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篇一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治措施的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木质家具企业在我国工业生产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该类企业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对某木质家具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于保障员工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1. 危害类型及来源某木质家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包括:尘肺病、噪音性耳聋、皮肤病等。
这些危害主要来源于木材加工、表面处理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化学物质以及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等。
2. 危害程度分析通过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实地考察和调查,发现某木质家具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较高。
特别是在木材切割、打磨、喷漆等环节,粉尘和化学物质的浓度往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
三、防治措施的制定与实施1. 粉尘控制针对粉尘危害,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改善作业环境,减少粉尘产生。
例如,在木材加工环节,可采用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浓度。
其次,加强通风换气,将粉尘及时排出车间。
此外,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对员工的危害。
2. 噪音控制针对噪音危害,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音产生。
其次,对噪音较大的设备进行隔离或安装消音装置,降低噪音分贝。
此外,为员工配备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
3. 化学物质控制针对化学物质危害,企业应加强化学品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具体措施包括: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使用;加强员工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定期对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健康监测与体检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测与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同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跟踪观察,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与治理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与治理作为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是一个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危害来源、职业危害类型、职业危害治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危害来源:1. 木材粉尘:木材加工时会产生大量的木材粉尘,长期暴露在木材粉尘环境中会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如咳嗽、呼吸困难、支气管炎等。
2. 甲醛释放:木材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胶水中含有甲醛,长期接触甲醛会导致过敏、呼吸系统疾病和癌症。
3. 噪音:木材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会产生噪音,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下会引起听力损害和精神紊乱。
4. 色带和涂料:木制家具在制作过程中需要使用染料和涂料,这些物质中含有有害化学物质,长期接触会造成皮肤疾病和中毒。
5. 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木制家具制造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体力劳动和重复动作,长期工作压力大和劳动强度高容易导致职业病和工伤。
职业危害类型:1. 职业性尘肺病:长期暴露在木材粉尘环境中的工人容易患上尘肺病,这是一种由于吸入大量木材粉尘而引起的职业病。
2. 职业性呼吸道疾病:由于长期接触甲醛和木材粉尘,工人容易患上呼吸道疾病,如支气管炎、肺气肿等。
3. 职业性听力损害:木制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对工人的听力造成损害,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下容易导致职业性听力损害。
4. 职业皮肤病:长期接触色带和涂料会对工人的皮肤造成损害,容易导致职业性皮肤病,如湿疹、痤疮等。
5. 职业性骨骼肌肉疾病:木制家具制造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体力劳动和重复动作,容易导致工人患上职业性骨骼肌肉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肌肉疲劳等。
职业危害治理措施:1. 环境控制: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减少粉尘和噪音的产生和扩散,可以降低工人接触职业危害的风险。
如安装除尘设备、隔音设备等。
2. 个体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防护手套等,保护工人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症状,防止疾病的发展和恶化。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一、岗位介绍木材加工作业岗位,是指从木材原材料开始,对木材进行切割、磨削、打孔等加工操作,使其达到客户要求的尺寸、形状、质量等要求的一系列工作过程。
二、岗位危险因素1、机器伤害:由于木材加工机器类别繁多、铸造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其制造精度和设备性能也不断提高和变化,这能导致机器意外打击或伤害操作工人。
2、物体伤害:木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切屑和灰尘,有可能喷射到操作工人面部,同时木材漂流以达到操作工人另一面时,有可能砸中操作工人。
3、化学伤害:在木材加工过程中,操作工人可能会接触到木材防腐剂、胶水、油漆、染料等化学品,这些化学品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三、个体防护1、戴好防护眼镜:木材加工过程中,切屑很容易飞溅到操作工人面部,保护好眼睛非常重要。
2、戴好耳罩:木材加工机器噪音比较大,工作一段时间很容易产生听力损伤。
3、戴好工作手套:操作机器时一定要带上手套,以防止机器割伤手指。
4、穿好防护服:防止机器工艺的木屑和灰尘弄脏工作服,穿上防护服可以很好的保护操作工人。
5、穿好防滑鞋:木材加工厂房内地面较平整但相比其他行业来说有明显的木屑干扰,特别是在雨天,地板很容易湿滑。
穿上防滑鞋可以减少操作工人摔倒的风险。
6、带好防烟面具:木材加工厂房内有时会产生有害气体蒸发出来,呼吸有害气体进入人体,对身体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机械安全1、关注机器链轮:木材加工机器链轮爆开的情况很常见。
2、辨别机器工装元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木材加工机器上的夹持柄、夹持毛刷、夹持垫圈一般使用成套的机器工装元件。
3、给机器维护加油:给机器加入略微含油的润滑油,保持各个部位的运转正常,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
4、开使机器之前做好检查:在开始 run 机器之前,检查机器包含夹持部位是否完好、全副地追踪机器喷射口和切屑胶条状态,有无变形和其他费用要害部位是否完好有利于减少运转中的机器 fl 和设备伤害。
《安徽省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范例精品文档49页
附件:安徽省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范例(试行)目录一、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管理制度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估制度八、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一、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举例)1、木工切割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2、木工磨光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3、木工铣形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4、木工刨光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5、木工钻孔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6、配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7、人工喷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8、自动喷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9、中央除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包装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附录A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表格附录B 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告知书范例附录C 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检查表附录D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附录E 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分析、整改表附录F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检查表附录G 木质家具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周期及职业禁忌症附录H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表格一、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最高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篇一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治措施的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木质家具已成为家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木质家具的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各类原材料和化学物质,往往伴随着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问题。
为了有效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某木质家具企业开展了对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研究,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本文旨在分析该企业在职业病危害方面的现状,并探讨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1. 危害因素分析在木质家具的生产过程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1)粉尘:在木材加工、打磨、喷漆等环节中,会产生大量木粉尘和化学粉尘。
长期吸入可能引发尘肺病、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2)化学物质:喷漆、胶水等化学物质中含有的有害成分,如苯、甲醛等,长期接触可能对皮肤、眼睛、呼吸道等造成损害。
(3)噪音:机器设备的运转、木材的敲击等会产生噪音污染,长期暴露可能对员工的听力造成损害。
(4)不良作业环境: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等,会影响员工的作业效率和身体健康。
2. 危害程度评价根据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对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价。
结果表明,喷漆、打磨等工序的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需要特别关注和防范。
三、防治措施针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提出以下防治措施:1. 改善作业环境(1)加强通风设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流通,减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积累。
(2)改善照明条件,确保员工在明亮、舒适的环境下工作。
(3)定期清理作业场所,保持环境整洁。
2. 个人防护措施(1)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有害物质对员工的损害。
(2)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3. 工艺改革与设备更新(1)采用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化学物质,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
(2)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和噪音污染。
(3)优化生产流程,降低员工的工作强度和暴露时间。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篇一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治措施的研究一、引言木质家具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某木质家具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治措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一)生产环境与设备该木质家具企业主要生产过程包括木材切割、打磨、上漆等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噪音、粉尘等有害因素。
尤其是上漆环节,由于使用油漆等化学物质,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1. 噪音:主要来源于木材切割、打磨等机械设备。
长期接触噪音可能导致听力损伤。
2. 粉尘: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屑、漆尘等粉尘,长期吸入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
3. 有害气体和VOCs:油漆等化学物质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可能对呼吸系统和皮肤造成伤害。
三、防治措施(一)改善生产环境1. 降低噪音: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更换低噪音设备,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2. 减少粉尘:加强工作区域通风,安装除尘设备,定期清理工作场所。
3. 控制有害气体:使用环保型油漆,确保通风良好,减少有害气体的积聚。
(二)加强个人防护1. 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2. 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完善管理制度1.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确保有害因素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2.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患者。
3.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最新的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技术动态。
四、实施效果及建议(一)实施效果通过采取上述防治措施,该木质家具企业的生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噪音、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2024年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范文
《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治措施的研究》篇一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治措施的研究一、引言随着家具行业的快速发展,木质家具企业逐渐成为我国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木材加工、表面处理等多个环节,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这些因素不仅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某木质家具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治措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某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1. 粉尘危害:在木材加工、切割、打磨等环节中,会产生大量的木尘。
长期吸入这些木尘,可能导致员工患上呼吸道疾病、尘肺病等。
2. 有害化学物质:在表面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化学物质含有苯、甲醛等有害成分,长期接触可能对员工的皮肤、眼睛、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3. 噪音污染: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音,长期暴露可能对员工的听力造成损害。
4. 作业环境:部分工作区域可能存在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等问题,影响员工的操作安全和健康。
三、防治措施1. 粉尘控制:(1) 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减少木尘的产生。
(2) 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对产生的木尘进行收集和处理。
(3)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减少粉尘的积累。
2. 化学物质控制:(1) 使用低毒、低害的化学物质替代高毒、高害的化学物质。
(2) 严格控制化学物质的使用量,避免浪费和泄漏。
(3) 配备专门的化学物质储存区域,并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控。
3. 噪音控制:(1) 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音产生。
(2) 对噪音较大的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音对员工的影响。
(3) 为员工提供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噪音对听力的损害。
4. 改善作业环境:(1) 确保工作区域照明充足,视线清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 加强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有害气体的积累。
(3) 为员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如设置休息区、提供冷暖设备等。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范文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范文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木材加工作业岗位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例和职业病,规范和提高岗位操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企业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岗位工作者。
第三条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岗位工作者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接受相关岗位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岗位安全生产由岗位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岗位安全管理第五条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岗位工作者,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本企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第六条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岗位工作者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七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安全注意事项,以提醒岗位工作者注意安全操作。
第八条岗位工作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和防护手套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岗位工作者需保持清醒状态,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习惯。
第十条作业场所内禁止吸食、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和明亮,防止堆放杂物和杂草,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对于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需要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发生异常情况时,岗位工作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在岗位上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酒后作业。
第十五条岗位工作者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岗位工作者发现安全隐患,有权随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章火灾和事故预防第十七条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灭火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如有需要使用明火的情况,必须放置稳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措施。
木材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厂职业卫生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材厂的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辅助工等。
第三条木材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木材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二)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三)定期检查职业卫生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职业卫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五)向上级报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一)组织实施本制度;(二)对职业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三)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四)监督职工遵守职业卫生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一)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三)为职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四)及时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第八条职工有义务:(一)遵守职业卫生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二)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自身职业健康意识;(三)发现职业卫生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职业卫生设施与防护第九条木材厂应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包括:(一)通风设施:确保工作场所空气流通,降低有害气体浓度;(二)防尘设施:如湿式作业、密闭式作业等,减少粉尘飞扬;(三)防毒设施:如排毒柜、防护罩等,降低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四)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服、手套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职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二条木材厂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职业卫生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木材加工作业岗位工人的职业安全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岗位的工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岗位,负责检查工作现场、设备、工具、作业人员的安全情况。
第四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的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熟悉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工人在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上,应当随身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工人在木材加工作业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操作、漫游摆弄机器、随意堆放材料等不安全行为。
第七条工会及相关职工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八条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前,应当对操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火、易爆物等危险源。
第九条检查木材加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电器是否接地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条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使用正确。
第十一条在木材加工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木材加工作业现场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流通。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工人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前,应当对设备进行验收,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木材加工作业时,工人应当将手指、衣袖等与旋转部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危险。
第十五条使用电动工具进行木材加工作业时,应当确保电缆线路不拖地,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六条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当及时停止操作,并进行处理或报修。
第十七条工人在操作带锯等尖锐工具时,应当保持专注、集中注意力,严禁分神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妥善管理好作业场地,确保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
第四章紧急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木材加工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紧急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在发生紧急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迅速疏散至安全区域,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023年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2023年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是指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和操作规范。
第四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要求第六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一)掌握木材加工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二)了解木材加工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风险;(三)熟悉木材加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方法;(四)掌握木材加工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技巧;(五)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突发事故;(六)掌握木材加工作业中常见的职业卫生问题和防护措施;(七)了解木材加工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对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培养其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第三章木材加工作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范第八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范:(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二)正确使用和维护木材加工作业设备和工具,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三)遵守职业安全操作流程,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方法进行作业;(四)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五)注意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及时清理工作场所的垃圾和杂物;(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七)遵守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木材加工作业岗位从业人员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时,应及时汇报给上级主管,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木制家具(门业)职业危害预防指南
木制家具(门业)职业危害预防指南1 木制家具(门)工艺流程木质家具制造主要有以下六道工序: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和晾漆。
2 职业危害因素见表4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毒物,因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同而异,一般可能存在31种化学毒物,其中高毒物质4种,主要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一般毒物27种,主要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酸丁酯、氯甲烷、甲醇、丙酮、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等。
3 控制要求3.1 基本要求3.1.1用无毒、低毒化学品原料代替毒性较高原料。
在不能保证全密闭、无人员接触情况下,原则上禁止使用高毒化学品。
3.1.2合理布局,有毒和无毒作业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3.1.3在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作业。
3.2 技术控制措施3.2.1防尘对策:在产尘加工设备处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干法打磨工作台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产生振动和噪声危害设备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
3.2.2针对拼板、晾漆工段应与其他作业隔离,采用局部通分、整体通风、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渡。
为考虑通风效果和节能,局部通风处应半封闭,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风速应为0.5-1.5m/s。
以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3喷漆作业必须单设喷漆间。
喷漆间设计应综合考虑排毒、家具质量保障、防尘、节能、环保等因素。
3.2.3.1排风系统: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
对于喷漆间有害气体的净化方法主要有:燃烧法、冷凝法、吸收法和吸附法,从成本、效果综合考虑企业一般采用水吸收法。
排风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
3.2.3.2送风系统:采用全新风送风系统,送风量应大于排风量。
进风口应选择洁净地点,进风口应高于排风口,且室外进风口应高于地面2M。
3.3 现场作业要求3.3.1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开始应先开除尘机组,后启动生产设备。
木材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木材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材厂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木材加工、搬运、储存等岗位的员工以及间接从事管理、维护、服务等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木材厂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等。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第十条定期对木材厂生产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评价,包括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
第十一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个人防护用品第十二条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护目镜等。
第十三条员工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换和维护。
第十四条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内科、眼科、耳鼻喉科、胸部X光等。
第十七条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员工,并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追踪调查。
第七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应对突发职业危害事件。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木材加工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一、引言木材加工作为一项潜在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健康操作规程,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本规程旨在对木材加工作业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规范,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穿戴防护设备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前,员工必须穿戴好相应的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确保全身的防护,并根据作业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防护设备。
2.设立作业区域并标明警示标志在木材加工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作业区域,并将其与周围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同时,在作业区域的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风险。
3.保持作业区域整洁在木材加工作业过程中,确保作业区域的整洁是至关重要的。
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木屑、废料等杂物,并将其妥善处理,避免积存过多而引发意外。
4.正确使用木材加工机械设备在操作木材加工机械设备时,员工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在启动机械设备前,应先进行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5.遵循木材加工作业流程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业流程。
遵循规定的作业流程,不擅自更改作业顺序和步骤。
任何不符合标准的操作都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6.合理使用劳动工具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时,员工必须合理使用对应的劳动工具。
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完好性,并确保其适合于当前的工作任务。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操作要领,避免不当使用和过度劳累。
7.防止火灾和爆炸在木材加工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和防爆措施。
禁止在作业区域内吸烟、明火作业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必要时,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进行相应的消防培训。
8.注意个人安全和卫生在木材加工作业中,员工应关注个人安全和卫生问题。
注意个人动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避免疲劳、注意力分散等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
木材厂职业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木材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控制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1)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等。
(2)化学因素:木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
(3)生物因素:微生物、真菌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物理因素:对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采取减振、隔声、通风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2)化学因素:对木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化学因素,采取密闭、通风、防毒、防尘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3)生物因素:对微生物、真菌等生物因素,采取消毒、杀虫、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1. 职业健康监护(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2)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
(3)对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离岗时身体健康。
2. 职业卫生培训(1)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等。
(2)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四、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1. 职业病事故报告(1)发现职业病事故时,立即报告厂部及相关部门。
(2)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
2. 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1)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轻职业病危害。
(2)对受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进行救治。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1.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职业病危害。
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附件1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包括了建筑设计、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申报、检测评价、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培训、档案管理等)基本要求和应急救援处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木质家具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及相关部门对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I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18053 GB18083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I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职业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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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7>归日。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仁化县奥达胶合板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长生、喻酒秋、陶以明、江小成、胡林彬、吴冬平、梁锦钊、马守华、唐镇忠、党文杰、张少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制造、贮存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索的预防控制,涵盖了人造板、木制品、木塑复合材制造、竹材与木材的防腐、阻燃等改性处理加工、木材干燥等木材加工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与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UB 65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U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UB 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U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U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UB 5003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G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G 2.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索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索GBG 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索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索GBG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G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UBZ 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22职业卫生名词术语3术语和定义《职业卫生名称术语》UBZ/T 222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木材干燥wood drying采用干燥介质蒸发木材中的水分,使其含水率达到预定要求的生产技术。
3. 2木塑复合wood-plastic composite将塑料和木质粉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添加各类助剂后,通过热挤出、注塑、压制等方式而制成各类产品的生产技术。
3. 3木材改性wood modification提高木材各种使用功能而对木材性能进行改变的生产技术。
产品包括:塑合木、浸渍木、胶压木、乙酸化木材、弯曲木、炭化木、压缩木、染色木等。
3. 4木材防腐wood preservation应用化学药剂处理木材,防止菌、虫、海生钻孔动物对木材的侵害和破坏,而延长使用年限的防护技术。
3. 5木材热处理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20℃温度对木材进行热处理,而使其获得的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的生产技术。
4基本要求4. 1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4. 2木材加工、制造、贮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人使用。
4. 3木材加工企业宜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索。
对于产生粉尘、辐射、化学毒物的工艺、工段和设备,宜采取封闭的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索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4. 4不宜通过全密闭、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方式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索的影响时,宜采用局部密闭通风除尘排毒技术措施,并采用送排风换气装置降低整体作业环境有害因索的影响。
4.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岗位应对作业人员加强个体防护,配发相应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 6应在生产工段或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G 158要求的警示标识,符合UBZ 203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告知。
4. 7木材加工企业应对木材加工、制造、贮存作业场所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并应通过不断采取改进控制措施,使职业病危害因索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G 2. 1、GBG 2. 2规定的有害因索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厂区选址、厂区布置、厂房设计5. 1厂区选址工厂的选址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环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索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索,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 2厂区布置5. 2. 1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索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卫生防护绿化带。
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临窗位置。
5. 3厂房设计5. 3. 1厂房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与设备布置的通风要求并兼顾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
℃的月份大于或等于3个月的地区宜设集中采暖设施,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8℃的月份小于2个月的地区宜设局部采暖设施。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宜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采暖通风设计依照UB 50019执行。
5. 3. 8宜根据生产特点、按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盟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区(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工艺设计及设备选择6. 1生产工艺设计时,宜优先选择经济技术合理、先进、职业病危害程度较低的工艺。
6. 2宜优先选择低挥发性、低毒的胶钻剂、防腐剂、改性剂、涂料。
6. 3优先选择产尘量小、噪声强度低的设备,并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紫外、红外等光源发生设备宜采取密闭的方式,优先选用自动操作方式。
6. 4对于塑合、改性等工艺中产生的挥发性有害气体,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7材料输送和存储7. 1散碎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方式。
7. 2木材防腐剂、胶钻剂、涂料等含化学毒物的物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8主要有害因素的控制8. 1粉尘危害控制8. 1. 1生产性粉尘的来源木材加工车间锯切、铣削、钻削、磨削、削片等机加工工段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
8. 1. 2粉尘控制措施8. 1. 2. 1产尘车间或作业区生产性粉尘的控制以局部排风为主、全面通风换气为辅。
局部排风可采取外部吸尘罩和密闭罩两种方式。
8. 1. 2. 2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粉尘,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粉尘的理化特性、散发量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尘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8. 1. 2. 3若生产设备无吸尘罩时,应设置吸尘罩。
吸尘罩的数量、结构和安装应满足对粉尘捕集的需要,并符合GB/T 16758的要求。
8. 1. 2. 4对于粉尘作业经通风系统处理后仍有粉尘扩散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全面通风换气措施。
8. 1. 2. 5定期检查和检测通风除尘系统工作状态,并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经常处于预定的工作状态。
8. 2化学毒物8. 2. 1化学毒物的来源木材加工中施胶、热压、涂饰、固化、木塑复合、改性处理过程易产生化学毒物。
8. 2. 2. 1企业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具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性、散发量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风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净化系统对有害气体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对化学毒物进行净化。
喷漆室的设计、使用、维护应符合GB 20101和GB 6512的要求。
8. 3噪声8. 3. 1生产性噪声的来源木制品的锯、铣、刨、磨、钻、削片等机加工工段,空气压缩机、真空泵、各类电机等机械设备运转过程易产生噪声。
8. 3. 2. 1产生较强噪声的机电设备宜集中放置,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8. 4电磁辐射8. 4. 1辐射来源木制品微波干燥、蒸气干燥、红外干燥,木材热处理,木制品底(面)漆固化,塑合木、浸渍木等木材改性树脂固化工段有可能产生微波、紫外、红外、热辐射及其他辐射。
8. 4. 2. 1产生电磁辐射的工段宜隔离设置,产生辐射危害的操作宜选用自动控制方式。
品后方可进人。
9个体防护9. 1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GB/T 11651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9. 2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适用性、局限性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监督作业人员上岗时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9. 3个体防护用品应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清洗。
当个体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9. 4作业人员不应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人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9. 5接触化学毒物作业人员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9. 6当操作中人体的某些部位会受到潜在的辐射危险,或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辐射源时,应穿戴适当的防辐射用具。
10事故应急10. 1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护器具,设置存放柜。
并应设置明显标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10. 2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钻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如施胶、喷漆、防腐生产等)的工作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索及其危害特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救包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等。
急救药品的配置可参照GBG 1相关要求。
11职业卫生管理与教育11. 1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索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
11. 2企业应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11. 3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和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11. 4企业应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期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11. 5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1. 6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索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再培训。
12职业健康监护12. 1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人员建立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