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正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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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

论文题目: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

任课教师:***

班 级:车辆工程 153

学 号:*************

姓 名: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久的历史,可安乐死的争议却一直持续不断。安乐死在社会中的争议涉及到了多种多样的方面。本文从论述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到论述安乐死的行为分类,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我国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再讲述我国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的看法、分析其心理现象。

关键字:安乐死立法大学生

安乐死产生与发展历史渊远,患有某些危重疾病和不治之症而又生命垂危的的患者可以选择结束自我这段痛苦的历程,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一定的资源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人员的生命。我们是应该继续消耗有限的资源去维持患者的机体生命?还是应该支持安乐死,让患者不在遭受到病痛的折磨?这是我们一直所争议的。

一、安乐死的历史

1.1安乐死的定义与形成原因

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I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古希腊,“安乐死”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哲学领域而非医学用语。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曾这样表述:“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去,灵魂不好者应将之杀死”。直到二战之后,安乐死成为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安乐死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乐死不是对生或死的选择,而是对死亡状态的选择,以实现“优死”。1而对于安乐死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其一、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所产生。其二、,患者已经丧失了对生存的渴望,为了避免继续浪费有限的治疗资源或者对家庭,于是决定实行对自己的安乐死。其三、涉及到患者的精神层次,患者不想苟延残续下去,想更有尊严的选择死亡。

1.2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

1百度百科,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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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起源。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2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无一例外支持的是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依据其“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原则,支持安乐死的思想根源不言自明。而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一直到今天,依旧是支持安乐死的最有力的理论基础。这点将会在以下详细论述。

这之后,安乐死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纳粹德国被再次提出并广泛推行,实际上其是充当了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借口。这种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当今西方在探讨安乐死和优生学的问题时,众多学者不得不持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1.3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安乐死的合法化存在争议问题。可是依旧有国家对安乐死实现了合法化,并且在每个国家内发现有关安乐死实施的事件。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3iii

在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无法做到公正公平,所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有比较大的缺陷。例如:病人患有的不治之症真的是不治之症吗?例如“2014年12月1日,柳梦青突发脑溢血,伤及脑干,虽然被救了回来,但是却成为了植物人,在家属的悉心照顾下,柳梦青复苏。”4通过这件案例,我们可以

发现所谓的标准并不能够成功施行。所存在的争议问题依旧很大。

1.4安乐死的行为分类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2搜狐IT论坛,《什么是安乐死?解析安乐死的面纱》,2007年08月01日。

3《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医学教育网,2014年06月24日。

4《植物人苏醒时奇迹吗?三个真实案例告诉你》,新民网,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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