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责令改正”与“责令限期改正”未加严格区分的现象非常普遍,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容易造成逻辑上的错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应区别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税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直接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冲击、干扰了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税源控置措施,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当事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收违法行为一种补救性惩处措施。

 补救性惩处措施是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而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税收违法当事人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税收管理秩序。辅之以行政处罚等其他惩处措施,预防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再次发生。从法理和逻辑上看,“责令改正”侧重于要求税收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即时中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要求税收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或纠正违法行为,除此,更多的是令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试想,当对税收违法当事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