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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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餐饮单位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制度。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生产厂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检验报告单及购货凭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识。
三、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除按上述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五、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单独存放,并单独建立台帐记录,严格出入库管理,保证消耗和库存与采购量相符。
六、要严格管理亚硝酸盐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添加剂,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食物中毒。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产品标签必须完整, 不得使用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八、使用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标准添加。
九、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内使用。
十、严禁将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十一、餐饮单位在食品制作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消费者有知情权,制作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向消费者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种类(作用)、添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