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合集下载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劳动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89.08.17•【文号】民[1989]福字37号•【施行日期】198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8月17日民〔1989〕福字37号)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会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简介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9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根据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统称社会福利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其残疾标准按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安置扶贫对象及其子女。

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设立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市民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设立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初审,报市计委审批后,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发给营业执照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中的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第七条社会福利企业享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应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一、前期准备
在进行申报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具体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还需要填写《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表》和《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财务报表》。

二、提交申报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申报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提交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三、审核评估
当地民政部门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评估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颁发证书
如果审核评估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会颁发《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证书》。

获得该证书后,企业即可正式成为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

五、定期报告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效益,每年都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
交一份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社会效益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

六、监督管理
作为民政福利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还需要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苏民福[200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苏民福[200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苏民福[2000]9号2000年5月7日)各省辖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26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福利企业的管理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程序化。

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今年期满,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省福利企业发展实际,今年将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凡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根据民发[2000]70号通知的规定,新证书内容将作适当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要求: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要在本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基础上进行。

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厂址及名称变更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需按原规定事先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核发新证。

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统一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民政局收回并废止。

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税[2014]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14〕44号)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9日附件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省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辖市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

江苏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民政部第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遵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行业标准,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福利机构,不符合其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拟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九条申请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设立地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二)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第十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4)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5)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7)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9)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每位残疾人职工在该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利用残疾证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江苏省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

江苏省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

江苏省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苏民城[1994]第0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
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
(苏民城[1994]第025号1994年7月15日)
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民福发[1990]2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失效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物资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0.09.15【实施日期】1990.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四)本企业章程;(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苏政办发[1998]134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34号1998年12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民政厅、国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1998年12月)目前,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较快,共有各类福利企业7532家,1997年全省福利企业生产总产值484.4亿元,创利税23.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省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现就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福利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一)招用残疾人的标准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二)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三)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措施;(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五)利税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2002年8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二00二年七月)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对我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政策扶持的范围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和审批,凭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福利企业资格行政确认流程(28)

福利企业资格行政确认流程(28)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程序
一、申请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的生产型企业。

二、初审
各区市县民政、税务部门对同意申办福利企业的企业,进行材料初审
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3、福利企业办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4、残疾职工体检表
5、残疾职工登记表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一式两份)
7、残疾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8、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手续
9、企业(公司)章程
10、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新办福利企业主办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审批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将初审材料及同意办理福利企业的批复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材料审核,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批,现场检查合格后,一周内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福利企业资格行政确认流程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程序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时首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资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

市属以上及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申请。

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安排人员上门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上报资料与原始资料、凭证是否一致;了解下岗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

核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

二、提交资料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书》,并报送下以材料:(一)早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与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签署“与原件核对无”无意见并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八)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九)《职工花名册》(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doc -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doc -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
注:本表一式4份,企业、县、市、省民政部门各一份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企业名称
企业
地址
企业性质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区分
项目
企业申报数
县级民政
部门审核数
市级民政
部门审核数
企业职工总人数
残疾人职工数
残疾人职工占
企业职工比例
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人数
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残疾人职工月最低工资
残疾人职工月人均工资
残疾人职工参加
“四金”人数
企业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变化情况
残疾人职工上岗
基本设施情况
企业申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4份,企业、县、市、省民政部门各一份。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6•【字号】苏政民[1995]63号•【施行日期】1995.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政民[1995]6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工业园区、新区社会事业局、财税局:为落实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的精神,根据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苏民城(95)11号《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及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程序及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申报。

凡申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由主办单位逐级向县(市、区)、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章程;2、企业计划招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计划工种安排表。

经市民政部门认可后,领取和填写由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附表一)。

二、审批。

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民政局。

然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

三、发证。

企业接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并以开业(开出第一张发票)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向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各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民政部、国家税务局民福函[1992]38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验收。

并在《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验收报告》(附表二)上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1.27
【实施日期】1989.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89年1月27日苏政发〔1989〕1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福利企业是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它以安置农村和集镇中具有一定劳
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生产劳动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当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必要的基金,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乡镇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地其他乡镇企业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第三条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招收残疾人员年龄一般为男四十五岁以下,女四十岁以下。

在招收健全职工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子女。

第四条各级乡镇要从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决定办厂的规模和数量。

设立乡镇福利企业,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每位残疾人职工在该
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利用残疾证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式样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企业在职职工的花名册;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工种安排表及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说明书。

第七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福
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变动时,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5日内,填写《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资格认定表》(式样附后),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职工人数变动认定。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福利企业变更表式样附后)。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福利企业的变更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审查意见和福利企业申请变更的材料一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重
新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上月福利企业人员变动及审核情况汇总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审。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确认并答复。

第十六条认定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
2. 江苏省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资格认定表
3. 江苏省福利企业变更表
主题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日
共印5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