能力。

14.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15.检测: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可用性的工作。

16.适航指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

17.亚健康:多指无临床症状和体征,或者有病症感觉而无临床检查证据,但已有潜在发病倾向的信息,处于一种机体结构退化或生理功能减退的低质与心理失衡状态。

18.沟通:信息从一处传递到另一处的过程。

19.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

20.独立维修单位: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21.试飞:是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飞行22.维修方案:是指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或飞机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修经验,执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建议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发布时间:2021-11-11T07:38:31.51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李婷[导读]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是否具备最基本的业务素养能力,直接影响到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只有满足了维修执照的基本管理法规标准,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维修放行的业务实践领域。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621摘要: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是否具备最基本的业务素养能力,直接影响到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只有满足了维修执照的基本管理法规标准,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维修放行的业务实践领域。

在目前的现状下,相关管理部门针对民用航空器的专门维修人员着眼于全面改革执照管理规则,旨在严格要求维修从业人员达到良好的实践技术能力素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执照管理规则创新变革措施要点。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措施要点民用航空器如果表现为运行使用故障,那么维修业务人员应当及时针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全面的维护检修工作。

维修航空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民航局所制定的维修资质级别要求,确保航空器的各个部位故障能够得到及时排除与处理。

否则,不具备基本业务素养技能的航空器维修人员很有可能导致航空器出现更大程度损坏,甚至还会直接威胁到飞机乘客与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由此能够判断得出,航空器的维修操作实施业务人员必须要达到执照管理的基本规章要求标准,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通过展开综合监管的实践工作举措来严格要求维修从业人员,督促维修业务人员积极实现自身多方位的业务素养能力提高。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差错产生的人为因素(一)信息感知方面航空器的具体维修实施人员针对航空器的故障产生部位必须要进行准确的感知判断,确保维修操作技术人员针对航空器的故障信息能够予以全面感知[1]。

信息感知因素构成了影响航空器检修维护实践效果的最关键因素,因为航空器的检修维护操作人员如果进行了错误的信息感知判断,那么通常会影响到航空器的维修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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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

发布时间: 2019-04-22 11:35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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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

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

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三)根据国际惯例规范机型签署类别,为中国民航维修执照扩大国际影响、“走出去”、与国际平滑接轨,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执照双边互认等打下良好基础
取消执照机型签署I类和II类的分类方法,与EASA等发达国家的机型签署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四)合理调整机型签署要求,在保证维修人员资质能力的前提下降低企业人员培养成本
机型库由AEG部门作为源头确定,保证机型划分的科学性以及机型衍生演变的连贯性,避免类似机型重复签署。

对于某一类别执照,只有该类别第一个机型签署的时候才需要累计该机型6个月的维修实习,并基于带教人员的诚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实习并被推荐后签署执照。

设定机型签署有效期为2年,如果相应机型的维修经历不满足,机型签署失效,经过再培训后方可恢复。

(五)大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合理降低通航常见航空器类别的培训和考试要求。

对于通航常见航空器(非复杂航空器),不再要求进行机型签署,扩大执照的使用范围,便利更多的维修人员为通航提供维修服务。

同时取消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及非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维修人员参与通航机型维修,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基础上给予了通航维修更大的灵活与便利。

(六)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军民融合”、“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从培养模式、维修经历认可等方面为从事军警等国家航空器维修工作退伍人员到民航工作打开方便之门,同时允许在校生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参加执照培训,通过后在毕业时即可获得执照,缩短就业后的上岗前培训周期,为学校毕业生提高竞争力,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

(七)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
执照设定为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复续签的大量重复性工作,同时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机型签署,大幅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八)明确细化维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助力维修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明确持有执照人员即可根据运营人、维修单位等的授权放行非复杂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便利维修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多样化选择,多职业发展。

明确维修人员应当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对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要及时报告,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

(九)重视维修人员的维修经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规定维修人员每2年需要向局方填报一次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否则机型签署失效,对于失联10年及以上的,注销其执照。

旨在精确统计维修人员的数量以及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动态,也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十)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不诚信,不按要求报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类别,引导行业加强维修人员工作诚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促进维修人员增强自律意识。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维修单位以及维修人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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