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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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二、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二)估价方

(四)估价目的

(三)估价对象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定义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与过程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一)个别因素分析

(二)区域因素分析

(三)市场背景分析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五)估价方法的选用

(六)估价测算过程

(七)估价结果确定

六、附件(复印件)

(一)估价对象现状照片;

(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权属资料复印件;

(三)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致委托方函

***:

**************************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列的房地产(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7.32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混;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11.6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进行价格评估, 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根据本次估价的目的,依据贵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了解和分析估价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遵循必要的估价程序,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和对影响房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计算,确认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5年8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万元)。

特此函告

**************************

法定代表人:******

报告日期:2015年8月3日

估价师声明

对本报告我们特作如下郑重声明:

1、我们所提供的估价服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的,估价报告中陈述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请仔细阅读本估价报告及有关附件;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自接受估价委托之后,于2015年8月3日,派出评估人员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取得了委托房地产目前的真实状况资料,并以此作为估价的重要依据;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过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依据了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委估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8、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未经本公司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不得使用于其他与本次项目无关的任何公开文件、报告或通告中;

10、本估价报告与委估对象的权属证书原件配合使用方有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条件和限制条件

(一) 估价假设条件:

1、本次估价对象以估价时点的权属实物存量——包括权属证书记载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及附着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全部资产和附带的各项权益为前提,本报告所称“估价结果”是指对估价对象在现有用途、状态不变并持续经营,在2015年8月3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和假设限制条件下的现行公开市场价值的估计值;

2、基于本次估价时点条件下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能够按合理的方式和期间可就物业的性质、权益推出市场,且有足够多的卖方和买方;

3、不考虑特殊买家或关联方交易,也不考虑估价对象合并、分割等特殊交易;交易双方所获信息是平等或对称的,并谨慎对待出售房地产及相关权益;

4、委托方合法取得估价对象相关权益并支付有关税费,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划、使用条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合格,不附带任何影响其价值的限制条件;

5、本报告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委估房地产的权益没有争议、未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款、无抵押担保的债权、无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无连带负债及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为假设前提。

6、在本估价报告书有效期内估价对象存量及相关影响因素、评估所遵循的合法、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等不发生变化,估价时点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公平的均衡市场;

7、我们对房屋仅进行了一般性察看,对超出估价师专业范围之外的其他专业问题未作任何结论和说明,现场工作人员对因遮盖、未暴露、预埋设施及其它人为阻碍难于触及到的部分未进行检验,亦未进行结构测试,因此不能确定房屋有无缺损,评估时假设房屋结构和设施质量合格;

8、估价结果的有效性有赖于本次估价的前提、假设限制以及遵循的经济原则,这些条件是由本公司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实际情况并结合估价相关规定综合提出的,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以上条件若不成立,本估价结果无效。

(二) 估价限制条件:

1、本评估报告在市场没有较大波动情况下的有效期为壹年(2015年8月3日~2016年8月2日),若超过此期限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2、本估价报告及相关部分的解释权属**************************,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有关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传阅给除使用人以及估价行业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者,亦不可公布于任何公开媒体,我们将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拒绝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3、本估价报告书一式贰份,其中本公司存档壹份,壹份交于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他用无效;本估价报告书,涂改、换页、复印均无效。

4、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5、本次评估结果中未扣除委估房地产因转让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税费;

6、委估房地产的权属、范围、面积等情况,仅以委托方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估价人员并未从相关管理发证部门核实其真性。

(三)特别事项说明

(1)估价对象已取得权属证书,应当属于完整的产权,在进行转让交易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转让方面的相关规定;

(2)估价对象由于建筑年代关系,其建筑维护、管理等费用将会逐年增高,经营收入与支出比例合理性逐年降低,剩余经济寿命、耐用年限(建议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测定)等情况需要加强投资测算分析,以期获得合理的经营收益;

(3)由于本次估价目的为抵押评估,估价对象自身价值可能会因其为抵押拍卖而造成投资者心理价值下降。

**************************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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