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劳动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89.08.17•【文号】民[1989]福字37号•【施行日期】198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8月17日民〔1989〕福字37号)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会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民[1989]福1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民(1989)福1号1989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形势,指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是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这一战略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所属社会福利企业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按照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前一阶段,各地已开始对社会福利企业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从整顿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福利企业公司经营思想明确,经营作风端正,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解决了不少困难。
但是,也发现少数公司经营思想不端正,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出现了超范围经营、倒买倒卖等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1988]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所属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通过整顿,使各级、各类福利企业公司进一步明确服务宗旨,端正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内部建设,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成立福利企业公司是政企分开的产物,是深化改革的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这种企业绝大部分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缺乏竞争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利益,对社会福利企业除了认真落实国家已规定的扶持保护政策以外,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存在和发展。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对困境儿童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B.困境儿童包括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C.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D.困境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答案】 D2、老王年轻时老伴就去世了,自己辛辛苦苦把小王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
如今老王得了重病,躺在家里不能走动,小王觉得父亲给自己的生活帮不上什么忙,还总是拖累他,就经常恶语相加,常常使老人饥一顿饱一顿,有时还因为生闷气动手打老人。
这次他因诸事不顺且喝了酒,脾气暴躁,下手很重,导致老王当场死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依法对小王()。
A.批评教育B.给予治安管理处罚C.追究民事责任D.追究刑事责任【答案】 D3、老王有三个孩子,最小的是智障儿,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二儿子是教授,不经常在父母身边;大儿子在家务农,常年在父亲身边。
老人非常喜欢大儿子,后来在家庭聚会上老人立下书面遗嘱:自己死后将财产归老大所有,老二老三不得分割。
几年后老人去世,大儿子独自获得了财产,二儿子虽有不满但也接受,只是觉得三弟没人照顾,想让大哥分点遗产给三弟。
大儿子坚决不同意,还以父亲的遗嘱为由指责二儿子。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儿子不可以得到一些遗产,因为父亲明确要求只给大儿子B.小儿子可以得到一些遗产,因为都是老人的孩子,并且老二也可以得到一部分C.小儿子可以得到一些遗产,因为都是老人的孩子,但老二不可以得到D.小儿子不可以得到一些遗产,因为老大照顾老人的时间最多,谁照顾的多就该给谁【答案】 C4、(2019年) 女职工小李休产假前的月工资是6000元,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是5000元,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注销全市128家福利企业资格的通知-郑民文〔2017〕23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注销全市128家福利企业资格的通知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注销全市128家福利企业资格的通知郑民文〔2017〕2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注销全市总共128家福利企业,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收回本辖区《福利企业证书》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附件: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名单2017年2月14日附件: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名单中牟县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郑州中大豆制糊精厂 41012200012 .中牟县美林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41012200023.郑州天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41012200034.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2200045 .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2200056 .郑州金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41012200067 .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2200078 .河南丰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41012200109 .河南省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22001210.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410105001611.郑州市高强机电有限公司 4101080002新密市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1018300022 新密市开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41018300033 河南省新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164.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175 .河南省新密市宏远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196 .郑州永光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207.郑州康华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188.河南新密市民政双扶造纸厂 41018300219 .郑州硕丰纸业有限公司 410183002210.郑州汇丰炉料有限公司 410183002311.郑州长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3002512.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 410183002613.新密市仁和化工有限公司 410183002714.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 410183001315.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3001516.河南省新密市开元化工厂 410101000517.郑州豫华炉料制品有限公司 410183000918.郑州市长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3000619.郑州原恒科技炉料有限公司 410183000420.河南永安桥隧建材有限公司 410183000721.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01000522.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410101000623.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01000824.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 4101030012荥阳市序号福利企业名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 41018200012 .荥阳龙达实业有限公司 41018200023 .荥阳市羽丰通信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41018200034 .荥阳市康源实业有限公司 41018200045 .荥阳市顺达特耐有限公司 41018200056 .荥阳市瑞利实业有限公司 41018200067 .荥阳市利华磨料磨具厂 41018200078 .河南省荥阳市北邙福利石墨厂 41018200089.郑州市新型氧化铝有限公司 410182000910.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 410182001611.博大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4101820017登封市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022 .登封市铝庄碳素厂 41018500033 .登封市志强福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044 .嵩山特材有限公司 41018500055 .郑州威尔特材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066.郑州市博杰耐材滤料有限公司 41018500077 .登封市嵩山钨钼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098 .登封市少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109 .登封市宏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5001110.登封市荣烨耐材有限公司 410185001211.登封市兆孚磨料有限公司 4101850013新郑市序号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1018400012.郑州捷士化工有限公司 41018400023.郑州市熔盛耐材助剂有限公司 41018400034 .郑州市新郑梅久实业有限公司 41018400045 .郑州郑韩实业有限公司 41018400056.新郑市燎原化工有限公司 41018400067 .新郑市中博钢制品有限公司 41018400078.新郑金叶香料有限公司 41018400089 .新郑市豫电碳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410184000910.郑州市金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84001011.郑州郑韩化工有限公司 410184001112.郑州市博世化工有限公司 410184001413.河南省新郑市豫烟材料综合厂 410184001514.郑州金宝彩包装有限公司 410184001615.新郑市豫新电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10184001716.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 410184001917.郑州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 4101840020管城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郑州海轮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100192 .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100013 .郑州章光101生发科技有限公司 41010400014.郑州民合商贸有限公司 41010100285.郑州仁宇合商贸有限公司 4101010030金水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012.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 41010500023.河南省现代印章艺术有限公司 41010500034.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055.河南天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066.郑州全新食品有限公司 41010500097.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108.郑州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119.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1210.河南海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410105001311.郑州豫民印刷厂 410105001412.郑州百兴食品有限公司 410105001513.郑州林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410105001714.郑州众兴皂业有限公司 410101001815.河南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1816.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1917.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2018.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5002119.郑州市宝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4101050022 中原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郑州金磊树脂有限公司 41010200052.郑州精科磨具有限公司 41010100033.郑州市好望标牌有限公司 41010200174 .郑州万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41010200025 .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1010200096 .郑州市宇航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41010200127 .郑州市天铸实业有限公司 41010200038 .郑州中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41010200119 .郑州大华炉料有限公司 410102001510.郑州盛宏丰实业有限公司 411012000811.郑州中原金耐材料有限公司 410102001012.郑州双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410102001413.郑州德利第二微粉耐材有限公司 410102001614.郑州华山实业有限公司 4101010029二七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100112 .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 41010300113 .郑州天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1010300024 .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 41010100205.郑州吉尔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4101030008惠济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 河南汇远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41010800042 .郑州市弘安塑编制品厂 4101080001上街区序号福利企业名称福企企业证书编号1.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 4101060012.郑州市中州华瑞耐材有限公司 4101060023.郑州雪泉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4101060034.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 4101060045.郑州强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4101060056.郑州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101060077.郑州环宇微粉有限公司 4101060098.郑州安泰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 4101060109.郑州诚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101010013 ——结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省政府确定的27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福利企业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应按前款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省民政厅不再受理。
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是否按照前款规定首先向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当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资格条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认定机关监章后继续有效;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发布)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四)本企业章程;(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
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九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11.24•【文号】国福函[1992]381号•【施行日期】1992.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福函(1992)381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进一步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局民福函[1990]247号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认证制度。
今后,县(区)民政、税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的福利企业共同进行一次年检认证。
此项工作可与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
凡经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同时可申请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及场地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是:(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三)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七)制定了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训规划,并完成了年度实施目标的各项工作;(八)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九)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粤民福[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粤民福〔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
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动态,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沪民企管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民企管发〔2017〕7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案》的通知⽂号:国机编[1988]7号颁布⽇期:1988-07-22执⾏⽇期:1988-07-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7⽇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改⾰。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即政权建设的⼀部分,社会保障的⼀部分和⾏政管理的⼀部分。
⽬前承担的⼯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褒扬,退伍军⼈和军队离退休⼲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作,社会福利⽣产,假肢科研与⽣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联合会⼯作等20项。
民政⼯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以加强宏观管理、提⾼⼯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科学的⾏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作领域(特别是社会⾏政事务的管理⼯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中,要按照“⼩政府,⼤社会”的发展⽅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产⼒的发展;强化⾏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盾,促进安定团结。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5.21•【文号】民福发[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
这对于发展福利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新税制实行几个月来,福利生产总体发展形势较好,残疾职工情绪基本稳定。
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钻分税制的空子,将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目的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使中央税大量流入地方。
二、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了几个挂名的残疾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发一些生活费,便打着集体福利企业的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落入个人腰包。
三、一些地方财政、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规定,擅自将此款项挪作行政经费等,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冒牌福利企业屡查不绝。
这些企业或不安置,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
五、有些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不明确,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或不给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在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环境改造、福利待遇等方面也没有体现福利企业的特点。
六、部分地区福利生产管理关系不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增加了福利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福利生产的发展。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79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7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79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86号阮赛琴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残疾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及对福利企业安置的建议》(379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市残联、市税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办,现答复如下:一、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福利企业作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10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国家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取消了由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废止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2017年9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废止,“福利企业”的称谓已不再使用,改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目前,我市税务、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减免和财政扶持政策,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数量总体保持平稳,据税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市共有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含工疗站、盲人按摩店等)356户,安置残疾职工1.17万人,2018年实际退税7.52亿元,同比增长1.99%,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保障残疾人权益所做的工作近年来,我局着眼于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地保障集中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创新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服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要满足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的需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关键。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10•【文号】民发[2000]第70号•【施行日期】200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第70号2000年3月10日)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第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
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
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
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
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
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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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6.10.10
•【文号】民发〔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6.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
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三、履职尽责,不断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继续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和优惠政策。
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协调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