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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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正文: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赣民发〔2007〕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

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

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三、关于福利企业的认定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均应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期限为今年12月31日,调整期内仍可认定为福利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留其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所有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具有资格认定权限的认定机关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2007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规定执行。

(三)在民政部没有出台新的福利企业证书样式之前,原已发的或从2007年1月起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继续使用。

四、关于其他管理事项

(一)为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全省所有福利企业统一使用由省民政厅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认定机关应每年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审。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该企业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福利企业年检表》签署合格意见。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因各种原因丧失资格条件的福利企业,应自丧失资格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认定机关办理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手续,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福利企业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法人代表等事项,福利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认定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各地福利企业年检情况由认定机关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年审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级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半年向设区市民政局上报所在地福利企业的申办等情况。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

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02〕196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略)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略)

4.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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