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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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法律移植本土化的路径探析

法律移植本土化的路径探析

法律移植本土化的路径探析[摘要]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对外国法律制度生搬硬套,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

文章对中国当代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反思,并提出移植过程应遵循的规律与考虑的因素,以期得出我国法律移植本土化的正确路径。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律本土化一、我国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法律移植问题才成为比较法学、法理学和法律史关注的论题。

我国的法律移植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我国进行的法律移植有成功一面也有失败一面。

我国法律移植失败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移植与社会现实脱节从正常的社会发展逻辑来说,法律制度的设置,都是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不具现实基础而期望新的法律横空出世是不可能的。

但是,在移植国外法律时只是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比我国的先进、成熟,就盲目引进外国的法律,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需要,忽视了我国的法律进程,从而使移植过来的法律的单单只是法律条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二)法律移植没有注意到国情不同的法制有它特定的生长环境,因此,法律移植绝对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地全文照抄照搬。

如果认为法律移植即是对外国法的全盘移入,那无疑是把法律移植看得过于简单化了。

法律移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外国法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中的融生问题。

法律移植是“移”和“植”的统一,既包括外国法的移入,也包括外国法的本土化。

(三)法律移植时没有考虑传统文化法律实质上是一个社会的文化的表现形式,与传统、习惯等文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依赖于渊源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习惯、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等的长期沉淀和凝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和和民族性,深深地融会与人们的思想和意识之中。

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因素法律移植并非易事,即使是属于同一社会制度和法系的国家之间也是如此。

浅析著作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著作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著作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作者:王瑞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逼我所用”的著作权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强烈抵触,面临着对著作权制度的公众信仰尚未形成的障碍,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就要着力于著作权制度的本土化。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公众信仰行政化本土化作者简介:王瑞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13-0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面对外部的压力,一方面,不断地修整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方面,不断加强与固化一个严重依赖行政权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导致著作权在中国的保护完全行政化、公权化。

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对于“逼我所用”的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更多地强调外部的和谐性而不是内部的协调性,导致著作权制度在移植到中国的几十年里,一直无法适应中国的文化土壤,著作权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步履维艰。

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中西方文化基础差异,分析著作权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更好地实现著作权制度本土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文化基础著作权法作为一种私法,重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资源分配问题。

而西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无疑是著作权制度发生和发展的文化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西方的个人主义强调人是独立的,人与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对自己所有物的支配权,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说: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渗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其在解释知识产权的属性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正是个人主义的彰显。

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特许专有权转变为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建构体现了对人道主义的归依。

西方的著作权法重在保护作者的权益,这也正是西方个人主义的要求。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他所研究和讨论的是他国的法律可否为本国所吸收且最终能否和本土资源融合在一起构成新的本土资源的过程。

日本法制史是一部不断移植、吸收、融合外来法律文化的历史,他清楚的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诸多成功的经验,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关键字:法律移植法的本土化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

日本是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典范,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本文将以日本近代法律移植为研究对象,论述其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原因。

一、关于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通过各种方式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当中(本土化),并且努力使之发挥功能的过程。

“法的本土化则是指法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于嫁接能渗透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整合”也就是说要将外来的东西变成本土的东西,要将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进来以后植入本土之中,让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为可利用的本土化因素。

从上可以看到,法律的本土化是法律移植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是密不可分的,法的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的关键环节,没有移植就没有本土化。

法律移植一经提出并不是就得到了法学家们的认可,而是有相当多的法学者们反对。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一个非常凑巧的事。

评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评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特征 , 并分别做 出评价 。同时, 本文提 出中 日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的差异在 于对法律 移植 方面的差异, 总结 了中 目法制现代化 的经验和
启示 , 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法律移植 。在此基础上, 本文提 出了关于当代 中国法制现代化 的思考 , 并得 出相应 的方法。 关键 词: 清末 中国法制现代化 日本法制现代化 比较 法律移植
l 堂 曩 窒
的 本 土 化
摘 要: 本文以清末 中日法制现代化的开端 为比较对象, 论述 了中目法制现代化开端的相 同背景 , 包括社会政制与传统法制之 间
的尖锐 矛盾 、 西方列强的威逼 利诱 , 西方法律 文化 的大规模传播等三个方 面, 回顾 了两 国法制现代 化开端各 自的发展进程 、 命运及其
日两国不 同 的文化传统 和儒 学地位 , 是造成 两 国法制近 代化 不 同结 局 的一 个重要 原 因。 ()对外来文化态度的不同传统 1 ()西学传播 与影响的力度不 同 2 () 统 价 值 观 念 的 不 同 3传 三、 启示 与借 鉴: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法 律 移植 是不 同文 明之 间 的法律 制度 ( 中国 形势 的“ 钟 ” 2 警 同时 , 由于 中 国形 势 的 变 动 , 使 日 促 互相 借鉴 与取舍 的过 程 , 要此 国家与 民族 只 变 和彼 国家与 民族 发生 了关 系( 种 关系 无论 本学 习西 方 、 法 图强 。到 了幕 府 统 治 末 这 被 是表 现为 友好 交流 还 是武 力征 服) 都 将 会 期 , 中 国 已遭 到两 次 鸦 片 战 争 的 失 败 , , 迫 与 西 方 列 强签 订 了一 系 列 不 平等 条 约 , 造 成文 化上 的冲 突与 融合 的过程 。 法律 移 植 问题 的 研 究 并 沦 为 了半 殖 民 地 : 并且 中 国 国 内 也爆 发 法 律移 植 ,按 照英 国 著名 法律 史 学者 了轰 轰 烈烈 的太 平 天 国 农 民起 义 。 阿兰 ・ 森 的说法 , 沃 即一条法 规 , 者一 种法 或 2日治政 府时 期 口本 的法 制 改革 进程 . 月 律制度 自一 国向 另一国 , 自一族 向另一 族的 () 1 明治 时期 日本 法 制 效 仿法 国进 行 迁移 。 植涉 及 两 个 方 面 , 移 即移 出和 植入 。 初 步近 代 化 二 、 中 日法 律 移 植 的 比较 16 8 8年 , 治 政 府 上 台 后 , 了废 除 明 为 社会 发展 和法 律 发展 的不 平衡 性 决 定 对 外 签 订 的 不平 等 条 约 和“ 外 法 权 ”被 治 , 了法律 移植 的必 然 性 。 比较 落后 的或 后发 迫按照西方列强提出的交换条件 ,实行 ” 达 国家 为 了赶 上先 进 国家 , 必要移 植先 泰 西主 义 ” 以西 方 的法 律 为 楷模 来制 定 就有 , 进 国家 的某些 法律 ,以保 障和 促 进 社会 发 各 种 法 典 。 展。 ( 日本最 终效仿 德 国实现法 制近代 化 2 ) ( ) 末 的法 制 改 革 ~ 清 效 仿法 国未 成 功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考 察 1 末 法 律 改 革 的背 景 . 清 和 研 究 发 现 日本 和 德 国有 许 多 相 似 和 共 清 末法制 改革 的是在西方法律 文化 同 之 处 ,如 两 国 的 政 治 结 构 都 是 一 元 性 东 渐 , 入 乃至 挑 战 的情 势 下所 采 取 的一 的 : 国 的 资产 阶 级 革 命 都 不 彻 底 , 建 传 两 封 种 回应 姿 态 , 按 照 传 统 文化 与 近 代 文 化 经 济 残 余 得 以保 留: 国 都 是 后 起 的资 本 是 两 的双 重 标准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法 制 改造 工 程 。 主 义 国 家 , 均 处 在 向垄 断 资本 主 义 过 渡 且 2 清 末 法 制 改 革 的 进程 . 的历史时期。 晚清 在 西 方 法 治 学 说 的 引导 下 , 始 开 ( 中 口两 国 法 制 改革 的 比较 三) 效 仿 日本 构 建 中 国近 代 法 律 体 系 , 同 时 , 1 制 改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不 同 . 法 遵 循 司 法 独立 的原 则 改 革 司 法 。 中 口两国在近代化 过程 中面临着相 3 末 法 律 改革 的结 果 . 清 似 的 挑 战 , 却有 着 截 然 不 同 的历 史命 运 。 二十 世 纪 初 , 以 慈禧 上 谕 为 根据 , 以 清 朝在 鸦 片 战 争 中 被 英 国打 败 后 , 日本 震 领事 裁 判 权 为 契机 , 以西 学 传 播 为 背 景 , 惊 之 余 ,迅 速 决 定掉 转 船头 改学 西 方 , 而 晚清 修 律 波澜 而起 。 中 国则 迟 迟 未 能做 出相 应 转 变 。 ( ) 治维 新 时 期 日本 法 制 改革 二 明 2进行或领导法律移植的主体不同 . 1治维 新 时 期 日本 法 制 改 革 的 背 景 . 1 纪末 、0世纪 初 , 国 的清 政 府 9世 2 中 1 纪后 半期 的 日本 国 内 ,各 种 社 和 日本 的 明 治 政 府 部进 行 了大 规 模 的 法 9世 会矛 盾 突 出而尖 锐 。 明治 政府 上台 以后 , 制 改革 , 二者 改革 的直 接 原 因 是 来 自于 西 首先 发 布 了 《 _ 誓 约》 这 是 明治政 府 对 方 的冲 击 , 国政 府 都 希 望通 过 法 制 改革 五条 , 两 封 建 旧体 制 进 行 改 革 , 日本走 向 资本 主 使 西 方 列 强 兑现 诺 言 , 倒 治外 法 权 。这 使 收 义道 路 的 政 治 纲 领 , 在走 向 资本 主义 的 种 背 景 使 两 囤 的 法 制 改 革 都 采 取 了 自 I 而 二 过程 中, 旧有 的封建法制变成 了前进的羁 而 下 的方 式 进 行 。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公益信托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公益事业筹资和管理的有效工具,近年来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和应用。

然而,作为一种来自西方社会的制度,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和文化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一些思考。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以来,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公益信托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功能和影响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在法律移植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缺乏细则规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对于公益信托的设立、运营、监管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我国公益信托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公益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得公众对其信任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为了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这些政策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给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公益信托在法律移植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健全。

具体而言,可以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运营规范、监管要求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的监管体系是提升其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利,加强对公益信托运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益信托的运作绩效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和公示,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摘要】法律移植是法的演进的一个重要的形式。

法律移植指在对国外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法律精神、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这些法律所产生和存在的特定的国家历史、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立法、司法环境等条件进行全面、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进行全面的把握,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从而促进和改进本国立法。

本文通过对法律移植现象的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移植要注重于本国“本土资源相结合”。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本土化1.法律移植的含义在汉语中,”移植”一词针对两类对象而言的,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移的栽培,因而其具有整株移入的意思。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移植主要是针对人或其他动物,指将人或其他动物的某一器官移植入同类的体中,以弥补其功能的缺陷,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的移植还可以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过程。

为了说明不同地域空间法律发展的相关性,法学中引入了“移植”一词,把它与“法”或“法律”一词合成,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术语——“法的移植”或“法律移植”。

法的演进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法的继承,法的改革,法的现代化,法的移植,它们是不同的方面,角度,层次的法的演进途径,从较的类型的法演进到较高类型的法,从野蛮愚昧的法演到文明科学的法。

而法的移植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上法律移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最典型的是我们近邻日本,日本曾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第一次是在日本大化革新时期,全面移植中国唐代的律令体系,使自己的法文化达到了唐代那样的高水平,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第二次是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政府出于脱亚入欧,富国强兵的目的,全面导入西方的法律,开始日本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六法体系;第三次大规模移植始于二战后,日本移植美国法,特别是在宪法,家庭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反托拉斯法都大量引进了美国的同类法的相关内容,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浅论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摘要: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中模式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途径,在我国建设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移植充分发挥了其价值。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被提出,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及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论证法律移植应该符合本国的国情,实现本土化,才能对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渊源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

“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

它是一种以协商解决案件的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犯罪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对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使被害人的受损状态能尽快恢复,亦使犯罪人从内心深处悔改。

(二)刑事和解的优点1、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重视。

刑事和解制度是将民事上契约自由、处分自由的精神开创性地运用到刑事纠纷中,和解的主体亦是契约上的平等关系,因此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价值,使被害人地位得到提高;2、有助于加害人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用人文精神来看待犯罪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治犯罪人,保护和帮助被害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结案率。

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自愿和解,通过最直接的方式化解矛盾,双方都是犯罪活动所致损失的最密切关系人,就该损失进行协商。

适当减少司法部门的工作量,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那些疑难案件中去。

(三)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1、刑事和解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就有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刑事和解并无相关规定,且容许加害人和被害人就刑事惩罚进行协商是违反罪刑法定的;2、和解中的赔偿额度难以控制。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探析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探析

会的发展 ,如果简单地把另一个区域的法 律拿 过来 自己使用 , 而不结合 本地情况 , 不顾及这种迁移所 产生的实际效果 , 那是 很荒谬的想法。只有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 , 让外来 的法律文化对 本区域产 生 良好 的实际效果 ,才能称作是真正 的法律移植 , 否 则, 法律移植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通过分析法律 移植的原 因, 笔者认为 , 法 律 移 植 的 实 质 是
种文化的移植 。第一 , 法 律的移植并不是硬邦邦地将法律制 度、 原 则等移人 到某 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中 , 它必然是在 与本 国 法律文化融合 , 得到立法 者的认可后 , 才成为移人 国家 的法律

制度 , 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第二 , 它使得法律制度 移出国的文 化得到了传播 。 法律的交流 , 不仅传播 了法律文化 , 同时也使得 不同的文化相互融合 。但是 , 这种文化 的传播不仅仅是一种被 动 的传播 ,它一定是符合法律 制度移入 国立法者 的价 值取 向
植 。本 文就 法律 移 植 的 内涵 和 必要 性 做 探 讨 , 并 提 出我 国 法律 移 植 与 本 土 化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以 求对 我 国的 社 会 主 义 法制 建设 事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 : 法律 移植 ; 本土化 ; 文化

移 所 产 生 的 实 际效 果 。 笔者认 为第二种学说 即“ 过程加效果说” 是 比较合理的。 若 把 法 律 移 植 仅 仅 看 做 是 法 律 文 化 从 一 个 区 域 向另 一 个 区 域 的 迁 移 过 程 是 片 面 的 。法 律 之 所 以要 移 植 , 是 为 了更 好 地 适 应 社
的。
二、 当代 中 国进 行 法 律 移 植 的 必 要・ 眭

论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

论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

论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从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的概念入手,分别阐述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和互补性,论证将两者有效的结合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标签:法律移植;本土资源;法治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外国的经验不一定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发掘。

1 法律移植的相关理念1.1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1.2 法律移植现象产生的原因(1)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之一。

①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看,事物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不同国家的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这是法律的特殊性。

但是,作为调整各国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律又有普遍性。

既然法律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各个国家都面临着的共同问题,那么,一国移植他国的法律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②从社会学角度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社会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大系统,国家也好,法律也好,都是这一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系统而孤立地存在。

因此法律移植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和必然的。

(2)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

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虽然国与国之间的交通不甚方便,但法律移植已经非常普遍。

比如,古代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曾经较为系统地移植了古巴比伦的商法。

还有古代罗马移植古希腊的法律,中世纪西欧各国移植罗马法,中世纪欧亚非国家移植伊斯兰教法律等。

近代以后,法律移植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法国移植古代罗马的法律,近代德国移植法国的法律,近代美国移植英国的法律,近代日本移植法国和德国的法律,近代亚洲国家移植日本以及西欧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移植美国的法律,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移植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等等。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摘要:在法律发展资源问题的探讨上,学术界就存在着两种理论,即“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

通过比较分析,“法律移植论”以其自身的优势在各种法律完善方式理论中脱颖而出。

但法律移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法律移植的最终目的就是做到法的本土化。

法的本土化是在研究法律理念及其规则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使外来法融合到本国法之中。

要做到法的本土化,就要做到对外来法进行价值调适、立法取舍、运行整合、效益检测和把握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法律移植外来法本土化“法律移植论”主要是指 20 世纪中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法律移植方面的探讨。

国外关于法律移植的探讨大约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国内则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

1989 年第 3-4 辑《比较法研究》为此发表的“编后小记”,向我国学术界提出开展法律移植讨论的倡议。

此后,学术界陆续发表了一批关于法律移植的译文及论文。

2000 年 4 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专题研讨会,从而标志我国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讨达到一个新的规模。

一.“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之争随之而来的,在法律发展资源问题的探讨上,学术界就存在着两种理论倾向,即“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

法律移植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以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

总的来说,国内外学者大多认为法律移植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能的。

英国比较法学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在 1974 年发表的论文和专著中,列举了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大量的实例,来说明法律移植现象的普遍性及对法律进化的重要意义①。

就中国来说,对法律移植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不在少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何勤华的观点:认为法律移植是一国法律发展的捷径,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②。

针对法律移植论者的观点态度,“本土资源论者”也表明立场,他们对法律移植论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

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53期2009年第15期Serial No.53No.15,2009摘要: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本土化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关键。

法律移植必须考虑本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移植到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思考中图分类号:DF11/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15-0254-02收稿日期:2009-02-05作者简介:向平生(1973—),男,湖南洞口人,讲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向平生(红河学院政治系,云南蒙自661100)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可以说,只要存在国家和民族,那么各国家和民族文化上的冲突和融合就不可避免会发生。

因而,自有国家以来,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因为其大前提是国家民族的文化有互动的关系,历史发展到今天(除极个别与世隔绝的部落之外)几乎无法想象存有不受他国与世界文化大潮影响的国家,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国际文化交流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

但是,法律移植必须考虑本土化这一环节。

因为只有实现了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过程,移植才算有了结果,才具有价值。

移植是法学家们从植物学和医学的移植现象的启发,把“法律”与“移植”加以组合。

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法律移植其他国或民族法律的做法称作“法律移植”。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移植这一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的。

英国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认为,法律移植是“一条规则或者一种法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者自一个民族向另一民族。

”[1]德国法学家莱茵斯坦认为,“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法环境中发展的法秩序在与此不同的法环境中有意识地得到实施的现象”[2]。

日本法律移植案例(3篇)

日本法律移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有益经验,将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日本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法律移植的国家之一,其法律移植历程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以日本环境保护法为例,探讨日本法律移植的案例及其特点。

二、日本环境保护法移植背景1.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纠纷。

2. 1970年,日本爆发了“米糠油事件”,导致大量民众中毒,引发社会恐慌。

3. 在国际环境问题上,日本面临国际社会的压力,需要加强环境保护。

4. 日本国内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促使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立法。

三、日本环境保护法移植过程1. 借鉴国外经验:日本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主要借鉴了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经验。

2. 立法过程:日本环境保护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立法过程,主要包括《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

3. 实施与完善:日本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如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四、日本环境保护法移植特点1. 完整性:日本环境保护法体系较为完整,包括基本法、单项法和实施条例等。

2. 针对性:日本环境保护法针对性强,针对不同环境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3. 实用性:日本环境保护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律条文明确,便于操作。

4. 国际性:日本环境保护法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其他国家环境保护立法产生了影响。

五、日本环境保护法移植案例1. 案例一:《公害对策基本法》的移植《公害对策基本法》于1967年颁布,是日本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借鉴了美国《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等法律,规定了公害的定义、防治措施和责任等内容。

2. 案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移植《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70年颁布,是日本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借鉴了德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排放标准和法律责任等。

中国法律移植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移植和本土化

经 济 凶 素 是 大 多 数 法律 移 植 中最 主 要 的 一 干 素 ,在 商 法 发 展 叶 因 史中,这个因素表现得 极为 明显 。古代 巴比伦法被地中海请 国所移
植, 主要是因为其 商业法规 的极为完善 。
2 政 治 因 素 .
正 如 英 国 比较 法 学 家 弗 伦 德 所 说 的 那 样 , 现 代社 会 , 治 因 素 在 政 对 法律移 植的影响很大 。法律移植主要是 由各国的立法机关 、政府 甚 或 司法 机关 来 进 行 的 。这 些 机 关 必 然 要 从 一 定 的政 治立 场 来 考 虑 移 植 的对 象 以及 如何 进 行 法 律 移 植 等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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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移 植 和本 土化
张 俊 杰
摘 要 自清末至 今 , 国的法制 近现 代化 已历 经百年 之久 。 我 但在 我 国进行 的法 制近现 代化 过程 中的历次 法律 移植 都未 能
较 之 两 种 观 点 , 者更 赞 同后 者 。但 是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土 化 的 笔 本
影 响 法 律 移 植 的 因 素 有经 济 的 、 治 的 、 会 、 化 等诸 多方 面 政 社 文
因素。 1 经 济 因 素 .
过 程 对 本 土 资 源 的 定 为应 该 准 确 。苏 力 先 生 在 《 治及 其 本 土 资源 》 法 中指 出本 土 资 源 指 的 是历 史 上 的传 统 文 化 中 的 法 律 因 素 。我 首 先赞 同苏 力 先 生 的 观 点 , 土资 源 当然 应 当 包 含 传 统文 化 中 的法 律 因素 , 本 但 是 历 史 典 籍 中 的传 统 法 律 制 度 不 是 我 们 本 土 资 源 的 全 部 。我 们 的 本土资源还应改包含我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习惯 、思维惯性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日益频繁。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立法领域也不例外。

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本土化成为了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意义和方法,并分析其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法的移植的概念和意义:法的移植,指的是将一国的法律制度纳入另一国的国内法中,以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或实现一定的法律目标。

这种跨国借鉴和引进法律制度的做法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全球法律治理的效率。

法的移植的意义在于,不同国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有效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兴问题和挑战。

同时,法的移植也可以促进法律的现代化和发展,提高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韧性。

二、法的本土化的概念和意义:法的本土化是指在移植外国法律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国的法律制度和国情对其进行调整、适应和发展。

它强调了法律的接地气和可操作性,使得移植来的法律能够更好地融入本国社会,使之符合国情、文化和法治原则。

法的本土化的意义在于,保护和传承本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特色,使移植的法律更好地适应本国的实际需要,确保法律与社会需求保持一致。

这种本土化的调整可以使移植来的法律更加贴近民众,并提升法律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三、法的移植与本土化的方法:1. 建立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对话与合作,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机制,及时分享法律发展经验和成果,为移植和本土化提供有效支持。

2. 灵活运用立法手段:在移植外国法律时,应综合考虑本国的法律传统、立法方式和程度,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方式和手段,确保新法与旧法的平稳过渡。

3. 依法开展民意调查: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和需求。

在法律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和公正性。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对法律发展的促进作用。日本学者伊藤正己在其《外国法与日本法》(岩波书店1966年版)、北川善太郎在其《日
本法学的历史与理论》(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和五十岚清在其《比较法学的历史与理论》(一粒社1977年版)等作
品中,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的作用。韩国汉城大学法律系教授崔仲库在《韩国法与西洋法》(载《比较法研究》
第三,从文化学角度来看,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一国法律
被移植到另一国家,如同一国的电影在其他国家放映、一国的歌剧在他国演出、一国的油
画被他国人民买下来收藏一样,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当然,法律与其他文化现象相
比,阶级性和强制性的色彩更加浓厚,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移植起来也更加困难一些,但法
1995年第2期,韩大元译)一文中,在系统分析韩国移植西方法的历史和现状之后,对法律移植在法律发展中的积
极作用也作了充分的肯定。至于中国,由于对法律移植持肯定说的学者人数众多,此处就不一一列举,可参阅何
勤华主编的论文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此外,作为当代中国高层领导,对法律移
《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辑;阿兰·沃森著、尹伊君、陈成霞译:《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
4期)。德国图宾根纽尔奥拉大学法学教授诺尔(K.W.Noerr)在《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载
《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李立强、李启欣译)一文中,结合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实际,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
律当中也有一些代表全人类共性的文化要素,如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协调价值、引导
价值、鼓励价值等,这些,应当是没有国界,而为人类所共同享用的。②
第四,从历史学角度来看,法律是历史发展的某一个阶段的产物,其发展也具有历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生长摘要法律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法律移植作为一种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经验、提高本国立法质量、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类似问题的有效手段,为各国广泛而积极地使用。

法律移植不是对外国法的全文照抄,我们应该将外国法与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有机整合,来实现移植法的本土化。

在人类的文明史中,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律移植自古有之,事实上只要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政治、经济、文化、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相互之间就一定有交流和借鉴,法律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

而在全球化浪潮席卷各国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将自己孤立起来,拒绝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技术,只能扩大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就应该积极进行法律移植和法律借鉴,实现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的有机结合,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

因此研究法律移植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行为。

既然用“移植”一词,说明法律的移植与生物的移植一样,要求植体与受体间具有相容性,或者说要求受体与供体之间存在质的相似性。

否则,移植便不能成功。

用张文显先生的话讲“法律意义上的‘移植’是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律)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互相接纳为前提的”。

法律移植是个复杂的过程#正如植物移植需要考虑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器官移植需要考虑人体的排他性因素一样#法律移植也要考虑外国法在本土社会环境中的融生问题#而这比植物移植和器官移植要复杂得多。

法律移植是“移”和“植”的统一。

既包括对外国法的移入,也包括外国法在本土的培植,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而后者更为重要。

近现代以来,西方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深深影响了中国,其中有的内容也已经融入了我们的传统之中。

即使单就儒家文化的影响范围来看,也存在着多元性,既有北方文化、也有南方文化。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一、我国海商法的移植之路法律移植( legal transplant) 是指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吸纳适用到本国法律体系之中的过程。

移植的对象通常是先进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过程,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借鉴、吸收与同化,是一个引进与加工并存的具有创造性的过程。

从我国《海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来看,移植外国先进法律思想占据主旋律,其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国际民间规则和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合同格式,这三者构成了我国《海商法》的主要制度来源。

首先,有国际公约存在的就依照国际公约,例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立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归责》和《汉堡规则》之上;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根据《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 船舶碰撞一章主要参照《1910 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制定的国际公约》。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章节都来源于国际公约,几乎移植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全部实体性条款。

其次,在不存在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则参考相关的国际习惯或影响广泛的标准合同,如共同海损的规定借鉴了《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海上保险合同参照《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的移植对象并不特定,也没有把相关概念统一定义,而是借鉴了几乎所有种类的国际通行做法,并在各章中分别定义相关概念,力图与国际公约保持同步,同时几乎复制了实质性规则,具体语句上也近乎原文翻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把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二、法律移植的缺陷( 一) 移植公约的片面性国际公约是我国《海商法》的主要来源,但是每个国际公约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其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涉及到相关领域最重要的若干问题,所以如果只是照搬而不加以扩充,必然留下间隙和空白之处。

公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为国内法留有空间,而且内容越是具体全面的公约越难以生效,所以公约缺少很多必要的细节,以待国内法予以补充和丰富。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仅供参考)
论文主要目录,按照目录上网搜索填充一、中国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依靠的资源存在的两种倾向中国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依靠的资源存在的两种倾向:一种认为主要依靠法律移植;一张认为主要依靠法治本土资源。

两种观点均具有有一定的局限性。

1.1中国当前法制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法律移植
1.1.1法律移植概念
1.1.2法律移植优势(好处)
1.1.3法律移植不足
1.2、中国当前法制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本土资源
1.2.1法治本土资源概念
1.2.1法治本土资源的优势
1.2.3法治本土资源的不足
1.3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存在着冲突(主要写冲突的表现)
二、造成法律移植过程与法治本土资源冲突的主要原因2.1从文化的角度来谈:中西方法律文化本土资源的差异东方文明是大陆农业文明
西方文明是海洋商业文明
2.2从社会的角度来谈: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程度不同(国情不同)
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处在: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社会发展处在:
2.3从阶级的角度来谈:各自代表的阶级立场不同
我国的法律代表是全体共同人民的利益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律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实现移植法律本土化的路径
3.1慎重选择所要移植的法律
3.2正确处理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关心
3.3移植法律应不断进行调试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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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
07法学班敬佩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中常见的现象,它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些法律制度或规则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在高中的唯物辩证法中我们就学过,事物要在继承中发展,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也是如此。

通过法和移植,以借鉴和学习现有的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法的规则及其法律制度为我所用,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的一条非常有效的捷径。

当然,这种移植决非是照搬、照抄,而是有鉴别的利用、学习和吸收。

进行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法制发展本身的要求。

首先,我们所处的整个世界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每个国家并非处于同一发展水平。

这就决定落后国家必然要努力发展自己来追赶先进国家。

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借鉴先进国家发展的经验,这其中就包括借鉴法制发展的经验,借鉴他国的法律的长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做到洋为中用,实现自身法制的发展,这样就可以大大缩短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求同存异的趋势。

在求同的过程中,便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以便共同进步,法律领域亦是如此。

就落后国家而言,无论在技术上、方法上或是观念上都与发达国家有所差距,如果落后国家仍然闭门造车,仍然要花上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去实践发达国家早已形成的原则或观念,
那代价及损失简直是无法估量的。

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移植国外法律的实践。

例如82年《宪法》中规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听证制度的建立;97年《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引进等都是我国法律移植的成功实践。

再如从《专利法》、《商标法》等的制定和先后多次修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全面移植了西方的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西方几百年走过的路程,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由此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领到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张通行证。

所以辩证的接受外来法律,将它融会贯通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糠,利大于弊,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必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想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一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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