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简单解读
增量配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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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2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向地区所属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电力业务许 可证(供电类)需要满足许可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招投标之 时,我们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具备的条件、人员、机构等条件没有 硬性要求,但在申请业务许可证之时,我们对资质是有要求的。申请 电力许可证的条件在互联网上是公开的,除了资质和必要的条件,还 有两个要素,一是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另一 个是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安全质量和风险
投资回收(目前投资价值
较高的省市都分布于南网区域,包括广 西、深圳、贵州、云南。其次是宁夏、 四川、蒙西、湖南、陕西、湖北、重庆 这7个省市。而价值较低的省市集中在北
京、安徽、江西、天津)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
业主 确定
项目 建设
价格 核定
配网运 营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增量配电网解读
送变电公司 2018.5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鼓励社会 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 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而制定的,《办法》提出,按照管 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 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 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项目核准 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及主体 招标结果,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对增量配电改革的思考
对增量配电改革的思考在国家政策全力推进下,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经体〔2018〕956号),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至此三批次试点总数达到320个(106+89+97+28)。
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九号文件起,掀开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增量配电改革成为社会热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成为社会期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促进了大量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推动了试点的进展,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为试点提供各种政策优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截止到7月5日,试点总数已经达320个,真正意义上推进的试点又有几个?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小编综合自己对增量配电改革的认识以及自己思考,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感悟。
一、国家层面:把关政策,切实实施继2015年中发九号文之后,2016、2017、201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试点通知》、《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在政策层面可谓有理有据,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然而仔细回顾一下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其实也仅仅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未很好的保障政策落地实施,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进行。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不断增加,传统的配电系统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为了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推动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我国电力行业迫切需要进行配电改革。
在这一背景下,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成为了当前电力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试点范围。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将首先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新能源开发比较集中的地区等。
通过在这些地区的试点实施,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试点内容。
1. 探索分布式电源接入机制,鼓励并规范分布式电源的接入。
通过合理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分布式电源的有序接入,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灵活性。
2. 完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配电网的智能化水平。
通过引入先进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技术,提高配电网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3. 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电力市场机制,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四、试点目标。
1. 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2. 推动能源革命,加速新能源的接入和利用,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
3. 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五、试点保障。
为了保障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六、结语。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实施,对于推动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共同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探讨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探讨摘要:本文针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希望能为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增量配电业务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8年国家能源工作会议把增量配电改革作为电力改革重要突破口全力推进,各级政府积极主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但是实际进度并不理想。
为促进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近期,本文笔者对一些试点项目进行了调研,感觉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中取得成效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亟待建立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解决电价交叉问题,完善相应建设规范和标准。
一、特许经营是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更优选择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予一个或几个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提供给社会公众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或垄断性经营的行为。
此项排他性或垄断性的经营权利即为“特许经营权”,政府和企业分别为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和被授予方。
通常,双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增量配电项目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要点为:政府作为授权方,将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配电权授予经市场化竞争优选出来的业主,项目业主负责区域内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经营期限一般为 25~30 年,经营期满后移交给政府;政府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与传统的电网企业独家经营相比,增量配电的特许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区别:一是明确了政府才是真正的授权主体,有权依法对配电权进行支配。
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有权将经营权授予合格的经营者,有权剥夺不合格经营者的权利,也有权对现有配电权进行调整。
这一点,在电网企业部分干部职工错误认为“配电就是自己的权利、守住配电区域就是履行守土有责义务”的特定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特许经营权有期限限制,被授权的经营者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拥有该权利,到期后要重新进行选择,而不是“一旦拥有,谁也赶不走”一劳永逸地永久获得该权利。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八条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八条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能源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配电业务改革已经成为当前能源领域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配电业务改革是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优化市场机制、加强监管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和促进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配电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促进能源供给侧结构调整。
当前我国配电业务改革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快推进改革,持续监测评估改革进展,最终实现改革目标。
接下来,将对这些建议逐一展开讨论。
【完】2. 正文2.1 明确政策目标明确政策目标是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的关键。
政策目标应当明确指向提高配电业务的市场化程度,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行,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
政策目标也应当聚焦于提升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打破原有垄断局面,推动企业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政策目标还应当关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智能化、数字化、可持续发展等方向的探索和实践,引领配电业务朝着更加高效、安全、便捷、环保的方向发展。
政策目标还应当注重提升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明确政策目标有利于引导各方行动,推动配电业务改革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2.2 优化市场机制优化市场机制是进一步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优化市场机制方面,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点: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市场活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关于电网企业如何应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思考
关于电网企业如何应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思考作者:熊露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摘要】增量配电业务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
随着“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体制改革深入落实,电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配售电市场主导地位受到冲击,市场份额、营业收入面临下降风险。
因此,主动参与到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提前谋划应对措施,对电网企业显得尤为急切和必要。
本文从解读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文件出发,分析相关政策文件对电网企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一、引言近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了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目前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推进过程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相对滞后、划分意见获取难度较大,影响部分试点项目推进速度。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17年11月27日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上指出:“要抓紧制定增量配网业务范围划分相关办法,协调好增量配网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在配电区域划分、产权划分、资产划分等方面的关系,为推进试点项目落地创造条件。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要尽快印发,试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再不断进行完善。
”可以看出,《实施办法》是为了解决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在试点区域范围划分、产权划分、资产划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制定的,并且将对电网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相关文件规定电力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快放開配售电业务,截至目前,我国增量配电业务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具体过程如下:1、2015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明确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2、2016年10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的基本原则及机制框架等。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通知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
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解读
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解读一、电改配套政策简介发改经体2752号文出台了六个电改配套政策,其中:涉及发电侧的一个:《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核心是优化电力生产结构;涉及输配电的一个:《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核心是将电网“高速公路化”;涉及售电侧的一个:《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核心是推进电力消费革命;其余三个:《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是关于如何构建电力市场的。
二、是否允许成立配售电公司2752号文中多处条文已经明确,开发区可以通过投资增量配电网成为供电企业。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含地方电网、趸售县、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下同)、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章第一节,市场主体的范围)。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章第一节,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三章第二节,售电公司)11月30日,广东已经成立了由南方电网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广核集团、云南文山电力股份公司、前海控股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出资的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前海蛇口自贸区总面积28.2平方公里范围内配售电及从事综合能源供应等业务。
12月18日,重庆市也挂牌成立了重庆两江长兴电力公司、重庆能投售电公司、重庆渝西港桥电力公司等3家售电公司,依托两江新区、长寿经开区、万州经开区、万盛平山工业园区、永川港桥工业园区及中石化页岩气等6个试点区域既有输配电网络和放开的增量配网,实现对用户售电,并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电改政策解读-2022年学习资料
电力用户-电力用户的利益-▣短期内迎来电费下调红利-口供电服务将有更多选择-▣购电时将获得更多的增值服务长期可能面临电费定价的不稳定
第四部分:电装企业的机会
电装企业机会-电装企业拓展配售电业务-▣9号文中,对参与售电的积极性给予了很大的鼓励,允许投资主体-的多样 存在-口大型电装企业具备非常优秀的配网建设能力,具备参与售电市场-竞争的能力-▣配网资产混合所有制的参股持
电改原因-新电改的根本原因-▣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一部分-▣经济结构转型的必要条件
电改意义-新电改的意义-▣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能源产业的升级,引导新一代 源革命的演进-口-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完成从传统电力管理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型-▣打造低碳、高效、节 、环保而又安全的电力产业体系
硬性要求-对售电公司的硬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 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1
运营模式-配售电公司、交易中心、电网之间的关系-发电企业-售电主体-。一购电。-用电客户-调度中心-输配电 -送电-12
原则要求-新电改的原则性要求-口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 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口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 询等增值服务。-▣禁止发配售一体化(发电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13
增量配电网改革的探索研究
增量配电网改革的探索研究摘要: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社会资本进入电网竞争环节的重要突破口。
基于此,本文就增量配电网改革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增量配电网;改革;研究引言增量配电网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向用户供给电能,并依法经营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 330) 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 等局域电网。
1增量配电网业务进展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主要集中于负荷相对集中的园区。
增量配电网主要以园区型项目为主,主要集中于各地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矿区,其中大多数属于国家级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包括新建的园区以及现有园区扩建。
这些区域大用户居多,电力需求量大,远景用电量大,配电网投资规模大,是拉动地方经济的增长点。
优质用户集群更易形成配售电公司,推进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运营。
存量配电项目若参与增量配电改革,需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是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 、产业园区等项目。
2存在的问题(一)地方政府与电网企业干预企业经营增量配电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慢等特点,目前试点项目大多处于起步阶段,配电网资产和用户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投资平台与电网企业都想控股,有些地方政府给投资方提出带产业、降电价等过高要求,有些项目在现阶段的低收益(甚至持续亏损)预期无法吸引投资方,导致合理的配电价格机制无法落实,试点项目的配电网投资难以通过电价疏导,项目经营困难。
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业主也存在利益博弈关系。
(二)配电价格机制不完善,输配电价结构不合理目前,增量配电网没有预期的盈利空间。
首先,输配电价定价缺乏细则,不能适应增量配电改革需要。
诸如增量配电网如何确定定价机制、如何进行价格测算、是否需要缴纳基本电费或者应该如何缴纳、综合线损率如何体现在增量配网中、高可靠性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大部分都未明确,结算模式和结算路径没有理顺。
试述增量配电改革对供电企业的影响
试述增量配电改革对供电企业的影响作者:李新伟盛华艳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8期最近几年来,在新电改政策提出之下,增量配电业务正在顺利开展中,相关部门鼓励社会对增量配电进行投资,但是传统电网投资也对供电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是电力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点,其能够让社会资本参与到配电网的建设中,加快配电网的发展进程。
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的配网规划、建设以及服务等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供电企业的发展与经营的角度上出发,对增量配电改革对供电企业形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增量配电市场改革概述增量配电市场改革是在售电流程中引进市场的良性竞争,让用户拥有自由的售电选择权,结合国外电力市场改革发展来看,基本上在电力市场的发展趋势上呈现了两个基本特点,首先是用户售电选择权的放开,让用户在多家供电公司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其次是建立不同的售电主体,给予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供电公司进入市场,并具备提供售电服务的资格,构成多家共同发展格局。
当前我国在很多试验点上都实施了这种配售电改革方式,在增量配电业务的实施与开展之下,很多社会资本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配电业务上,这让我国很多供电企业处在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二、国家对增量配电改革的相关政策增量配电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多,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投资资金量大,人才要求高,事关供电安全,以及原有配电格局利益调整,因此难度较大。
国家发改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其一是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具有运营权,在配电区域中只进行配电网业务;对于竞争性的售电业务而言,应该要逐渐让独立售电公司担任;其二是鼓励供电企业和一些社会上的资本合作,用股权合作的方式建设产权多元化公司,因此来进行配电网的经营;其三是供电企业要有电网接入管理相关规定与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公平开放电网,为其提供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从这些要求上来看,配电与售卖已经基本确定。
解读读懂增量配电业务的改革逻辑
解读读懂增量配电业务的改革逻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里面可以说看点丰富。
电改的“一张一弛”本轮电改的主调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一管一放,是为一张一弛。
1、管的是电网环节,包括输电网和配电网,其基本目标是提高电网建设和运营的效率,挤出其中不合理的成本,最终以输配电价降低的方式回馈社会。
2、放的是供需交易,其逻辑在于引入“多买多卖”的市场化竞争,使得实时价格真实反映实时的供需变化,用价格信号指导电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就像太极阴阳图一样,阴中有阳,阳中有阴。
1、在管的环节,实际上也有放,那就是在配电业务领域,充分引入社会资本,甚至采用市场化招标的方式引入投资竞争,使得成本充分暴露,并发挥“鲶鱼效应”去引导整个电网的成本透明化与投资决策优化。
2、在放的环节,也有管制的加强,即在市场化竞争中,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二是防止市场力的滥用。
这也是任重道远的一项监管工作,甚至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化的进程与成败。
对增量的界定通知在“增量”这个概念上做了非常重要的定义和延伸。
说道定义,那就是使得“增量配电网”有了更为直接和可操作的定义,并且就之前在增量配电网试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阻碍,做出了实际的应对。
1、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配电网,哪些可以列入增量做出界定:无论是已规划未核准、已核准未开工、电网已开工但是实际投资不足10%的,都纳入增量配网。
2、无偿移交的配电网可以列入增量。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电网企业无偿接收了大量配电资产,这些配电资产在法律层面的归属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通知中明确提出“其资产关系依据相关法律确定后,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这里就存在很多的可操作空间,既然原有的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那么原有产权人是否可以主张电网企业以某种合理方式将这部分资产纳入到增量配电业务中呢?这一条对增量配电业务开展的影响,可谓意义深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5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与流程第三章资产与用户第四章变更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简单解读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粗浅解读2017年8月1日收到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文件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
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
此文件是2016 年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改的方向之一,在2015年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
“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
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
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电网。
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017〕1264号文件内容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
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为什么要推进增量配电改革
为什么要推进增量配电改革到底为什么政府非要推进增量配电改革?推动增量配电改革还有什么更深层次的原因吗?一、其他行业改革的启示回顾总结其他行业改革,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电改和增量配电改革。
邮政行业改革,通过立法先行,给予民营快递合法身份;通过向基层延伸,赋予邮政企业普遍服务新机遇。
几年间,顺丰、京东、韵达、中通等快递物流企业快速发展,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最大的物流快递市场,在就业、便民、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信行业改革,以打破垄断为主线,给予新运营商强有力的政策和资源支持;政企分离,形成多元竞争格局;拆分最大运营商,形成公平平衡的市场环境。
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打破垄断、政企分开、业务剥离、拆分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等。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提高了通信行业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在通信行业与社会资本、地方政府及用户之间建立起良性关系(包括业务关系、资源与利益分配关系等),带动了相关科技研发、设备制造、内容服务行业,在催生新业务新业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邮政、通信行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形成了激发推动这些行业改革的“大势”。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因素包括:首先,技术进步与创新为行业发展积蓄变革动能。
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应用,为两个行业的深入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创造了更多的业务场景和商业机会。
同时,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力摧毁了“原局中者”设置的行业壁垒和先入优势。
在一些新业务上,“新入局者”可与“原局中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以行业科技为中心的行业生产力不断积累创新动能,成为一股强大的变革驱动力量。
其次,新需求促进行业向高效优质方向发展。
定制化服务、高品质服务需求日益增多。
个人用户需要更便宜、更便捷、更高质量的服务,企业用户需要合适的内部通信与集体消费套餐。
原有的行业发展模式(大一统、政企不分、企业中心)很难实现这些需求。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
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引言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
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对电网企业影响分析
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对电网企业影响分析摘要: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有助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建设,对提高配电网发展速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现有配、售电市场格局乃至终端能源生产消费模式或将发生深刻变革,电网企业在配电网规划、建设、服务、运营等方面的业务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从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决策出发,有必要对改革政策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增量配电业务;电力发展;产业转型1增量配电业务对电力发展的作用1.1推动产业转型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以促进产业转型。
在城市的发展中,尤其是资源型城市,其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资源带动产业链增长。
当前,电价的居高不下限制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并且出现了“贫瘠区”,下游的很多项目不得不停工和关门。
当前电力总装机有5.6×106 kW,却有一半以上的电能得不到应用。
在增量配电试点改革后,很多区域实现了创新发展,之前的输配电体制逐渐转变,用电成本大大下降。
对于以资源作为主要发展动力的城市,应彻底解决过去的能源闲置和产能闲置问题,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升级。
1.2供电服务创新与综合能源服务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是直接面向用户的,主要用于带来能源和资金等,实现能源生产的变革,也带动消费变革,而不仅仅是一个配电网项目。
若外部投资者只关注项目的内部收益,无视改革带来的各种机会,就会失去很好的投资项目。
当前实行的管理方式严重阻碍增量配电改革进度,立足于当前发展,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尽快实现配电改革。
该业务改革集中在工业负荷地区,面向电力企业的主要客户,由于客户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财富,增量配电找到了很好的切入点。
1.3降低配电成本并促进了地方发展对于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政府部门而言,特别是在项目园区中,实行增量配电改革,可带来更多的选择权,改变之前的靠政府或者园区进行建设的模式,走入无偿移交局面,缓解了电网的压力,顺利解决资金问题,过去的投资方式不再是“负担”,而成了增值的重要方式。
客观全面看待增量配网试点政策
客观全面看待增量配网试点政策2015年中发9号文提出,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要求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截至今年3月,9号文出台已经三年,我国的增量配网试点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
回顾三年来增量配网试点的相关实践,可以看到增量配网试点政策的出台明显遵循了问题导向,行业对增量配网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入,增量配网试点仍然存在亟待开展的工作。
一、增量配网试点政策的初衷增量配网试点政策出台是基于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阶段的判断,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是增量配网试点政策出台的初衷,增量配网试点政策能够发挥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调整电网投资重点。
2012年以来,我国电力工业摆脱了供应紧张的局面,在努力解决电力供应紧张的过程中,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重发轻供不管用(户)”的习惯。
发电容量增长和输电容量与输电线路里程增长,是供应能力提高的直接表现,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里发电和输电是电力投资的重中之重。
用于电能分配的配电网环节相对不是投资的重点。
从电力系统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成熟电网配电环节投资与输电环节投资比例,应当大于1:1。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输电网投资要远高于配电网投资。
在电力供应平衡之后,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增长迅速,对配网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以电动汽车、电采暖为代表的电能替代政策出台,以及将配电网作为平台的分布式发电、多能互补等新业态,要求配网在安全可靠基础上,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和智能性。
因此,调整电网投资重点是电力工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电网企业的投资习惯具有一定惯性,为加快调整过程国家通过出台增量配网政策,明确地给出了调整电网投资重点的信号,有助于尽快实现电网投资重点转向配电环节。
二是推动电网投资多元化。
电网是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但是并不意味着电网必须一家投资、建设、运营。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需要的是统一规划,按照共同规则运营,只允许某一主体独家投资和经营不利于多方筹集资金。
增量配电试点方案
增量配电试点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传统的配电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电力资源的需求。
为了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增量配电试点成为一种新的配电模式。
本文将探讨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优势和挑战。
一、增量配电试点的概念和背景增量配电试点,是指在传统配电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对电力供应的高效调度和智能管理的一种新型配电体系。
它通过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供电中断、实现用电信息化等手段,为用户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在传统配电模式下,由于供电网的规模有限,一些地区的电力需求难以满足。
同时,由于供电设备老化和线路老化等问题,供电可靠性和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增量配电试点成为改善供电情况的必然选择。
二、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具体内容1. 智能配电网建设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构建智能配电网。
智能配电网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对配电网络中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数据采集、远程控制等手段,实现了对配电设备的远程维护和故障排除,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和质量。
2. 改善供电设备在增量配电试点中,对供电设备进行升级和改造也是重要的一环。
通过引进新的供电设备,提高了供电系统的容量和承载能力。
同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如GIS技术,实现了供电网的精确定位和故障快速排除。
3. 智能负荷调度智能负荷调度是增量配电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用户用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实现对用电负荷的实时监测和调度。
通过合理分配用电负荷,避免峰值负荷对供电系统的冲击,提高供电系统的稳定性。
三、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优势和挑战增量配电试点方案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首先,增量配电试点方案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和质量。
通过智能配电网的建设和供电设备的改善,减少了供电中断的风险,提高了供电质量。
其次,增量配电试点方案实现了用电信息化。
通过智能负荷调度和用电数据的采集,实现了对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了用电效率。
增量配电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传统的配电模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供电质量,推动电力市场改革,我国逐步开展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配电设施,承担配电业务的市场化运作。
本文将从增量配电业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增量配电业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电力市场的基本框架、电力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电力监管等内容。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配电业务,保证供电质量,提高供电效率,保障电力用户权益。
”2.《电力监管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是我国电力监管的基本法规,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电力市场的准入、电力价格的制定等。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增量配电业务的监管,确保增量配电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
”3.《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指导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明确了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增量配电项目,参与配电业务的市场化运作。
”4.《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方案》是我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的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和试点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试点项目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承担配电业务的市场化运作。
”三、增量配电业务的法律规定1. 市场准入(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增量配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增量配电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增量配电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查,确保增量配电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
2. 电力设施建设(1)增量配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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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
策的粗浅解读
2017年8月1日收到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文件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
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
此文件是2016 年 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 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改的方向之一,在2015年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
“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
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
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
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
的新型的电网。
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017〕1264号文件内容
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
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四、准入条件。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目前掌握的材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有两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拿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一家是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首家增量配电网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另一家是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
五、对发电企业的约束。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对发电企业从事配电网投资业务也作出了约束,规定“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避免再次发生厂网不分的现象。
根据以上对政策的解读,提报试点项目必须有一是有符合电力规划的独立新区域(园区),也就是存在增量配电业务需求;二是必须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