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土化之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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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感谢观看
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法律的本土化研究

法律的本土化研究

148学习版摘 要:根据中国法治模式的两种结构理论,即现代化模式和本地化模式,本地化是解决当前法治问题的重要粘合剂,也是建设性地将“法治”转变为“法治”的唯一途径。

本地化的基础是我们的第一反应,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结构、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法治的体现和法律移植的性质决定了法治的需要。

在下一次行动中,合法性实现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起点和目标,法律身份是实现本地化的保证,实现法律身份的过程也是各方利益的游戏。

在法治的发展理论中,它首先重新定义和考虑当地资源,并将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兴融入当地资源的发展中。

中国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有机融合是法治的一种选择。

总的来说,法律移植和法律发展范式内的定位研究表明,法律本地化只是一个重要的开始,而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本土化 根据论 法律移植一、法律本土化基本理论:中国台湾科学家陈长文分析了法律模仿和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模仿法律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但只有通过当地人民的发展才能获得法律价值所代表的法律精神。

同样,美国科学家格伦丹曾经建议将法律移植到局部过程中,应该记住,权利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共同意识和概念的集中反映,两个国家都不可能拥有同样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文化的表现。

他们都指出了合法移植的概念——本地化。

通常情况下,本地化包括恢复和放弃法律传统,以及将外国法律制度融入我们国家真正需要的过程,因此,法律本地化的概念与定向和狭隘的当地文化的概念不同。

正如唐伟教授所认为得,本地化的意义有三级:第一,本地化中的传统文化是继承文化,而不是逆转录教育;第二,本地化适用于与当前需要紧密联系;第三,避免对进入现代西方生活的法律制度的教条主义崇拜。

当中国的主导地位恢复时,它必须坚持法治的特征,法律移植不是翻译或确认外国法律,而是深入研究其意识形态基础的过程,然后重建,充分评估从外国移植的法律的有效性,这就是所谓的本地化过程。

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普遍的看法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由人统治的社会,即使你强调法治,法律规定官员管理的法律原则只是一种法律约束。

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262008.10(下)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陈斌摘要“法律移植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认为我国的法律发展更应该注重本土资源。

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发展,究竟是注重外来资源,还是本土资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那些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当代法律发展提供充分制度资源的领域,我们就应注重本土资源,反之,则应注重外来资源。

关键词法律发展法律移植本土资源外来资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026-02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法律也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

在近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在基本内涵上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就像著名学者公丕祥先生指出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它意味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现代社会法律发展之意蕴,无疑是相通的。

”①一、国内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关系的研究现状法律要发展,就不可避免的要利用一些制度资源,因为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它或多或少的要来源于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

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学界存在法律移植论和本土资源论两种对立观点。

它们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它们的侧重点并不一样。

法律移植论更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恰好相反,更为强调利用本国的制度资源。

(一)法律移植论法律移植论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之上的,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

法律移植论者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

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

纵观中外法制史,法律移植是贯穿古今的不争事实。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浅说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浅说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浅说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摘要】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在世界历史中散发着璀璨的光辉。

但中央集权的政治模式带来的中国文化中人治文化的发达,法治文化的衰弱。

那么在中国的文化中是否存在法治的本土资源呢,这些资源是如何表现的呢?笔者将从法律起源,地理,经济,政治体制,思想各方面探讨我国古代的法治本土资源问题。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作为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一种规则形式,以其平等、民主、自由的内涵,协调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张扬着人作为独立个体追求权利的本性,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制度模式,不仅被各国奉认为民主、平等、自由的象征,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

中国以其自有的国家治理模式度过了几千年历史的沧桑,而这种使一个东方大国成为世界政治、经济、文明中心的国家体制,却有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背影。

如果说民主、平等、自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无疑存在着法治的缺失。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世界的交融,法治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开化程度的天平而成为各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中国这个有着深厚法制文明的国家也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探索前进。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根据地下文化遗存的发现,至少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帷幕。

但法制只是一种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它并不信奉法律至上的理念,因为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权威的存在,那就是皇帝。

虽然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制文明,但与自由、平等、民主的法治理念是完全不同的。

下面将从法律起源,地理,经济,政治体制,思想各方面探讨我国古代的法治本土资源问题。

一、法律起源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地中海沿岸国家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生产力水平提高使得劳动产品增加,导致劳动产品出现剩余,而这些剩余产品就归属了氏族首领,氏族内部出现了第一次分化,即利用权力获得财产。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是一种让每个人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机制。

在中国,法治建设近年来备受重视,不断改善和完善着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资源,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文化历史积淀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德(或者五常),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五德的体现,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它强调的是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这种精神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灵魂,也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中国的文化还尊重“大同”——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这个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没有失去它的重要性。

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治制度稳定与改革政治稳定和改革,对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不可错过。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保证了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并且不断推出改革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种政治稳定和改革,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在政治制度稳定和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对“民主法治”进行推广和教育。

这让每个中国公民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的范围,这种“民主法治”文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法律领域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国家法律的制定,证明了政府重视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关系到公民利益的法律。

此外,随着中国在国际、国内舞台上的不断崛起,中国还致力于参加国际法律制定和实践,在国际法律制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形象的提升,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本土资源非常丰厚。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

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

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摘要:文章从分析学界关于行政法的本土化的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行政法的理解,确定了文章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本土化是带有法律移植性质的本土化。

从而进一步从转变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我国行政法转变的四种价值,最后,提出几点具体的法律体制的本土化要求。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本土化价值观本土化制度本土化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

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文化具有差异性。

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

经过80年代的准备,经过认真、求实、兢兢业业、甘于寂寞的努力,一批学者迅速成长。

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

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

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

尽管法学的所谓“核心刊物”有几十种之多,不时也有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但总体来看,真正坚持了严格的学术标准的法学刊物也许只有一两种,有些所谓的法学核心刊物实际连法学刊物都不能算。

由于刊物的学术标准不严格,法学院的学术训练不严格,许多具有很好的学术潜质的学生未能得到良好的训练,他们找不到良好的学术范本。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学界的学术传统尚未建立。

要建立或重建法学的学术传统,无疑需要全面的努力,面对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研究者的个人学术品质和兢业精神、开展真正的学术批评,都是必不可少的。

从目前来看具体可行的、而且必行的一步就是要建立学术规范。

规范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当然是实质性的,但我在此仅就一些人看来并不起眼一点――引文,这种形式化的规范,发点议论。

我只是从引文对学术传统的建立的功能性角度来谈,至于对引文全面分析,至少可以作一篇长文。

目前的法学著作、文章,除了少数外,引文很少。

翻开法学著作和刊物,包括一些核心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一些不错的文章,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文章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

似乎一切观点都是作者自己创新的,其实未必如此。

这首先反映了的一点就是有些作者不读书,或读的很少(另外反映的是对他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即今日流行的“知识产权”)。

究其原因,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学界发表出版的有新见解的书籍和文章确实不多,但总还是有一些;而且还有一些相当不错的调查报告、案件分析、社会报导和资料。

但相当多的搞法学的人似乎视而不见。

如果不读书,那么怎么可能学术的传承,怎么可能建立学术的传统呢?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一切从我作起,从现在做起”;而我很怀疑法学界有那么多才子或“泰斗”。

古今中西之间:法律本土化的若干思考

古今中西之间:法律本土化的若干思考
内容 和 价值 取 向上来 考 察 法 律 , 认 为法 律 须达 到某种正义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意识形态 。
从形式理性角度定义法律 , 目的是使法律
具备强制性 与拘束力。然则 , “ 法律 的技术定 义并不 是法 律 的完 整 定 义 。法 律 技术 定 义 , 很 容 易让 我们 陷 入 一 种纯 技 术 的思维 , 认 为 法律
【 收稿日期】 2 0 1 4一 O 6 — 2 2 【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 1 4 B F X 1 2 1 ) ; 泰安市社科规划项目、 山东农业大学青年创新基金项目。 【 作者单位】 山东农 业大学文法 学院,山东 泰安 , 2 7 1 0 1 8 ; 烟 台大学 法学院, 山东 烟 台, 2 6 4 0 0 5 【 作者简介】 曹相 见( 1 9 8 5一 ) , 男, 湖南汝城人 ,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教 师、 烟 台大 学中欧侵权 法研究院研究员,
新 近 以来 的 中国 民事 立法 与政 策 , 在 重视 比较 法 经验 的同 时 , 越来越 多
地体现 了本土特色。2 0 1 0 年实施 的《 侵权责任法》 在见义勇为、 公平责任 、 监护人责任、 请求权体系等制度上 , 依据我 国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 突破 比 较法的限制 , 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然则 , 学者意见极不一致, 台湾地区甚至 多持 否定 意见 。 ④ 如何 看待 这种 现象 , 涉 关 中 国法 律 文化 的未 来 。本 文试 以
研 究方 向: 人格 权法、 侵权 法与法律 文化 ; 袁瑜垮( 1 9 6 8一 ) , 男, 河北 廊坊人, 烟 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 研
究方向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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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法治的本土化

论法治的本土化

论法治的本土化作者:王晓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本文指出先进的法治理念必需同我国国情的结合,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治的本土化是法治实现的根本。

关键词法治本土化乡土社会作者简介:王晓兵,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89-01法治,被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推崇,但法治并不是一个模板,放之四海而皆准。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宪政原则是西方法治的普遍進路,即便如此,英国有英国的法治,美国,自然也有美国的特色。

法治应该是具有本土性的。

同社会生活结合的越密切的制度,越能迅速的被社会接受,更迅捷的凸显其作用,制度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有生命。

每个族群,都有其特有的风俗,习惯,有着很多约定俗成的规则,个人在这个环境中都有各自的位置,由于这种种的条件,使这个族群中的每个人心平气和的接受其处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而不激烈的反抗。

完全的照搬别国会是以摧毁其社会基本关系为代价,而社会基本关系的稳固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社会关系的摧毁必然导致混乱,因此,法治的本土化是势在必行的。

任何事物的演进都是以内部缓慢演进为前提的,法治又岂能例外。

历史的惯性和这片土地所固有的特性决定,乡土社会这种社会模式,并未消失。

新中国成立至今,仍旧分明的城乡结构告诉我们,乡土社会依旧存在,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它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法治的建设不可能直接将从西方舶来的制度不加变更的直接运用到我们这片土地上。

任何制度都有其利弊,实行过程都有其成本,是否能产生预想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应该是建立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之上的。

实现法治,首先要对法治的运行有所了解,首先,实现法治的过程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任何制度的施行,社会对其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不可能有一蹴而就的制度,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制度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只有一个谨慎的制度才能带来一个相对可预期的效果,这个过程本身亦是制度的渗透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考虑法律的使用成本和能够带来的收益,衡量这一具体制度的适用是否是合理的;第二,制度的颁布是一个制度被更广泛和深入的知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从理论评价到社会评价的过程,法律制度是要最终适用于社会的,因此社会评价有理论评价所不可替代的价值;第三,制度产生并颁布后就到了最重要的步骤——适用,制度的适用是经过了无数的论证和评价之后真正的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具体方面,是检验其实际适应能力的时候了,这个过程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对于新的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由于旧有制度模式的惯性存在,新的制度的适用就有一个不适应到适应到习惯的过程。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对法律发展的促进作用。日本学者伊藤正己在其《外国法与日本法》(岩波书店1966年版)、北川善太郎在其《日
本法学的历史与理论》(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和五十岚清在其《比较法学的历史与理论》(一粒社1977年版)等作
品中,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的作用。韩国汉城大学法律系教授崔仲库在《韩国法与西洋法》(载《比较法研究》
第三,从文化学角度来看,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一国法律
被移植到另一国家,如同一国的电影在其他国家放映、一国的歌剧在他国演出、一国的油
画被他国人民买下来收藏一样,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当然,法律与其他文化现象相
比,阶级性和强制性的色彩更加浓厚,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移植起来也更加困难一些,但法
1995年第2期,韩大元译)一文中,在系统分析韩国移植西方法的历史和现状之后,对法律移植在法律发展中的积
极作用也作了充分的肯定。至于中国,由于对法律移植持肯定说的学者人数众多,此处就不一一列举,可参阅何
勤华主编的论文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此外,作为当代中国高层领导,对法律移
《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辑;阿兰·沃森著、尹伊君、陈成霞译:《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
4期)。德国图宾根纽尔奥拉大学法学教授诺尔(K.W.Noerr)在《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载
《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李立强、李启欣译)一文中,结合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实际,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
律当中也有一些代表全人类共性的文化要素,如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协调价值、引导
价值、鼓励价值等,这些,应当是没有国界,而为人类所共同享用的。②
第四,从历史学角度来看,法律是历史发展的某一个阶段的产物,其发展也具有历史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

(注释1)而当前中国学者们主张的“法律本土化”术语在其应用层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其一,就是将理论研究的目光投射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的实践中间,主张到中华民族的实际生活中去寻找社会和法律的关联域,侧重于研究制度的历史传承,研究由民间社会和社会公共体自发创制与选择法律的法制建设模式。

其二,就是站在维护国家主权之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上,主张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趋势,更加维护和强化由本国政府及其制定法体现出的法律的“国家化”。

(注释2)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全球化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个是要以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作为前提;另一个则是要以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相近似的文化传统作为基点。

也便是说,既要承认并维护本土法律的独立性,又要有选择地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如此看来,法律全球化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本土法律文化与国际法律文化的冲突。

这种冲突,该如何解决?按法律全球化的要求来看,面对冲突,一面要维护本土法律,另一面又要吸收国际法律,这种论调似乎不具有具体可行性。

维护本土文化,该到什么程度?吸收国际法律,吸收的界限又在哪里?若是不能把这个标准具体化,法律全球化的主张便无力解决理论与实践的悖论。

但若把标准具体化呢?各国法律与其余各国必然存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的冲突,要为每个不同的冲突制定出一个相同的遵行标准,固然亦是不可能的。

按法律本土化的要求来看,民间或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在这冲突中必然是稳胜的一方。

那么,一国的法律便与他国隔离开来,各国坚守在自己的阵地内,挥舞着维护本土文化的旗帜,拒绝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侵入。

这何尝不是守旧主义和封闭主义?现今为止这种冲突的解决方式,说到底无外乎两种,要么本土文化占据上风,要么国际文化渗入本土。

浅议法治本土化——以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蓝本

浅议法治本土化——以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蓝本

浅议法治本土化——以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蓝本摘要:改革开发以来,在探索法治建设理论中,《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本文以法治建设本土化、国民守法本土化为理论基点,结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所引发的争论,阐释了法治本土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治本土化一、引言在90年代研究法治现代化的浪潮中,法学界许多仁人志士普遍主张向西方学习,大量引入西方先进的法治基本范畴体系,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概念嵌入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发展中,普遍认为:移植西方法治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功败垂成的关键,这种一边倒的学术氛围笼罩在大江南北,然而这种全盘西化的法律移植,是否符合中国这个拥有5000年文明的沃土,则少有仁人志士问津,会不会水土不服更是不置可否,抑或会不会出现“大跃进”的历史覆辙等等。

苏力先生洞察世事,独具慧眼,一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问世,提出法治本土化的理论,给狂热的人们打了一针镇定剂,在那情那景虽有泼冷水之嫌,但体现了一个法学大儒的所思所忧所虑,也体现了一个负责人的法学家对中国这片热土的热爱,其提出的法治本土化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主要观点1.法治建设本土化90年代,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变革也是愈演愈烈,呼唤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以规范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为解决现实挑战,大量法学家将目光投向西方,以期通过大量的法律移植,实现在短时间内建立现代化法治体系的目的,苏力先生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应该将逻辑起点放置于我国的法治本土资源,从内到外建设现代法治体系。

关于法治本土论的提出,苏力先生不是从本土资源的概念入手进行抽象的法律论证,进而得出结论,而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入手,其理论的基点来自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如同萨维尼所说“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绝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

法治进程中的法律本土化之思

法治进程中的法律本土化之思
并 细 加 分析 的 。
关键 词 :法 ; 法 治 ;传 承
有 太 多 的法 学 家 试 对 法 这 个 字 进 行 全 面 的 定 义 , 可惜 “ 法 ” 力 尢 边 ,至 今 还 能 完 美 的 阐 释 这 个 奥 妙 无 穷 的 “ 法 ”字 。“ 法 ” 虽 未 曾 完
美阐释 ,我们 却可 以切 身的感受到它无处不在的身影 ,从某种角度 【 : 来 说 “ 法” 只足一个我们抽 象 出来 的概念 ,但 南 “ 法” 【 叶 { 发 ,落实于法 治 却是 现 代 社 会 发展 峰 I 实 实 在 在 的 目标 。


法治学说
法 治 该 怎 么 走 ,现 在 有 诸 多 观 点 ,笔 者认 为 主 流 上 应 当为 三 种 :第 种 是 权 利 本 位 说 ;第 二 种 是 部 门 法 论 者 的 法 条 主 义 ;第 三 种 是 法 律 文 化论和本土资源论 。

第一种权利本位说 。权利本位是一个西方背景下 的理想 ,权利这个 名词对 于国人来说本身是 一个舶来品 ,对权 利的定义用 中文语境来说很 难与 西方概念完全一致 ,比如权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权 利的限制有哪 蟪 ,以 及 在 不 同 文 化 上 权 利 是 否 有所 不 同 ?从 理 想 主 义 角 度 来 看 ,权 利 本 位 是 完 美 的 ,可 完 美 的 是 理 念 是不 现 实 的 , 因为 中 圜与 西 方 的 社 会 环 境不同 ,很多可能知道法治 ,但 对权利究竟是什么 却非 常陌生。举个例 子 ,每个人有独立平等且 自由的权利 ,但实 际上父母和孩子 权利天然是 不可能对等的 ,父母有更多的义务,孩子更多 的足权 利。在 笔者看来权 利 本 位 只 是 一 种 理 想 状 态 ,我们 应尽 量 在实 践 巾贯 彻 权 利 ,但 挺 不 能 迷 信权利 ,在我国建设羊 t 会主义初级 阶段应 当注意培养 深厚 的法 治土壤 , 而 不 是 去 树 立 概 念 上 的 空 中楼 阁 。 第 二 种 是 法 条 本 位 ,这个 可 能 跟 几 卜 代 的法 律 万 能 论 有 一 定 关 系 , 但是根据任何一本现有的法理学教材来说 ,法律不是万能 的。法 治如果 光靠法条 走实现 ,是不太可能 的,所 以法 条主义是法治进程 的薅要编成 部 分 ,但 不 是 全 部 。 那第 三 三 种楚法律文 化论 和本 土资源论 说,法律文化论和本土 资源论 基本上是立足于我国的现状 ,这一学说注意到 了中 国传统文化 的强大惯 性以及中网本身发展法 治所存有 的社会基础 。这 一学说仍然存在 …定问 题 ,就是该 学说 在一定 程度 上对 于我 囡乡土社会和商业社会交叉 的复杂 状 态有所忽略 ,简单的说 :乡土丰 十 会 的文化浸入到 了城市 ,但是 城市的 文化是商业的 ,所 以城 市里有它各种文化混合 的一面 ,不能一概论之。 综 Lj 三 种观点,笔 者认 为法 治应 该是在传承 l } 】 进化 的。有人 或许会 有 反 驳 ,中 国 法 律 的框 架 以及 诸 多 的概 念 不 都 是 移 植 的么 ? 甚 至 连 法 治 这个同本身都是 方过来 的,怎么在传承 中进化?是 的,我们现 在所应 用的法律 概念 、框架基本 上都是舶来品 ,可我们应当注意到 r t t 华 法系虽 然已经成为历史 , 但其历史 的惯性却一直影响我们到现在。 二 、法 治 的本 土化 原 因 法治 正如同我 比喻 中所说 的橘子一样 ,它一方面要考虑 A已吸收的 是 什 么 ,另 一方 面它 要 考 虑 自 己立 足 的 土 壤 是 什 么 ? 前 者 衡 量 法 律 移 植 的优 势 ,后 者 比较 传 统 的影 响 。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作者: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参与进来,同时,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

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也出现了法律本土化这两个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法律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阐述,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法律国际化本土化法律基础作者简介: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5-01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特别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世界各国家地区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都处在共同的政治、经济秩序下,各国政治、经济活动的相关和互动性因素不断加强,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立法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治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由于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的国际化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法律本土化的影响,法律的本土化又根之于其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习俗的背景下,有着牢固的基础,不能够轻易的被取代。

一、法律的国际化不可阻挡当今世界,不管是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如果想欲图生存与发展,必然要与其他民族或者国家进行交流,不管是物资的亦或是思想性的交流。

当两个交往方式不同的民族交流时,产生的必然结果是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会慢慢减少,而融合程度将会不断的提高。

法律作为思想意识领域的一部分,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尤其是现在的信息交流方式不断的更新,方式也不断增加,效率不断提高。

各民族和国家之间的交流更加的密切,法律的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法律国际化的出现和不断的加深还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很有可能因为其普适性而变为国际通用的法律,与此同时,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条文在各国不断的运用,从而出现了国际化。

最新-有关法制的本土化与西方化的思索 精品

最新-有关法制的本土化与西方化的思索 精品

有关法制的本土化与西方化的思索摘要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依法治国已经普遍代替了以人治国,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现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而在此过程中,能否学会在本土化和西方化的法制建设中继承精华,去除糟粕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工作。

关键词本土化西方化精华糟粕目前,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加快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目前各项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然而在法治的具体构建上,目前却存在两种声音,一个是本土化,另一个是西方化。

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任何一种单一的模式都无法满足现如今依法治国的需求,因此,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博采众家之长为我所用。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说到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其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积极影响,另一个就是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在我国,民本思想历来有之,例如儒家思想著名的代表人物孟子就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唐太宗李世民也曾经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这些民本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虽然实行的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但是也不乏一些平等的思想的出现,像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就与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意。

这些民本思想和平等的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消极影响除了积极的影响,事实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很多消极的不利的因素掺杂在其中。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向来就缺乏民主的传统。

在我国封建制度下,皇帝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并且在封建制度下还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往往被分为三六九等,至于所标榜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在封建等级制度极其严密的封建社会,它的现实性还是很小的。

在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从汉唐建立以来一直到明清封建制度的结束,它的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众所周知,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存在的,它应当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然而,在中国几乎涵盖了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却没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这种千年不变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的会不适应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

法律本土化之奥秘

法律本土化之奥秘

法律本土化之奥秘法律进展的共性决别是对法律进展个性的排拒,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别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

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在别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进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挑选是各别相同的,因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别同的民族或国度,别能别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进展过程的诸多具体历史个性。

因之,虽然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西办法律文明的历史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进展,非西方世界的法律进展及其现代化还是有其内在自身的依照。

法律进展的国际化与法律进展的本土化,乃是同一具过程的别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

在别同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式与结果是别一样的,因而文化也是多样化的。

诚然,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面临的条件往往有其共同的方面,从而使其活动结果的文化具有诸多相同的特性;但是,这些共同性的特征在社会的进程中往往表现着自己别同的重点,并在各自的文化体系中起着相应的作用。

美国学者巴姆曾经对西方、印度和中国三大文化体系的共同特征及其差异作过比较研究。

在他看来,意志和理性是这三大文化体系中的两个共同特征,但是其表现形式在别同的文化体系中则是有所别同的。

就意志而言,欧洲人把放任意志理想化,印度人把削弱意志理想化,而中国人则把顺其自然理想化。

也算是说,欧洲人主张鼓舞欲望,印度人主张禁止欲望,中国人则主张容忍欲望;欧洲人鼓舞能动性,印度人鼓动默从,中国人两种都需要,互相轮流;欧洲人把进步的存在理想化,印度人把永恒的存在理想化,中国人把现实的存在理想化;欧洲人致力于改变事物,印度人把改变当作虚幻,中国人则以自然的态度去经过改变。

等等。

就理性而言,尽管这三大文化体系都具有理性主义的性质,但是侧重点显然是别同的。

关于程序正义和外源型法的本土化

关于程序正义和外源型法的本土化

程序正义和外源型法的本土化何艳芳偶然之机会得以拜读了彭勃博士的著作《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下称《通论》,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于2002年6月出版)。

《通论》一书以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与现实之差距和偏离的分析作为序言,使人在未读此书之前就能够对此书有个大概的了解。

使我在读完序言之后产生了急切了解书中内容之心情,读完此书,方知《通论》序言是对全书的一个宏观概括。

前后两读序言,笔者得以知晓该书体例安排之妙处。

凡书多请名家撰写序言,而《通论》一书却自写一文以代序言,可谓脱俗也。

一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

二战后,又吸收英美法的许多精华。

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可谓之“别具一格”也。

日本法律体系的这个发展历程决定了其现行刑事诉讼法必然包含了诸多英美法的精神。

英美法重视人权保障、重视程序正义,这在日本二战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可以看出来。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就强调在保障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的同时,发现事实真相、揭露和惩罚犯罪。

现行刑诉法异于旧刑诉法之处在于前者更强调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司法公正,后者则更为重视发现实体真实。

旧刑诉法以确保对有罪者的惩罚和维持社会秩序为首要任务,而新刑诉法则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应该说,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坚持的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是没有错的,但这个理念与日本司法实践的差距之大却冲淡了立法理念之优点。

尽管我们说,在法律科学的任何一个领域中,几乎都存在着理念和现实的差异和偏离,但“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现实运用与立法基本精神之间的差距和背离程度却远较其他法律为多,以致日本著名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悲观地感叹日本的刑事诉讼已经濒临‘绝望的’境地。

寻求法治的本土化根源

寻求法治的本土化根源

寻求法治的本土化根源【摘要】:自从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首次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论断,中国的法治建设便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学界展开了对中国法治模式的反思,在西方举足轻重并为社会制度的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制度在东方这片对法治有着强烈渴求的土地上,功用却不十分明显。

由此,文章试图从法家的法治思想出发,寻求培育中国人法治理念的本土根源,以期向人们展示以古老的中华文明为特色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的可能性。

【关键词】:法治; 法家; 本土化一、法治与民主监督(一)法治1. 法治的内涵法治,即把”法”提高到了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的层面,把国家的一切事务以及人民的社会生活等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下,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具体包括”政府的合法而治,民众的依法而行”两个方面。

其实质内涵与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所表达的”法律主治”、”法律至尊性”、”法律的优势”、”法律主义”等概念相契合。

2. 法治是社会的一种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法学界对法治和人治这一对概念有着较为深刻且鲜明的认识。

实质层面,法治和人治都是一种治国方略的表达。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社会组织和管理模式,它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我们既不给法治带上至高无上的光环,也不宜给人治贴上糜烂的标签。

法治是一种治国范畴的表达。

有学者曾把中国古代主要治国思想范畴总结为:”道”、”德”、”仁”、”礼”、”信”、”智”、”势”、”和”等八大范畴①。

其实,”法”也是古代主要治国范畴之一,特别是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君王当成了一种治国方略。

(二)法治与民主监督民主,无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还是法律概念,与法治都有着极其密切的关联。

和法治一样,民主也是一种他律手段,是通过自治的形式而实现的约束政府行为的一种路径。

民主和法治本身都是宪政的应有之意。

法治要求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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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法律本土化之奥秘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

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度,不能不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的诸多具体历史个性。

因之,尽管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西方法律文明的历史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非西方世界的法律发展及其现代化依然有其内在自身的根据。

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与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

在不同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式与结果是不一样的,因而文化也是多样化的。

诚然,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面临的条件往往有其共同的方面,从而使其活动结果的文化具有诸多相同的特性;但是,这些共同性的特征在社会的进程中往往表现着自己不同的重点,并在各自的文化体系中起着相应的作用。

美国学者巴姆曾经对西方、印度和中国三大文化体系的共同特征及其差异作过比较研究。

在他看来,意志和理性是这三大1 / 10文化体系中的两个共同特征,但是其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则是有所不同的。

就意志而言,欧洲人把放任意志理想化,印度人把削弱意志理想化,而中国人则把顺其自然理想化。

也就是说,欧洲人主张鼓励欲望,印度人主张禁止欲望,中国人则主张容忍欲望;欧洲人鼓励能动性,印度人鼓动默从,中国人两种都需要,互相轮流;欧洲人把进步的存在理想化,印度人把永恒的存在理想化,中国人把现实的存在理想化;欧洲人致力于改变事物,印度人把改变当作虚幻,中国人则以自然的态度去经过改变。

等等。

就理性而言,虽然这三大文化体系都具有理性主义的性质,但是侧重点显然是不同的。

比如,欧洲人把理性理想化,印度人把直觉理想化,中国人侧重理解;欧洲人把实在论的存在理想化,印度人把主观主义的存在理想化,中国人则把供人分享的存在理想化。

[32] 巴姆的上述分析尽管有某种独断论的因素,但他对三大文化差异性的解释却是令人深思的,并且强调认识不同文化体系之间的差别是非常有用的,特别是今天当人们生活在因交往的发达而变得缩小的地球上需要介入一种更为完整的世界性文化体系,认识这些差异性则是非常有益的。

有趣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格雷·多西则从法律文化角度对希腊——罗马、印度和中国这三种古代法律文明作了一番比较分析。

他着重考察了这三种法律文明体系关于秩序安排方面的异同关系。

在希腊——罗马人那里,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秩序与人类意愿无关,它是客观和普遍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正确运用人类理性来发现;印度人则强调实在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有赖于社会个体对我---------------------------------------------------------------范文最新推荐------------------------------------------------------ 自我欲望的约束和控制,它要通过人的直接体验来发现,而不是通过理智的认知与探求来获得;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感知到的世界只要合乎秩序就是真实,社会成员追求的乃是至高的善为本体的全面和谐的现世秩序,因而对于感觉到的现象之间的有效联结和对于每个人在所有生活境遇中相宜的情感态度的感受力,构成了统治权威和秩序安排的基础。

多西的上述分析与巴姆的见解虽然涉及的领域不一样,表达方式亦有不同,但他们对于三大文化体系各自内在精神的把握是大体一致的。

由此,多西把这三种法律文明体系的秩序安排观念从差异性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加以反思,认为社会合作性的需求乃是所有人类社会法律文明秩序赖以建立的共同的内在根据,因此,法律文化的世界观所关注的是组织和维护人类合作的所有形式;但是,每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都有其特定的秩序安排方式,因为人类总是生活在他们信其所是的世界里面,一种秩序安排方式的有效性,就在于生活在这个文化世界中的人类个体相信这种秩序安排是有效的,任何人都无权把一种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强加给其他不曾分享这种秩序建立于其上的文化信仰的人身上。

[33] 很显然,尽管多西的法律文化观具有某种文化相对主义的意味,但是他清醒地发现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赖以存在的根基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人类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才显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随着社会的演讲,这种多样性愈益突出。

法律的本土化或民族化乃是人类法律世界的基本存在方式。

任何有关法律发展普遍性的主张都是有限定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因此,多西3 / 10确信,从上述立场出发,将会开启一条通向人类和平共处而非不断冲突的未来之路。

那么,究意如何具体把握构成法律发展本土化或民族化的内在根据呢?首先,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特殊性。

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

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

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

而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

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则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关系结合方式。

社会关系反映了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作用下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方式,是一种潜在的社会交往状态。

社会成员不同的结合方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特点,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调整方式和秩序体系。

在古代西方,社会成员是作为国家成员,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私有者而存在的,每个个人都拥有自身的相对的独立性,社会则是由这些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因而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

西方法律文明与秩序体系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

而在传统的东方,从法律文明形成的时候开始,血缘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就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以至于它对东方社会结构及村社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这一以浓厚的血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网络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以牢固---------------------------------------------------------------范文最新推荐------------------------------------------------------ 而狭窄的宗法血缘关系的形式结合起来的,宗族组织结构系统更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因此,在这一社会条件下,习惯法机制便成为社会及法律调整的基本规则和调节手段。

而这些对东方法律文明体系独特性的形成,无疑具有直接的作用。

就法律发展而言,法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其基础正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转型。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描述的从压制型法到自治型法再到回应型法转变的法律发展行程,本质上乃是社会结构类型转换的表征,亦即从前官僚制向官僚制再向后官僚制转型的法律表现。

因之,不同的社会结构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

这是法律发展本土化的最深厚的渊源。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者们认为,现代化过程本身对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是有着不同意义的。

对于西方世界来说,现代化是一种主动的自我扩张和发展的过程;而对于非西方社会而言,现代化则是一个被动的外来冲击进而他化的过程,是引进和接受西方价值观念、文化形态与制度规范的西方化过程。

[19] 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的西方化过程。

非西方社会内部无法生成法制现代化的因素和条件,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道路。

因此,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的过程,就是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得以传播并被非西方世界接受5 / 10和采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法律发展国际化的趋势,就是法律发展西方化的过程。

很显然,这种理论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作一番辩证的历史的分析。

从全球角度看,法制现代化确实是从西方起步的。

罗马法成为现代西方法制的历史先导,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

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也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

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与西方商品经济和政治革命的发展,处于同一个历史过程之中。

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形成了具有现代特点的西方民主和法制,产生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体系,出现了诸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等等对建构现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的重要法律文献,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前列。

由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因而当它向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非西方社会传播时,必然要与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发生撞击。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社会中的传播与冲击,从本质上讲,体现了先进工业文明对落后的农业文明的征服,这种征服必然表现出自己固有的特点。

因此,从法权意义上看,它势必要用近代的体现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逐渐取代体现自然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体系,从而瓦解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且把非西方社会的法律纳入西方式的轨道之中。

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在广大亚非拉国家出现了一股所谓“泛西方化”浪潮。

它是西---------------------------------------------------------------范文最新推荐------------------------------------------------------ 方列强凭借经济的军事的优势向非西方的广大地区强行推广自己的法律文化、制度结构和价值体系,其结果是非西方国家被迫或逐渐自学地按照西方法制模式,改造传统的法律制度,以西方化的形式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而促进非西方国家的地区的法律制度更新,把人类的法律世界逐渐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西方文明对非西方文明的冲击,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这是渊源于商品经济的新型文明体系对传统的村社制度的古老文明体系的挑战。

正是在这一冲击和挑战的过程中,非西方国家逐渐走上资本主义化或西方化的道路,从而跨入“世界历史”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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