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赣财非税[2016]3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赣财非税〔2016〕3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今年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检查工作。
采取各地自查、设区市交叉检查和省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从检查的情况看,全省总体较好,绝大部分地方均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收费政策,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但在少数地方也存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较为严重。
现选取检查发现的11例违反政策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并公开曝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合理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1、国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实行了免征,但南昌市环境监测站违反规定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收取了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等87家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887365元。
现已停止征收并责成整改,同时将违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按规定程序退还企业。
2、抚州市广昌县环保局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多年违规收取大气、污水、固体废物排污费2194552元。
广昌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整改,2015年对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给予党组书记余晓琼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7]2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2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0•【文号】民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三、履职尽责,不断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继续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和优惠政策。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劳社养[2007]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4.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 [2007]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 [2006]11 号)精神,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时间补助对象: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 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办法1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 、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后,家庭生活标准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补差。
3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城市低保标准调整适时调整。
4 、本通知实施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5 、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省里统一印制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证。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1年9月22日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户籍地为主、实际居住地为辅,各层级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要求,共同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科学制定评估认定标准,规范审核确认流程,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渠道,加强动态管理,保障供养服务质量。
(四)公开、公平、公正。
加大政策信息公开,落实受理、长期、退出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执行
龙源期刊网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执行
作者:
来源:《老友》2007年第12期
赣民发[2007]11号文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区)委老干部局,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精神,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发[2007]11号)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仍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江西省勞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赣民字[2001]231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分认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人多证"、"一证多厂"的现象。
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
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刻印章。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度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度检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6年度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单位
凡于2006年6月30日前,经我厅核准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要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年度检查时间定于2007年3月30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0.0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418号2003年10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省政府确定的27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福利企业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应按前款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省民政厅不再受理。
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是否按照前款规定首先向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当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资格条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认定机关监章后继续有效;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解析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5〕63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每年都要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现就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的范围1、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及其他名称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负责。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民政局负责。
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对其所属福利机构及县级福利机构(县级福利院、光荣院)进行全面检查,对乡镇福利机构进行抽查。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年度检查的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数据以每年10月31日的为准。
1、机构自查自纠阶段:社会福利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附后)的各项内容,及时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自查自纠结束后,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由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省厅统一的格式印发。
2、民政部门核查阶段:民政部门在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对所管理和指导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核查。
核查时,要对机构填写的《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的各项内容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逐项进行核对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对未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如实填写的机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重新填报。
核查结束后,要按要求对每个福利机构作出年度检查结果,并在《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的记录栏内签注“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批准证书”的年检结果。
设区市民政局要将年度检查的综合情况通报所属各地。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开业指导和“4050”项目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开业指导和
“4050”项目开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劳社仲[200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10.10
【实施日期】200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开业指导和“4050”项目开发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3]52号)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强化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创新就业工作机制,推动开业指导和就业项目开发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开业指导和“4050”项目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业指导工作和“4050”项目开发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作为开业指导和“4050”项目开发工作的操作载体,以促进开业带动就业为服务宗旨,做好“4050”项目开发工作,为自主
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指导、咨询服务,逐步形成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项工作紧密结合的促进就业工作新机制。
2、要大力宣传政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36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9.04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
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369号2003年9月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福利企业年检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把福利企业年检审批与退税审批对应起来,决定对《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赣民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统计局,各市、县国家调查队,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现将《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2024年4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程序第三章家庭收入评估第四章家庭财产评估第五章家庭支出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准确性和公信力,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赣府厅发〔2014〕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需要进行经济状况评估的居民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自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起前不少于6个月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估量的活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复核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5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复核制度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5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中“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选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时,要把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作为必要条件,并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重要内容及标准。
对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复核退出制度”的要求,使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承担起创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常态化,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评审复核工作,对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牌匾),对复核为已不符合标准的单位作出退出摘牌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成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比审核。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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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正文: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赣民发〔2007〕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
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
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三、关于福利企业的认定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均应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期限为今年12月31日,调整期内仍可认定为福利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留其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所有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具有资格认定权限的认定机关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2007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规定执行。
(三)在民政部没有出台新的福利企业证书样式之前,原已发的或从2007年1月起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继续使用。
四、关于其他管理事项
(一)为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全省所有福利企业统一使用由省民政厅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认定机关应每年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审。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该企业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福利企业年检表》签署合格意见。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因各种原因丧失资格条件的福利企业,应自丧失资格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认定机关办理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手续,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福利企业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法人代表等事项,福利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认定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各地福利企业年检情况由认定机关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年审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级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半年向设区市民政局上报所在地福利企业的申办等情况。
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
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02〕196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略)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略)
4.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