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合集下载

【完整版】医学伦理学论文---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完整版】医学伦理学论文---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13级临床医学1班黄钰颖3130505041摘要:当医学束手无策,病人无法避免死亡,而又面临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时,可否依靠医学手段摆脱痛苦、结束生命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近年来,“安乐死”一词在报章杂志上频繁出现,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观在与现实社会中安乐死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之间的激烈碰撞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安乐死;中国传统文化;死亡观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许多被当作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

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面对许多疾病我们仍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

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希望得到解脱,这也就是安乐死产生的根本原因。

自安乐死自产生开始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有自己的理由来支撑各自的观点。

这种争论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安乐死的概念传入中国而一同进入了国内。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亦称安死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1]2.中国传统的死亡观死亡观,即人们所形成的对死亡的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

在中国传统死亡观的形成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释、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习俗,追求现世今生是中国传统死亡观的主要思想。

2.1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生死观。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死亡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引言安乐死,又称为“安乐自杀”或“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根治的绝症、无望康复的疾病或极度痛苦无法缓解的情况下,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对于安乐死的讨论越来越多,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逐渐合法化这一行为。

本文将就安乐死的定义、伦理考量、争议以及国际现状进行探讨。

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虑,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一种主动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脱于无尽的痛苦和病痛中。

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是指医生或相关专业人员在患者的自愿要求下,通过给予一定剂量的药物或采取其他医疗措施,使患者在没有痛苦和病痛的情况下死亡。

安乐死的伦理考量安乐死的伦理考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生命的尊严、自主权、道德和信仰等方面的议题。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生命的选择权,无法缓解的痛苦和疾病会严重侵犯患者的尊严和人权,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痛苦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终止生命是对生命本质的亵渎,而且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者们主张个体自主权和尊严,认为终止病痛是人道的行为。

他们坚信,患者应该有结束生命的权利,尤其是在不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时。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担心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他们认为,给予合法权力去终止生命会导致道德沦丧和对弱者的滥用,而且无法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处于理性和明智的状态。

此外,基于不同的文化、宗教和法律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场也大相径庭。

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一些美国州份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许多其他国家仍然将其视为非法行为。

国际现状在国际范围内,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现状:•荷兰:荷兰是世界上首个在法律上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

在荷兰,患者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必须是成年人,严重患病且无望康复,以及仔细考虑了其他治疗选项。

论文《论安乐死》

论文《论安乐死》

论安乐死专业班级:法学101班姓名:张满怀学号:03010110146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

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研究现状犯罪构成伦理立法建议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第一篇: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问题的探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地对人类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论是法学界、医学界、社会学界都越来越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各个方面探讨安乐死,从各个方面论证安乐死最终得以合法化。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之中国社会背景,正是由于近几十年来在中国境内出现了多起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才会倍受关注。

第二部分,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各个概念,包括安乐死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安乐死分类。

第三部分,阐述安乐死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对比安乐死在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研究国内安乐死之现状及未来走向。

第四部分,安乐死之正反观点及理由。

伴随安乐死的出现而产生的世人观点也是褒贬不一,有支持并热衷于安乐死的人群;也有人认为其违背伦理道德,违背生命运转之自然规律。

第五部分,根据以上的阐述从而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之合法化。

这是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他部分围绕这个观点而展开论述。

第六部分,我们注重中国现实状况,安乐死要想在被儒家思想统治数千年的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实现合法还需一段艰辛的历程,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性的困境。

一、安乐死之研究背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前,国内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个媒体再次强烈关注安乐死的问题。

起因是两个重要的事件。

一是王明成(全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安乐死。

媒体报道“17 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 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

二是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就作为安乐死立法提案人的胡亚美,委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再次在2003 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安乐死的议案。

安乐死的讨论再次掀起。

二、安乐死概念之探讨(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医学伦理学论文

医学伦理学论文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13级临床医学1班黄钰颖3130505041摘要:当医学束手无策,病人无法避免死亡,而又面临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时,可否依靠医学手段摆脱痛苦、结束生命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近年来,“安乐死”一词在报章杂志上频繁出现,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观在与现实社会中安乐死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之间的激烈碰撞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安乐死;中国传统文化;死亡观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许多被当作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

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面对许多疾病我们仍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

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希望得到解脱,这也就是安乐死产生的根本原因。

自安乐死自产生开始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有自己的理由来支撑各自的观点。

这种争论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安乐死的概念传入中国而一同进入了国内。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亦称安死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1]2.中国传统的死亡观死亡观,即人们所形成的对死亡的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

在中国传统死亡观的形成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释、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习俗,追求现世今生是中国传统死亡观的主要思想。

2.1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生死观。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死亡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第一篇:安乐死范文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

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

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

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

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

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

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

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

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

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

而安乐死的赞成派认为: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

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

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

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

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

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

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第一篇: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一个严肃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安乐死。

本文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介绍了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使读者对安乐死有初步的了解。

通过分析对反对安乐死和支持安乐死的依据,揭示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

对安乐死的伦理价值从对生命价值的探索进行阐述。

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发展伦理问题建议“人作为社会性存在,不仅要关怀自己的生命本身,而且要关怀社会;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有所担当,而且还要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有所担当。

"【1】对于已进入死亡阶段且饱受痛苦煎熬的病人及其家属来说,在运用现代理疗技术和医疗资源延长死亡的时间与进行安乐死,减轻自身的痛苦并保持住最后的人格尊严之间做出选择是艰难的。

一个个现实问题羁绊着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发挥,我们要用理性的、科学的眼光去看待安乐死问题。

本文对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揭示,并对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实现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现在说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的垂死病人所采取的临终生命处置捌。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围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苫,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牛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F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伞过程Ⅲ。

由此町见,安乐死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有4个Ⅲ:①病人自愿自决。

②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

③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苫。

④由医学专家或医疗机构鉴定。

一般地还把安乐夕匕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以及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Ⅻ。

欧美许多国家最先掀起了安乐死运动,积极提倡安乐死。

1936,在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并开展了很多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法律上对安乐死的认可。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作者院系专业年纪学号指导老师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学生:指导老师: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和理性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人类越来越重视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同时开始对生命价值进行反思,安乐死的思想应运而生。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迄今为止,安乐死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涉及到医学,法律学,伦理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本文从伦理学视角对安乐死进行探讨,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其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伦理原则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它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

但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提出了人类生命终结的新形式,使人在生已无望之时,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

于是,安乐死被重新提起,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

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及权利,而且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做出各自不同的回答。

目录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 (二)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的分类------------------------------------------------------三、为什么有些国家准许执行安乐死?------------------------------------四、安乐死的伦理论证—赞成抑或反对-----------------------------------(一)赞成安乐死的理由------------------------------------------------ (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五、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对传统观念的冲击------------------------------------------(二)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六、结束语-----------------------------------------------------------参考文献-------------------------------------------------------------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

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安乐死的伦理辩护【摘要】安乐死是当今社会上存在巨大争议的话题,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存在至今也没有定论。

我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利用了功利主义、义务论、主观主义、个人价值等理论。

【关键词】安乐死;尊重;个人权利;价值安乐死的定义在医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治愈疾病,延长人的寿命成为可能,而更快、更无痛苦的结束人的生命也变得较为简单,安乐死也就在现代医学的背景下被再次提出。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涉及的不仅是医学的进步,更重要的是生命的结束,而对于生命的非自然结束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接受的,因此,安乐死也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那么安乐死究竟是否应该被允许呢?安乐死背后的所涉及的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又应该怎样解释呢?传统道德对安乐死的挑战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孝道是必须要遵守的,儿女对长辈必须尊重和孝敬,家属对即将死亡的病人也必须要陪守。

传统儒家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说法,可见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死是讳莫如深的,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人们认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对父母的不尊敬。

”1因此,人们不赞同非自然结束生命,也就不赞同安乐死。

这是安乐死问题一直没有进展的重要原因。

不仅是传统的孝道思想,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似乎也与安乐死存在很大冲突。

在胡佛兰德医德十二箴言中就有如下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救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

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

”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医生尽一切可能挽救或者延长病人的生命,一旦允许安乐死,就违背了医生的准则,破坏了行医的内在本质。

既然安乐既违背了传统孝道又与行医理念不合,我们就应该要否认安乐死吗?并不是如此,相反,安乐死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近年来,医学伦理学中关于安乐死与尊严死的问题备受争议。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或者病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或服用特殊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尊严死则是指在患者自愿下,通过医疗手段提供舒适护理,缓解病痛,使患者在自己所选择的环境中度过最后时光。

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安乐死和尊严死都与患者自主权和人的尊严有关。

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对于处于严重病痛的患者来说,尊重他们的选择,尊重他们结束痛苦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主张,患者应该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而医生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医生应该致力于挽救生命和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主动提供死亡选择。

尊严死相较于安乐死,更加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和人的尊严。

尊严死的倡导者强调,在疾病的晚期,医生应该提供舒适的护理,使患者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他们认为,不仅应该确保患者不受痛苦的折磨,还应该让患者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和尊重。

尊严死注重的是让患者以尊严的方式离世,这也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安乐死和尊严死都存在一些伦理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患者真正的意愿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带来的痛苦,患者可能表达出一时冲动的想法,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正希望结束生命。

此外,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或尊严死时,是否会冲淡生命的尊严,对医生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安乐死和尊严死在医学伦理学中存在争议,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确保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患者真正意愿的明确表达和认证;充分尊重和保护医生的道德底线和自由选择权;确保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程序以避免滥用。

在中国,安乐死和尊严死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文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呼吁相关的立法。

对于无法治愈的终末期病患者来说,他们渴望得到更多的选择权,有自主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第一篇: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有些更有“本体论”意味的定义认为,安乐死是在不违反晚期癌症患者的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以及对其死亡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销引起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按照安乐死的被实施对象的意愿表达情况,主动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自愿安乐死和主动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

主动非自愿安乐死是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做出安乐死的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的论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是一种有争议的医学伦理问题,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的病情下,通过医疗手段使患者从痛苦中解脱出来。

本论文主要探讨安乐死的伦理背景、与法律的关系以及社会对此的态度。

引言安乐死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目前,全球各地对安乐死的立法和执行都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将其视为非法或存在严格限制。

本文将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伦理背景安乐死作为一个伦理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在医学伦理学中,人们对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病人自主权的重视是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基础。

伦理学家们认为,患者不应该被迫承受无法忍受的病痛,因此他们支持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的医疗手段。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使用医疗手段来终止生命是不道德的。

他们主张积极的病痛缓解和终末关怀,以帮助患者在最后的日子里感受到安宁与尊严。

法律与安乐死在法律层面,各国对安乐死的立法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有条件地实施安乐死。

然而,其他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视之为对生命的蓄意结束。

对于那些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常制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必须经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并且必须处于无法缓解的痛苦之中。

此外,许多国家对安乐死年龄限制也有规定,通常要求患者至少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社会态度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也引发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议和不同观点。

一些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他们认为个体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患者的痛苦应该得到缓解。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在伦理和道德上是错误的。

他们担心合法化安乐死将对医疗道德标准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滥用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此外,宗教信仰对个体和社会的态度也可以影响对安乐死的看法。

例如,天主教会强烈反对安乐死,并认为生命来自于上帝,人们无权将生命终结。

结论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伦理问题。

【完整版】伦理学临终关怀论文--- 临终关怀护理伦理的困惑与对策

【完整版】伦理学临终关怀论文---  临终关怀护理伦理的困惑与对策

临终关怀护理伦理的困惑与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临终关怀的不断发展,临终关怀护理面临的伦理困境有: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限制了临终关怀的发展2、与安乐死的混淆导致对临终关怀价值的误解。

针对以上困惑提出了加强正确死亡观的宣传,临终关怀内容和意义的宣传等措施。

关键词:1、临终关怀2、现状3、伦理困惑4、对策临终关怀,顾名思义就是临终前的一种人文关怀,它并非是一种治愈疗法,而是一种专注于在患者在将要逝世前的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内,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

它的目的在于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让患者祥和并有尊严的度过余生。

随着其不断发展,临终关怀护理中所面临的伦理困惑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的临终关怀现状临终关怀作为一个新兴的相对独立的边缘学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1988年天津医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成立,1992年北京松堂医院成立,1998年李嘉诚先生捐资在汕头大学医学院开始了国内临终医疗服务;从2001年起,李嘉诚先生又每年捐资给国内20家重点医院,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虽然其发展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差甚远。

而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封建伦理思想观念和对“死亡”的禁忌的影响,对于临终关怀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发展形成适用于中国本土的临终关怀模式。

二、临终关怀护理伦理的困惑与对策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限制了临终关怀的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儒家、道家等思想的长期沉淀,以家庭血缘文化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对发展临终关怀的事业的影响是非常突出的。

传统中国人认为死亡是极其恐怖的,所以总是对死亡讳莫如深,就好比我在某家医院肿瘤科实习的时候,家属总是嘱咐医生不要当着患者的面说他们的病情。

在他们看来被医生诊断为癌症就意味着死亡,所以他们总是闭口不谈。

实际上,许多医护人员同样受到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也没有树立正确的死亡观,某调查研究显示医护人员在家中能很公开地谈论死亡情况的仅占37%。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从生到死,医学都在参与——论安乐死在现代医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从医学产生以来,对于医学的定义就在不断更新,有人觉得它是一门技术,有人觉得它是一门自然科学。

虽然在现在看来有些狭隘,但是这些看法也都没有错,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看法会显得不完善。

即使现在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又如何能保证不在今后被改写呢?但是核心是不变的,医学是为了人类的健康,为人类解决疾苦。

那这里为什么不提到更好的生活?这也就是接下来我想要略加论述的。

在以往看来,医学应该是为了人类的健康,着力于改善人的生活质量。

可是如果,人不能好好地活着呢?也就是说,生,带来的是痛苦,那又该如何?纵观历史,如今的医学可谓是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但是,这种发展史没有封顶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今还有许多疾病是人类无法攻克的原因。

那对于这些现代医学还没有有效治疗措施的疾患,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态度?积极研究是一方面,那另一方面,患者的疾苦,我们该去如何理解?特别是在濒死状态,并且现有医疗手段只能维持生命体征而无法维持生命质量的时候。

这时不得不想到安乐死这一概念。

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是由一位叫蒲连升的大夫实施的,但是他被逮捕并被起诉涉嫌故意杀人。

但是五年之后被判决无罪。

在这个案例中,病人已经处于死亡的边缘,延命治疗并不能给病人带来好的转机,更何谈生活质量,此外也是在经济上不断增加负担。

这时的生,已经不是快乐的事情,对于患者本身和患者家属而言都是痛苦。

此时才在患者家属的请求下,医生同意并实施安乐死。

但是对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也没有相关的完善立法,各个国家所持态度也不一致。

安乐死是对死亡的选择。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但是一旦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便拥有了对自己生命的权利。

选择死亡也是自己的权利。

但安乐死并不是简单死亡方式,往往请求死亡者无法自己结束生命,而需要另一方的帮助,或者被实施者丧失自我意识,而在法律监护人的请求下对其实施安乐死。

这也就是安乐死特殊的地方,首先,患者本身的状态是不能忽视的,即痛苦地活着,并且现有医疗方法除了维持生命体征以外无法使患者在生活上质量上有提高,其次是患者的自我意愿或非自我意愿的法律监护人的主动请求。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的医学干预。

因而作为健康人的我们,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但“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3月31日,凭借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

对特丽来说,15年的持续性植物状态令她仅仅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她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她无法认知周围的人和事,不可能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她本人也体会不到幸福、快乐,甚至是痛苦。

她拥有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而不是生活。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也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有尊严地死”这一具有同样意义的事情。

病人会选择安乐死,多数是为了保证自己这种死亡的尊严。

而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引言安乐死,也被称为自愿安乐死,是一种通过人为手段终止患者生命的行为。

虽然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但其影响力和重要性在医学伦理学领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的定义、实施方式、伦理考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安乐死。

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指在患者希望的情况下,医务人员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手段终止其生命。

安乐死通常适用于那些身患绝症、疾病晚期或不可逆转的病情的患者,他们可能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和苦难。

安乐死是基于患者自主权和尊严观念的决定,是一种为患者提供人道关怀的方式。

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安乐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安乐死实施方式:1.医师辅助安乐死:医务人员在符合合法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患者的请求和自愿,通过给予致命药物来终止患者的生命。

2.自服安乐死:患者自己在给定的条件下,通过自己服用致命剂量的药物来终止生命。

3.被动安乐死:在不能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停止为患者提供基本的生命支持措施,如人工呼吸和给药,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伦理考量安乐死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和争议。

以下是一些主要伦理考量:1.自主权和尊严:安乐死将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置于第一位,使他们有权选择他们生命的结束方式。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可能被滥用或被看作一种容易的解决途径。

2.医务人员参与: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必须权衡道德和职业责任,同时考虑他们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

医生在决定是否参与安乐死时应该保持专业和道德。

3.社会影响: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包括道德标准的改变、对医学伦理学的挑战以及使人们对生命价值的看法发生变化等。

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与伦理考量相关。

以下是一些争议的观点:1.自由选择权利:支持者认为,每个人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命结束方式,并以尊严和自主的方式离开世界。

2.滥用的担忧:反对者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患者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压力选择安乐死,而不是真正的自愿。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第一篇:安乐死论文安乐死总述:“人死有重于泰山轻于鸿毛”,古人将生死的价值与国、民紧密联系在一块儿,觉得人活着为他人做了贡献便是有价值,传统伦理道德将人生紧紧束缚。

以至于时至今日,人们觉得继续帮一个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延续生命是对他们负责。

这便大大扼杀了病人作为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作为医者、病人家属,都一心想要病人继续活着,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他们的“活着”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尊严。

这就牵扯到了近年来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话题“安乐死”。

其实安乐死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人权、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

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

一般认为,安乐死是对患者有不治之症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力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为解除病人痛苦而有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积极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

二、安乐死的分类1.按致死的选择方式,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使生命提前结束。

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2.按安乐死行为对象的主观意愿划分,安乐死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过同意的死亡。

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因无法表述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而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或表示过同意的死亡。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及社会问题在21世纪的今天,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由于它触及医学伦理和生命权等诸多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赞成安乐死,理由是:1、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天赋人权。

2、安乐死是解除了患有不治之症病人的痛苦,维护了他们的尊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的医学干预。

因而作为健康人的我们,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但“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3月31日,凭借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

对特丽来说,15年的持续性植物状态令她仅仅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她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她无法认知周
围的人和事,不可能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她本人也体会不到幸福、快乐,甚至是痛苦。

她拥有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而不是生活。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也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有尊严地死”这一具有同样意义的事情。

病人会选择安乐死,多数是为了保证自己这种死亡的尊严。

而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

也就是说个人完全有自主选择生存和死亡的权力。

对于那些无法医治,终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死病人,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可能的危害和损失的前提下,以安乐死来终止生命。

对于病人这种自主清醒的选择,社会应该保护,医务人员和家属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医生伦理道德,而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迟迟不立法的原因是,“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
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而,在完善法律对于安乐死的定义和规范时,对于安乐死的事实,也应该有一定的规范。

在安乐死的程序中,我认为安乐死的病人不可以直接选择医生为其执行安乐死,而是应当想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伦理委员会指定一位医生来执行安乐死。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社会问题,如医生谋杀等等。

为此我们要加强对生命关怀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加强对传统死亡文化的研究,广泛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实现安乐死的理性情感;同时更要加强对安乐死立法的研究。

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并使之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确有些不现实,但是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合理化准备充分的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