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投资主体,增量配电网规划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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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投资主体,增量配电网规划特点
一、增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增量配电网投资主体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三、增量配电网规划特点
1、规划引领、政府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