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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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水平及兴趣爱好,辅修我校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其他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三条设置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且具有科学、规范的特色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必需的任课教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四条学院拟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先根据专业定位和特点,参照同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经教授委员会对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等论证通过后,于每年4月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

第五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般应包括主修专业的专业类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其中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4学分,学位论文要求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录取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一学期;(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三)无不及格课程或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录取程序:(一)教务处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后,于每年5月第二周公布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二)符合条件的学生于5月第三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三)学生所在学院于5月第四周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经研究决定,我校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辅修专业教育。

为规范辅修专业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辅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第三条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筹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各学院负责宣传、报名工作。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四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并在四年级结束前完成辅修学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协商确定。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根据学校统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

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辅修专业总学分为30-32学分。

第四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报名时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在校学生;2.报名时已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学分,学有余力。

第五章选学原则与程序第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爱好自愿选择辅修专业,但所选辅修专业的计划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相比照,须至少有3门及以上不同课程。

第十条学生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报名。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招收人数、报名人数和报名对象的情况,按照报名学生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由各学院发布,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原则上录取人数超过30人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学生被辅修专业录取后,不得中途转换辅修专业。

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

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辅修制。

为规范辅修专业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一条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在规定时间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取得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凡是学校设置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开展辅修专业教育。

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条件,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若干个辅修专业。

第三条申请辅修外语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同时应符合外语、艺术类专业的修读条件(具体要求由相应专业制定)。

第四条每学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开班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的提供等。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该专业的核心课程。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第六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2年,时间不超过主修专业的弹性修业年限。

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至第六个学期内完成。

第七条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480学时左右,总学分为28至30学分之间,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

第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可免修辅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需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指定的其它专业必修课程予以修读。

第九条辅修制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十条修读条件L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3.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4.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近或不同的专业;5.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2024年)

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2024年)

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XX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应用型人才,提高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另一个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学分要求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专业,形成辅修专业设置方案,包括培养方案、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复审、校长(执行校长)审批。

第五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六条辅修专业教育学分控制在30-36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修业年限2.2.5年,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2学分。

第七条在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经教务处组织审核后,每学年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申请辅助专业教育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XX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思想政治良好,身体健康,达到辅修相关专业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

(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第十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填写《XX学院修读辅修专业教育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核,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十二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三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大学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XX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学习,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度。

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专业类自主选择修读其它专业的主干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第三条辅修专业原则上是学校具有招生资格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的主修方案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是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原则上课程的安排时间不低于1年。

第三章辅修专业管理第六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1.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的。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没有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的。

3,交清相关费用,完成注册的。

第七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辅修专业。

主、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属于不同专业类别(以学校招生类别为准),学校鼓励学生文理兼修。

第八条学校在学生在校的第三学期,组织一次辅修专业招生工作。

相关教学单位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择优录取。

原则上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始开展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九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当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辅修课程则通过自学或网络学习补足。

主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保证主修课程考试时间,辅修课程的考试依缓考处理(需学生申请)。

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辅修专业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我校在本科教育中推行辅修专业培养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供学生修读。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二条辅修专业设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即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另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专业,即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

第三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60 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40 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1.在校本科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五年制专业本科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期末;2.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8 以上,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4.0 以上,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5 以上者,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 3.7 以上者,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程序1.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招生计划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经教务处批准;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提交到教务处;3.教务处与招收辅修专业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4.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辅修专业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学费,上网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

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一)报名(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较宽泛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社会适应性的宽口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特制定本办法:一、辅修专业设置及实施年级学校根据学生报名意愿人数的多少确定年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从学生在校第三学期开始学习,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授课。

二、修读对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2、主干课程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一年级以上在校学生;3、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三、申报程序1、学生在第二学期根据学校通知在教务处网站进行预报名,教务处根据学生意愿确定年度辅修专业。

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交学籍所在学院。

3、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公布最终名单。

四、教学管理1、辅修专业一般开设四个学期,每学期修2-3门课程。

课程设置应为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0-35学分。

2、上课与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及周六、日,也可适当利用少量寒暑假时间进行。

3、辅修专业的师资由学院解决,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课程成绩由开设专业负责通知每位修读学生,并报教务办备案。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还未通过者,须参加重修(随下一年级辅修)。

4、任课教师应按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不得无故停课和随意调课。

5、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内蒙古科技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成绩归入档案。

不合格者,其考试合格课程发给辅修单科合格证书。

6、辅修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生评奖学金时的专业成绩。

五、学生考勤管理1、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教师及辅修专业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加强课堂考勤,凡一学期该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周全履行本质教诲,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渗入渗出,进一步调动学生进修的积极性,挖掘学生的进修潜力,加强学生竞争才能,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加快培养本质较高、才能较强、常识面较宽的应用型人才,依照《通俗高等黉舍学生治理规定》(教诲部第21号令)和《青海大年夜学昆仑学院本科学生治理规定》的要求,学院决定在我院本科生中试行主辅修制,现依照我院实际情形制订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学院鼓舞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好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选修辅修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辅修专业应是与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类别不合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开设、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第四条教授教化治理部审核经由过程的学生经院长办公会议经由过程,报省教诲厅立案,列入我校的辅修专业目次。

第五条开设辅修专业的教授教化系部负责制订辅修专业的教授教化筹划、课程教授教化大年夜纲,教授教化筹划由院教授教化治理部审核,院学术委员会核定后,方可履行。

第六条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含15门阁下专业骨干差不多课和专业课。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50个学分(个中:课程教授教化40学分,640学时;实践教授教化环节10学分)。

第三章辅修法度榜样及前提第七条辅修专业报名、招生和资格审查工作于每年9月初完成,其它时刻不予解决。

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青海大年夜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学生地点班主任审核赞成,向院教授教化治理部举荐,进行资格复审或测试后颁布登科名单,并发给《青海大年夜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登科通知书》,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九条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时,必须按规定解决选课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膏火,凭交费手续发给《辅修听课证》。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进修从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时代进行,修读时刻在双休日或节假日。

学院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构建多元化知识结构,拓宽学生就业途径,提供学生自我塑造平台,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在校生参加第二专业的辅修学习。

依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一条原则上我校各学院可根据教学条件开设供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必要的实践环节。

第二章辅修专业报名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从当年级有辅修招生的专业中申请。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评价良好;(二)在申请前,其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三)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工2.5。

第三条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和辅修名额于第二学期根据学校通知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批后获得辅修专业学籍,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

第三章辅修专业教学组织第四条辅修专业在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学分,落实任课教师,组织教学,管理成绩;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变更时,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辅修专业课程教学分两种形式:单独开班和跟班修读。

当选修课程人数达25人以上者,在辅修专业师资满足开班的情况下,由辅修专业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选修课程人数不足25人者,原则上不单独开班授课,在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前提下,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安排在相应班级跟班修读,如时间冲突,则进行自修,修读后,向辅修专业申请课程考核。

第四章辅修专业学籍管理第六条辅修专业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双重管理。

辅修专业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专业学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一经确定辅修专业,不得转辅修专业,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终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可注销辅修专业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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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增强学生竞争能力,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加快培养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宽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学院决定在我院本科生中试行主辅修制,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好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选修辅修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辅修专业应是与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类别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开设、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第四条教学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学生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列入我校的辅修专业目录。

第五条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部负责制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院教学管理部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15门左右专业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50个学分(其中:课程教学40学分,640学时;实践教学环节10学分)。

第三章辅修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辅修专业报名、招生和资格审查工作于每年9月初完成,其它时间不予
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学生所在班主任审核同意,向院教学管理部推荐,进行资格复审或测试后公布录取名单,并发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录取通知书》,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九条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学费,凭交费手续发给《辅修听课证》。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从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期间进行,修读时间在双休日或节假日。

第三学期开3门课,第四、五、六学期各开4门课,共15门课。

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若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全部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已取得《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证书》的学生有资格可继续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并在第七学期内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工作。

对提出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第七学期第一周内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初审通过后将名单交院教学管理部复审,由院教学管理部公布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条件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满第一年级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确实学有余力者,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但不允许学生同时修读两个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取得辅修学位评审资格的条件为: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获主修专业学位;获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书》并拟发经济学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凡有过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修读辅修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为使学生有计划地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便于管理,保证辅修教学质量,辅修专业纳入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不得降低标准。

院教学管理部与辅修专业开设教学系共同负责辅修专业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进行。

教学管理部为辅修班级配备班主任实施管理。

申请辅修某个专业的学生少于30人,不予办班。

申请辅修某个专业的规模亦不宜太大,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确保辅修专业培养质量。

若报名人数过多则组织考试录取或由教学管理部提供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由高向低依次选拔。

第十七条批准实施的本科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所选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否则,应经辅修专业开设教学系批准后另选其他同类型课程。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于开课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课表。

每届辅修专业首次开课两周内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申请调整辅修专业,试听结束后不得变动。

第十九条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

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教学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学生,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在院教学管理部备案;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辅修学位资格,已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按选修课对待。

若有属于主修专业的必修课且课程内容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
经教学管理部确认批准后,允许免修,并在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学生考勤自开课第一天起开始,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都要考勤,学生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辅修教学活动,应到班主任与教学管理部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准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十一条当主修课程教学安排与辅修课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向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请假,并可办理申请免听的手续报院教学管理部备案,以自修辅导的方式学习。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学生学籍实行院教学管理部与班主任两级管理,以院教学管理部管理为主。

第二十三条凡持《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辅修专业的班主任处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第一周内),未经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愿放弃处理。

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或有过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过校纪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注册。

注册完毕后,由教学管理部负责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附件2)。

第二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附件3)。

辅修专业班主任应按学期汇总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记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成绩总表》(附件4)一式二份,并在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将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提交院教学管理部备案。

一份留辅修专业班级班主任存档,学生离校前的辅修成绩由院教学管理部负责管理。

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院教学管理部负责将参加辅修专业学生的《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成绩总表》等档案材料分别移交到学院档案室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列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学生的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讲课或以讲课为主的课程,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活动(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论文(设计)以累计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该门课程须重新学习。

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

经辅修专业班主任审核、教学管理部审批,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新学习。

辅修专业课程重新学习只允许一次。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严格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考试规则》和《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考场规则》进行。

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一条缓考、补考、重新学习手续的办理与主修专业的相同。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70元/学分),
所收学费用于教学开支,辅修学生应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于开课前到院教学管理部选课并缴纳辅修学费。

须重新学习者要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学生被取消辅修专业资格其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辅修专业开课后的两周内为试读期,若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可申请停止辅修,经班主任同意,报院教学管理部,停止辅修,退还学费。

若超过两周其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以资鼓励,凡每学期辅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位于前三名的同学,下一学期奖励10学分的辅修学费,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辅修专业: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辅修专业: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辅修专业:辅修课程:
任课教师:考试时间:年月日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4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成绩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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