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入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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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入股方案

分公司承包入股方案

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秉持扶持公司优秀员工个人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公司性质:

1、XX分公司为独立的代理公司,公司由厦门市浪漫宣言制衣有限公司控股,控股比例为至少51%,其余股份由经营管理层入股。(根据管理层人员的不同级别设定最高持股比例)

2、代理公司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注册,实际运营以公司化的运营模式运作。

3、具体合作事宜由各合伙人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依照协议书的要求享有对应的权利和履行必要的义务。

二、管理层股份分配原则:

1、以负责区域市场运作的分公司经理为核心,结合分公司骨干成员组成的以经营管理层为主的合伙人队伍。

2、针对管理层全体持股比例最高为49%,其中每1万元入股股金,享有分公司1%的股份。

3、分公司经理享有最高30%的持股比例,对应需入股股本为30万元。分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享有最高10%的持股比例,一般员工在自愿的原则下,享有最高5%的持股比例。

4、如管理层团队入股比例未达到49%,则剩余的股份可寻找合作伙伴入股,合作伙伴可为现有客户或者其它主要合伙股东认同的个人。合作伙伴入股标准为:每3万元入股股金,享有分公司1%的股份,合作伙伴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30%;如无其它合伙股东参与,则剩余股份由总公司自动获得。

三、分公司权力与义务。

1、分公司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在人员、财务、市场等方面完全独立于总公司。

2、做为控股的大股东,总公司有权派遣信任的财务人员,负责分公司的财务运作。并定期向大股东——总公司汇报分公司的财务状况。

3、合伙股本金统一交由总公司经营,总公司给予分公司200万元的信誉额度,用于货品发放,每月15日结算一次(结算金额按照总公司给予分公司的供货折扣进行结算),结算额度为

总公司给予分公司实际欠款金额的50%。

4、分公司日常运营费用(包含:人员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均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前12个月,每月提供5万元现金的借款,在下月结算日扣除;12个月以后根据分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提供最高3万元/每月的借款。

5、分公司借款如连续3个月无法偿还的,公司有权冻结后期的借款,分公司必须偿还前期欠款后才可继续享有公司的借款支持。

6、分公司每月需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给到主要的合作股东,了解分公司的运营现状。

7、分公司运营满12个月后,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结果,实施分红,分红比例按照股东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如经营结果为亏损,各股东需按照入股比例承担对应债务,具体见:《个人合伙协议书》的相关要求。

个人合伙协议书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

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

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风险共担,利益共享”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江苏常

熟国际服装城4楼,负责浪漫宣言江苏市场

的业务发展。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浪漫宣言”女装品牌江苏代理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2011_年_09_月_1_

日起,至_2014_年_9_月_1_日止,共_3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厦门浪漫宣言制衣有限公司__以__

货款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200万元。占合

伙公司 51% 的股份。(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合伙人_ __以_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

民币_ 万元。占合伙公司 % 的股

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2011_年_12_月

_1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 年度财务报表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各自所占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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