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对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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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新闻法优劣势

法国新闻管制与其优劣势

一、新闻管制

1、法律调控

1789 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 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881 年, 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新闻自由法》, 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 是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

2000 年8 月, 法国国会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修正案, 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公共电视系统和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

这些法律的出台大大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和控制, 从而使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2、政策调控

政府在新闻传播领域坚持多元主义原则, 即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对具有代表性的各派政治观点和社会思潮给予全面公正的反映。

法国存在两种新闻政策原则, 即竞争原则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竞争原则认为, 应当鼓励和维持新闻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认为, 只有国家干预才能保障弱小声音站在与大众同等的地位上发言, 而竞争只能导致集中和垄断, 从而葬送多元主义原则。

法国新闻政策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方面, 国家通过各种法津条款力图维护竞争局面, 如对报刊企业的创办和企业形式的放任, 下调报刊企业创业资本额, 限制报业的集中和垄断等。另一方面, 国家保留对报业“神圣的保护”, 努力使大小企业地位均等。主要措施是给予报业企业一视同仁的资助, 包括减免税收及实行新闻订费和新闻纸价格优惠等统一优惠政策。

3、社团调控

法国有 3 个比较重要的新闻社团组织, 即巴黎新闻公会、法国记者工会和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之为记者证协会)。

其中巴黎新闻公会是由新闻媒体业主组成的团体, 代表新闻媒体雇主的利益。

法国记者工会是由在法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 代表新闻媒体雇员的利益, 它主要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参与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

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是半官方的社会服务机构, 主要负责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审核、发放与撤销工作。

二、优势

1、根据现实的需求来不断立法,以此来处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在新闻传播的不同领域,法国都有相对应的法规法令,体现了其大陆法系的特点。

2、政府通过自办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搜集相关信息、引导媒体报道,和媒体相互依托又相互制衡,可以利用媒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形成分工明确的社团组织体系,有利于保护新闻界的实际利益。

4、从垄断走向开放,从政府干预走向依靠市场,法国政府对于新闻媒介的自由竞争持鼓励态度,加强市场在新闻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放宽政府对于新闻活动的干涉,让新闻活动得以自由的展开;同时也通过不断的修订法案法规来规范和引导新闻活动始终在正轨上运作。

三、劣势

1、在新闻资自律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体制化的运作机制,这很难做到对媒体和记者进行道德上的制约,导致了法国媒体常常表现出来缺乏新闻自律意识的一面。

2、市场作用的加强毫无疑问的会对新闻活动的质量产生影响,传播媒介所制作的节目、新闻往往注重收视率,新闻娱乐化倾向不断增强,公共服务的职能削弱;同时,市场自由竞争使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不断牵扯进利益链条当中,使得新闻活动的公正性、真实性遭到损害。

海洋法系新闻法优劣势

美国新闻管理

一、美国新闻活动的管理

1.第一届美国国会在1791年制定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所以,可以说美国没有新闻法。

2.尽管没有《新闻法》,但美国的相关法律却是多如牛毛,而且分工明确。比如,在安全方面,有1917年(一战期间)颁布的《间谍法》,规定对那些故意制作企图干扰军事行动的虚假报道,企图在军队中挑动不忠诚、妨碍征兵的,均处以高额罚款或监禁。在反颠覆(国家政权)方面,则有《史密斯法案》1940年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指出:“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

3.美国政府的对于新闻活动的行政管理:设立媒体监督的规约机制;设置政治议程左右媒体。美国政府对媒体监督机制的原则:坏的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绝对主义原则。美国政府设置议程左右媒体:控制新闻消息的来源、制造新闻媒体事件、聘用专业公关人员引导新闻媒体、合理利用旋转门、公关媒体。

二、优势

1.各个领域的相关法律都有对新闻的管理,让媒体在近乎透明的法律环境中发展,也能减少政府的管理重担。规范美国的传媒市场、保障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2.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

3.着眼于保护新闻自由,而非监管与调控。

三、劣势

1. 美国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主要遵循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原则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时所产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定原则。但是,新闻自由同样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2.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尼尔案”以及“内布拉斯加案”的一些判例原则,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事务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涉及其他方面时则着重保护新闻媒介的权利。在事后审查方面也应有严格的标准,因为事后审查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变相的事先限制。

积极自由概念:

所谓积极自由,就是“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期望”,是“以做自己的主人为要旨的自由。”

柏林在他的文章中先后用到了三个“积极自由”定义。第一个是:自由是每个人平等的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

第二,积极自由还包括“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自身欲望的奴隶”。(这是建立在关于“自我”的两个认识的基础上。第一,一个人的自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高自我”,代表了一个人的理性对其自然属性(欲望、冲动、激情等)的统治。另一部分是“较低自我”,这一自我与自然属性相关联。第二,)代表理性的“较高自我”对代表自然属性的“较低自我”的统治。总的来说,第二个定义就是,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自主的自由)

从第二个定义中,柏林引出“积极自由”第三个定义:“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强制。

所谓消极自由,柏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涉”。“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行动的领域”。柏林还指出,非人为原因导致的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是自由的缺乏,而是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比如某个因疲劳而无法完成1万米的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能力上不济。(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食物匮乏等恶劣的自然条件对人的行动的限制,不能算是个人自由的缺失。)比如因为山太高,我爬不上去不能算是我自由的缺失。总而言之,只有人为的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才对个人的自由造成损害,而不是任何障碍都能使人们丧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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