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7〕29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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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80号

2008-04-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生效日期:2008-04-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

法》的通知

粤残联〔2008〕18号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认定机关。根据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有关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我省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统称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

定机关”)。

二、认定程序。申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持《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附件1)所需材料及填写好的《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加具意见,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单位颁发《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简称《机构证书》)及副本,同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为申请资格认定单位出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附件3),并在该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6)。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年度审核。已领取《机构证书》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残疾人职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附件4)及《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5),连同《机构证书》副本一并送所在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地级以上市残联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机构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统一表格及式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正、副本)、《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格书面认定意见及机构年审意见,应按全省统一印制的意见书式样填写。

五、各地对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残联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认定的单位数量向省残联订购《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

2、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

4、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

5、残疾人职工名册

6、“已就业”戳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残联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第四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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