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深版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后,未清偿债务免除!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主体;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破产免责基于历史观念、法律文化、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是个体经营者,也有着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到了商事活动之中。
但对此类商事主体的相应保护并未建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市场风险来临时,此类商事主体将要面临无限责任,并不能因为破产制度而与企业相同的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
也正是因此,建设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制度选择。
深圳市首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尝试。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与评析,表述自己的看法。
1.个人破产的主体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对主体选择分为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一般个人破产模式。
《个人破产条例》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在其第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不仅因生产经营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商个体有权申请个人破产,因生活消费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消费者也有权利。
大量自然人也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身份难舍难分,商事活动与消费活动也难舍难分。
《个人破产条例》采用此种模式,使商事与消费主体都可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当两个主体陷入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可以更容易的摆脱困境。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当个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中的自然人部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个人破产,如个人债务重组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程序繁琐。
申请破产免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如清算、审计、债权人会议等,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执法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立法滞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 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二)执行层面的问题1. 执行难: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程序和范围。
2. 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配套法规:制定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法规,如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无法清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宣告破产在我国《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个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顺序。
未申报债权者,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
2.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限制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如汽车、高档住宅等。
同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宣告破产将在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3)限制高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如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
(4)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限制参与竞买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宣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在面对无法偿还的债务时,部分个人可能会选择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经济重生。
然而,个人申请破产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诸多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2. 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达到破产界限;(2)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3)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破产清算与破产财产分配1.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现,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
2.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如下:(1)优先偿还破产费用;(2)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3)偿还其他债务。
三、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务清偿个人申请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偿还债务。
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
然而,破产并不能免除所有债务,如税款、罚款等不得通过破产程序清偿。
2. 债权人权益受损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一方面,破产财产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过程中,部分债权可能因时间延误而无法得到清偿。
3. 个人信用受损个人申请破产将对其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破产记录将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个人在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动中。
4. 失业风险增加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一方面,破产企业可能被清算,导致债务人失去工作;另一方面,破产记录可能会影响债务人找到新的工作。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经济活动繁忙。
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遭遇经济困境的个人渡过难关。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在深圳经商的企业家,几年前,他因为投资失利,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陷入了严重的负债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他感到背水一战,决定申请破产保护。
首先,李先生咨询了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
律师为他详细解读了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并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李先生决定通过破产清偿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李先生与律师共同准备了破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单等。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逐一梳理了自己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保证了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李先生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安排公告披露程序。
公告期间,法院会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以便债权人提出异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披露程序后,法院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李先生向债权人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并解释了他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破产保护计划的细节。
债权人代表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李先生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破产保护计划,李先生将把自己的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将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进行结清。
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保护计划合理可行,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宣布破产清偿程序正式启动。
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法院组织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对李先生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清算小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算,李先生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偿还,剩余债务也得到了有效管理。
最后,根据破产保护计划的约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李先生的破产程序顺利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破产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是推动深圳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个人与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立足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需要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后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尽管是地方立法,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衰退等特殊时期,这种情况更加普遍。
为了保护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以下是该法主要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个人破产事件。
个人破产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和工作经营,最终无法清偿债务的现象。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的私营企业等个人经济组织的破产。
2.个人因非商业性消费和生活所致的破产。
3.个人因法律仲裁和判决所致的破产。
4.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破产事项。
二、申报程序个人破产者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自行申报破产。
在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清单,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对个人破产者的财产实施保管,并委托有关诉讼代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
三、清盘和优先支付在进行清盘处置时,法院需要根据优先支付原则,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同时还要考虑清偿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个人破产者还有一定财产和收入,可以按照还款计划进行逐步偿还。
四、申报结束和信用修复如果个人破产者的破产财产已经全部清偿或者按照还款计划进行了偿还,法院将作出破产申报结束的决定,同时将个人破产者的信用记录进行注销或者修复。
此外,个人破产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开展经济活动,但需要注意经济活动方式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再次陷入破产的境地。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法是为了维护个人破产者的权益而制定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同时还需要遵守信用记录修复和开展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从而确保个人破产者能够逐渐重回正常状态。
破产法了解个人和企业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了解个人和企业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和困境,其中之一便是破产。
破产意味着债务远远超过资产,无力偿还债务,这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在破产时的权益和利益,各国制定了破产法。
本文将就破产法了解个人和企业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个人破产保护个人破产保护是为了保护个人在破产时的权益和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很多国家,个人破产保护法都是通过个人破产法来实现的。
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破产申请程序个人在面临破产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将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其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获得法院的接受,法院将指派一名破产管理人来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资产。
2. 破产清偿个人破产后,其财产将被清偿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个人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将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例如,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等。
3. 破产重组在个人破产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对个人债务进行重组。
个人破产重组一般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审查来实现的,其中债权人会议是讨论和决定个人债务重组方案的重要环节。
二、企业破产保护企业破产保护是为了保护企业在破产时的权益和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是实现企业破产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下是企业破产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
1. 破产申请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接受其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获得接受,法院将指派破产管理员来管理和处置企业的资产。
2. 破产清偿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将被清偿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将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例如,优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税款等。
3. 破产重整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审查来实现的,债权人会议是讨论和决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重要环节。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解决个人债务危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操作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建议。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方面。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等特定主体,而普通自然人债务人的适用范围较小。
3. 执行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面临着以下问题:1. 债务人信用缺失:部分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3. 司法成本高昂: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个人破产免责法律,明确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普通自然人债务人的适用。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一)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因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1.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和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破产申请、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四)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变现、评估、分配等。
2.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
3.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破产终结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个人破产的法律责任(一)债务人责任1. 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程序,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信息。
2. 债务人违反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责任1.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在破产法中,免责制度是指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个人或企业负有的某些法律责任或债务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判决免除个人的某些债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后不再需要偿还免责债务。
2. 公司破产免责制度:企业破产时,法院可以对企业进行重组或清算,有时也可以根据情况为企业豁免一部分债务。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重新开始运营或减轻负债压力。
3. 破产保护免责制度: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也设立了破产保护制度,用于保护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或运营。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无法采取追讨债务或讨回资产等行动,以便给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时间和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非放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而是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的债务清理和免除,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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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个人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国外,个人破产通常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债务与债权人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必须申报其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债务、贷款、商业债务等。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三、破产清偿与重组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通常需要通过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其债务。
重组则是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通过分期付款、减免债务等方式,清偿债务。
四、破产免责与后果在国外,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完全免除债务。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例如,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会受到影响,其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此外,债务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支付破产费用等。
五、破产程序与监管在个人破产中,法院将会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管。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法院还将定期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特殊情况与豁免规定在个人破产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及豁免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高收入人士或特定职业的人士,其破产条件可能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债务,如赡养费、医疗费用等,也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七、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在个人破产中,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债务人采取制裁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撤销债务人的破产资格,要求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等。
八、破产程序终结与清算在个人破产后,当所有的债务都已经得到清偿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重组协议时,破产程序将会终结。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免除其剩余债务的履行义务。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清偿原则。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公平清偿原则,即在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通过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2. 保护债务人权益。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债务问题而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存在于企业破产法中,针对个人破产的规定相对较少。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狭窄。
目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企业法人,对于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较小。
2. 免责条件严格。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条件较为严格,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无法获得免责。
3. 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扩大适用范围。
应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放宽免责条件。
应适当放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条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能够获得免责。
3.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4. 加强司法监督。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篇一: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龙源期刊网.cn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者:王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
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重新开始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x10276092)“浅析信用卡债务免责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超,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国际金融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50-02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不过很多学者在论述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候,似有混淆之嫌,然则二者有很大不同。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制度等,范围较破产免责制度更为宽泛。
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始于罗马,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消费的增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日益升温。
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由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引入,例如廖华(20xx)、王帅(20xx)、应望黎(20xx)等,认为破产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甚至是商法人,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国际发展趋向不符,也与我国全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不符,从而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
不过也有学者从如何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角度,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例如郭兴利(20xx)。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负债50万可破产,3年后可申请债务清零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负债50万可破产,3年后可申请债务清零“负债50万以上可申请个人破产破产后三年内,必须努力还债,三年后可申请债务免责三年内限高、不能买车买房旅游及进行其他9种消费破产期间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深圳率先实行,十大焦点内容及全文要点整理如下:▍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
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作者:马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4期摘要: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
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个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
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产免责制度核心。
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免责;免责制度滥用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4-0149-04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难以保障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因为在执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其立法位阶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且相关理论并不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参与分配制度申请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够宽松,其前提是债权人要申请参与第三人已开始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且须知该程序的存在及进度。
目前多数市场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并无公开财务状况的法定义务,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存在获取信息难的问题,随着债务人偿还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多个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法律状态。
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财产处理、信用记录、再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二、财产处理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盘点、评估,依法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
2. 债权人申报: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偿还。
3. 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此时,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全部债权清偿。
4. 优先权债务: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优先权债务将优先于普通债务得到偿还。
三、信用记录的法律后果1. 信用污点: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
破产记录将伴随债务人一生,影响其在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租房等方面。
2. 信用修复:个人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在信用修复期间,债务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偿还债务,以改善信用记录。
四、再就业的法律后果1. 就业歧视:个人破产申请人可能在求职过程中遭受就业歧视。
部分企业或单位担心破产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不愿意录用他们。
2. 复业机会:个人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可以通过努力改善自身条件,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3. 复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个人破产申请人重新就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如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等。
五、其他法律后果1. 债务免除:个人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务将依法免除。
但债务免除仅限于破产程序中确认的债务。
2. 罚款和拘留:在个人破产过程中,若债务人存在欺诈、故意隐瞒财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罚款和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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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版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后,未清偿债务一律免
除?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说直白一点,只要宣告破产了,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古老而朴素的社会公理,到今天竟然不好使了?果然是“没有颠扑不破的真理”!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这么解释的,“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经过仔细研读条例,小编发现深版个人破产法还真的做了完善的制度安排,既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又防范和制裁恶意逃债行为,具体制度、规则如下:
一、限制申请主体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
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或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规范破产程序
从申请、受理、申报财产,到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再到免责考察、重整、和解,条例制定了规范、严格、公平的破产程序和操作规则。
比如,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条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控制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或者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四、限制债务人消费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设置免责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或者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