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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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

但有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

其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

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

但最核心的问题是,租赁物件可否成为适格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

本文现介绍以下两个问题: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

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新租赁准则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 1 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自2019 年 1 月 1日起实施,该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我国会计准则对租赁交易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2018年 12 月 7日,财政部以“财会〔 2018 〕 35 号”文,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新租赁准则共分为 8 章 68 条,分别对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等方面做了规定。

2019 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又编著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 应用指南 2019》,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公众号2019年 11 月 17 日与大家分享了《新租赁准则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今天我们继续说一说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对租赁的分类(一) 融资租赁 与 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 融资租赁 和 经营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

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二)交易实质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 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提醒: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资金的融通与物的融通相结合的交易形式。

其典型方式,是指需要机器设备等物品的人(即承租人),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请求他人(即出租人)出资买下其看中的商品,再出租给其使用,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以使出租人获得收益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无权选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租赁物的成本、购买租赁物的费用、利息等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资的对价,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对价,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不能收回投资;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承担,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资金,一般不直接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由供货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责任;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责任;租赁期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续租、留购”三种方法之一处置,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或者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多个当事人,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关系较单纯简单;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担保责任。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0章: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与监管真题与解析(中级银行管理)

第20章: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与监管真题与解析(中级银行管理)

第20章: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与监管真题与解析(中级银行管理)1、单选: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超过()。

A.20%B.30%C.10%D.15%答案:B解析:单一客户关联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30%。

2、单选: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是()。

A.低值易耗品B.自然资源C.固定资产D.无形资产答案:C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单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15%B.30%C.50%D.20%答案:B解析: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4、单选: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业务为主。

A.经营租赁B.转租赁C.房屋租赁D.融资租赁答案:D解析:金融租赁公司普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开展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内的相关业务创新。

金融租赁公司在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同时,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5、单选:下列属于融资租赁在融资方面的作用的是()。

A.缓释企业财务风险B.保障应收账款及时收回C.提升企业的产业链竞争优势D.增强存量资产的经济效益答案:A解析:BC两项属于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D项属于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作用。

6、单选:可使用的抵(质)押品不包括()。

A.租赁标的物B.应收账款C.土地使用权D.金融质押品答案:A解析: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吋,可使用的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收费权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7、单选:下列关于操作风险特性说法不正确的是()。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首先了解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其监管机构和业务范围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对不动产标的物的态度,首先看下相关管理办法:1、2007年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2、商务部2005年通过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3、2012年8月中旬,商务部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根据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第一、很多金融租赁公司的理解就是租赁物可以包括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会计上的资产概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包括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窄了,不能涉足不动产。

第三、关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虽然没有正式的管理办法出台,但是从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可以看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包括了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中租赁资产明确规定不含有不动产。

关于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开展情况由于《融资租赁法》迟迟未出台,目前行业内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界定并没有统一。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4节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4节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4节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单选题]1.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2(江南博哥)0%B.30%C.50%D.7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单选题]3.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租赁设备获得的租金收益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称为()。

A.债权收益B.余值收益C.服务收益D.运营收益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

债权收益是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租赁设备获得的租金收益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

[单选题]4.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中,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10%B.20%C.30%D.50%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中,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单选题]5.()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

A.信用风险B.操作风险C.国家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

[单选题]6.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内容上有不同,其中,融资租赁公司能从事的业务是()。

A.吸收活期存款B.吸收定期存款C.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D.从股东处借款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合同甲方(融资租赁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租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明确甲方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及合作条款。

一、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可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范围,乙方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合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2.1 融资租赁业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以乙方指定的设备、机械、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工具为标的物,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甲方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乙方在租赁期内拥有使用权,并根据合同支付租金。

2.2 租赁物采购服务:-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代表乙方向第三方采购乙方需要的设备、机械、车辆等,采购合同由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甲方负责采购的合同谈判、签订及标的物的验收,确保标的物符合乙方的要求。

2.3 租后管理与资产管理:-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管理,确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甲方有权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必要时可派专员检查租赁物的运行状况,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3篇篇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企业获取资金、更新设备的重要途径。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文件,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使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解释二》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为融资出租对象,承租人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业务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合同,具有融资性质和租赁性质。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对象、租金、期限等基本要素,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出资购置出租对象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出租对象、承担维护保养费用、享有租金等。

承租人是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出租对象、保护出租对象等。

出租对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设备、机器、车辆等,出租对象的选择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金是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其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期限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较长的期限有助于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主体要素齐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时,融资租赁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资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约等情况,将影响其效力。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租赁方式,它在促进一国产业结构升级、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等诸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

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

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

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融资租赁的定义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定义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是融资租赁?这个词对于我们未接触金融行业的普通人来说未免感到陌生。

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关于它的介绍吧!融资租赁介绍概念解释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

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

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

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

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

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

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

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

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

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

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

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我国融资租赁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

那么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要怎么做?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

2007年后,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增长时期。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2,027家,较2018年末增长2.1%。

2019年,随着天津、上海两大融资租赁重地接连出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意见或政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

我国融资租赁也逐步迈入深耕细作、提质增效的发展新阶段。

目前我国有两类租赁企业:一类是由原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出资人不同,可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由商务部批准成立的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是由非金融机构设立。

受到监管趋严的影响,短期之内行业内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会受到影响。

长期来看,市场化发展下,行业优胜劣汰将加速,行业向专业化水平高、业务运营能力突出的规模化融资租赁公司集中。

1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识别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性质特点,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此外,融资租赁业务交易复杂、参与主体多、环节较多、周期较长,涉及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等多个环节,项目风险还包括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的基础概念(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见表一)。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形式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直接租赁(直租):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

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与其他相关业务的比较1.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对于前者,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后者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权的转让。

2. 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

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购买东西也有了新的方式。

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关于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分吧!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分--金融界的杠把子努力了解金融中,发觉生活中离不开金融,离不开钱,到处是学问。

我总结它们间区分主要有如下几点:1、分期付款是直接融资,而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资。

2、分期付款客户可直接获得全部权(以设备或其他财产作抵押),而融资租赁的设备全部权在融资期间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需要供应抵押物,注意你的实际还款力量。

3、分期付款一般首付较高,期限较短;而融资租赁首付较低,期限较长。

4、分期付款还款方式较固定,而融资租赁较敏捷(可依据季节、承租人实际状况进行不等额或特别方式还款)。

5、分期付款对厂家(或银行)的风险较大,而融资租赁风险相对较小(全部权在融资租赁公司),特殊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6、分期付款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公司(有限责任),仅对个人(无限责任),而融资租赁没有限制。

7、分期付款一般根据银行的基准利率,而融资租赁利率稍高,一般上浮10-20%(依据承租人风险状况)。

8、分期付款客户确定取得设备的全部权,而融资租赁不肯定取得设备的全部权(留购、续租、售后回租等)。

9、分期付款合同一般可撤销,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行撤销。

总结9条,仅供参考。

从全部权角度来讲: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内处置权归租赁公司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归承租人全部,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商定偿还租金(包括本金及利息),租赁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出具全部权转移证书,租赁物件处置权归承租人全部,此时,承租人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全部权;分期购买在购买初期全部权即属于购买人,只是一般卖方为了掌握风险一般先不把发票交给购买人,待分期结束后再交动身票。

若简洁理解:融资租赁就是带有利息的分期付款,这样理解比较简洁。

若想了解融资租赁可以阅读相关书籍:如姜种勤的《融资租赁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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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具有广泛性、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设备无所不及。

每个租赁项目根据其特殊性,融资租赁各方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平台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融资租赁的作用。

一般,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种类:
1、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
2、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项法律予以规定,但从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主要有: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

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

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

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

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租赁物,是指所有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厂房、资本产品、设备、未来财产,特别是产成品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

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但是一项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


《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为: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在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城市管网(电网、水网、煤气网等)、厂房、商业物业等作为租赁标的物都有融资租赁的先例。

比如:
房产已成功融资租赁(如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等政府办公楼、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等厂房);
道路、桥梁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如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公里的路段;武汉四座大桥);
在建工程(船坞、公路、学校)也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1.4亿元城市南环线道路,规划7000万元的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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