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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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报教育部备案。校名定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中文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KASHGAR POLYTECHNIC。学院地址:新疆疏附县广东新城。
第三条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双重管理,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为主。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
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新、科教兴喀和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和完善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办好各族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对自治区和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为实现新疆、喀什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培养大批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办学思路:德育为先、技能为重、创新发展、服务社会
校训:志坚、技精、求实、创新
校风:崇德、励志、和谐、奋进
教风:敬业、博学、爱生、奉献
学风:尊师、守纪、勤奋、成才第六条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高职教育为主,兼顾中职教育,形成涵盖成人教育、开放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和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学院面向全疆招生,其中高等教育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中职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
第八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职业教育。激励各族学生奋发进取,平等竞争,共同成才。鼓励个性发展,尊重个人选择,造就多样
化人才。通过课堂教学和岗位实践等渠道培养具有爱党爱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精神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法纪的复合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校企合作、政校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运用学思结合,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注重知行合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教学,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等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勤工俭学、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注重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院之间、校企之间、学院与科研机构之间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第十条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办学宗旨: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建
设,建成高等职业教育及地方技术骨干培训并存的新型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业务范围:开办经济贸易、旅游管理、农林牧、轻纺食品、应用工程、教育艺术等六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职业教育;承担成人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中职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带领和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
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民族团结、安全稳定和德育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人事任免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团结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