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定 将拉动各地电力需求经济增长点
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定将拉动各地电力需求经
济增长点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今天联合下发通知,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通知明确,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 (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据悉,目前我国配网投资占电网投资的比重仅为53.5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稳定在60%以上。
根据国家能源局去年发布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
划(2015-2020 年)》,2015 年至2020 年,我国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 万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1.7 万亿元。
按105 个试点项目计算,总投资额预计将达到500 亿至1000 亿元。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
开放,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
竞争。
面对巨大的市场,此前已有不少企业开始了配电网投资布局。
9 月26 日,中石油旗下的大庆油田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该集团拥有企业电网以及
自备电厂,是全国资产规模最大的配电网,该项目已申报全国试点。
《经济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105 个试点项目多集中于各地的
产业、工业园区等。
对此,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表示,工业园区电力消耗量大,有大量的电力需求,是拉动各地经济的增长点;另外,工业园区的用户用。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不断增加,传统的配电系统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为了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推动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我国电力行业迫切需要进行配电改革。
在这一背景下,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成为了当前电力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试点范围。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将首先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新能源开发比较集中的地区等。
通过在这些地区的试点实施,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试点内容。
1. 探索分布式电源接入机制,鼓励并规范分布式电源的接入。
通过合理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分布式电源的有序接入,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灵活性。
2. 完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配电网的智能化水平。
通过引入先进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技术,提高配电网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3. 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电力市场机制,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四、试点目标。
1. 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2. 推动能源革命,加速新能源的接入和利用,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
3. 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五、试点保障。
为了保障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六、结语。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实施,对于推动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共同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于增配电网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界定增量配电网答:根据《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分两大类:一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配电网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管理办法”和“试点通知”中同时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220千伏以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二、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能否开展配网投资建设答:电改九号文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因此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但须体现有序渐进,不能未批先建,对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项目,建议从以下两个途径开展工作:1、参考宁东106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模式,采用地方能源局申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方式,成为国家级增量配电新增试点项目。
2、根据《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支持地方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参考甘肃已安排3个园区为省级试点园区,天津也在安排推进符合条件的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开展省级试点等实际情况;结合《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级增量配电网规划和地方实际,通过评优的方式,确定省级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等内容;我们建议为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的项目,首先应开展增量配电规划等准备工作,具备条件时通过择优等方式进入省级试点项目清单。
三、增量配电过网费的核定标准该如何确定分析:《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的相关规定为例,如增加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通知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1.27•【文号】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施行日期】201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项目背景为适应能源生产和消费转型升级的需要,加强能源市场化改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电力领域竞争,打造多元化电力市场,四川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本项目的目标是:引导非公有制、跨地区电力一体化企业,参与建立强大的电力市场,促进供需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形成市场调节与行政调节并举的配电企业体系,推进全省供电体制改革,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项目任务试点项目任务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配电业务2.试点项目逐步实现全市场接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3.合理分配和利用电力资源4.对现有电网进行改造和提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5.实现供电体制改革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覆盖范围为四川省境内所有城市和乡村地区,涉及配电业务的所有领域。
项目启动项目启动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编制试点项目计划和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实施的省辖市和县市–组建试点项目指挥部2.中期实施阶段–开展供电企业改革试点工作–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配电网络并提升供电能力3.后期验收阶段–对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提炼试点项目实施经验,优化完善配电业务运行机制–推广试点项目成功经验,提高全省供电企业整体竞争力项目组织管理为确保试点项目有序开展,需要成立试点项目指挥部,由省供电公司领导任总指挥,由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派员任副指挥,下设试点项目管理组、技术支持组、宣传支持组等专业工作组。
项目工作由试点项目指挥部统筹决策,项目各阶段各任务由相应工作组细化和落实。
项目规划试点项目的规划分为两个方面:1.市场化建设–研究制定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度–实行市场化交易机制,明确利润分配比例–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体系建设2.供电体制改革–开展配电业务的竞争性试点和市场化运作,完善配电业务监管制度–推行电力业务二次侧市场化改革–将供电进行细分,实施“一户一表”政策,加强现代化电能计量技术应用项目规划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用电需求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同时也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作出调整。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确定 万亿配电网市场打开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确定万亿配电网市场打开
12 月1 日,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分布于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此外,发改委、能源局同意天津市、青海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要求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点侧等各项改革。
据了解,此轮政策驱动下的配电网革命改变了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收取购销差价变为收取核定的输配电价,并且该收益将由原来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转移至配电网投资主体。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配网、输电网投资比例约在
1.5∶1 左右,国内配网投资占比远低于此水平。
配网投资大幕正在开启。
国家
能源局去年发布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显示,2015 年- 2020 年国内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 万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1.7 万亿元。
105 个试点项目总投资额预计将达到500 亿-1000 亿元。
申万宏源认为,中短期看,存量改造与新增投资直接带动设备商与工程商的下游需求提升。
从招标模式看,过去电网公司主导配电网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往往由电网公司首先将产品进行标准化规范,而后进行分拆招标,中标企业难以体现在技术与配套能力上的差异性,价格战成为常态;后续以地方政府主导,以社会资本PPP 模式进行招投标,原有的电网公司垄断模式将被打破。
综合考虑承包方工程设计资质、设备技术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利好技术领先、配套能力强的行业龙头,同时关注与政府关系紧密且地推能力强的企。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是指在湘潭经开区范围内,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以应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增量用电需求的试点项目。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电网供电能力、优化供电质量,并提升电网的智能化水平,以满足经开区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该项目的实施意义重大。
随着湘潭经开区工业增长的持续推进,用电需求逐年增加,传统的电网供电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因此,实施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效推动经开区经济的发展。
在项目的实施中,需要进行一系列工作。
首先,需要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包括线路的拓展、设备的升级、变电站的建设等。
这些工作将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稳定性,确保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为了提高电网的智能化水平,可以考虑采用现代化的智能电网技术,包括智能配电柜、远程监控系统等。
这些技术可以实时监测电网的运行状况,并进行智能调控,提高供电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此外,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还需要合理规划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在规划中,应充分考虑经开区的用电需求增长特点,合理安排改造升级的时间节点,确保能够及时满足用电需求。
同时,需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足够的投资来支持项目的实施。
总的来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是为了满足经开区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程。
通过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能力、优化供电质量,并通过智能化技术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可控性,将为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同时,在项目实施中需要合理规划进度和资金投入,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顺利推进。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
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增量配网解读
以下几种情况的相关电网设施将被视作“增量”: 1)纳入省级或地区配电网规划,但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 2)已申请核准,但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动工的电网项目; 3)电网企业实际投资不足 10%的试点项目(同时鼓励电网企业以 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4)由于历史原因,由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电网 企业同意以相关资产参与混合所有制的项目。
目录
中 一、国何电为增建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网的分类 三、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价值 四、增量配电业务八个步骤 五、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如何确定 六、市场主体怎样才能正式成为项目业主 七、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有那些限制 八、增量配电投资和售电业务放开的不同
一 何为增量配电网
• 增量配网在目前阶段是指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主的局域电网, 其电压等级可以是110kV或220kV(330kV)及以下,该电网建设应 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规划的本质是政府主导,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 门负责制定区域配电的整体规划),增量配电网的建设不能与省级配电 网规划出现冲突,造成配电设施的重复建设及交叉供电; • 增量配电网应当不属于省级输配电网,增量配电网是局域电网,是省 级配电网供应的一个特殊大用户(一个具有配售电网的用户)。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向地区所属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 证(供电类)需要满足许可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招投标之时, 我们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具备的条件、人员、机构等条件没有硬性 要求,但在申请业务许可证之时,我们对资质是有要求的。申请电力 许可证的条件在互联网上是公开的,除了资质和必要的条件,还有两 个要素,一是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另一个是 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简单解读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粗浅解读2017年8月1日收到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文件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
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
此文件是2016 年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改的方向之一,在2015年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
“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
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
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电网。
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017〕1264号文件内容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
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
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引言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
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能源局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政策宣贯报告
能源局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政策宣贯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宣贯我国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能源需求快速增长,但传统的中央供电系统面临着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我国能源局提出了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的政策。
增量配电网是指在现有电网基础上,针对城市新建区域和新的能源需求,增加配电设施和电源的建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它是一个分布式能源系统,能够更加灵活地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将减轻传统中央供电系统的负荷,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故障率,提高能源的供给质量。
微电网是指基于分布式能源、集中式能源和储能技术,将电力系统与能源系统有机结合的一个小规模能源供应系统。
它可以实现能源的多元化供应,提供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和利用,提高能源的可持续性。
微电网的建设可以提供独立供电和备份供电的功能,提高电力系统的韧性和抗灾能力。
为了促进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的建设,我国能源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是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制度机制,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其次是加强技术支持,推动新能源、储能、智能电网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整体系统效率和稳定性。
此外,还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通过实施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政策,我国能源局旨在推动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的建设将为我国能源系统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推动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总结一下,我国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的政策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为能源局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增量配电网改革进程、试点情况分析及国外案例
通过详细梳理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 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可将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实施过程分为项目立项、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 3 个阶段,进而细分为项目规划、业主确定、 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及配电运营 8 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 要相应的政策法规作为依据和指导。
试点分布地区:四个批次试点已全面覆盖全国内地 31 个省份/地区,分布逐渐由沿海地区向 内陆、西北等地区转移。试点总数排名前六的省份/地区分别是:河南(30),陕西(20), 山西(20),河北(19),广西(19),山东(19)。此外甘肃、江苏、湖南、福建、云南、 内蒙、浙江、新疆项目总数均在 14 及以上。可见上述地区对增量配电网接受程度较高,受 到较高的社会资本关注。
1、近期政策研读
国家政策:输配电价指导文件出台;国网释放积极信号
(1)输配电价指导文件出台,厘清输、配电价,助力配售电侧改革
2020 年 1 月发改委发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两份文件。两份文件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厘清输、配电价,优化营商环境,为社会资本参 与配售电业务实现商业化盈利奠定基础。
2、试点数据分析
试点分布:四批共计 380 个试点,全面覆盖内地 31 个省份/地区;从沿海逐渐向内陆、西北 转移;河南试点项目最多
自 2016 年 11 月以来,国家分四批次批复总计 404 个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其中 24 个项目 因建设进度不达预期被取消,目前试点项目总计 380 个。
试点批复时间:四个批次批复的时间分别是 2016 年 11 月(第一批)、2017 年 11 月(第二批)、 2018 年 4 月(第三批)、2018 年 6 月(第三批二次)、2019 年 6 月(第四批),间隔周期 为半年至一年。第五批申报已于 2019 年 11 月启动。
客观全面看待增量配网试点政策
客观全面看待增量配网试点政策2015年中发9号文提出,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要求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截至今年3月,9号文出台已经三年,我国的增量配网试点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
回顾三年来增量配网试点的相关实践,可以看到增量配网试点政策的出台明显遵循了问题导向,行业对增量配网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入,增量配网试点仍然存在亟待开展的工作。
一、增量配网试点政策的初衷增量配网试点政策出台是基于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阶段的判断,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是增量配网试点政策出台的初衷,增量配网试点政策能够发挥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调整电网投资重点。
2012年以来,我国电力工业摆脱了供应紧张的局面,在努力解决电力供应紧张的过程中,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重发轻供不管用(户)”的习惯。
发电容量增长和输电容量与输电线路里程增长,是供应能力提高的直接表现,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里发电和输电是电力投资的重中之重。
用于电能分配的配电网环节相对不是投资的重点。
从电力系统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成熟电网配电环节投资与输电环节投资比例,应当大于1:1。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输电网投资要远高于配电网投资。
在电力供应平衡之后,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增长迅速,对配网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以电动汽车、电采暖为代表的电能替代政策出台,以及将配电网作为平台的分布式发电、多能互补等新业态,要求配网在安全可靠基础上,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和智能性。
因此,调整电网投资重点是电力工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电网企业的投资习惯具有一定惯性,为加快调整过程国家通过出台增量配网政策,明确地给出了调整电网投资重点的信号,有助于尽快实现电网投资重点转向配电环节。
二是推动电网投资多元化。
电网是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但是并不意味着电网必须一家投资、建设、运营。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需要的是统一规划,按照共同规则运营,只允许某一主体独家投资和经营不利于多方筹集资金。
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全文)
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和《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清洁、廉价、便捷的供电服务。
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
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增量配电网实施主体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对配电设施产权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或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交叉的区域,可通过产权置换或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等形式,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
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列入国家100个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我省试点范围。
二、试点条件(一)合法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
(二)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增量配电试点方案
增量配电试点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传统的配电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电力资源的需求。
为了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增量配电试点成为一种新的配电模式。
本文将探讨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优势和挑战。
一、增量配电试点的概念和背景增量配电试点,是指在传统配电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对电力供应的高效调度和智能管理的一种新型配电体系。
它通过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供电中断、实现用电信息化等手段,为用户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在传统配电模式下,由于供电网的规模有限,一些地区的电力需求难以满足。
同时,由于供电设备老化和线路老化等问题,供电可靠性和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增量配电试点成为改善供电情况的必然选择。
二、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具体内容1. 智能配电网建设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构建智能配电网。
智能配电网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对配电网络中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数据采集、远程控制等手段,实现了对配电设备的远程维护和故障排除,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和质量。
2. 改善供电设备在增量配电试点中,对供电设备进行升级和改造也是重要的一环。
通过引进新的供电设备,提高了供电系统的容量和承载能力。
同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如GIS技术,实现了供电网的精确定位和故障快速排除。
3. 智能负荷调度智能负荷调度是增量配电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用户用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实现对用电负荷的实时监测和调度。
通过合理分配用电负荷,避免峰值负荷对供电系统的冲击,提高供电系统的稳定性。
三、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优势和挑战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首先,增量配电试点方案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和质量。
通过智能配电网的建设和供电设备的改善,减少了供电中断的风险,提高了供电质量。
其次,增量配电试点方案实现了用电信息化。
通过智能负荷调度和用电数据的采集,实现了对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了用电效率。
电力行业投资政策报告:增量配电网政策频出 利好试点项目落地
电力行业投资政策报告:增量配电网政策频出利好试点
项目落地
电力设备: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第三批名单发布
本次名单覆盖20 个省区市,后续或将公布更多试点
本次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共新增97 个试点项目,项目范围覆盖20 个省区市,连同2016 年11 月公布的第一批106 个试点和2017 年11 月公布的第二批89 个试点,截至2018 年4 月25 日,我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累计已达到292 个。
截至2017 年11 月底,第一批试点项目中已有61 个完成业主招标工作。
据公开资料,目前全国共有约380 个地级市。
根据2017 年11 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 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目标包括实现全国地级市以上的全覆盖。
我们由此推测,后
续或将公布更多批次的试点项目。
增量配电网相关政策频出,利好试点项目落地
2017 年12 月29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相关政策频出,包括:1)解决输配电定价问题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
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及相应落地政策《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 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 年输电价格的通知》;2)解决增量配网与公共电网供区划分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3)解决增量存量区分及鼓励存量加入增量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我们认为,上述多项文件对于增量配电业务前期工。
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对电网企业影响分析
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对电网企业影响分析摘要: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有助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建设,对提高配电网发展速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现有配、售电市场格局乃至终端能源生产消费模式或将发生深刻变革,电网企业在配电网规划、建设、服务、运营等方面的业务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从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决策出发,有必要对改革政策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增量配电业务;电力发展;产业转型1增量配电业务对电力发展的作用1.1推动产业转型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以促进产业转型。
在城市的发展中,尤其是资源型城市,其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资源带动产业链增长。
当前,电价的居高不下限制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并且出现了“贫瘠区”,下游的很多项目不得不停工和关门。
当前电力总装机有5.6×106 kW,却有一半以上的电能得不到应用。
在增量配电试点改革后,很多区域实现了创新发展,之前的输配电体制逐渐转变,用电成本大大下降。
对于以资源作为主要发展动力的城市,应彻底解决过去的能源闲置和产能闲置问题,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升级。
1.2供电服务创新与综合能源服务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是直接面向用户的,主要用于带来能源和资金等,实现能源生产的变革,也带动消费变革,而不仅仅是一个配电网项目。
若外部投资者只关注项目的内部收益,无视改革带来的各种机会,就会失去很好的投资项目。
当前实行的管理方式严重阻碍增量配电改革进度,立足于当前发展,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尽快实现配电改革。
该业务改革集中在工业负荷地区,面向电力企业的主要客户,由于客户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财富,增量配电找到了很好的切入点。
1.3降低配电成本并促进了地方发展对于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政府部门而言,特别是在项目园区中,实行增量配电改革,可带来更多的选择权,改变之前的靠政府或者园区进行建设的模式,走入无偿移交局面,缓解了电网的压力,顺利解决资金问题,过去的投资方式不再是“负担”,而成了增值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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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19-08-27T14:48:46.94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7期作者:吴晓蓉唐浩王鑫[导读] 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
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引言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
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下文简称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3],文件中指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且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2 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2015年的9号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政策,但是没有对增量配电网作概念性的解释。
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且公布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的试点。
本文分析了颁发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定,并跟踪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实施动态,综合总结出对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最新要求。
2.1 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传统的配电网电压等级范围包括110千伏及以下[4],没有涉及220千伏电压等级。
但是自国家发改委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有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文件,均就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包含220千伏层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结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以及已经获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总结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区域内可以组建220(330)千伏的增量配电网,可涉及220千伏等级线路以及220千伏等级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但功能仅限于配电而不能作为输电设施。
2.2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界定在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判断一个区域的配电网是否属于增量配电网范畴。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公布了四批次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这些增量配电网的类型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新增配电网;另一类则是依托存量配电网资产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原有的配电网业主可利用存量资产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者。
根据2019年27号文《通知》,对于一些已经处于配电网前期建设阶段的项目,是否可作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通过以下原则进行判定:(1)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2)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即不能依托于这些资产作为存量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4)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2.3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和运营主体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允许并鼓励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规定[3]:“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避免重复建设,供区交叉导致运维困难,供电主体单位必须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不能挑肥拣瘦。
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存量资产业主可通过入股、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将存量资产并入新供电主体中”。
在增量配电网中,投资和运营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个主体。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自行成立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的配售电公司代为运营管理。
3 增量配电网对接入电源的要求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就作了规定,增量配电网运营主体参与投资的发电机组不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
同时,《通知》对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类型及容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包括小水电(5万千瓦容量以下)、新能源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层发电、天然气三联供、分布式储能和综合能源系统等”,文件中没有对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作明确规定,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接入电压等级。
同时,在解读2019年27号文相关要求后发现已建成投产或规划建设的常规机组,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可以是同一个投资主体。
但是,根据2016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是同一个投资主体,那么该业主不得参与投资机组与增量配电网之间的线路;对应还没有现存发电设施的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投资新建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
4 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在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区域获得批准后,即可开始实施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流程,本章将对增量配电网在规划和建设阶段需要涉及的工作步骤作简要的论述。
4.1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1)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配电区域进行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2)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4.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管理流程本文在分析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4批次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增量配电网从前期的申请试点到后期的建成运营作了归纳总结,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如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建设流程图所示,在试点项目申请过程中该项目是否被纳入省级电网规划库将作为必要条件,对于试点区域已完成电力规划并纳入省级电力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单独编制初步规划。
若试点区域尚未进行电力规划,为了能满足试点项目申请条件又不投入过多的精力,建议在试点项目申请之前,地方政府进行一次初步的增量配电网规划,规划深度以达到纳入省级规划要求为宜。
5 结论本文梳理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已获批的试点项目开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归纳了在申请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延伸探讨了增量配电网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读者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申请流程有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Z].2015-03-15.[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Z].2016-10.[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Z].2018-03-13.[4]范天明,张祖平.中国配电网发展战略相关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5]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Z].2016-11-27.[6]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Z].2017-11-21.[7]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Z].2019-01-5.[8]北极星电力网,实物探讨二∣以电源接入为例:增量配电改革政策是否有失公平[EB/OL],/html/20190603/983937.shtml,2019-06-03.[9]晨曙光,余小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研究与实务[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