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宋金英与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金英与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金英;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曌【当事人】宋金英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曌【当事人-个人】宋金英金曌【当事人-公司】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吴培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吴培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俊华朱静吴培林【代理律所】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金英;金曌【被告】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宋金英、永佳公司就诉争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人家2幢401室、1幢402室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分别为796406元、757627元,永佳公司诉请宋金英支付购房款1554033元,宋金英反诉请求永佳公司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上述购房款1554033元系通过金曌在对张玉平享有债权中扣减1554033元、张玉平对永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坤连享有债权中扣减1554033元实现支付,现因金曌在(2016)浙0502民初4371号案件中不同意在其对张玉平享有债权中扣减该1554033元且(2016)浙0502民初4371号生效民事判决未对上述155。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1•【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案例一: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许可恢复营业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网络债权人会议【典型意义】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
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
二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
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基本案情】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
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春节前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
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8月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五、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六、某电子真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高淳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中,一是依托府院联动开展专业化处置。
法院指导管理人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同时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专业论证,通过鉴定对环保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及处置方案。
二是加强绿色识别畅通资源要素流通。
通过设立共益债的方式对公司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进行有效维护,实现了新兴产业有效资质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绿色要素的流通。
三是创新处置方式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剥离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作为绿色资源,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最大化保障财产价值。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格局,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立共益债、剥离绿色资源等创新方式,畅通生产要素流通渠道,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02 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集团公司陷入危机。
赵俊与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俊与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当事人】赵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当事人-个人】赵俊【当事人-公司】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代理律师/律所】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文佳龚泉新顾定峰【代理律所】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俊【被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赵俊作为借款人、工行吴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中盛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能否在本案中解除。
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虽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
(2010)吴江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赵俊支付了部分款项。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虽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变价原则本次财产变价遵循“公平合法、产权确定、财产价值最大化、效率和成本相结合”的变价原则。
二、变价方式本案财产变价根据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炜华置业公司”或“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关联性、变现速度及与后续破产重整的关联性,以分次、分开拍卖为原则。
本案财产拍卖依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上拍卖。
三、变价的财产范围本案变价的财产范围包括炜华置业公司名下的全部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目前,根据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东华评报[2015]字第289号《关于对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委估有关车辆、电子设备的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天永评报字(2015)第43号《关于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财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财产范围具体包括:单位:元序号项目重置价评估值备注1 车辆416700.00 180000.00 苏E663UM的奥迪轿车2339106.00 苏EV7D01的宾利慕尚2 电子设备72970.00 29188.003 欧景花园在建工程以评估报告为准以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在一债会前尚未出具此外,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发现有其他财产,新发现的财产也列入变价的财产范围。
四、变价拍卖标的本案拍卖标的与财产变价范围相同。
五、变价方案的实施本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遵照执行。
但因炜华置业公司有破产重整的价值,故,若最终本案破产重整成功,则本变价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将不予执行;若最终本案依法被裁定破产清算,炜华置业公司的所有财产则遵照本变价方案执行。
会后,管理人将与破产重整关联性不强的、且长时间放置贬值程度较大的资产,先予变现。
目前,管理人首先将符合上述原则的奥迪车辆和宾利慕尚轿车变现。
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前,其他资产如需要拍卖,由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议后进行变价。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案例一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涤纶复合丝为主营业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2013年均产值超过6亿元。
但2015年以来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融资,陷入现金流危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其出口业务因新冠疫情大量缩水,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脱困。
2021年7月12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高效推进接管和财产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特点梳理确定了包含继续加工业务、人力资源保留、设备持续运行等要素在内的持续经营方案,法院首次引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
针对企业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依法完整披露信息,公开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经过反复多轮磋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
针对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以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比较等问题,及时依法作出批准裁定,在六个月内高效完成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合计2.2386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清偿率分别从清算状态下的6.34%和0%上升至重整状态下的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20.02%,企业93名职工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是苏州破产法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和民生就业、司法挽救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案例,也是首例成功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商业专门问题咨询机制的破产案例。
法院及时裁定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坚持“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引入专家意见细化论证持续营业方案,决定企业继续经营,保留原有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融畅破产案件系统信息化优势,运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远程监控设备运营情况,有效提升财产管理效率、降低破产费用;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依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决策权基础上作出批准裁定。
吴江法院2020年度破产审判报告
吴江法院2020年度破产审判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1•【分类】司法数据正文吴江法院2020年度破产审判报告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调整破产法适用,进一步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2020年4月、5月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等司法文件,指导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以更好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这一年,吴江法院持续发挥破产审判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保护拯救困境企业、概括解决矛盾纠纷、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积极贡献司法力量,在2019年全省营商环境“办理破产”评价指标考核中位列第一,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获评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记集体二等功。
一、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一)破产案件概况2020年,吴江法院共立案登记破产审查190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147件,同比上升17.6%;审结破产案件151件,同比上升39.81%,清理债务4234笔245.39亿元,清偿债权2334笔14.82亿元,盘活资产15.91亿元,释放土地资源62.45万平方米,清偿职工债权1337人3652.51万元,清偿税款债权2909.40万元,协助缴纳税金4153.05万元。
(二)破产案件数据分析1.案件来源。
裁定受理的147件案件中,以是否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方式启动破产程序区分,“执转破”案件为113件,占76.87%,当事人直接提出破产申请案件为34件,占23.13%;以申请主体区分,债权人(含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的144件,占97.96%,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3件,且均为债务人直接提出重整申请,占2.0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杨红霞、吴雪帆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红霞、吴雪帆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红霞;吴雪帆;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红霞吴雪帆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红霞吴雪帆【当事人-公司】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敏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张晓婷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敏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张晓婷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敏张晓婷邱赢豪【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红霞;吴雪帆;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杨红霞、吴雪帆与联发公司签订的《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双方合同约定,联发公司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房屋交付给杨红霞、吴雪帆。
联发公司提交的两份《办证手续书》中,已载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杨红霞、吴雪帆签字予以确认,并已实际领取该部分款项。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诚实信用原则迟延履行金查封强制执行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撤销显失公平欺诈无效当事人的陈述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按份共有不当得利预期违约违约金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拘留罚款限制出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红霞、吴雪帆与联发公司签订的《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吴江法院涉安全生产案件民事案例
吴江法院涉安全生产案件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涉安全生产案件民事案例案例一腾某公司诉金某公司、创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创某公司在承租所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隔离后分别出租给腾某公司、金某公司,两份租赁合同均约定了承租人应严防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2015年4月11日,由于金某公司在其停产时间没有切断电源,使用的电源引下线与配电干线支接缠绕点起火,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创某公司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造的厂房分别出租给腾某公司、金某公司,两份租赁合同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金某公司在其停产时间没有切断电源,使用的电源引下线与配电干线支接缠绕点起火,导致火灾发生,金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创某公司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出租给被告金某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腾某公司明知案涉厂房没有消防安全设施,在其停产期间没有与金某公司有效协商如何切断电源防止火灾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认定金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创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腾某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建议:出租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关部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建设,并办理相关的消防验收手续。
相关部门加强对违章建设的打击、查处力度,从根源上减小隐患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田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田某、被告王某夫妇承租了被告俞某搭建的彩钢板房,用于生产羊毛衫。
该批彩钢板房屋无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2018年11月30日,由于王某夫妇因琐事争吵砸坏了正在正常运转的羊毛衫大电脑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田某承租房屋内的货物、羊毛衫大电脑机器及其它财产烧损。
【实务】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
【实务】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作者:蒋阳兵,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业务部执行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烂尾楼盘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纠纷可能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没什么争议,但在破产程序中,则复杂很多。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预重整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无预重整的概念。
从法律层面来说,只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总共两个条款提到了预重整,即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可先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或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纪要》、2019年颁布《九民会议纪要》以来,最高院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
在一些关于执行的司法文件中亦提到引导债务人进行庭外重组。
为此,全国各地一些法院颁布了预重整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实践。
预重整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
主要原则是市场化、法治化,尊重各方主体的意思自治。
所不完全统计,现已有数近四十家法院出台与预重整案件办理有关的司法文件。
江西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理论上来说,江西的所有法院都可执行该预重整制度。
各地法院的预重整制度规定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都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决定受理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对于临时管理人,大多法院是接受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推荐机构担任管理人,有些要求相关主体协商一致推荐,有些不要求。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8日)目录1、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3、“中都系”19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4、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5、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杭州雷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8、浙江绿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0、浙江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索引】(2014)杭余商破字第1号【关键词】府院联动、涉众涉稳、债权人委员会【基本案情】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尚未完工的“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子鑫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项目土地,后因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项目仅主体完工,外墙、内部装潢及市政管网等工程处于未建或未完工状态。
子鑫公司违规销售所谓的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户“购房业主”,债务危机及衍生社会问题在破产受理前已持续5年之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稳压力大。
2014年8月14日,我院裁定受理子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子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共96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约9.2亿余元,审查确认债权约6.7亿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子鑫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
2018年6月1日,案件审结。
【审理要点】本案的审理要点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置重大涉众涉稳型破产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法院主导程序、政府配套保障,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协调“购房业主”维稳信访风险,并成功引入第三方收购99%的“购房业主”债权,极大“压缩”了债权人规模,多措并举,确保该案平稳推进,审理中无重大群访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以债权人委员会为桥梁,充分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吸纳前期积极参与子鑫公司项目处置工作的“购房业主”代表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债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十余次专门会议,就债权人的诉求反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资产处置、投资者引进和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如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与大量意向投资人的对接情况,参考评估结果,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委会决议以合理起拍价对“农业总部经济大厦项目”通过司法网拍方式公开处置,确保资产一次拍卖成交,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吴法〔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吴法〔2020〕15号本院各部门:现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本院可决定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本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决定是否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倒闭中国企业案例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倒闭中国企业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吴法〔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为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有效推进和规范预重整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预重整是企业法人与全部或主要债权人就债务人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经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再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破产重整模式。
第二条本院实行“作为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的预重整模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可以适用预重整模式进行审理:(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二)具有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三)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六)其他符合重整价值的企业。
第四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务人或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第五条本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申请人同意适用预重整的,编立“破申(预)”案号。
第六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组成合议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债务人是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三)当事人进行重整的意愿是否强烈;(四)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希望。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其他正文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案例三:为企排忧多方合力助企纾困一站解纷——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四:跨区域商会联动调解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调解中心研判促和巨额纠纷妥善化解——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商会一站式解纷调解全流程参与——某农业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
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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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书不需提交)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邓霄翔、王涛、陈荣泉的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作为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0日前向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及《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及《债权申报证据清单》;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人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3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镇中路36号桃源镇严慕文化广场召开。
四、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不予登记。
特此通知。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附:1.债权申报须知;2.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3.债权申报表;4.债权申报书;5.债权申报证据清单;6送达地址确认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财产线索征集表;10.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收费标准。
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麻溪路488号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5237;联系人:李超律师;联系电话:0,。
债权申报材料一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邓霄翔、王涛、陈荣泉的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特作本须知:一、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发布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吴江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
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1.《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人信息确认书》;2.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债权人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但需携带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及《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若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债权无法被认定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1.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针对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18年5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至2018年5月7日止。
3.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的,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4.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已受偿部分不能再次申报。
5.债权申报后,债权人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处获得清偿的,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管理人。
6、债权申报表中的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
六、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选择邮寄的,则请邮寄至: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麻溪路488号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5237;联系人:李超律师;联系电话:0,。
请在邮寄单注明“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七、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及相关信息披露地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以上信息已收悉。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申报人签名(以下除材料八中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需本人签字,其他有代理的人,代理人可以代申报人签名)债权申报材料二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在申报债权过程中,本人/本单位保证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据实申报债权:1.本人/本单位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作出的陈述均真实、完整;2.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均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存在隐瞒受偿事实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3.债权申报后,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债权若受偿(包括但不限于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将在一周内主动书面告知管理人。
4.债权申报须知内容本人/本单位已全部知悉。
本人/本单位如有虚假申报,愿意接受处罚。
保证人(即债权申报人):申报人签名时间:年月日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业主债权申报表编号(由管理人填写):申报人姓名合同上签名的人名申报日期提交材料时的时间申报人联系地址可以收到快递的地址联系电话本人的电话申报人代理人代理人名字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开户行(填写完整)申报人的,开户行名称具体到XX支行账号:申报人本人任意卡号房屋栋号合同上的号房屋面积和总价合同建筑面积(如有阁楼请另行注明)、总价款车库栋号合同上的号车库面积和总价总价款首付款金额如全款支付,直接写全款首付款支付时间如全款支付写付款时间银行贷款金额无贷款写无合计付款金额目前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不包括还贷利息)买卖合同是否已网签已网签的写“是”,未网签写“否”,不知道的写“不知道”申报请求(要求交房、解除合同、办证)写“交房”、“解除合同”、“办证”是否有孩子需要依靠本案房屋入学如需要写“是”,不需要写“否”□小学□初中孩子的年龄多个孩子,请备注备注1、如非申报人本人填写本表格,请注明与申报人关系;2、填妥后,将本表、申报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提交;3、提交材料的纸张必须为A4纸,书写应用黑色碳素墨水,回函信封上请注明债权申报,如申报材料较多,请使用附件列明清单。
申报人个人签字:此处签申报人名字年月日债权申报材料四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人:申报人的名字(说明债权形成的经过)债权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时间:年月日债权申报材料五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申报人名称:文件名称页数原件/复印件1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2□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3 证据的名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4 发票或收据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5 银行转账记录(请明确转款人和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并标记出每一笔记录)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6 贷款合同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7 其他有关证据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8债权申报人声明和保证: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的上述文件均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