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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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满足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规定,结合自贡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本方案适用于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方案未覆盖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进行划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划分依据本方案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文本内容,当所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后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三、执行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下表: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自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力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应给予照顾。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他处又无住房的残疾人的住宅,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安置范围内,可优先选择住房。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260元。

拆除生产性或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解决过渡用房、造成停产或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6%按月计发,低于300元的按每月300元补助。

三、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的拆迁时间和安置范围,先搬迁户可优先选择住房。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费。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自府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5日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扶持力度1.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用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鼓励区县政府采取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区县财政负责审核并按约定予以补贴。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

对2017年5—8月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新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约定给予风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农工办)2.用好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发挥3亿元应急临时周转金作用,帮助更多企业转贷和融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3.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融资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万元、30万元。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自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自府发〔2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2017年2月17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一、2017年立法安排(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项目。

1.《自贡市井盐文化遗迹保护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文广新局。

2.《自贡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城乡管理执法局。

(二)调研论证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

《自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市政府规章项目。

《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工作要求(一)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和计划,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要求,于2017年3月27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7月底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于2017年9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情况、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立法的调研项目,调研报告还应包括需要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草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责任分工表2.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资金筹措表3.2017年棚户区改造重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部分)新开工项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三)部分重点工作安排。

1.2017年内完成西山路片区和光凤片区、大安旧城项目一期三批次883户和二期1021户居民房屋征收工作,完成晨光化工院国企棚改项目。

2.启动未纳入2017年棚改新开工项目——富顺三道拐项目980户的前期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经认真清理,我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5140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印发给你们,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认真清理本级行政权力事项。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持续优化本行业的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需调整的,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35号文印发)规定,逐级向上级行权部门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调整。

各级行权部门要同步调整责任清单,确保权责一致。

权力清单公布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凡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网运行,并按要求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行使。

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切实做到服务便民。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附件:自贡市市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结束——。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1号),现将调整完善后的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守牢红线。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后,要严格落实管控性保护机制,切实推进建设性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要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二、全市统筹,精准施保。

本次下达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至2018年底尚未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全市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各区县政府要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布局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山体、水体等不得布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三、加大力度,盘活存量。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批而未征、征而未用及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去库存”力度,清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同时,要主动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集约高效使用存量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提高供地、用地效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2号)精神,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地块及项目按照本政策推进实施。

《规划》未锁定的其他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地块及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规定。

荣县、富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荣县、富顺县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一)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且其兼容商业不小于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整片改造项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的,招标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片改造实施业主。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好2017年自贡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好2017年自贡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好2017年自贡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自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好2017年自贡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办好2017年自贡市10件民生实事及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10件民生实事及责任单位(一)实施94个行政村“宽带乡村”试点工程,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信自贡分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中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施城区“智能交通”建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新建和改扩建12所公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相关区县政府)(四)实施10个乡镇(街道)和250个村(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五)新建和改造城乡农贸市场7个。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3个。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八)实行公交1小时优惠换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九)改造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危房2000户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十)增设城区公交专用道2条。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公安局、高新区管委会)二、办理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0件民生实事涉及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牵头或配合的民生实事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完善工作机构,确保任务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自府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自贡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简政放权方面(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抓好富顺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形式和工作体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时间进度:稳步推进)(二)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修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时间进度:2017年7月30日前将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转发至各级各部门,其他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职业资格改革工作部署,做好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贯彻落实工作。

监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时间进度:按国家、省部署统一推进)(四)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等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政策。

落实好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三项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全覆盖。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2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2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自贡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函〔2015〕129号文印发)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5—2017年,全市以《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川委发〔2015〕5号文印发)为指导,扎实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加快道路交通、市政管网、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园林、电力通信等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和“宜居县城”建设,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水平,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争完成50亿元(各区县任务详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一)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

1.加快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提高城市路网密度。

充分依托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加快实施南湖新城“四横六纵”道路、贡井西城7条道路、东部新城“两横两纵”道路、东北部新城燎鹅路、燎北路、北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东兴寺片区、西山光凤片区、大安旧城片区次干道和支路路网的建设改造,提升路网承载能力。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7]58号【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自贡市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为深入实施“优二兴三”发展战略,坚持服务业创新驱动和产业融合,进一步激发服务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服务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推进自贡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三个加快”总体思路,以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通过实施六大行动,重点推进五大工程,夯实传统服务业,做强特色服务业,壮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实现服务业与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深度融合,推进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发展提速、贡献提升,全力建成区域服务业中心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发展实现量级提升,服务业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

实现两个倍增,服务业增加值较2016年翻一番,达到810亿元;全市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总数较2016年翻一番,达到800家以上。

实现两个千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000亿元,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000亿元。

实现两个过半,服务业税收占全市入库税收比例达到65%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达到50%。

二、着力实施六大行动(一)文化旅游产业融合行动。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自府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自贡市人民政府申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和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286号)、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回复》(川国土资函〔2013〕155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旨在项目区设置、项目编制与实施、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等方面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的有效途径,将若干已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拟使用的城镇建新区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按以下工作原则实施:(一)规划引领,统筹布局。

科学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挂钩试点项目,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有机联系和协调统一,以规划统揽挂钩试点工作。

(二)政府主导,联动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产业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府发[2017]14号【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自府发〔201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自贡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十二五”环境质量现状“十二五”时期,我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201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共363天,其中优良天数233天,达标率为64.2%。

2015年主要污染物PM10浓度值为102.5微克/立方米,较2010年上升了23.5%,其中,2013年PM10浓度值最高,从2013-2015年,PM10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5年度降水pH年均值为5.23,酸雨pH年均值为4.88,酸雨发生频率为41.3%,酸雨量占总雨量的比例为40.6%,较2010年酸雨污染显著减轻,酸雨pH值升高了0.66个百分点,酸雨发生率下降了24.1个百分点,酸雨量下降了32.3个百分点。

沱江、釜溪河、越溪河自贡段总体水质由重度污染转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比例由58.3%降为38.5%,点位达标率由8.3%提高至15.4%,地表水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2015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均达到Ⅲ类水质要求,达标率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仅为40.0%,整体水质仍较差。

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功能区噪声、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均实现稳定达标。

二、“十二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成效(一)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我市以生态自贡建设为总抓手,大力实施绿地行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品质得到提升。

“十二五”末,全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3平方米。

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2号)精神,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地块及项目按照本政策推进实施。

《规划》未锁定的其他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地块及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规定。

荣县、富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荣县、富顺县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一)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且其兼容商业不小于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整片改造项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的,招标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片改造实施业主。

在实施业主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

当宗地范围内房屋已全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

当拆迁量达到片区拆迁总建筑面积的50%时,实施业主可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作土地变更登记。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部分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部分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部分政府系统市级议
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05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主题分类】
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部分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
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自贡市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自委办〔2009〕51号文印发)规定,市政府对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109个(详见附件),并根据市政府领导职务调整和分工变化情况对领导成员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范围为截至2016年底前成立的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未纳入《保留的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情况表》的原则上予以撤消。

2017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继续保留。

二、按照自委办〔2009〕51号文件规定,此次仅对保留的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副组长(副主任等)及以上的领导成员进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成员
有变化的,由承办部门以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予以调整。

附件: 保留的政府系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情况表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附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自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自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 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和《关于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将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定任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6—2018年)的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等)改造和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活动。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1至10月完成情况的通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1至10月完成情况的通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1至10月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自府办函〔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1至10月完成情况的通报自府办函〔2017〕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6号)要求,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1至10月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完成情况截至2017年10月底,《政府工作报告》160项重点工作任务中,已完成全年任务17项、占10.6%,正常推进129项、占80.6%,滞后14项、占8.8%。

(一)已完成全年任务(17项,10月新增7项)1.建设新亚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手机生产线项目(第17项,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2.集中连片发展优质粮油、蔬菜、畜禽、林果、水产五大特色产业基地(第45项,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10月新增)。

3.建成四川理工学院省级大学科技园(第54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建成海川3D打印技术制造中心(第55项,牵头单位:贡井区政府)。

5.完成楼房湾水库大坝主体工程(第81项,牵头单位:大安区政府)。

6.深化投融资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做实做强“4+N”国有投融资平台(第111项,牵头单位:市国资委,10月新增)。

7.推进财税改革,调整完善市、区财政分税体制(第112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完善涉企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第118项,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委)。

9.全年引进10亿元以上项目30个,到位市外项目资金800亿元以上(第119项,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委,10月新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自府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自府办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和减免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助推项目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9〕15号)和《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自府函〔2012〕41号)。

二、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二、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现代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项目,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后,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自府函〔2012〕41号)组织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进行联审,提出减免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取,不得自行变更收费(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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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
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一)新开工项目任务分解。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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