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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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要点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属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类别。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最低生活保障划分为A、B、C类三个类别。A类对象主要是指因主要劳动力亡故、重度残疾、常年患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对象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劳动力缺乏或家庭支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C类对象主要是指家庭成员灵活就业,收入低或不稳定造成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但也可纳入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但应纳入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

(四)家庭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核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五)低保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由低保申请人携带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低保系统;申请人在低保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乡镇初审。第一步,乡镇入户调查;第二步,民主评议;第三步,乡镇公示;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完善

低保系统信息,提交县民政局审批。4、县级审批。第一步,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审核信息进行30%入户抽查并提交阳朔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第二步,核对系统返回核对数据;第三步,县民政局根据核对中心核对数据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结果。5、发放低保金。通过银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二、医疗救助工作

(一)资助参合参保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参保)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100%全额补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个人实际缴纳金额的60%给予补贴,实行个人先缴费后补贴。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属于阳朔县的患有慢性病、需长期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和五保户对象。

2、救助标准:一般人员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给予救助;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给予救助。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限额的,按标准限额给予救助;达不到救助标准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慢性病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桂林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县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

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属于阳朔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重病”定义:是指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疾病以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3、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执行。即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他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低收入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4、审核审批程序:低保户、五保户实行“一站式结算”,即在定点入住医院即时结算;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或

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三、临时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

将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审核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对,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五保供养工作

(一)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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