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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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内容

一、招投标资料

第一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二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九)清标情况报告;

(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

(十二)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五)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

(十七)合同副本;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二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

(二十四)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

第五条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第六条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附卷内备考表。

第七条保证档案的保管、保密。

第八条对保存期已满,须移交同级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招投标档案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条档案室的建设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险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搜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招投标档案只能当场查阅,不能借阅。查阅、摘抄或复印招投标档案资料,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查阅档案时,必须精心爱护,不得拆卷、抽页、涂改、销毁。

二、工程资料

第一条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及电子文件六大类。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

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三条工程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保管。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准确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图。由专兼职档案员(或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五条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有足够的库房,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工程档案。

第八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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