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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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供参考学习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章是关于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区的分类及划定;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的职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计划,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洪工程和设施、材料的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确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我国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于季风影响之下,历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包括5亿亩耕地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的人口和90%的城市,面临着洪水的威胁和影响。因此,这些地区是我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域广大的地区采取防汛抗洪措施,首先要分别具体情况,做好防洪规划,并依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施各种防洪措施提供依据,保证防洪工作有的放矢。因此,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蓄滞洪区的形成,有多种情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结果。历史上,一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降低江河水位和蓄洪的作用。随着人口增多,生产的发展,这些地区出现了人水争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当地群众将所处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计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形成蓄滞洪区的另一类情况,是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当地群众在江河的枯水期利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的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的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如前所述,我国大面积的防洪区域内,一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些地区贯穿重要的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的工矿、能源基地。目前,我国已建、在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应当明确,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和防洪能力的提高而改变的。但是,防洪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执行,针对防洪区的不同要求和实际情况,依法做好防洪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防洪区的具体范围。划定防洪区,是防洪工作的前提和指导防洪工作和区内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防洪区的具体范围,首先应当明确于有关地区的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之中。同时,防洪区的划定,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其划定的程序和审批应当严格、审慎。其次,防洪区的划定,牵涉到亿万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所关注,划定防洪区和具体范围,应当为公众所周知。因此,本条第五款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的规定。

一、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的依据。本条规定,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进行。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就是对防洪区内有关土地利用活动的一种规划管理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这里的规划,包括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防洪规划等。这些规划依据规划控制的不同功用,对有关土地利用活动的控制各有侧重。同时,法律也要求这些规划应当相互衔接或协调,共同规范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例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由此可见,土地利用活动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受规划的控制和指导,并且,有关规划首先要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本条规定的分区管理而言,其直接的依据应当是有关防洪要求的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在编制时,应当与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持法律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和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一致性,使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既符合防洪的需要,又能够兼顾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原则。

二、分区管理的内容。对防洪区内土地的分区管理,既是实现防洪规划的措施,也是防洪规划在执行中的具体化。其具体内容应当视防洪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有关规定中已就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作出规定。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指导纲要,就以下土地利用活动及其分区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包括房屋在内的各种建筑物。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一般只限于农牧业生产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二)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应当按照蓄滞洪的机遇、概率及其特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在种植业方面,应当根据自然规律,主要是抓好夏季作物生产,但在蓄滞洪机遇较少的地区,则应当在确保夏季农作物生产的前提下,力争夺取秋季农作物的生产;在蓄滞洪机遇较多的地区,则应当将农作物的生产重点放在夏季,对于秋季的农作物生产,则可以放弃。

(三)在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当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储设施。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必须采取平顶结构形式,以便当地居民应急避险,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六)对于蓄滞洪区内已有的高地、旧堤,则应当尽量予以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时发挥档水作用。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一、防洪区安全建设的领导。在防洪区内,安全建设是防洪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防洪区内防洪工作的核心部分,这项工作既包括防洪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也包括防洪区居民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和有关人口控制和扶持、补偿和救助工作。总之,防洪区安全建设涉及面广,又是防洪区的安全保障,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担负起统一领导和组织防洪区的各项安全建设工作的职责。

二、防洪宣传和教育。防洪宣传和教育也是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一项内容。如果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作为防洪安全建设中的硬件,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居民进行防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软件。防洪区内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与防洪区的安全休戚相关,因此,防洪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群众对水患的认识,加深对防洪工作的理解和调动群众参与、配合防洪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促进这项工作,本条规定,防洪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实践中,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本地区洪水活动的情况,包括历史概况、洪水活动规律、特点及危害等,提高公众的水患意识。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如本地区防洪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有关蓄滞洪水等措施的必要性及有关防洪区扶持、补偿和救助办法等,提高公众守法的自觉性和觉悟,保障公众受到救助的权利。三是宣传、普及有关防洪、避洪,自保救人的基本常识,提高公众防洪能力。

三、防洪体系建设。防洪体系中,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洪区防洪投入与建设的重点,也是防洪的基本物质保障,是抵御洪水的阵地和堡垒。防洪测报系统,包括水文、气象、通信、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在抗洪斗争中,如同耳目,是及时掌握、传送洪水活动情况的基本信息保障,尤其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发展有关信息技术,运用高、新、尖科学技术于防洪的测报领域,对防汛抗洪工作将带来重大转变。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人力、物力,建设和完善规模庞大的防洪工程体系,并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这项工作对今后的防洪要求来说,远未结束,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工程设施也有待于不断的维护。这些工作仍旧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

四、防汛抗洪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组织和实施各项防洪工作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措施,动员和组织防洪区内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防汛抗洪,因地制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及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的规定。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对防洪规划确定的各项安全建设工作,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计划,按照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对此,我国一些江河、湖泊及部分省区就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编制了专门的规划,按照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目前安全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旧与防洪规划的要求有很大差距,而各项建设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制定长期计划和规划,在今后长期工作中逐步到位。在蓄滞洪区,强调安全建设计划,还突出体现在有关的人口控制问题上。解决蓄滞洪区的安全问题,发挥蓄滞洪区蓄滞洪水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人水争地的矛盾。在既保障蓄滞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实现蓄滞洪区蓄滞洪水的功用这一原则下,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就成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中一个重要内容。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增长的措施,无非包括两种:一是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和外来人口的迁入,二是组织区内人口外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蓄滞洪区人口控制办法主要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他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限制人口迁入,明确区外迁入户口的审批机关,严格履行审批制度。2.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鼓励人口外迁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受保护地区的单位应面向蓄滞洪区招工,并予以优先安排。3.宣传蓄滞洪区域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政府制定的人口规划。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蓄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人口外迁的主要形式,一是异地安置,二是就地上靠。

二、蓄滞洪区的扶持、补偿、救助制度和办法。由于蓄滞洪区为保护全局而作出牺牲,对其受到的损失,理应得到相应的补救。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和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给予扶持,开展适应规划要求的各种经济建设;对蓄滞洪区的人口外迁给予经济补偿;对灾后的恢复和重建给予救助;受益地区应当对蓄滞洪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救助。对上述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和措施,国家和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的办法,予以规范。总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是防汛抗洪的一项特殊的经济措施,是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生产、生活,符合全局利益要求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一、确立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本条规定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是本法关于防洪区内防洪措施中的重要内容。确立这项制度,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应防洪需要,有利防灾减灾。洪泛区、蓄滞洪区是受洪水威胁较为严重的地区,为防患于未然,在这些地区内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洪水的威胁,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其中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有必要在开工建设前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二,严格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并制止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盲目立项,促进防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历史经验和教训证明,忽视水患,盲目建设,甚至挤占防洪工程设施及其用地,不仅影响防洪安全,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程序。本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各种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如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为洪水可能淹及的地区。二是对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如建设项目是否挤占了防洪工程设施及其用地,是否阻碍行洪等。也就是说,建设项目不仅要考虑防洪需要,也要避免对现有防洪工程设施的破坏、侵占等。三是在作出上述评价之后,提出建设项目防御洪水的措施,对需要建设有关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提出有关工程设施建设的方案;需要非工程性措施的,提出建设项目防洪、避洪的办法。四是在作出洪水影响评价和提出防御洪水的措施后,编制书面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条同时对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程序作出规定,即建设单位首先应当将其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拟定的防御洪水措施提交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批准时一同报送。

三、蓄滞洪区内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别规定。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这类基础设施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尤其是在蓄滞洪区内,安全性尤为重要。为避免和减少洪水影响,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本条对这类设施的洪水影响评价作出特别规定,即洪水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有关基础设施自身具备一定的防洪避洪能力。

四、房屋建设的特殊要求。实践证明,在蓄滞洪区内,各种建筑物在洪水淹及时往往成为当地群众暂时躲避洪水的“安全岛”,对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蓄滞洪区内群众紧急避洪的有效方式。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在规定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对房屋建设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各种房屋应当采用平项式结构。这里的房屋,应当包括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各种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的规定。

一、各种自然灾害中,洪水灾害往往威胁较大,在目前物质、技术水平,尤其是江河防洪标准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确保关系国家、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地区、单位的防洪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本条规定的防洪重点中,大中城市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人口密集,同时又是重要的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是联结各地区的纽带,是社会和经济运行的交通命脉;大型骨干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重点保障这些地区和单位的安全,既是保障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正常运行,同时也保障了防洪工作中人员、物资的生产、运输和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之所以对这些地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这些地区的防洪标准不高,而一旦遭遇洪水,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我国许多大中城市沿河兴建,受洪水威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开发区数量不断增加,城区规模也不断扩大,城市及经济开发区人口密集,各项产业集中。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有相应的防洪措施跟得上去,而至目前,我国许多受洪水威胁、有防洪任务的城市、经济开发区等防洪标准较低,有的城市根本未设防,构成防洪一大隐患,成为我国防洪工作迫切需要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确保这些地区的防洪安全,首要措施就是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提高防洪标准。这也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的所在,即明确了当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重点目标,是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

三、提高城市防洪能力,不仅要重点建设防洪工程设施,还要处理好城市发展与防洪的关系,维护已有防洪工程设施。根据本法的规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既包括人工建设的防洪围堤等工程设施,也包括原有的自然形成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等,这些设施在城市防洪中将发挥重要的行洪、蓄洪作用。由于城市建设发展较快,建设用地紧张,一些地方忽视防洪需要,城市建设擅自侵占、填堵河道和贮水湖塘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城市防洪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后果也不堪设想。对此,本条明确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同时,为适应城市建设与防洪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条规定,对确需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已有的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一、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划定。所谓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在防洪工程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地域。在该地域范围内,通过禁止有关影响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威胁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达到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目的。由于划定保护范围的核心工作,是用地问题。因此,关于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用地的划定,

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建设项目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即: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本条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区分国有防洪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划定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目的在于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止有关活动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安全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对此,本条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由此可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就是前述有关活动的禁区,是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区。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性。我国江河众多,大力兴建水库,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水资源为社会服务,在农业灌溉、发电、生产和生活供水、水产养殖及改善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建设水库,兴修水利,在调节旱涝、蓄水防洪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至1995年底,我国已兴建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8.4万多座,总库容达到4700多亿立方米。但是,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功用,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之上。保障水库安全,离不开严格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水库作为重要的拦河蓄水的建筑工程设施,任何微小的隐患如不能及时排查、消除,都可以造成垮坝等严重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许多水库兴建以来,有的已运行时间较长,有的设计标准不符合现今的标准和要求,甚至有的已是“带病运行”,迫切需要进行除险加固。因此,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采取有关的除险加固措施,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首先,要明确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根据谁兴建,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级水利、能源、交通、农业等部门为

其各自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其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三,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制,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抢险、大坝维护的投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

第二,规范水库大坝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大坝质量,保证符合防洪抗震标准。水库大坝的设计、建设管理是保证大坝安全的首要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规范进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水库大坝,必须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大坝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大坝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兴建大坝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等。

第三,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管理,包括配备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日常监测检查和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鉴定制度,对大坝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目前已制定并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都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三、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尾矿坝是一种特殊坝体设施,但同样应当保证安全,否则因洪水垮坝造成的生产及财产等各种损失也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对尾矿坝的管理与水库大坝的管理有所不同,其监督管理也有待于规范和加强,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材料的规定。

一、保护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必要性。防洪工程和设施是用于防洪的基础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一方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不仅在于其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也在于防止其遭受人为的破坏。建国以来,国家对水利建设投资1400多亿元,群众投劳折资2400多亿元,建成总值3000多亿元的水利工程设施,包括8.4万座水库,3万多座水闸,24万多公里堤防和其他大量防洪设备及器材。这些水利设施为保护城镇、耕地、企业和交通的安全,保证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防洪设施同时也屡遭人为破坏,有的破坏行为恶劣,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也严重威胁到防洪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据统计,多年来,全国每年都要发生万余起破坏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刻不容缓。破坏防洪工程设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包括犯罪团伙以防洪工程设施为犯罪对象,大肆盗取防洪设备、器材;二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顾防洪安全,擅自侵占防洪工程设施用地,甚至填毁防洪大堤;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不爱护防洪工程设施。

二、对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有关防汛器材、物料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防洪非工程措施

防洪非工程措施 1、建立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 在洪水到达之前,利用卫星、雷达和电子计算机,把遥测收集到的水文气象数据,通过无线电系统传输,进行综合处理,准确预报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洪水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密切配合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度;及时对洪泛区发出警报,组织抢救和居民撤离,以减少洪灾损失。一般来说,洪水预报精度愈高,预见期愈长,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作用就愈大。 2、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超标准洪水,提出在现有防洪工程设施下最大限度减少洪灾损失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 3、进行救灾与实行洪水保险 依靠社会筹措资金、国家拨款或国际援助进行救济。凡参加洪水保险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按规定得到赔偿,以迅速恢复生产和保障正常生活。 4、对洪泛区进行管理 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或条例,对洪泛区进行管理。一方面,对洪泛区利用的不合理现状进行限制或调整,如有的国家采用调整税率的政策,对不合理开发洪泛区采用较高税率,给予限制;对进行迁移,防水或其他减少洪灾损失的措施,予以贷款或减免税收甚至进行补助以资鼓励。另一方面,对洪泛区的土地利用和生产结构进行规划、改革,达到合理开发,防止无限侵占洪泛区,以减少洪灾损失;在防洪区内兴建各项安全措施工程等。 5、制定撤离计划 在洪泛区设立各类水标志,并事先建立救护组织、抢救设备,确定撤退路线、方式、次序以及安置等项计划,根据发布的方式警报,将处于洪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和主要财产安全撤出。 6、进行河道管理 对河道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开挖、土石搬迁、土地利用、植树砍树等进行管理。 7、制定、执行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 将古今中外成功的防洪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以法规、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把防洪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防洪除涝工程项目工程管理

防洪除涝工程项目工程管理 1.1 管理机构及分工 由于市区水环境的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过去一直存在职责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有鉴于此,为了加强对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水环境,市各主管部门及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1.1.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部市区河道治理规划的编制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市区河道规划控制范围内《某市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规费的收缴;负责市级直管河道(具体河道按城市化进程逐步划定,目前直管河道待市区河道普查后列表公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负责城市防洪及市区河道水体置换的调度;制止擅自侵占、破坏市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1.1.2建设部门 负责市区雨、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控制雨污分流,污水必须进管),老项目限期改造纳入管网, 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负责城河的建设与管理,但要服从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及水体置换的统一调度,同时切实加强对漂河水体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可能导

致水体污染、破坏的活动和过度开发利用。 1.1.3规划、国土部门 负责将市区河道整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按《某市城市防洪规划》规定的各类各级河道控制范围划定建设项目红线;审批涉及市区河道的各类开发项目时必须事先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4交通航道管理部门 负责加强对市区河道中的航道进行治理和养护,所需费用应从其收取的航道养护费等有关费用中列支。 1.1.5环保部门 负责向市区河道排放的水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逐步减少排.放量,做到达标排放。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在审批向市区河道排水项目时事先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6财政部门 负责市区河道管理和整治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监督。 1.1.7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办 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区河道的日常保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政执法。 1.2 工程管理 1.2.1管理职责 某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是市区河道专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⑴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 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黄河防洪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黄河防洪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黄河安危,关乎全局。黄河防洪工程由于长期受维修养护经费短缺、“重建轻管”思想影响,工程维修养护得不到重视,工程标准偏低,质量、基础差,影响了工程完整和工程面貌,降低了工程抗洪强度。水管体制改革后,这一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通过对防洪工程高标准维修养护,增强了工程的抗洪强度,改善了工程面貌,提高了工程管理水平,同时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笔者就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来同大家一并探讨。 关键词:水管体制改革黄河工程管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水管体制改革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确立、“数字工管”系统的逐步完善,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站位全局,主动融入,科学谋划,推动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事业实现新突破。 二、防洪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水管体制改革以后,黄河防洪工程实行管养分离的运作新机制,

但由于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维修养护业务未通过招投标直接由相应养护公司承担,养护公司表面上是企业,实际上没有真正按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作,水管体位与养护公司之间职能权责并不完全明晰,给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养护设备陈旧不足,机械化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工程维修养护的机械化水平偏低,缺乏大型和专业化维修养护设备,现有设备数量不足,陈旧、老化现象严重,维修养护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三)管理队伍问题 在组建专业养护队伍时,只注重数量,不注重素质,建立的管理队伍没有发展潜力。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队伍年龄老化、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年青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创新意识不强,发展后劲不足。 (四)防汛队伍问题 防汛队伍组织管理不到位,专业抢险知识、技术落后,专业素质偏低,查险能力不足,队伍年龄偏大,群防队伍组织难度大,缺少抗大洪、抢大险经验,部分群众防汛队伍有名无实。 (五)防洪非工程措施还存在薄弱环节 预报、测报设施落后,堤防工程查险还要靠大量的人力来完成;防汛信息采集手段不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决策指挥系统自动化水平有待完善。

施工现场防洪措施

现场防汛安全措施 1、思想发动 确保我部工程防洪度汛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沿线地方群众的生产、生活。项目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洪度汛工作的严重性、迫切性。各部门加大宣传和发动力度,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意识,使全体人员有充分的思想意识和准备,预防可能发生的不测。 2、健全组织网络,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 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我部建立了完善的防汛组织网络,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处在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总值班制度,特别是在控制运行期要加强工程各部位的巡视和观察。成立机电抢险突击队、土建抢险突击队,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3、认真做好汛前工程安全检查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汛前对工程设施各部位进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大检查,软件、硬件一起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②对桥涵、排水沟渠等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堵塞、淤实等问题,立即安排专人清理,保证各桥涵、排水沟渠畅通. 4、备足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各处所物资仓库应备足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如水泵、电机设备抢险、抢修用的备品、备件。土建抢险物资,如塑料编

织袋、木材、彩条布等备有一定数量。 5、我部在主要洪涝地段为蔡桥水库: (1)、一旦连续下雨形成排水困难,为确保蔡桥水库在汛期的正常排洪,采取以下措施: ①、我部在蔡桥各排洪分支口准备3寸水泵四台. ②、备塑料编织袋3000个,泥土200m3,铁楸100把,挖 掘机两台,推土机两台. ③、有现场防汛负责人在汛期及时观察水位遇有突发情况 及时上报项目部作出处理. (2)、其余路段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分段防汛安全员具体负责观察各工程段及时作出突发情况的处理,如遇较大的洪水及时上报项目部作统一的抢险救灾,各道路桥梁工程机械人员将统一由项目部调动,全身投入。 6、确保防汛信息畅通 在汛期项目部及各工程处安排值班人员,确保防汛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7、应急措施 遇有内涝等汛期危险发生时,及时与所在地村组联系,组织排涝并向项目部防汛领导小组报告;若内涝严重,项目部防汛领导小组应及时联系有关水利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安排各处进行排涝防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防洪法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本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规定了我国防治洪水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职责;政府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治洪水活动的法律义务。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防洪法作为一部调整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专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洪涝灾害,保全人类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洪涝灾害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减轻和防御洪涝灾害,是多少年来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我国是一个江河众多的国家,有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水资源和河川径流在地区上分布很不均匀,在时间上分配比较集中,年际变化很大,连丰、连枯年份经常出现,加之我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水旱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就洪灾而言,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的侵袭,洪水灾害十分频繁。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中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较大的水灾。本世纪以来和解放以后,洪涝灾害的频繁程度并无减少。进入90年代以来,八年中有四年发生较大的水灾,1998年又发生了长江和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 众所周知,洪涝灾害给人类带来两大灾难性后果:一是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洪涝灾害在历史上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解放以后,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防治洪涝灾害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洪涝灾害仍然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心腹之患,特别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和财富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同样的洪水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及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将远远大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四化的顺利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防洪法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二、近年来,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泊大量淤积、围垦,防洪能力进一步下降,同样的洪水,水位逐年越来越高,流速越来越慢,洪水持续时间越来越长,防洪的形势更加严峻。在防洪工作中,存在着没有切实的手段保证防洪规划的落实,对河道防护及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地管理以及防洪投入不够,防洪标准偏低,实际防洪能力差等若干问题。制定防洪法就是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理顺防洪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使防洪活动在有序、高效、科学的轨道上顺利进行,最终达到治理、预防、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四化建设实现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工程非工程措施

防洪工程非工程措施 伊犁州大部分河道洪水暴发具有;突发性、峰高量大、涨水历时短、洪灾频繁等自然灾害。河道所在的区域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了沿河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经济的发展以及农牧业的生产。为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是以每个县对防洪工程措施处理非常显著,发挥了显而易见的效益。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极端的天气事件随之增加,洪涝自然灾害等;将更为频繁,强度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单靠工程措施来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将已明显不足。同时,非工程措施作为防洪的综合措施,也越来越受到我们的日益重视重视。本文现以非工程措施的内容为主,简单分析非工程措施在防洪防汛工作中的作用。 1.非工程措施的内涵 非工程措施是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以及直接运用防洪工程以外的其他手段来减少洪涝自然灾害损失的措施。非工程措施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并可为防洪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提供保证的特点,因而可在防洪工作中广泛应用[1]。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坚决清除江河湖泊的行蓄洪阻水障碍,以确保行蓄洪的能力;二是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完善防汛指挥系统;三是完善水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四是制定和完善防洪预案;五是建立洪水干旱预报警报系统;六是建立完善的防洪物资储备制度。

2.非工程措施的作用 (1)加强河道及防洪工程管理,是认真做好防洪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是防洪工程重要的先决条件,要求在洪涝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认真做好河道及防洪工程管理,这既是防洪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因此,各县有关部门应在汛后制订计划,依照防洪工程养护措施及办法对防洪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地方各级防汛指挥部在州防总的统一部署下,逐级开展汛前检查,实行防汛责任制,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对防洪工程进行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坚决清除河道的行蓄洪阻水障碍,制止盲目围垦湖泊、河道、滩地的违法行为,以确保行蓄洪的能力。流域内各级防汛办公室通过加强河道及防洪工程的管理,落实防汛责任制,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的落实,为防洪工程奠定坚实基础。 (2)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全面提升防洪管理能力。我州洪涝灾害频繁,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单靠工程措施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面向未来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水利部提出了防洪的“两个转变”,即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的转变,由单一向全面的转变。“两个转变”的推进将全面提高我州的抗灾水平和能力,而州防汛指挥系统的建立正是促进、推动“两个转变”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自1998年南方特大洪灾后,我国加大了对防汛指挥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其指挥系统涉及水利部、七大流域机构和31个省(市、区),以更好地为当地防洪工作服务。以伊犁州防总为例,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供参考学习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章是关于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区的分类及划定;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的职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计划,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洪工程和设施、材料的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确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我国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于季风影响之下,历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包括5亿亩耕地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的人口和90%的城市,面临着洪水的威胁和影响。因此,这些地区是我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域广大的地区采取防汛抗洪措施,首先要分别具体情况,做好防洪规划,并依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施各种防洪措施提供依据,保证防洪工作有的放矢。因此,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蓄滞洪区的形成,有多种情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结果。历史上,一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降低江河水位和蓄洪的作用。随着人口增多,生产的发展,这些地区出现了人水争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当地群众将所处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计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形成蓄滞洪区的另一类情况,是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当地群众在江河的枯水期利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的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的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如前所述,我国大面积的防洪区域内,一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些地区贯穿重要的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的工矿、能源基地。目前,我国已建、在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应当明确,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浅谈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7-01-20T09:16:26.1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31期作者:杜平[导读] 它涉及到闸、站、堤、河流、水库、沟渠及水利配套设施,分为农村蓄水设施、引水设施、输水配水设施、提水设施、田间灌溉设施、防洪除涝降渍等抗御水灾害设施和生活供水设施,是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镇村居民生活创造条件的基础设施。 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宿迁 223800 摘要:农村水利是指在农村开展的水利建设、管理及其他有关水问题方面的工作,包括农村水工程、水资源和水环境。它涉及到闸、站、堤、河流、水库、沟渠及水利配套设施,分为农村蓄水设施、引水设施、输水配水设施、提水设施、田间灌溉设施、防洪除涝降渍等抗御水灾害设施和生活供水设施,是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镇村居民生活创造条件的基础设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农村;管理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水利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立,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农村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农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关键性基础建设,抓好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饮水用水的安全,是保证“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的关键,也是国家实现宏伟蓝图目标的关键。 1当前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1技术力量单薄业务水平偏低 设计工作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设计工作沿着预可研、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不断深入,不仅意味着结构图、工程量和工程费用计算的逐步细化和分解,还包括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必须逐步补充完善,设计方案的比较也需进一步深入论证。但实际情况是在水利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在整个设计阶段中施工方案基本无比较,只要方案可行即可,技术经济观念不强。招标设计阶段的深度与可研阶段差不多,无设计优化。在进入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后,由于业主的强烈干预,设计单位才对设计方案进行较细致地比较,导致进入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后设计修改很。 1.2工程立项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 水利工程立项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其目标是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创造出最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水利工程项目立项一般要求有比较全面、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技术比较方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项目前期没有作必要的调研论证,没有搞清当地水资源、生产、人文、经济水平、群众意愿等情况,就立即上马,结果工程运行效益差,引起群众不满意和反对;也有立项受到行政指令干扰的现象,为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使得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资金和资源的巨大浪费。 1.3质量监督缺乏力度,监控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太落后 多数基层水利部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上,凭直观印象下结论,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仪器,更缺乏监测人才,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时没有强有力的说服力;质量检测环节工作薄弱,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部分市地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责任不明。 1.4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群众观念相对落后 农村的水利工程,在实施完成验收后,大家就只是一味的在使用,村“两委”或村民小组没有出台有效的管理措施,水利工程在经过风吹雨淋日晒和凝冻洗礼后,往往就会被损坏,而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后,老百姓的观念又相对落后,谁也都不去管,而无人看管时间一长,致使水利工程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老化失修,毁损严重,乃至最后就搁置起来了。 2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的几点意见 2.1推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和设计监理制 通过招标投标制,引进竞争机制,促使设计单位具有忧患意识,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利用工程监理制度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监督,必然会促进设计单位提高其设计质量。实施设计监理制,对投资控制是非常有益的。为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因素,使工程设计有条不紊进行,可对设计单位设置奖惩办法,辅助设计工作又快又好地完成。 2.2正确理解水利产业政策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指防洪除涝工程、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工程等;另一类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指供水、水面养殖、水利综合经营等。农田灌排工程是农业生产性的工程建设,农民应该成为农业生产投入的主体。 2.3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解放思想,不等不靠,勇于开拓创新,抓住机遇,迅速发展。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各基层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助推农村发展的标准,解放思想,换活脑筋,大力加快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2.4强化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群众管理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此,在工作的各个层面,都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宣传,特别是农村一线,要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对水利工程的用途及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水利工程的认识;其次要强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对建好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把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提上议事日程,努力教育群众认识到管好水利工程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2.5加大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的培训 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对县内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水利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2.6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改进监控方法提高检测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精彩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

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 1、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3、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5、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水库防洪措施

资中县2007年省补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五标段度汛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农水库位于资中县双河镇河堰村4组张家湾,地处沱江水系长滩河上游支流,水库距县城27KM,交通方便。水库集雨面积5. 6KM2,总库容128万M3(整治后),设计灌面5379亩,是一座以灌溉和供水为主的小(1)型水库。 工农水库由资中县水电局设计,原设计坝高44.4M,坝顶高程460.40M(假设高程),总库容245.60万M3,正常库容214万M3,枢纽工程由浆砌石拱坝、坝顶溢洪道合格放水设施组成。大坝设计拱半径44.40M,拱顶中心角133°,坝顶中部设溢流坝段长50M,在坝下游35M处设9M高二道坝,形成水深5M的消力池,同时设计有左、右自流灌溉放水设施和放水底孔。 工农水库于1971年动工修建,因投资不足等原因,断续修建到1982年停工,完成砌石拱坝高26.6M,相应坝顶高程442. 60M。2007年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资发改委[2007]163号文批准续建,坝体加高5.0M,形成现有规模:总库容118.8万M 3,正常蓄水位447.60M,正常库容103万M3,死水位423.70M,死水库容1.0万M3。

二、度汛主要任务 为确保2009年工农水库汛期大坝安全施工,汛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009年本工程度汛的主要任务为: 1、确保大坝度汛安全,特别是在当前工期延误的情形下,必须根据实际条件重新研究大坝度汛措施,以保证与大坝施工有关的人员、设备的安全,并保证汛期施工的大坝混凝土质量。 2、为确保大坝度汛安全,必须保证在设计洪水条件下,控制坝前蓄水位,以保证安全度汛期。 3、做好各工作面、施工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度汛保护,以及弃渣场的排水和护坡工作。 三、度汛标准 工农水库总库容128万M3(整治后),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属小(1)型水库,其枢纽工程等别为Ⅳ等,大坝、溢洪设施、放水设施等主要建筑物属4级。次要建筑物属5级建筑。防洪标准按重现期3 0年一遇(P=3.3%)设计,200年一遇(P=0.5%)校核,溢洪道消能防冲按20年一遇(P=5%)设计。 四、工程度汛施工面貌要求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和安全度汛,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要严格按度汛标准设防,做好防早汛、防大汛的准备。汛期应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加强对各防洪度汛关键部位的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并立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本章是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本章从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规划的定义及分类;防洪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程序;编制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的内容;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采取治理措施;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及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略布署等等。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太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防洪规划作为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一定区域的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整个流域的防洪规划。综合规划是指综合研究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的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水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基础上,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为基本出发点制定的,其确定的开发目标和方针,选定的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都体现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因此,综合规划对防洪规划具有指导意义。防洪规划应当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综合规划相协调。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防洪规划也必须以流域的防洪规划为基础。 四、防洪规划的作用。鉴于上述防洪规划的特点及作用,不难看出,防洪规划应当成为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全面考虑防洪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就能够保证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各项防洪措施发挥最佳的防洪效益。曾经有一段时期,有的人对防洪规划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规划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事,甚至在防洪工作中违反规划,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难点与对策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难点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8-10-16T15:49:09.0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作者:陆雪峰[导读] 摘要:众所周知,农业建设发展离不开水利设施,水利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 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山东省 272100 摘要:众所周知,农业建设发展离不开水利设施,水利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农村水利设施的修建改变了以前农民“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成为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农业收益低迷、务农人员减少、农村集体经济无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水利设施不再被人看重,处于任其荒废的状态,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加以 治理,以期能保住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 关键词: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难点;对策引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是农业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水利设施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备条件,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应及时建立由农民、地方及国家共同负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并处以长效机制,保障工程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有效性。农村水利工程对于农村经济以及农业发展而言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根据目前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状况总结了几处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对策。 1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难点 1.1缺乏资金投入,建设标准低 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缺乏固定的资金投入渠道,主要采用国家与地方投资相结合的投资形式,但是地方的配套资金难以到位,这阻碍了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此外,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跨村、跨乡的工程操作难度较大。 1.2管理效率偏低 由于农村水利设施数量较多且体积较小,运营方式缺乏统一性,导致管理、组织完善性不足,效率偏低。部分水利设施在缺乏严密监管的情况下未实施季节性维护,设施的使用寿命无法达到预计标准。目前,资金支持主要来源于部分用水户集资以及水费收入,实际收取中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缺乏农民用水协会组织完善规范管理。以小型灌溉排水渠道为例,这类水利设施属于准公益性,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在管理建设以及维护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及全体参与意识,往往以老化、失修、报废为最终结果。 1.3工程建设进程缓慢,工程维护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监管机制,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影响工程进度,给农民和农业生产带来许多不便。 2对策 2.1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大项目建设宣传力度 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开工之前,要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广泛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利用标语、宣传车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农村水利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2.2强化政府管理 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者以及投资者,当地政府需要承担设施管理与维护的主要职责,在宏观管理下强化农村水利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用水困难以及水利设施维护不当的问题。资金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职能拓宽融资渠道,例如,给予民营企业建设工程在其它政策上的优惠,吸引民间投资等。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上,除了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外,还应确保能起到防洪除涝作用,让水利设施能真正关系到农民的较大利益,使农民提升参与管理意识。 2.3建立农村水利建设管护机制,重视工程管理 加大对工程管理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把准入关,施工单位必须拥有工程建设资质。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 2.4建设管理维护队伍 对水利设施管理及维护的工作可由县级政府展开,保障管理队伍能够做到水利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管、工期的督促、后期的维护。从农民中选取具有相关管理经验和水利设施明显受益者作为管理小组成员,向其推广与示范水利技术,尽快让水利设施实现公益性发展状态,明确与经营性相区分。通过对水利设施建设意义及维护方式的培训,让管理小组明确常见问题及隐患类型,提升其主动管理、主动维护的意识。 2.5广辟渠道,加大农村水利设施资金注入 随着改革的深入,“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大旱频发,洪水常见,将农村水利设施的投入不足和修护不力问题暴露无遗。曾经显赫一时、发挥巨大历史作用的农村水利设施,如今却被日渐忽视、遗忘甚至废弃,到真正派到用场时,只能表现得捉襟见肘、无能为力。为此,必须广辟渠道,加大农村水利设施资金注入,才能确保农业的稳产增收,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增强后劲。一方面要努力搭建水利设施运营的融资平台,引导金融资源更多的投向农村水利设施,让荒废的农村水利设施尽快回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另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注入力度,集中财力,重点整合农村荒废的水利设施,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并吸收社会资本做好农村水利基本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村水利设施的利用率,使得农村水利设施更具活力、更具持久力,从而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 2.6求真务实,摆正农村水利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战略位置 当今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期,过去旧有的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陷入“超期服役”阶段,多数已经不能继续适应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在不断削弱,“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农村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也受到影响。水渠干涸、地表干裂、农作物干枯、连续无降雨记录警示我们:粮食安全要靠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水利设施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的高度来讲,必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摆正农村水利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战略位置,切实抓好各项农村水利工作,解决农村水利设施出现的荒废问题,降低农村水利设施的毁损率,提高水利设施使用年限和使用效益,实现农村生产的有效排涝和灌溉,促进农村水利设施规范化、正常化发展,确保农村水利设施运营发挥长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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