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发改委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发改委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黔东南府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发改委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州发改委《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贵州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五大”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为总纲,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守住两条底线用好两个宝贝,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战略定位,坚持主基调主战略不动摇,做强做优长板、补齐补全短板,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释放发展新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三)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四)定期检查乡镇运用农村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开展管理的情况,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落实;(五)依法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调查处理,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3•【字号】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9月23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三)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宜;(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运输,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1〕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8日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结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决定开展为期8个月(2021年5至12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人、车、路、企、政”五个方面,坚决压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排查整治突出风险隐患,实现“四个下降、一个坚决遏制”的目标,即: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在全州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占比降至80%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周舟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常务副组长:周代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杨胜年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委办(州应急局),杨胜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19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9日黔东南州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22 年全面深化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贵州省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府办函〔2022〕12 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实现“两个确保、三个下降、一个不再发生”的目标,即:确保2022 年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道路运输事故起数下降(在全州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占比降至77%以下),不再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完善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 1 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2.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共建共管共治社会化防范管理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共建共管共治社会化防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纳入高质量发展、平安建设、安全生产以及乡村振兴等工作内容逐级实施考核评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2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民族文化村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州范围内列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传统村落、国家和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明文保护的其他传统建筑风貌保存完整的自然村寨。
第四条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民族宗教、文体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规划审批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第五章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9〕1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县乡公路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8日黔东南州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县乡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路路网综合效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9年9月起至2022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按照《贵州推进交通强国西部示范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县乡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交强领办〔2019〕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州县乡公路路面改造提升工程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按照“因地制宜、奋力争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保护环境”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各方参与、建管并重、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改善县乡公路“路面质量”、完善县乡公路“安全防护”、提升县乡公路“服务水平”为重点,补齐农村公路服务群众的“中间一公里”短板,切实为全州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大美黔东南”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发展目标。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初步切块规模,全州初步审查并上报的规划项目总共376个6256.165公里,总投资约62.6亿元(最终以省交通运输厅的调整规模为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1、(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解决,C.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2、(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D.逐级3、(单选题)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规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B.主办者4、(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是()的职责。
A.县人民政府5、(单选题)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农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
C.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6、(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立的防火安全小组由()担任主要负责人。
B.村民委员会主任7、(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
C.补偿机制8、(单选题)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规定,50户以上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小于()立方米的水池,并修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A.2009、(单选题)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规定,村民不得使用“()”,不在木质楼板上用火,定期清理火炕、烟道,不在有木质楼板的室内和不安全区域使用明火或取暖设备烘烤衣物、腊肉等。
A.老虎灶10、(单选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调查火灾原因是()的职责。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1、(多选题)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模板】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
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创建辖区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创建辖区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创建辖区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创建辖区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黔东南州创建辖区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方案>的通知》和《贵州省开展创建交通秩序公路活动方案》(黔公交〔2010〕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辖区内沪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范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抓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结合黔东南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通过创新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改善通行秩序,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执勤执法,完善交通设施,在我州沪昆高速公路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示范高速公路创建活动。
通过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一批交通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交通事故多发、拥堵现象严重等问题,全力排除我州境内高速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问题,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创建工作正常开展,本着“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方针,特成立黔东南州沪昆高速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潘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组长:罗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松(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副支队长)成员:张荣根(黔东南州教育局局长)易承黔(黔东南州安监局局长)杨昌盛(黔东南州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曾佑福(凯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海波(麻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刚(台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方其海(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长荣(三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通文(岑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凯旋(镇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冉龙志(贵州省高速公路凯里管理处处长)范中平(贵州高速公路凯里营运管理中心主任)刘吉祥(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凯麻大队长)雷明春(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玉凯一大队长)刘学宏(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玉凯二大队长)三、创建范围黔东南州境内沪昆线高速公路。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31•【字号】黔府[1990]21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3月31日黔府〔199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运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遇《条例》和本办法尚未规定的情况,车辆、驾驶员、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使和强迫他人违反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遇有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或检查车辆时,必须选择适当地段。
除特殊情况外,应距对面来车50米以外,发出指挥信号或出示停车示意牌。
第八条《条例》和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九条机动车(除小型客车外)和挂车货厢后栏板上,须按规定喷制本车号牌的放大号。
大型客车、货运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须喷制单位名称。
出租汽车车门两侧须喷制标记,并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公路条例(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7.16•【字号】•【施行日期】1987.07.1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管理第五章教育事业第六章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七章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第八章职工队伍建设第九章民族关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和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8;822;82201;【批准日期】2011.09.27【发布部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7【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其资金来源:(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四)社会捐助;(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
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
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
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成本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
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
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有危及可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二)超限运输;(三)挖掘公路、堵塞边沟、采矿、取土、烧窑、制坯;(四)搭建棚屋、设置维修场所,占用公路洗车、加水或者堆放建筑材料;(五)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减速带;(六)移动、拆除、毁坏交通标志或者设施;(七)占用公路停放车辆;(八)向路面排水、利用路面引水灌溉、摆摊设点、打谷晒场;(九)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每天50元予以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将其车辆拖到指定点停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