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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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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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 段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简称“三量”。这是为了保证开采水平(阶段)、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 续,以便及时掌握采掘关系动态的指标。 矿井生产前的全部井巷工程可分成三个阶 段:即基本巷道的开拓阶段、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 道切割阶段。 基本巷道的开拓阶段。从井筒直到采区主要巷道的全部井巷工程,如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大巷、主要石门、采区石门等是开拓巷 道,完成这些井巷工程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开拓煤量。 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 。如采区上山、采区机电硐室、采区溜煤眼、采区车场等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巷道为 准备巷道,完成这些巷道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准备煤量。 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 巷道切割阶段。在采区范围内为一个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巷道和回采工作 面开切眼等工程,完成这些工程获得的可采煤量,称为回采煤量。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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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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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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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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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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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 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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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85号令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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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 安监总局85号令)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 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Leabharlann Baidu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 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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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 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 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 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与处罚依据
主 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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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 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家宝
总理 温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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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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