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便捷度,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现就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是自然资源系统持续推进的一项改革行动,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原则,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与土地成交公示同步进行,增加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变),确保公示结束后,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可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与划拨批前公示同步进行,增加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变)。
(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范围。
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复范围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闭合单元,即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复内容,通过竣工规划核实验收后,能够实现正式道路、水、电、暖、气的接入,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使用,业主入住不受本小区其他在建工程的影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鲁自然资字〔2022〕124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4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规划院、省国土空间数据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扛牢政治责任。
要始终突出政治引领,增强不动产登记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创建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实效性,突出不动产登记职业特色与时代风貌的“党建+不动产登记”品牌。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以“党建+业务”“党建+服务”“党建+发展”为抓手,把思想上的重视通过具体有效的举措,转化为落实的成效,统筹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
二、擦亮登记服务窗口。
发挥窗口政务服务前沿阵地作用,加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优化登记环境配置,发挥窗口法治服务兜底作用。
激发创新性,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和团队精神培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锻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不动产登记队伍。
把不动产登记窗口建成服务群众的“最美名片”。
三、坚守廉政风险底线。
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切实做到确实权、颁铁证。
认真落实《通知》不动产登记“六不准”要求和各项廉政纪律,守住底线,不碰高压线。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登记智能化水平,建立自动风险预警和发现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岗位风险。
加强案例教育、警示教育,建立风险防控、整改、查处、上报机制,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 -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完成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农村土地的规范管理和法律管理。
二、工作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山东省农村所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内容1.组织机构建设:设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宣传培训:开展农民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土地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
3.调查与核实: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实,确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和范围,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数据收集与整理: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数据库,收集并整理相关的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农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申请,所有申请资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给予反馈。
6.登记备案与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农民,确权登记工作正式完成。
四、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推广线上申请登记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六、工作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将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作评估标准,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七、工作经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主要由省级政府负责,并参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八、工作推进情况省级政府将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等14则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长办公会研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可进行登记发证。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利益。
三是应发尽发,立足长远。
《通知》明确,各地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应发尽发。
各地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地区开展房地一体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此次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
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为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从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统筹兼顾、夯实基7月31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础。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0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关问题,并研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结表彰方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身。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难度大,社会需求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统筹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促进职责机构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信息平台建设“反弹琵琶”的总体要求,超前谋划,统筹部署,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贯穿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全过程。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各地要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依据《总体方案》,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机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省政府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司法处置措施,现就全省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对接,采用N(各不动产登记机构)+1(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1(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N(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不动产登记+法院查控”的协同联办机制,推进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实现全省法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二、建立网上协同联办机制省级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系统分别进行改造和系统对接,奠定业务联办基础。
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到法院嘱托文件即为送达。
(一)实现信息双向查询。
通过协同联办机制共享的内容,以不动产单元代码、裁判法律文书编号作为关联字段,全程无纸化。
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线上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案件承办人员工作证等电子材料,通过协同联办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状况(用途、面积、抵押和查封状态等),登记机构向法院开放网络接口,提供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当事人持直接确定不动产权归属的纸质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可依据裁判法律文书编号,查询省内相应电子法律文书,用于信息互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鲁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海域海岛管理工作衔接,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强化海域海岛物权保护、加强海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下,全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海域使用权登记“新发旧停”、资料移交、流程再造等基础工作扎实推进,但也存在纸质档案移交不完整、电子资料无法迁移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重大改革,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职责明晰的海域统一登记协同推进机制(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登记规范,方便管理,信息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海洋部门配合。
海域使用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其他海域管理职责仍然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海域统一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以下(含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四)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须经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利用相关审批信息(包括海域管理号)进行登记,其他情形可直接办理。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青自然资规字〔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区、市工作推进速度出现迟缓,总体工作进度滞后。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局联合下发的《青岛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青自然资规字〔2019〕228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青自然资规字〔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一)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10日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1.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一致性调整。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控规则,编制或调整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不符合“两规”的,可对“两规”同步进行一致性修改,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并在相应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
2.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可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省里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3.对重大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对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现将《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2月22日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鲁政字〔2019〕246号)部署要求,现制定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如下:一、主要任务(一)开展部分自然保护地登记。
省级完成面积约3600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地(包括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垦利、蒙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东平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等18个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
(二)开展部分河流自然资源登记。
省级完成长度约1500千米的河流(包括徒骇河、大沽河、洙赵新河等16条河流)的确权登记。
(三)开展部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
省级完成约90个大型矿山(暂定济宁煤田王楼煤矿、兖州煤田鲍店煤矿、苍峄铁矿石门小闫庄矿区等)的确权登记。
(四)指导市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指导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泰安等拟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做好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写、调查成果核实、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等工作。
指导各市建立推进机制和技术指导组,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五)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后续工作。
组织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厅技术指导组,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市县,完成“5+3”项目(淄博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泰安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汶河、潍河、汶河等3条河流的确权登记项目)自然资源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登记成果审核、公告发布等工作,着重解决权属交叉重叠等问题,全面完成登簿前的各项业务技术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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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10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22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重中之重,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工作。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编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职责机构整合任务。
要积极与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量,科学测算不动产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