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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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业务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进展,防范业务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物资。
第十条本方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同意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托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
行是指同意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托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托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托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方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
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差不多存款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逐笔或一次性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见附件2),办理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治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形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一)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讲明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
(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物资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 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十)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一)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物资装运日后或物资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
(十二)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三)运输条款;
1.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2.必须注明物资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
3.应写明物资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物资最迟装运日期。
4.注明物资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承诺物资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四)物资描述;
物资描述包括物资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
(十五)单据条款;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物资收据。
(十六)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开证行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有疑咨询的,应赶忙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换。
第十八条开证行审查同意开证申请后,应将开证申请审批书、审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有权人逐笔审批。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实行审批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能够提供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由一级(直属)分行(包括三峡、苏州分行,下同)转授权经办行直截了当办理,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低风险担保由有权办理低风险业务的经办行的信贷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按规定应由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比例运算并填制《应缴保证金通知单》交付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向申请人足额收取保证金,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公司业务部门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应缴保证金通知单》(第二联)、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等有关业务档案集中交信贷治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开证
(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在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